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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生:李斯与法治 
作者:[陈汉生] 来源:[网友推荐] 2005-12-31

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为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 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避)禁。──《史记·秦始皇本纪》引李斯言

李斯,战国后期法家代表人物之一,又是先秦法家理论在秦的实践者,他的思想主张和政治活动,是跟秦朝的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李斯是楚国上蔡(今属河南)人,生年不详,卒于公元前二○八年。他出身于平民,年轻时曾为郡小吏,与韩非一同师事荀况,学帝王之术,学已成,见六国皆弱,不足以建功立业,乃投奔秦国。初为秦相吕不韦舍人,吕不韦重其才、任为郎(卫士),后又被秦王政任为客卿,继而升为廷尉,秦始皇时任丞相之职。始皇死后,辅助二世胡亥,与赵高合流同污,伪造遗诏,迫始皇长子扶苏自杀,为赵高所忌而被捕下狱,后处死。

李斯在秦始皇当政的整个时期,一直处于辅佐地位,协助秦王政制定和实施对六国各个击破的战略。统一中国后,在建立和巩固专制集权制度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李斯的著作和言论流传下来不多,大多保存在《史记·李斯列传》和《秦始皇本纪》中,其著名政论文──《谏逐客书》善于运用比喻,语言形象,音节铿锵,具有战国时纵横家文章的特色。鲁迅先生评价说:「秦之文章,李斯一人而已。」

李斯作为法家路线的实践者,在辅佐秦始皇巩固国家统一过程中,力主法治,并主持了统一法律、货币、度量衡等工作。「事皆决于法」成为秦统治阶级的宗旨,而法又皆决于上,所以有「事统上法」的说法。李斯跟随秦始皇巡行天下,所到之处刻石歌颂秦始皇的功德,集中一点就是强调法治,《泰山刻石》有「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琅邪刻石》道「端平法度,万物之纪,……除疑定法,咸之所辟(避)。」《之罘刻石》说「圣法初兴,清理疆内,外诛暴强。」说明秦时统治者把法家的法治提到无可复加的地步,把一切归于「圣法」,鉴于战国以来律令异法,秦始皇命令李斯制定统一的秦律推行全国,从《秦简》可见,秦法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生活各方面「皆有法式」,强求全国上下一律遵守。

在推行法制过程中,李斯是一位重刑主义者,他继承了商鞅、韩非的「力术」统治原则,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刑,他说:「故商君之法,刑去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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