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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蓉:“夷夏变迁”与明清“改土归流” 
作者:[黄秀蓉] 来源:[《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2010-09-16

【摘 要】明清两朝都实施了改土归流政策,但其结果却大相径庭,主要原因在于两代君主民族观的差异。明朝皇帝坚持儒家传统夷夏观,对“以夷治夷”的羁縻政策有着天然的依赖性,不可能对土司制度作出彻底的改革;而本身为少数民族的清朝皇帝,因不满儒家传统夷夏观中的民族歧视而对其进行了批判继承,把从唐代就开始萌芽的“华夷一体”的新民族观应用到实际的民族政策中,其结果就是土司制度在清代的基本结束。

    “改土归流”是明清历史上一项非常重要的民族政治改革。它的实行,从明朝洪武年间开始,一直持续到清末,以四川总督赵尔丰在川边藏区的改流为结束,几与土司制度相始终。明代是中国历史上土司制度最为发达的时代,明政府断断续续施行的改土归流政策,结果并不理想,有的地方甚至土官、流官统治反复出现,因此我们不能说改土归流政策在明代已经取得成功。但是到了清代,清政府的改土归流政策却取得了极大的成效。到清末民族民主革命推翻满清统治时,清政府辖区内的绝大部分土司地区已经改为流官统治,直接隶属于清中央政府的管辖,南方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土司独霸地方的局面至此终告结束,中原中央王朝的大一统理想至此终于成为现实。是什么原因使得明、清两代中央王朝如此顽强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呢?   

    关于明清政府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学术界的研究成果颇丰。前辈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①:一,从客观方面看,土司制度发展到一定时期,本身固有的腐朽性与落后性已经被历史证明不适合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改流已经成为客观的需要。二,从主观方面看,明清中央王朝已经具备了强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政府有足够的力量对付那些不服朝命、并进而反抗政府的土司。第三,中国历史上传统的大一统思想对改土归流起着明显的作用。第四,土司地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要求上层政治制度发生相应的改变。无可否认,以上这些因素都是明清中央政府进行改土归流的重要原因。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同是在这些原因的支配下进行的改土归流,为何在明代并没有取得成效,而在清代却取得了成功呢?如果仅仅单从上面列出的原因看,我们很难对该问题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因此,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从更深层次的明清皇帝民族观的差异上寻找该问题的答案,或许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传统夷夏观与明代改土归流      

    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应天(今南京)建元称帝,建立了大明王朝。随后,徐达率领明军北进大都,元顺帝北遁草原。元大都的陷落,标志着汉民族重新成为中原地区政权的主人。从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北伐文告中“盖我中国之民,天必命中国之人以安之矣,夷狄何得而治哉?”、“驱逐胡虏,恢复中华”[1]等口号,我们不难看出新朝汉族皇帝的民族观,占主流的仍然是延续了几千年的华夏大民族主义,它仍然视中国境内的其它少数民族为“蛮”、“夷”、“胡虏”,信奉的仍然是“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居内以制夷狄,夷狄居外以奉中国,未闻以夷狄居中国治天下者也”[2]的民族隔离观念。先秦时期华夏民族形成的“夷夏观”所包含的基本内容②,在明朝皇帝的民族观中全部体现出来,而其中尤为敏感的“夷夏之防”发展到明代,因为中原汉民族曾遭受蒙元政权的长期歧视性统治而有增强的趋势。这种“夷夏大防”的大民族主义民族观,对明中央政府经营边疆地区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夷夏大防”的目的就是把具有不同风俗文化的汉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相互隔离开来,它的关键就在于一个“防”字。为了防范败退漠北的蒙元势力卷土重来,明政府耗资巨万,重修了长城,把长城作为隔绝中原汉民族和北方游牧民族的屏障;为了防范东北女真各部,明朝从英宗正统二年(1437年)开始在辽东地区修建边墙,意欲把女真族隔离在偏远的东北一隅;为了防范南方少数民族势力,明政府在继承元朝原有土司制度的基础上,多封众建少数民族土司,利用各地少数民族首领间接统治当地人民,尽量避免直接与少数民族人民打交道,造成事实上的民族隔离。如此一来,朱明王朝以中原汉族地区为中心,以“夷夏之辨”为准绳,把“天下”划分成了一些相互隔离的区域,以实现儒家所谓的“夷夏大防”。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继续保持汉民族在文化上的优越性,从而保证汉民族的民族优越性。      

