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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北方:欢迎“雷某案”的审查结果,但这事恐怕还没有完 
作者:[李北方] 来源:[行走与歌唱2016-12-24] 2016-12-25


                                  壹

“雷某案”当之无愧是2016年网络舆论中的第一大热点事件。在2016年就快要过去的时候(12月23日),检方发布了审查结果,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在检方的对外发布中,再次确认了雷某接受“有偿性服务”的事实。值得注意的是,直到现在,官方发布中仍然使用“雷某”这样的称呼,但全国人民早都知道,雷某真名是雷洋,而且知道他是人大硕士毕业生,生前在哪里工作,还有记者跑到他的老家采访。

把雷洋的真实信息发布出来的是他的“人大校友”,是他的家人,目的是“伸张正义”,从“不相信”雷洋嫖娼,到怀疑嫖娼是警方伪造,再到“是否嫖娼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怎么死的”,等等,舆论的漩涡越造越大。按说,雷洋的孩子现在应该已经会爬了,也可能已经开始学习走路了,孩子长大了怎么面对呢?会不会走到哪里都被指指点点地说“那就是雷洋的孩子”?不知道他们想过没有:他们炒作“雷某案”是在害雷某的后代,还是在爱雷某的后代?

警察邢某某,名叫邢永瑞。事发当晚,身为昌平区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的邢永瑞带着一名民警,一名辅警和两名保安员(这三人此前被统称为协警)执行任务,然后发生了早已尽人皆知的雷洋之死。

邢永瑞等民警到底做了什么,有哪些地方构成犯罪?北京检方调查的基本结论是:

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这个结论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关于执法行为是如何超出合理限度的,检方的发布中有描述,又分为两个部分。

在执法的第一阶段,“雷某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对雷某采取揪头发、用手臂围圈颈项部、手摁后颈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腿部及摁压四肢等方式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将雷某带上执法车辆。后在驾车押送雷某返回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途中,邢某某掌掴雷某面部数下。邢某某随后带领孔某等人进入足疗店开展执法活动,并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违规独立看管、驾车押送雷某,周某在车内辱骂了雷某。”

在押送途中,雷洋跳车,于是有了第二次控制,“邢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并采取脚踩颈面部、腿压左臂、膝盖压制肩部、摁压四肢、拖拽手铐链、拖拽上车等方式再次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

无论是膝盖压制颈面部还是脚踩颈面部,都属于控制性动作,不是攻击性动作,使用是否合理,要视雷洋的反抗程度而定。

在事件发生后不久,邢永瑞有过一次接受电视台采访,其中他提到,雷洋把警察咬伤,“在制服和反抗的过程中,都倒地了,不仅对方受伤了,我们也有受伤”,在跳车逃跑时,雷洋有抢夺方向盘和脚踢驾驶员的行为。这些细节,在检方的发布中都没有提及,只讲“雷某激烈反抗”。那么,检方的陈述其实是偏向雷洋的,对警察不利。因为如果不考虑雷洋的具体反抗情形,就无法判断警察所使用的制服动作是否超出合理限度。

假设,雷洋一开始就配合警察执法,那么抱腰摔倒、摁压四肢、压制颈面部等等一系列制服动作都不会发生,雷洋也不会最终窒息死亡。是不是这个道理?

检方还说,“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这样说话也是偏向死者一方的,孤立地看,好像雷洋毫无反抗就被超出合理限度的执法动作弄得呕吐并窒息了。其实,雷洋的反抗和警察的制服是有因果关系的,是同时发生的。

根据检方的描述,警察的行为中,可以无条件认为是超出合理限度的,只有邢永瑞在车里打了雷洋几个嘴巴子,以及周某对雷洋的辱骂。我请教了一位警察朋友,他说,现在执法中警察一般都不这样了,这个事上可能是警察被惹急了。

在过往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警察以侮辱性的方式对待执法对象的现象是不鲜见的,这是不对的,邢永瑞和周某以这种方式对待雷洋,也是不对的。郭德纲有句台词,“社会和不和谐,不在乎有没有人给流氓一个嘴巴子”,郭德纲这种市井小人都有这个认识,人民警察更应该有此认识。已经制服,不能再对执法对象进行侮辱,对此,支持警方对邢永瑞进行严肃处分。

但是,处分归处分,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无论如何,制服过程与玩忽职守罪很难联系得上,如果是执法动作过头而致人死亡,那么罪名就是滥用职权罪了,如同王文军的情况。

检方称,邢永瑞等人也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仅限于“辱骂和掌掴面部”,其他制服中“实施的控制行为,目的是为了完成执法任务”,不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定性。

那么,邢永瑞等人犯了玩忽职守罪,就只能是因为定论的第二部分了:“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

