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时事述评
胡文辉: 恐袭频发的今天,取消死刑为什么是错的 
作者:[胡文辉 ] 来源:[腾讯大家] 2016-09-18
摘要:我们所以需要法律,包括死刑在内,正是为了救济不完美的社会,是以必要的恶来克制绝对的恶。废除死刑,只是制作出一件法律的新衣,让大家都以为自己看见了文明的华丽,而看不见刑杀的血腥。仿佛没了死刑,世俗社会就不再发生应死之罪似的;仿佛没了死刑,统治机器就无法使用肮脏之手似的。这是何等的天真啊!

 

    我非法学中人,对死刑问题也未作专门探讨,只是偶有感想,原本记在私家笔记里;近日因废除死刑话题的刺激,续有触发,姑且在此申述一己之见,希望有助于此问题的研讨。

    首先,先确立一个前提:犯罪者也有人权。这应当是常谈和共识了,我完全同意。但这意味着什么呢?

    这意味着,罪恶固然是由罪恶的施行者承担刑罚,但法律所针对的要点,是犯罪者的行为而非犯罪者的人格,是人的犯罪而非犯罪的人。罪行是一件事,人格权是另一件事。几乎所有的犯罪者,都各有其成为犯罪者的不幸因由,他们甚至可以是好人,在人格上是可以同情的;但犯罪者的罪恶本身,依然无法宽恕,必当由法律来裁决。

    对每一种罪行,施以相称的刑罚,法当其罪——我以为这应是法律的根本原理,是法意之所在。

    那么,当世上应当承担死刑的罪恶仍然存在的时候——事实上,不仅应当承担死刑的罪恶仍然存在,远远超出应当承担死刑的罪恶也不鲜见——却要取消死刑,这算什么呢?为了保证犯罪者的生命权而不惩其当惩之罪,强行给刑罚“封顶”,使世有必死之罪而法无入罪之刑,这是违反了惩恶的“自然法”。同时,这也使得法律所针对的要点,由犯罪者的行为转移到犯罪者的人格,由人的犯罪转移到犯罪的人,以罪论罪异化成了以人论罪。如此,就扭曲了法律的宗旨,以伦理学取代了法学,标志着泛滥的人道主义已淹过了法律的堤坝。

    据说废除死刑的理由之一,是尊重生命,任何生命都不应当人为地剥夺。这实在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辞。当我们尊重穷凶极恶者的生命时,岂不是漠视了无辜死难者的生命吗?我们是应当尊重施害者的生命,还是应当尊重受害者的生命?

    是的,杀人总是不好,总是一种恶。死刑作为一种公然的杀人制度,似乎是法律的不洁、文明的背德,会污了极端人道主义者或“政治正确”者的眼。但完美社会是不存在的,法律本身就是不洁的,法律不相信乌托邦;我们所以需要法律,包括死刑在内,正是为了救济不完美的社会,是以必要的恶来克制绝对的恶。废除死刑,只是制作出一件法律的新衣,让大家都以为自己看见了文明的华丽,而看不见刑杀的血腥。仿佛没了死刑,世俗社会就不再发生应死之罪似的;仿佛没了死刑,统治机器就无法使用肮脏之手似的。这是何等的天真啊!

    在一个混乱的世界里,当应执行死刑的制度不执行死刑,就必然会有不应执行死刑的组织或个体来执行死刑;当合法的正义临阵脱逃,非法的正义就会取而代之。

    日本系列电影《死亡笔记》虚构了这样的情节:夜神月(奇拿)偶然拥有了一个笔记本,只要在笔记本上写下某人的名字,就能不留痕迹地杀人于无形。开始时,他只是利用这个笔记本,悄然将那些逍遥法外的罪犯置于死地;但当他被法律系统追捕时,就转而用笔记本对付追捕者,以“替天行道”自命的人却堕落为纯粹的恐怖分子了……不用说,作为一种正义的神器,“死亡笔记”的威力过于强大,也过于危险了;但在一个没有死刑的世界,在一个罪该万死者可以不死的世界,必有很多人渴望能掌握“死亡笔记”,对万恶者执行法外的正义裁决。


