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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什么是法律文化 如何研究法律移植 
作者:[强世功] 来源:[] 2011-12-07

编者按:这里我们更应该思考一个哲学问题:为什么当年(直到今天),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大多数学者会形成并无历史根据的一整套肤浅观念?是政治的需要?还是学者的德行缺乏?亦或是外在力量出于战略才力刻意推动的结果?还是为什么上述因素综合的结果?我们总是拿西方的框架拼命裁割中国现实?而学术的本义何在?难道学术可以长期地脱离一个民族的历史和现实经验而独立存在于大学中吗?

    法律移植是法学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个概念目前主要依赖两个历史现象:一是伴随着12世纪开始的“罗马法复兴”,整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继受运动”,由此引发法律移植中的经典问题:为什么英国人没有移植罗马法,而保持自己的普通法传统呢?我的老师、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先生的硕士论文就讨论这个问题。二是19世纪以来欧洲列强入侵东方之后,引发日本和中国这样拥有发达文明的东方国家全面移植欧洲法,由此引发西方现代法与东方古典传统之间的持久地张力。我的老师、著名法学家季卫东教授持续关注这个问题,他刚才的精彩演讲也以这个问题为轴心。但在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中,我们普遍忽略了我们中国内部三个法系之间的互动。如果说台湾和香港地区保留的清代习惯法曾引发比较法学者的关注,那澳门法律移植问题却几乎没有人关注。谢耿亮的这篇文章研究澳门的法律移植问题,填补了空白,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这篇论文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填补空白,而在于他潜在地提出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法律文化”?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研究“法律移植”?事实上,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法学界的主流思想意识主要围绕“法律文化”和“法律移植”这些概念展开。“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本身意味着对法条主义的反叛,即法律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更不是法典本身,而是一种文化观念。但是,这种文化观念往往附着在法律文本或者其他思想文本中,以至于法律文化和法律条文一样,依然是存在于“那儿”的有待于我们去发掘的一套固定不变的东西。这种客观主义的思路始终左右着法律文化的讨论,以至于梁治平先生后来不再使用“法律文化”概念,而代之以“法律的文化解释”。在这篇论文中,作者借鉴了一位芬兰学者的法律概念,把法律的语义规范结构分为表层结构、中层解构和深层结构,其中“中层结构”就是法律文化,就是围绕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一套文化思想观念。这样一种理解无疑也是一种客观主义的思路。

    尽管如此,作者在研究中实际上背叛了他所借鉴的法律文化概念。说到底澳门法律移植面临的问题既不是法律规范结构的问题,也不是法律文化的问题。而是澳门95%左右的人口是华人,而96.6%的人口(包括华人和其他族裔人口)不懂葡文。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换句话说,如果说存在什么“法律文化”概念,那么这些概念不过是问题的表象,真正的问题是居民、人口流动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政治经济力量和文化思想观念。而这篇论文真正有贡献的地方就在于讨论澳门居民和澳门流动人口的族裔结构。由于不同族裔及其所代表的政治经济力量,使得澳门成为这种力量之间角力的场所。因此,澳门法律移植的难题与其说是“法律本地化”的语言翻译问题,不如说是华人已经在澳门政治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力量,可是澳门司法活动依然掌握在少数懂葡文的法律阶层手中。这样一种问题意识的转换就意味着“法律文化”和法律条文一样,都属于法律的表象,法律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较量,是人所代表的政治经济力量之间的较量。法律移植不过是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记载了这场较量的结果而已。而“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恰恰遮蔽了这种生死搏斗的较量,仿佛是一种文化观念传播的结果。

    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澳门与香港,就会看出从法律文化角度比较香港普通法与澳门葡萄牙法之间的优劣没有实质意义。只要看一看内地居民向香港和澳门流动,就可以明白内地流入香港的大多属于雄心勃勃准备创造世界的商业精英、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而内地流入澳门的人口中,大多数属于准备享受生活的休闲者,无论少数的文化人士还是大规模的赌客,他们不准备创造,而仅仅等待消费和消耗。我想在座的青年法律学子毕业之后想去的是香港,而不是澳门。如果再比较英国人的帝国雄心及其在香港的作为和葡萄牙帝国的衰落及其在澳门的腐败,就能够明白香港的普通法与澳门的葡萄牙法之间的区别根本不是所谓“法律文化”的问题。由此,我们就需要对论文中提出的“葡萄牙法律文化是欧洲后进的法律文化”这个判断进行重新阐释。法律文化的“先进”与“后进”的标准是什么呢?这绝非法律或法律文化自身所能提供的,而必须在法律“外面”的世界中去寻找。葡萄牙法律文化的“后进”不在于其法律概念或法律文化,无非意味着与英国人、法国人和德国人相比较,葡萄牙人在近代兴起过程中属于后来被战败的民族。可我们不要忘记,在地理大发现的最初岁月中,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及其背后的罗马天主教会的法学家最先奠定了地理大发现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背后可倚凭的是当时欧洲“最先进的法律文化”。

    如果我们带着这样的问题意识再回到中国,那么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就应当避开“法律文化”的概念陷阱,关注于“人的具体活动”,尤其是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抽象的文化”。就中国的法律发展而言,也许我们不应象以前那样过分关注如何移植“先进的法律”,而应当关注我们中国人的所思、所想、所恨和所爱。如何把我们中国人的希望、理想和追求转化成法律,无疑应成为我们法律人当下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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