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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玉:蜀汉政府对土著豪族政策初析 
作者:[罗开玉] 来源:[] 2010-11-24

     面对巴蜀的豪族势力,刘璋政权与蜀汉政权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对策。

     刘焉、刘璋父子曾割据益州26年(188--214),其中刘焉6年,刘璋20年。在刘焉时期,对当地的土著豪族尚采取了一些较为严历的措施。刘璋时期,特别是“赵韪之乱”后,对土著豪族则一味迁就。如南郡枝江人董和担任成都令时,曾严格限制豪族所为。当地豪族便联合要求刘璋调董和到外地。刘璋听命,准备调董为巴东属国都尉。这时成都的一些官员又出来相携请愿,要求留任董和,刘璋又俯首听命,将其留任。法正通过长期的观察,认为刘璋过于“懦弱”,以致于不得不寻求新主。在邀刘备入蜀、并被刘备夺蜀的过程中,更表现了他的鼠目寸光和软弱无能。诸葛亮在总结刘璋政权失败的教训时,也认为:刘璋过于暗弱。毫无疑问,因“宽”而“误”。

     鉴于刘璋的教训,蜀汉政权建国之后,制定了重点针对土著豪族的一系列政策,从根本上抑制、打击了土著豪族势力。

     首先与土著豪族势力发生冲突的是经济利益。《三国志·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曰:“初攻刘璋,备与士众约:‘若事定,府库百物,孤无预焉。’及拔成都,士众皆舍干戈,赴诸藏竞取宝物。军用不足,备甚忧之。巴曰:‘易耳,但当铸直百钱,平诸物贾,令吏为官市。’备从之,数月之间,府库充实。”刘备入蜀之初(214年),官府财政极度困难,军用开支无所出。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了刘巴的建议,铸造“值百”大面额钱,即同样大(或更小)的一个铜钱,因有“值百”二字,就相当于过去一百个“五铢”钱的购买力。相传刘备甚至取帐钩铸钱。这一招确实高,立解燃眉之急,“数月之间,府库充实”。政府开支、军用开支很快就解决了。后来蜀汉还铸了“太平百钱”、“直百”、“定平一百” 等大面额钱。

     但这些钱并非从天而降。铸大额钱的实质是掠夺过去的存钱者。大家知道,在当时那种社会条件下,有钱人家赢余的钱,除购买土地外,通常以现金方式储存在家里。益州豪族多经几代人、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他们过去存的数量极为宠大的现金——五铢钱,竟在一夜之间贬值一百倍!蜀汉政府开支、军用开支的财产,表面上看好像是铸造新币所产生的奇异效应,实质上却都是从益州土著豪族那里掠夺而来。

     刘备这一招曾引起孙权的羡慕。东吴於嘉禾五年(236)开始铸“一当五百钱”,“当千钱”,“值二千”、“值五千”等大面额钱。由于土著豪族的激烈反对,孙权经过长期的思考和探索,最终妥协,于赤乌九年(246)下令收回大面额钱。孙权的这一转变,表明他确实是一个极能“审势”的政治家。而蜀汉却始终坚持铸造、使用值百钱,坚持从经济上刻剥、打击土著豪族,直到它最先灭亡。此外,蜀汉政府还实行了许多新的重要的经济措施。如在相当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禁酒;又设置 “司盐校尉”,实行盐铁专卖;设置“司金中郎将”,主管各种金属的采矿和治炼(《王连传》、《杨洪传》、《张裔传》。这些经济领域过去皆由土著豪族控制,这些措施无疑极大地侵害了豪族利益。

     在对待土著豪族问题上,蜀汉政府在经济上占了便宜后,又迅速波及到法律上。经济困难解决后,刘备即命诸葛亮率法正、刘巴、李严、伊籍制定蜀汉法律《蜀科》。《三国志·诸葛亮传》注引《蜀记》说“亮刑法峻急,刻剥百姓,自君子小人咸怀怨叹。”一次讨论时,法正曾说:“昔高祖入关,约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据一州,初有其国,未垂惠抚;且客、主之义,宜相降下,愿缓刑弛禁,以慰其望。” 诸葛亮却说:“君知其一,未知其二。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刘璋暗弱,自焉以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所以致弊,实由于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这里,诸葛亮分析了蜀汉初期的“势”,指出:秦朝因刑法过苛,百姓怨声载道,天下“土崩”;刘邦反其道而行之,仅“约法三章”,便大获全功;但刘璋却过于软弱宽大,蜀中豪族专权自恣,君臣之间连正常的纲纪都没有了,这才导致其统治的结束。蜀汉政权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基础、形势都与高祖时不同,欲与刘璋反其道而行之,“威之以法”,从严治蜀。

     从理论上说,一种法律的“严”并不专门针对某类人或某一种势力,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很有针对性。首先这个法的具体内容有很多是专门针对“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制订的;其次,当时实际上执法的人,即当时掌有实权的官吏队伍,主要是刘备、诸葛亮从外面带来的“荆州人士”和刘璋留下的也是从外面带来的“东州士”。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他们不可避免地要与土著豪族发生若干矛盾,利用职权、利用法律打击土著豪族成为这个集团的共同意识和共同利益。史籍中有关例证太多,此举一个。如蜀郡豪族常房,因其担任了益州从事的官职,在土著豪族中很有影响。建兴元年,南中叛乱爆发前夕,常房奉命巡察牂柯郡(今贵州)。他得到牂柯太守朱褒即将叛乱的可靠情报,便收捕朱褒的主簿拷问,致死。朱褒举兵攻杀常房,又上书反诬常房造反。诸葛亮不加察证,便诛杀了常房四子,还把他的四个弟弟流徙到越嶲(今西昌)。但朱褒仍参与了叛乱。对此,史学大家裴松之认为是“妄杀无辜,以悦奸逆,斯殆妄矣!”。

     仕途上排挤、限制土著豪族。要认识这一点,应对三国职官制度有一初步了解。面对当时土著豪族势力空前发展的现实,魏、吴、蜀采用了不同的职官制度。曹魏的豪族势力虽然较弱,仍创建了“九品中正制”:由朝廷选拔各地“贤有识鉴”的大族名士为一郡或一地的“中正”,推荐其同籍士人,分为九品,朝廷据此授官,即完全抛弃了汉代官制,从制度上保证了豪族的入仕途径。到三国中、晚期,曹魏政权能新人辈出,能最后一统天下与此当有很大关系。东吴虽未从官制上进行大的改革,但主要依靠江南土著豪族管理国家,故能得到土著豪族的普遍支持;在每遭外侵的关键时刻,豪族中的杰出人才都能站出来保护自身和国家利益,故其政权能多次击败曹魏、蜀汉的大规模进攻。蜀汉仍采用汉代察举、征辟旧官制(蜀汉的许多制度都沿用汉代旧制),即由上级官员考察、推荐、提拔、使用下级官员,其实质是朝廷、州、郡官府中掌实权的人说了算。汉代旧制是建立在“一家五口”这样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到东汉晚期豪族经济高度发展后,它早已不适应。大量史料表明,蜀汉各级政府的实权主要是控制在刘备从荆州带入的基本队伍中,在巴蜀内地(盆地内)职官任用上,一直是排挤和有控制地使用土著。许多人“终刘氏之世,官位不尽其才。”(《华阳国志》卷10)。只是在南中等边疆地区才较多地任用了豪族。


(作者单位:成都武侯祠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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