    但无可否认的是,在继承传统夷夏观的基础上,明朝皇帝的民族观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由于蒙元朝毕竟统治了整个中国近百年的时间,因此,在承认蒙元政权的合法性的同时,朱元璋也认为蒙古、色目诸族,“虽非华夏族类,然同生天地之间,有能知礼义、愿为臣民者,与中国之人抚养无异”[3],“朕既为天下之主,华夷无间,姓氏虽异,抚之如一”[4]。朱棣也说过“夫及下一统,华夷一家,何有彼此之间”[5] ,“华夷本一家,朕奉天命为天子,天之所覆,地之所载,皆朕赤子,岂有彼此?”[6]等语。这种视汉民族与其它少数民族为一体的思想,顺应了中国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出身汉族的明帝虽然提出了“华夷一家”的民族平等的口号,但并不表明其他少数民族就已经获得了与汉族完全相等的地位。因为“自古帝王,皆以能致外夷以为盛德,殊不知德在华夏文明之地,而与彼之荒落不毛之区无与焉”[7],在明帝的眼中,作为“夷”的少数民族毕竟在风俗、文化等方面落后于“中国”,虽然同为“天下”一员,但“夷”是应该从属于“华”,而不应该等同于汉族的。因此,对四方诸夷的管理,明朝皇帝仍然继续推行传统“以夷治夷”的羁縻政策。   

    明朝皇帝强烈的大民族主义民族观,以及相应的“以夷治夷”羁縻政策,对明代南方地区土司制度的大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始于蒙元时代的土司制度在明代的兴盛繁荣程度,大大超过了历代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羁縻统治③。但是,势力日渐强大的少数民族土司们,在远离中央王朝的独立的辖境之内,为所欲为,开始不听王命,不服从中央王朝的统治。一方面,某些相邻的、互不统属的土司之间,为了领土争端,彼此争斗,相互杀掠;另一方面,同一土司内部也会不时出现争袭的权利斗争,并进而寻找外部支持而演变成大的部族战争;更为严重的是土司对辖下的土民进行残酷的政治、经济剥削。面对这些问题,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土司的管辖力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管理措施④。与此同时,明朝皇帝也本着传统“以夏变夷”的民族同化心态,开始考虑在某些条件成熟的土司地区实行与内地一样的流官统治。永乐十一年(1413年),明政府开始在贵州地区改流,废除思南、思州二宣慰司,改设思州、思南、镇远等八个流官府[8]。此后,明政府断断续续地在各个民族地区进行了改土归流,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土司问题仍然是困扰着明中央政府的一大麻烦。直到明末崇祯年间,有朱燮元提出“重建诸蛮”的建议:“夫西南之境,皆荒服也,杨氏反播,奢氏反蔺,安息反水西。滇之定番,小州耳,为长官司者十有七,数百年来未有反者。非他苗好叛逆氏而定番性忠顺也,地大者跋扈之资,势弱者保世之策。今臣分水西地,授之酋长及有,汉人,咸俾世守。虐政苛敛,一切蠲除,参用汉法,可为长久计”[9]。明廷接受其建议,把那些拥有很大势力的大土司一分为众,至此,大土司的势力得以遏制。但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土司势力仍然林立于广阔的西南大地,并在明清易代的乱世中再次获得发展的空间。   

    改土归流之所以在明代没有取得大的成功,实与明朝皇帝的民族观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土司制度主要是在中南、西南等南方民族地区实行,而这些地区向来被中原人士视为野蛮的化外之地,不能与拥有高度农业文明的中原地区相提并论,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都是野蛮无知的蛮人。在明朝皇帝的眼里,这些地区实际上和“海外诸夷”一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役使”[10],只要他们能承认明朝的统治,明政府也就不愿在这些地方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来改变他们,传统“以夷治夷”羁縻政策更符合明王朝的利益。虽然在接近中原的某些少数民族土司地区,明朝皇帝也本着“以夏变夷”的民族优越感,本着“天下一统”的大一统观念,对土司制度进行过改革,废除过一些不法土司,把这些土司地区纳入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但终究没有能突破“内中华,外夷狄”的传统民族观的限制,不能对土司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土司制度的最终消亡,还要等到本身被汉民族视为“夷狄”的满清主政中原时期。      

二、清代皇帝的民族观与改土归流      

    到公元1644年,朱明王朝在明末农民起义的烽火中轰然倒塌,兴起于东北的满清政权也随之入关打败李自成农民军。同年十月,清顺治皇帝移驾北京,实现了其祖先多年来入主中原的梦想,中国民族关系史也由此揭开新的一页。   