    现实也没有让我们感到意外。

    当南非废除死刑后,不仅犯罪大量增加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造成的死亡也大量增加了——这比正式死刑造成的冤屈一定要更多更严重吧。

    当挪威杀手造成77名无辜者的死亡,法庭只能判其徒刑21年——这样的结果,直见得法律已丧失了尊严,文明已丧失了意志。

    过去有句话:“宁可千日无战,不可一日无备。”这个逻辑,我认为很适宜用到死刑问题上:宁可无死囚,不可无死刑。就是说,死刑判决应当慎之又慎、少之又少(杀人未必非得偿命,得看具体情节),但死刑纵可不用,却不可废。我赞成有限制地执行死刑,反对无条件地废止死刑。

    慎于死刑是应分的,因为这样能提升法律的精神;但取消死刑的不智的,因为这样会破坏法律的准则。死刑存在的理由,不是古典式的同态复仇,不是以杀抵杀、以血洗血、以命偿命,而是维护法律的根基,是以罪论罪、以刑入刑、以法尊法。

    我向来觉得,法律的关键在于实践,在于将法理落到实处。能落实慎杀精神的话,有死刑也未见其坏处。

    美国宪法,大家都说好,是因为它制定得完美无瑕?无非是美国人与时俱进,修正得好、运用得好、落实得好而已。更别忘了,英国人压根就没有成文宪法!

    主张中国也应废除死刑的人说,就因为有死刑,中国过去有太多的冤杀。拜托,那是有死刑而造成的吗?那是司法实践造成的。没有渎法,就没有冤杀。

    不是要有“中国特色”吗?废除死刑,不是年晚煎堆,不必人有我有。

    原来所以不避外行,写出前文,是相信自己的立论有一个坚实的逻辑;这是我独立得来的,无论前人有多少论说,也未必没有一点价值。

    随后略作检读,才知道,反对死刑的滥觞,是十八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有关论述见其《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而支持死刑最力者,则有康德——在死刑问题史上,他应当是最有份量的思想家了。其论述,可见《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有沈叔平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贝卡里亚认为应以徒刑取代死刑,理由是:“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也就是说,长期的徒刑比瞬间的死刑更痛苦,因而对制止犯罪更有效。这显然违反了常识。而且,即如其所言,他也是自相矛盾的——他追求人道的目标(取消死刑),但给出的理由却恰恰是反人道的(徒刑比死刑更残酷)!他还说:“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这又是何等的幼稚啊。世界上存在一种“足以阻止人们犯罪”的刑罚吗?

    贝卡里亚指责施行死刑的法律制度:“它阻止人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对此,我的回答是:阻止不了人民被杀,却要阻止杀人犯被杀,我认为这是一种更荒谬的现象。

    贝卡里亚还有一个自相矛盾的地方。他在另一处认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这与中国古代法主张“罚当其罪”完全一致,也即我在上文中强调的“对每一种罪行,施以相称的刑罚,法当其罪”。那么,既然如此,当存在应死之罪的情形下,却要取消死刑,难道他真以为世上没有任何应死之罪了吗?


    再来看看康德。康德是从“正义的哲学原理”讨论法律(惩罚)问题的,其要点之一,是强调“罪犯与惩罚之间的平等”,这与贝卡里亚的“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完全一致;但对于贝卡里亚的死刑观,他却是严辞批判的。

    康德的态度十分明确:“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

    为了论证死刑的绝对必要性,康德甚至假设了一种极端情境:“假定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他以后,才执行他们解散的决定。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予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

    这里的意思是:对于犯下杀人罪者,如不处以死刑,就违背了共同体的正义,而且意味着所有共同体成员也都成了杀人者的同谋。正义原则必须维持,而要维持正义原则,杀人者就必须死;康德无法容忍对正义的侵害,他坚定地肯定死刑,关键在此。

    到如今,废除死刑的理念表面上似乎成了西方乃至中国法学界的主流,但我想,这不过是欧洲人“政治正确”的衍生物,也是欧洲思想强势辐射的结果,并非出于真正权威的逻辑论证。若说权威,还有什么思辨权威能比得上康德呢?

