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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 
作者:[新法家] 来源:[] 2005-12-19

    《春秋》是鲁国史官编写的编年史,据说后来孔子对其进行了一字一句的删定。实际上,《春秋》的记事,词句很简单,只是写成「(鲁国)某公某年某月某日,有某事」的样式。据说孔子增删《春秋》时,把自己的理念和看法注入其中,这就是所谓的「微言大义」。由于《春秋》词句简单和微言大义的特点,便于人们穿凿附会,汉武帝时期巨儒董仲舒开始借用《春秋》中的原则和事例附会法律,直接用来指导当时的司法实践。后世称之为「春秋决狱」。

所谓原心定罪,就是在定罪量刑时应着重考虑犯罪的动机、心理,至于犯罪的行为以及后果则是次要的。例如,甲的父亲乙因为和丙争执而打斗起来,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上前帮助父亲用杖击丙,不料误伤了父亲。甲当如何论处?有人说这是犯了殴父之罪,应当枭首。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之情,看到父亲与别人斗,心里没有不担心的,执杖去救父亲,不是想要伤害父亲。按照《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的动机也是一样,所以他的行为不算殴父,不应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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