    满族本是地处中国东北边疆的一个少数民族,其前身为“女真”,与历史上的肃慎、挹娄、谻閜有着渊源关系,一直被中原王朝视为“夷”、“狄”、“胡虏”。明末,势力日渐强大的女真各部在努尔哈赤的领导下,逐渐形成统一的地方政权,先后征服了漠南蒙古各部,并与西藏地区建立起紧密联系。当入据中原的梦想终于变成现实时,满族作为统治民族的自傲立时彰显。但作为整个中国的统治民族,满清统治阶级清醒地认识到,身为少数民族,要想有效统治人口占绝大多数、文化水平远远高于己族的中原汉民族,绝对不可能再使用原有的部族统治方式,必须学习并使用汉文化来进行管理。但是,传统汉文化中包含了太多歧视少数民族的成分,对作为统治民族的满族来说,已然不合时宜。如何打破汉民族对少数民族根深蒂固的民族偏见,并进而争取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的平等地位,是摆在满清统治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为了维护对全国的统治,也为了维护本民族的民族利益,满清皇帝明智地放弃了蒙元统治者己族独尊的做法,对儒家传统民族观进行批判继承,既有对汉族民族观认同的一方面,也有对其进行解构和重构的一方面。儒家文化中从先秦时期就发展起来的“夷夏观”,被他们批判地加以吸收,并顺应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加以发展。首先,华夏民族用以协调民族关系的天下观,被满清统治阶级积极加以利用。雍正十一年(1733年)四月,世宗在对内阁官员的一次谈话中阐明他的“大一统论”,即:“夫中外者,地所划之境也;上下者,天所定之分也。我朝肇基东海之滨,统一诸国,君临天下,所承之统,尧舜以来中外一家之统也;所用之人、大小文武,中外一家之人也;所行之政、礼乐征伐,中外一家之政也。内而直隶各省臣民,外而蒙古极边诸部落,以及海,梯航纳贡,异域遐方,莫不尊亲,奉以为主。乃复追溯开创帝业之地,目为外夷,而竟忘天分之上下,不宜背谬已甚哉!”[11]很明显,满清统治者眼里的“天下”,已经远远大于先秦时期人们所说的“天下”,已经扩展到“中外”了,这显然是对汉民族原有天下观的发展,对中国疆域在清代最终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汉文化中的“夷夏之辨”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夷夏之防”被满清统治者们重新加以诠释。满清皇帝认同儒家“夷”、“夏”之分主要在于文化和居住地区的差异,但又提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一旦纳入中原王朝的统治、少数民族人民接受中原先进文化之后,就不能再以“夷狄”视之。雍正皇帝在其《大义觉迷录》中指出:“自古中国一统之世,幅员不能广远,其中有不向化者,则斥之为夷狄,如三代以上有苗、荆楚、猃狁,即湖南、湖北、山西之地也,在今日而目为夷狄,可乎?至于汉、唐、宋全盛之时,北狄、西戎世为边患,从未能臣服而有其地,是以有此疆彼界之分。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曾何损于圣德乎”[12]。乾隆皇帝也有着与其父类似的观点,他说:“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因地而名,与江南河北,山左关右何异?孟子云,舜为东夷之人,文王为西夷之人。此无可讳,亦不必讳。”[13]当然,本身作为少数民族的满清皇帝的这些言论,其出发点是为了从理论上争得满族与汉族的平等地位,进而为满清入主中原的合法性和正统性加以辩护。正是在为本民族争取合法地位的同时,满清皇帝才打破了汉民族传统“夷夏观”的限制,把儒家“夷夏之辨”、“以夏变夷”的传统观念上升为“华夷一体”、“中外一家”的新的民族观,并用以指导实际的民族政策,这与明朝皇帝在口头上宣示“华夷一家”而在实际政策中却执行民族隔离政策是大不相同的。      

