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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源析流 知古鉴今——齐国法治思想学术讨论会综述 
作者:[新法家] 来源:[] 2006-03-25

    关于齐国法治思想的源头,有的学者认为肇始于虞舜之世,或者说始于伯夷时代,而较多的学者则认为起于姜太公封齐或管仲治齐,经读于晏婴为相,集成于稷下学宫的稷下先生们。齐地原多殷商旧部,姜太公初到营丘,就遭到“莱夷来伐”,继而又发生蒲姑勾结纣子武庚叛乱。姜太公击退莱夷、灭蒲姑之后,为了迅速稳定局面,不得不在推行周礼的同时,提出了符合当时、当地礼俗的改革政策,即:“因俗简礼”、“举贤尚功”、“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这样就冲破了西周以宗法血亲关系举人的传统,启用了当地一批拥护新朝的名人、贤士,把法治引入治国政策之中,这是齐国法治思想的萌发时期。

管仲继承太公基业,“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提出“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以法治国”(《管子·明法》)的主张。他顺应历史潮流,发扬太公礼法并用的思想,制定了通货积财、兴鱼盐之利、“相地而衰征”、任用贤才、改革行政、军事组织机构等一系列富有法治色彩的方针、政策,最先举起了以法治国的旗帜。至齐景公任晏婴为相,晏婴虽然十分强调礼治,但对齐国以法辅礼的传统并没有丢弃,提出“饰法修礼,以治国政”(《晏子春秋·谏上》),所以,晏婴所辅灵、庄、景三君,虽皆为庸君暗主,但齐国的国势并没有很快衰败。

田氏代姜而有齐国之后,继续坚持了齐国以法辅德的治国传统。齐威王“修法督奸”,一次烹阿大夫及贪
污受贿官员70余人;启用邹忌、田@①等一批贤臣名将,齐国大治,威慑诸侯,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齐国以其雄厚的国力、开放的政策创办了稷下学宫,百家诸子云集于齐都临淄,传经讲学,开中国百家争鸣之先河。他们“不治而议论”,齐国统治者从中选取有利于齐国发展的治术,为己所用。这是齐国君主建稷下学宫的深谋远见,但稷下先生们的活动却没止于为齐所用,而是在学术交流中,促成了道法结合、儒法结合、名法结合、墨法结合、兵法结合的新学。他们比较“礼治”与“法治”、争论“人治”与“法治”,从而促进了齐国法治的实践、发展。在稷下学宫“三为祭酒”的荀况,总成各家学说,形成了他以礼法论为主体的法律思想,构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体系的框架,从此使中国法律思想走上了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道路。

对比晋秦法治思想,齐国法治思想有其独具的优点和特色。概括地说,一般认为齐法家先驱管仲的法治思想均衡平和”,而秦晋法家则显得“偏面、激烈”。晋秦法家的阴术,显然不如齐法家的阳术结信、明义。

1、对待君权态度不一。齐法家与晋法家都主张尊君,但对待君和法关系的态度却有很大差别。齐法家强调
“令重则君尊”,“令尊于君”,把君权限制在法律之下或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要求做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晋法家则主张,“君尊则令行”,要君主独揽大权而不一定受法律的约束。这就使法律在君权以下,执行起来对君对民难得平等对待。

2、对于道德教化认识的不一。齐法家认为,人是有人性的,而人性又是可以通过教化改变的,故他们主张
“教训成俗而刑罚省”,“以力使”难服人心;“以德使”则“民归之如流水”。晋秦法家则主张,治理国家,“任其力不任其德”,“不务德而务法”,暴力就可使民惟君命是从。

3、齐“富民而治”的优越性是晋秦法家“愚民可治”所不及的。管仲主张:“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
知荣辱”。民的粮仓充实,衣食无忧才谈得上礼、仪、法度,否则,他们难免铤而走险,走向犯罪。与齐法家这种观点相对立的是晋法家的“愚民可治”,在他们眼里民被看成是如牛马一样任由驱使的动物,他们的温饱无需考虑,他们的冷暖更不用顾及,只让他们无知地照君主的意志去行动就是了。

4、对施行刑罚认识有差异。齐国法家认为,“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杀戮重而心不服则
上位危矣”(《管子·牧民》)。晋法家则不然,他们认为重刑可以预防犯罪,即所谓“以刑去刑”。

5、对农、工、商认识有差别。齐国重农又不弃商工,以“务本饰末”为指导思想,使农工商协调发展。而
晋法家却认为:“事商事,为技艺,皆以避农战也。”强农而抑工商,迫使工商户弃工商而从事农业。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限制了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

还有的学者,把齐国法治思想概括了十大特点:1.重法治而轻弃礼仪;2.君主主义而不强调君主专制;3.
治民牧民有着强烈的民本思想;4.重刑罚而不是重刑主义;5.重刑法的同时,也注重行政法、经济法、民法;

6.法、术、势三结合,仁义礼乐名法刑赏的综合治理而不是法律独尊;

7.强调法治为耕战服务而不抑制工商之业;

8.广开言路,听民议政、议法;

9.较早的提出了“法治”为结束割据一统天下服务的思想:“聚国而为天下”;

