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明朝灭亡历史原因解析之二——浅论中华法系的三大根本原则
从上一篇文章(指最新文章中的《明朝灭亡历史原因解析之一——明末国家状况综述》一文)我们总结来看,明亡于腐败,而腐败不能除的原因,是治国方法的错误,这不只是大明朝的问题,也是汉唐以后诸多王朝的通病!今天我们就从治国的根本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中国有句老话:“不为良相,即为良医。”医道即治道。中医讲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治国讲治之于未乱,谋之于未萌。
每一个朝代,都有开国领袖或中兴之主兴利除弊,惩治贪腐,使王朝统治得以稳固和延续。但是这些努力最后的结局,都是人亡政息。这种治国方法,与西医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本质的区别。
历朝历代皆是始兴终衰,其中道理,皆是重驭世之术,轻经世之道。之所以人亡政息,是因为没有以法治国,正所谓“道法万全,智能多失”,道法治国才是治之于未乱的根本。
中医治病之所以注重治未病之病,是因为懂得病灶的根本在于看不见的“精气”“经络”,所以产生了养生为主,调理为辅,治疗为次的指导思想。
当病人已发病,生命垂危,这时候就得对症下药,病急用猛药,方可有一线生机。就好比社会动荡,社稷危亡的时候,要以奇用兵。而在没有生病的时候,要注重养生防患于未然。这就好比天下安定的时候,要以正治国。
真的到了朝纲凌迟、四海沸腾的时候,猛药也只是不得已的办法了,哪儿还有治病的把握?由此可知,最重要的还是以正治国。
何谓以正治国,在《尹文子·大道》中讲解的极为清爽:“正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所不能乱。”
那么是不是有法律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呢?绝对不是!商君说过:“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如果有法不能通行,所谓政令不出中南海,还叫法治吗?
王安石曾高度称赞过商君,说:“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纵观中国历史兴衰、朝代更替,很少有人如商君那样达到了以法治国之最高境界——治之于未乱。
商君之治依靠的是中华法系三大根本原则,包括:
第一、法生德原则。
如果法不以维护道德为目的,那世间何来公平正义?这似乎人人都知道,但是现实却多事与愿违。近年常有人在大道上行凶,路人避之不及。还有孩子被车轮碾压倒地不起,路过的人视而不见,不愿施救的现象。原因是对出手救人的没有法定的奖励,更没有对见死不救的人的法定的惩罚。没有人知道,以法生德、以德固法是中华法系的根本原则。
第二、连带责任原则。
即所谓的连坐制度。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清楚。首先,连坐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一条法令,它是一个原则,应该在所有的法令条文里都存在的原则。其次,连坐不是无辜的诛连,它是要讲证据,辨名实的。最后,连坐制度不是商君发明的,它普遍存在于春秋战国时代,乃至西周时代的各诸候国当中的。连坐制度是使法令必行的根本所在,是中华法系的核心之术。可悲的是被儒生骂了两千年,现在还谈之色变。
第三、是重其轻者原则。
《商君书》云:“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以刑去刑思想,和中国的以战止战思想完全相合的,汉字当中‘止’‘戈’为‘武’。毛主席在出兵朝鲜时说“打的一拳开,免得百拳来”,不也是以战止战最好的解释吗。我们在沙场练兵,就是要严格训练,刻苦用功,沙场上多流汗,目的是在战场上少流血。我们让孩子多吃点苦,目的是增益其所不能,帮助他将来成就事业。这些都与以刑去刑、以战去战的思想是相通的。
重刑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法令被执行。我们的一些西化学者现在把这些原则忘得干干净净,还妄加诟病肆意菲薄,唯西是从。如此奢谈法治,何其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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