    其实,“华夷一体”、“中外一家”观点,早在唐代就已经出现了。“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14]是唐太宗处理民族关系的法宝,其中一个“一”字,就已经体现了中国境内各个民族应该不分彼此、一体对待的民族平等观念。遗憾的是,贞观治平之后,此种民族平等观念也随之隐于历史的尘烟,中原王朝的历代君主,鲜少有人能做到这一点。汉族君主依然把“贵中华,贱夷狄”视为圭臬,少数民族君主也大都奉行本民族至上的政策,“贵夷狄,贱中华”成为他们处理本民族与汉民族关系的准则。蒙元时期民分四等,而把汉人、南人置于最末便是明证。但是,同为少数民族主政中原的满清,却对这种观念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作为统治阶级的满族,既不避讳自己少数民族的身份,也不因自己身居统治地位而“自贵”,进而把其他民族置于己族之下(那些维护满族特权的措施,与其把它认为是满民族自贵的表现,不如把它看成是满民族在汉民族的包围中寻求自保更为准确)。在处理复杂的民族关系中,满清统治阶级一向高调提倡“华夷一体”、“中外一家”,此类言论,在清代史籍中随处可见。满清还在东北关外发展时期,皇太极就提出“满洲、蒙古、汉人,视同一体”[15]的民族一体论。顺治帝为清入关后第一帝,他坚持皇太极 “满汉一体”的思想,说:“历代帝王,大率专治汉人。朕兼治满、汉,必使各得其所,家给人足”[16],“天下一统,满、汉无别”[17],“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18],“满汉官民,俱为一家”[19],“不分满汉,一体眷遇”[20]。康熙也强调:“朕统一寰区,无分中外,凡有人民,皆吾赤子。”[21]如果说清初诸帝提倡的“满汉一体”、“天下一统”主要还是用来协调满、蒙、汉等主要民族之间的关系,那么发展到雍乾时期,经过雍正的“辩华夷”与乾隆的“辨正统”,其所指对象就已经不仅仅限于满族与汉族,而是扩展到清朝治下的所有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的关系。盛世时期的两位君主从理论高度上对汉族传统“夷夏观”的批判继承,深刻地影响了此后中国民族关系的走向,也直接指导着当时的民族政策,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在雍乾时期蓬勃兴起,就是这种新的民族观念的产物。   

    清帝“华夷一体”、“天下一家”的民族平等、团结观念,为清王朝经营边疆地区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作为一种民族政策,“华夷一体”的含义就是打破原有的民族隔离,让作为中国主体民族的汉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之间,不再存在人为的、观念上的区域隔离,而融合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下。康熙就曾说过:“朕统御宇内,率土生民,皆朕赤子。一夫所失,朕心悯焉!虽穷乡异域之民,亦必抚养,俾以安和,各得其所。”[22]他的不分民族、一体对待的政策,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的典型事件就是在康熙三十一年(1691年)宣布废弃已沿用一两千年的长城。中原王朝专为防御“三北”游牧民族而建的长城,一旦废弃,长城内外在政治地理上即成“一体”,长城以北的游牧民族与以南的汉民族即成为“一家”,长期内外有别的中原诸夏与塞外夷狄终于不再存在人为的地理阻隔。向来被中原汉王朝视为“化外”的地区,诸如漠北蒙古诸部、西北回疆与维吾尔各部,都逐渐纳入王朝的直接统治范畴;在南方民族地区,历代羁縻而治的土官土司统治方式也发生巨大的变化,少数民族土司独霸一方的半独立政治模式再也不见容于清朝统治者,改土司的间接统治为流官的直接统治已成为必然的趋势。   

    清代的改土归流,在清初即已开始,见于记载的最早在顺治十六年(1659年),云南元江傣族土知府那嵩反抗清兵,被吴三桂镇压,元江土司便被改流。[23]其时,很多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土司仍然效忠于南明政府,不愿接受同为“蛮夷”的满清政府的统治。清平西王吴三桂在向西南进军的过程中,把那些不愿服从清政府统治的土司或革除,或另立,开了清代南方民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先声。到康熙年间剪灭以吴三桂为首的三藩叛乱时,清军进入西南地区,同样裁革了一些土司,但这两次的改流活动规模都很小,主要针对反抗清军的土司,明代以来的绝大多数土司只要表示效忠清廷,都得以继续保留。清廷仍然利用原有土司制度对南方少数民族进行羁縻统治,以达到国家领土的统一。这一时期,还没有把“华夷一家”的民族平等、团结的观念应用到边疆民族经营上来。   