    从纯粹法律的角度说,废除死刑的根本逻辑无非就是:不论当事人犯下了什么罪行,都不应当处以死刑。——但这算什么逻辑呢?这个无形的逻辑,既悖人情,亦违法意。

    废除死刑的问题,除了表现于抽象逻辑,也表现于现实后果。

    在网上看到刘仰的《查理惨案之后,还要废除死刑吗?》一文,指出巴黎恐怖袭击事件后,法国警方对付恐怖主义嫌犯的手段是当场击毙。因为法国跟挪威一样没有了死刑,“当场击毙或正当防卫成为唯一可以贯彻杀人偿命的正当手段,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这种手段很可能会被放大,并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这一次法国警方在追捕围剿恐怖嫌疑犯的过程中动用了大量重型装备,在我看来,就是没想让恐怖嫌疑犯活命。各大媒体几乎都以‘击毙恐怖嫌犯’为标题,但有多少人注意到还有多少人质伤亡?……我们可以做一个猜测:因为废除了死刑,警方心照不宣地暗自决定,必须击毙,不给恐怖分子一丝活命的机会。这样的心态是否是造成人质高比例伤亡的原因?”

    这个观察和认识是很有见地的。这也给了那些一味强调死刑之恶者一个有力的警示,他们缺乏远见,只看得到死刑的坏处,而看不到没有死刑的坏处。

    实际上,废除死刑,非始于今日;废除死刑的恶果,非始于今日;对废除死刑的批判,也非始于今日。

    因为制度衍变的复杂原因,古罗马共和国在法律实践中曾没有了死刑判决,十九世纪英国法学史大家梅因在其最负盛名的《古代法》(此据沈景一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中就指出:“罗马人的性格是否会因此而变好,是个疑问,但可以肯定的是,‘罗马宪法’竟变得更坏。正如每一个跟随着人类历史一直流传到今日的制度一样,死刑在文明过程的某一阶段中对社会是必需的。……如果没有了死刑,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同时也将以为刑罚的赦免将不足以阻止别人的仿效。罗马法院不能判处死刑,显然地、直接地引入一个恐怖的革命时期,即称为‘公敌宣言’的,在这期间内,一切法律都正式停止执行,只因为党派暴行不能为它所渴望的报复找到其他的出路。这种法律的间歇的中止,是使罗马人民政治能力衰败的最有力的原因;并且,一旦到达这样境地,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说,罗马自由的毁灭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

    美国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沃尔译在其《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的中文版序里有言:“我期盼一个没有战争的世界。但是我们还不是生活在这样的世界,装作我们已经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是错误的。”而我想说的是:我期盼一个不存在穷凶极恶、不需要死刑的世界。但是我们绝不是生活在这样的世界,装作我们已经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是错误的。
 


相关文章:
·李显君:把战略目标当作今天成就,国将不国!
·刘晓峰:到底是什么支撑起今天的日本
·胡文辉: 恐袭频发的今天,取消死刑为什么是错的
·汪晖:严肃讨论的消失是今天最严重的挑战
·惊天大转移——今天全世界都被美国骗了!
大六经工程 |  国学网站 |  香港中国文化研究院 |  联合早报网 |  时代Java教程 |  观察者网 | 
环球网 |  文化纵横网 |  四月网 |  南怀瑾文教基金会 |  学习时报网 |  求是网 | 
恒南书院 |  海疆在线 | 
版权所有:新法家网站  联系电话:13683537539 13801309232   联系和投稿信箱:alexzhaid@163.com     
京ICP备0507368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