10.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形成了独特的法哲学。

还有的学者提出,齐国开放度很大的经济与坚定的法治思想相结合,“狱市并容”,才使得齐国、齐地经
济千年不衰。这一点很值得学界继续深入研究。

齐国法治思想,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特别是在春秋中后期奴隶制急剧向封建制转化之际,管仲辅佐齐恒
公,抓住时机,致力改革,在经济、政治、军政、行政体制各个领域,开展了自上而下的大幅度的改革。这要比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先后登上政权宝座的时间早一二百年。至战国末期,齐国法治思想已影响及于列国,即便是主张法独尊的商、韩等,其法治思想的启萌也无不在齐。齐国法治思想不仅在古代有着广泛的影响,时至今天,其精华部分有些仍不失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

1、“命顺民心则威行”。君主制法,必须顺乎民心社情。也可以说,顺民心社情的法,才能得到民的拥护
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管子·形势解》称:“人主之所以令之则行,禁之则止者,必令之于民之所好而禁之于民之所恶。”“人主出言,顺于理则民受其辞。”这一观点,几千年来,一直被历代法家先后继承并发扬。

2、树立法律至上、法律神圣的观念。“以法治国”口号的提出,是社会大变革的产物,人类社会进步的标
志。由于其新生,在发展过程中难免有曲折、起伏、停滞甚至回潮,但却不可能逆转。齐国法家认为,治理国家,走上依法运作的道路,如同天体自然之运行,事在必然。管仲说:“天之常也,治之以理,终而复始……主之常也,治之以法,终而复始。”(《管子·形势解》)慎到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意,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骨肉可刑,亲威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慎子·佚文》)治理国家,必须树立法贵于君、法高于亲、法是至高的、神圣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以权压法、以情曲法、以贿枉法、以智乱法的弊端发生。

3、“法贵责上”,“刑贵诛大”,在法面前决不允许有特权存在。《管子·任法》载:“君臣上下贵贱皆
发(法)焉,故曰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齐国法家清楚地认识到,国家立法,如果只有一部分人遵守,而另一部分人却可以不遵守,那法就难成为法,那就会引发社会混乱。从这个观点出法,齐法家特别强调了法对“贵”、对“大”的制约作用。也可以说,贵族和居上位的人依法办事了,平民百姓多数还是不会轻易试法的。“法贵责上”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对吏的制约,因为法是通过吏去贯彻执行的,所以吏必须首先守法,才能很好地执法。管仲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就是这层意思。只有掌权者、管理者、为官者,一切在上位者不枉法、不曲法、不卖法,法就能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4、实行法治,君主必须以身作则。在封建君主社会里,很难要求法对君主有多大的约束力。针对这一点,
齐国的法家特别提出:君主要做守法的表率。《管子·重令》云:“君主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六韬·逸文》载:“国之大失者,为上做事不法。”《晏子春秋》又载:“所求于下者必务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君主这样做了,国人自会遵法、守法、而不犯法。

5、总结有法不依的历史教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齐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说明,在改革的大潮
中,在社会“法治”历史的道路上,总会有人观望、逃避、敷衍、抵制甚至破坏,从而就出现了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或破坏法治的问题。姜太公在总结殷商败亡的教训时说:“吾观其众,邪曲胜直;吾观其吏,暴虐残贼,败法乱刑,上下不觉,此亡国之时也。”(《六韬·发启》)荀况同样认为,齐闵王国破身亡,是因为不举义法,不信诺刑赏,不以法行政造成的恶果。商纣、齐闵王共同的历史教训就是有法不依,“任私而不任法”,或说是“立法而行私”。这个历史教训,历代有卓识的政治家无不引以为戒。

6、实现以法治国的大目标,必须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一个国家,总是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有在上者与在
下者之分。管理或在上者,就是掌权者,要使掌权者正确实施法律,对他们须有必要的监督,以制约其不法行为。但在社会生活中,有的掌权者自觉接受监督,有的却抵制或破坏监督,因此这种监督必须形成严密的体制,才能确保监督的作用正常发挥。齐国法家十分强调对君和吏的监督,《六韬逸文》载,姜太公劝诫武王说:“强谏不可止,必亡;强谏知而不肯用,必亡。”并说:纣不是没有忠臣良将,是他不接受谏言才致国破身亡的。晏婴以多谏而闻名,齐景公说“夫子责我不遗寸尺”便可证明。他认为君主失去监督就会“聋喑”。《晏子春秋·谏下》载:“下无言则上无闻,下无言谓之喑,上无闻谓之聋。聋喑非害国家而如何?”《管子·君臣》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齐威王悬赏求谏,争取民的监督,看来那时他已有一套下言上达的程序,是否可称为监督机制?由于他广开言路,虚心纳谏,所以使齐国出现了“大治”局面,强于诸侯。

《管子》还特别提出了对吏的监督,《重令》载:“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
令者死。五死而无赦。”要求吏必须及时地、不走样地、正确地贯彻法令,若取消极态度或各取所需或留令不行或妄加修改就要“死无赦”。这样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确保了“令”的正确贯彻实施,从而使全国一致、上下一体、同心同德在法治的大道上前进。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月右加分

(作者:临淄区齐文化研究社、山东大学徐树梓、徐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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