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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道德问题刑法化,仍需慎重 
作者:[杨涛] 来源:[大洋网2011年10月20日] 2011-10-23

编者按:以自由的名义,反对“以法生德”,中国知识分子太缺乏基本的公德,结果救小悦悦的,只有一个没有多少文化的阿婆,我们还不反思吗?!

  两岁的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予援手。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有些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社会上蔓延的“见死不救”风气。(《南方都市报》10月18日)

  在欧美一些国家,确实有类似“见死不救罪”规定,如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但是否意味着我们国家也要将“见死不救”入罪呢?我觉得应当十分慎重,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

  且不说欧美一些国家,他们的规定各不相同,且有比较严格的前提条件,例如是在有能力救助、救助不会给自己和第三人造成伤害等等,单就“见死不救”这一问题而言,它显然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通常是要用道德手段来解决,当然,有一些道德问题是可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那是一些触及到人类生存秩序,触及到人伦底线的问题,例如杀人、盗窃、虐待父母等等,其他的道德问题,如果将其法律化、刑法化,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可能给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制造借口。

  回到小悦悦的个案上,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出现这一问题仅仅就怪罪于他们吗?今天的社会,道德沦丧、诚信缺失,已经蔚然成风,一些贪官在台上作着报告,满口仁义道德,底下却是男盗女娼,在一个民以吏为师传统的国度,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谁还会相信道德呢?而一个良性的“公民社会”始终没有建立,民间组织经常被主管部门“有罪推定”,公民们仍然像孙中山先生所说,始终是一团散沙,原子化生存,作为个体的公民更是各人各顾自己。特别是“彭宇案”、“许云鹤案”等案件判决的导向,更让人救助他人心存害怕,这能都怪这18个路人吗?

  再说,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古人就有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查《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在小悦悦,居然有两辆车先后蹍过,两个司机都不停下车施救,而是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路人见死不救的问题吗?

  而且,如果贸然将“见死不救”入罪,很可能在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之中,进一步压缩公民自由的底线。穆勒说:“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 见死不救虽然不道德,但并没有主动伤害到其他人权益,应当属于个人的自由。也许,容忍个人的自由会造成小恶,但如果容忍公权力侵入公民自由领域,那将酿成大恶。今天你“见死不救”入罪,明天你不做慈善事业也入罪,最后你不为官方钦定的理想信念奋斗也将入罪,正如卢梭所说“公民不自由,全体公民迫使他自由”,公民不道德,公权力迫使你道德,最后将铸造的是人间地狱。

  话说到这儿,我并不是认为广东省组织的大讨论没有意义,甚至也不认为法律不可以救赎“见死不救”,法律可以会同道德一起来挽救我们的社会风气,不需要“见死不救”入罪,法律可做的事情其实很多:法律可以通过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积极救援者来弘扬道德;法律也可以鼓励更多的民间机构帮助那些做好事被诬陷者免费打官司,提供相应赔偿基金,免除他们后顾之忧;法律也可以修改举证规则,通过司法来保障那些做好事者免予受诬陷;法律也可以制定规则,来惩戒那些诬陷做好事的被救助人,来改善人人怕做好事的社会之风。但你不要指望法律万能,社会风气的改善在于点滴之间,在于权力向善,在于每一个公民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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