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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连坐的新时代 
作者:[于建嵘] 来源:[作者新浪微博2016年3月30日] 2016-04-04

    一位著名经济学家,退休后参加了某一合法的民间研究机构。最近,原单位以保持意识形态的纯洁性,要求他退出这一民间研究机构,否则,就不让原单位进入某项工程,原单位几百名工作人员的收入受到严重影响。这位老先生为了不影响原同事们的经济收入,被逼无奈,只得退出。老先生非常痛苦地说:堂堂正正的国家级研究单位,全是一些顶级的教授或研究员,却使出了如此下流的连坐做法,还如此理直气壮,不知廉耻,这是什么时代啊?!

    连坐,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到秦代,商鞅变法时,就明文规定: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

    也就是说,将老百姓按十家或伍户组织起来,互相保证,互相监视,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全部惩罚。自此之后,各朝各代大都有连坐之法。甚至到了民国,也还在一些地区推行过以连坐为基础的保甲制度。

   显然,这种将与犯罪分子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列为惩治对象的连坐制度,不符合现代文明。它作为基层社会的控制形式,让人人自危,户户自保,最终相互袒护。对此,韩非子早就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

    “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已者,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窥者多矣。如此,则慎已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株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因此,废除“封建”的连坐制,曾作为共和国的伟大成就而被称赞。特别是经过“文革”那场民族的浩劫后,中国人从各种株连的痛苦中清醒过来,下决心要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要真正做到“一人犯法一人当”这一最朴素的法制原则了。

    然而,曾经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连坐制,又以“社会管理创新”的面目出现了。有些地方,就建立了以户为单位的“网格制”,要求在同一网格中的各户互相监督,互相举报,否则全部受罚;有些地方,要求上访者亲属参与维稳,如果不能制止上访者继续上访,则下岗待业,有的甚至丧失人身自由,等等。

    我原来总将这些各种奇葩的连坐式规定,归结为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等原因。现在看来,并不尽然。除了已经根植于国民精神之中的思想观念之外,某种统治结构的需要更应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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