这里,检方的态度也有明显地迎合舆论的倾向。此前我谈这个问题的时候就说过,警察未必会想到有发生窒息死亡的可能,现实中面对警察先闹,然后倒地装死的情况多的是,让警察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反应,太为难人了。而且窒息死亡也就是几分钟的过程,警察就算及时注意到,也未必就会急救措施,会也未必就能抢救成功。

检方认定,邢永瑞等人确认雷洋出现异常后,将其送医抢救,其死亡在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这是检方将警察的行为定性为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的原因。

检方的定性还有第三部分,“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邢永瑞等人编造了哪些事实,隐瞒了什么真相,怎么妨碍侦查的,没有细说,只能靠既有的信息来推理。

在那次接受采访中,邢永瑞对整个过程的描述与检方发布的审查结果相比,确实有“轻描淡写”的嫌疑。比如,他对第一阶段制服的描述是,“分别徒手抓住他的手,摁着他,不让他脱逃,基本就这样。”对第二阶段的描述是,“徒手控制,一人抓着一只手。”在制服中使用的激烈动作,他没有提,更没有提他在雷洋被控制的阶段打了人家几个嘴巴子。如果说他“隐瞒真相”,应该是指这一部分。

“编造事实”是指什么呢?前文已经提到,邢永瑞在接受采访时说,雷洋把警察咬伤了,以及“不仅对方受伤了,我们也有受伤”。检方最后没有细讲雷洋的反抗细节,雷洋咬伤警察和警察受伤,是否是邢永瑞编造的?不排除这个可能。

“妨碍侦查”是与“编造事实”和“隐瞒真相”并列的,即邢永瑞等人还有其他“妨碍侦查”的行为,还是说“编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妨碍侦查”?我们不得而知。

总之,这是个还不错的结果,我们应该对此表示欢迎。为什么呢?

首先,邢永瑞等人被拘捕的时候,我就认为那是官方向“人大校友”制造的舆论浪潮过度让步的结果,政府要重视民意,但不可以被这种蓄意制造出来的“民意”裹挟。但既然已经做出拘捕的举动,就要有所交代,经过细致的调查和慎重的考虑,以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所以不予起诉为由,让邢永瑞等人重获自由,是一个还算高明的处理方式。

其次,只看最终结果的话,这对警察群体而言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邢永瑞等人真的因此获刑,那么警察就没法工作了,只要执法就有可能变成罪犯,谁还敢执法呢?这个结果有可能让警察放下思想包袱,继续正常工作。

再次,如果以此为契机,开展改进警察队伍工作作风的行动,有助于恢复和提升警察队伍的形象。在战争年代,人民军队的优良作风之一是不虐待俘虏,在承平时期,人民警察有什么理由什么必要对已经被制服的执法对象采取侮辱性的言行呢?这绝对是不对的,需要改正,邢永瑞应该为此受到处分。

有一种说法,大案讲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讲法律。雷洋案本来是个小案,但被“人大校友”一推波助澜,变成大案了。大案的确要讲政治,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讲的就都是政治,这一点也不奇怪。既然讲政治,就要关注到政治后果和社会后果。既改进警察队伍的工作作风,又保持警察群体的信心,是大政治;中国社会不能失序,不要出现警察怠工、治安变坏的结果,是大政治。

但这个事还远没完。按法律规定,雷洋一方和警察一方都可以再申诉。我猜,警察方面应该不会申诉,但雷洋家属方面有可能继续,而且人大校友也不甘寂寞,又出来搞事了,已经看到他们征集签名的公开信了。

雷洋事件沸沸扬扬闹这么大,竟然少有人提到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警察的执法权还要不要尊重,配合警察执法是不是公民的义务?

那些打了鸡血般的“人大校友”和法律界人士的所有矫情,都起到了一个现实的效果,那就是把抗法合理化了,好像值得讨论的只剩下在跟警察“搏斗”中的尺度和界限在哪里了。

在以往谈雷洋事件的那篇文章中,我已经讲到,雷洋案的舆论反应其实是对现体制不认同的情绪的投射。前段时间写了一篇《遍地“反贼”下夕烟》,被删了,说的也是这个问题。在贾敬龙案中,有人把贾敬龙和两把菜刀闹革命的贺龙相提并论,其实,这种逻辑只在改朝换代的时候才有效。而在当下,我们还要不要基本的社会秩序?还要不要良好的治安环境?大家还过不过日子?

我想,答案是明显的,要。那么,那些在雷洋案上死磕起来没完的,无非是在煽动更多的人抗拒警察执法,让社会管理的成本越来越高,大家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

这,是党和政府应该正视和解决的极其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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