    清代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活动在雍正时期拉开序幕。一方面,经过顺康两朝的努力,国内的局势比较安定,北方边疆地区基本稳定,南方地区的各路抗清武装力量已经被消灭;更为重要的是,此时清统治阶级新的民族观已基本形成⑤,认为各个民族都有权利在统一的国家内平等地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不应该再处于“化外”,也应该同受中央王朝的“恩泽”。在这种新的民族观的指引下,同为少数民族的清帝必将把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纳入王朝直接统治而后快,而贵州苗疆的反乱为清政府提供了对附近土司进行改流的借口。在鄂尔泰那份著名的改土归流疏中,他陈述了云贵苗乱与土司制度的关系:“臣思前明流、土之分,原因烟瘴新疆,未习风土,故因地制宜,使之向导弹压。今历数百载,以夷治夷,即以盗治盗,苗、倮无追赃抵命之忧,土司无革职削地之罚。直至事上闻,行贿详结,上司亦不深求,以为镇静,边民无所控诉”,而“贵州土司向无钳束群苗之责,苗患甚于土司”[24]。在鄂尔泰看来,苗疆生苗的叛乱,原因全在于附近土司的失职,如果将土司统治改为中央政府的流官统治,则生苗将会渐习中原风化,与周边各民族共同发展,苗疆就会太平无事,国家也就达到安定团结的局面。鄂尔泰的建议刚好符合了雍正帝“华夷一体”的民族观念,“疏上,盈廷失色,世宗大悦曰:此奇臣,天赐朕也”[25]。于是,雍正帝委派时为云南巡抚兼管云、贵总督事的鄂尔泰为首,以平贵州苗乱为突破口,开始了这场著名的民族政治改革。在改流的过程中,有些土司与清政府之间的斗争异常激烈,清政府派到改流地区的官员,经常被当地土司的残余势力所驱逐,甚至遭到杀害。但满清政府克服了种种困难,继续坚持该项政策,到雍正九年(1731年),云、贵、广西三省势力较大的土司基本都被改流,史称“自(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26]。至此,南方民族地区基本全部纳入清政府的直接统治中,余下的那些势力微小的土司,也都在以后各朝中陆续被改流。到清朝末年,只在云南、广西的偏远地区还有部分土司未被改流。[27]土司制度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民族政策,实际上已经趋于消亡。   

    不同的民族观,造就了不同的民族治理政策。明朝皇帝坚持儒家传统的夷夏观,“夷夏大防”的大民族观念决定了他们对“以夷治夷”的土司制度有一种天然的依赖性,不可能对其作出彻底的改革;而满清皇帝“华夷一体”的民族团结、平等观念,作用于历代中原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羁縻而治的土官土司制度,结果是土司制度在清代的终结。非但如此,“华夷一体”的观念,也极大地促进了改流之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为中国境内各民族最终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近年来对改土归流原因的分析,主要见于以下论著: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胡绍华《中国南方民族发展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陈一石《略论清末川边改土归流与赵尔丰》,《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84(4);林建曾《试论“改土归流”政策形成、推行的几个阶段》,《广西民族研究》,1988(2) ;林俊华《从“土”到“流”的历史趋势——试论川边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7);张祖诚《雍正朝推行“改土归流”之我见》,《湖北少数民族》1987(1);李世愉《试论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4(3);粟冠昌《清代广西土官制度改流述议》,《广西民族研究》,1990(1)      ②先秦“夷夏观”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一、以文化和分布区域的不同来区分、认识华夏民族和其它周边少数民族。二、可用来协调民族关系的天下观念。三、夷夏之辨与民族隔离的观念。四、用夏变夷与民族同化的观念。   ③据统计,明政府在南方民族地区建立的土司区,最多时曾经达671个。参见胡绍华《中国南方民族发展史》,第110页,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   ④参见胡绍华《中国南方民族发展史》上篇第五章,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年。   ⑤本文认为满清统治阶级民族观的定型,应以雍正亲审曾静策反岳钟琪一案并形成《大义觉迷录》一书为界。在此之前,清帝“华夷一体”的口号还停留在表面层次;而在此之后,“华夷一体”的思想开始真正指导着满清政府的民族政策,开始在处理复杂的民族关系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明太祖实录》卷26,中央史语所校印本。   [2]《明太祖实录》卷26,中央史语所校印本。   [3]《明太祖实录》卷26,中央史语所校印本。   [4]《明太祖实录》卷53,中央史语所校印本。   [5]《明太宗实录》卷30,中央史语所校印本。   [6]《明太宗实录》卷264,中央史语所校印本。   [7]丘俊:《大学衍义补》卷144,《四库全书》本。   [8]张廷玉:《明史》卷314,中华书局,1974。   [9]张廷玉:《明史》卷249,中华书局,1974。   [10]朱元璋《皇明祖训》,《箴戒篇》,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   [11]《清世祖实录》卷130,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   [12]雍正《大义觉迷录》清史资料(第四辑),中华书局,1983。   [13]乾隆《大清会典》卷80《理藩院·典属清吏司》,清刻本。   [14]《资治通鉴》卷198,中华书局,1965。   [15]《清太宗实录》卷42,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   [16]《清世祖实录》卷90,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   [17]赵尔巽:《清史稿》卷245,中华书局,1976。   [18]《清世祖实录》卷43,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   [19]《清世祖实录》卷15,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   [20]《清世祖实录》卷72,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   [21]王先谦:《东华录》卷33,清刻本。   [22]《亲征平定溯漠方略》清刻本。   [23]赵尔巽:《清史稿》卷474,中华书局,1976。   [24]赵尔巽:《清史稿》卷288,中华书局,1976。   [25]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鄂文端公》卷13,岳麓书社,1991。   [26]赵尔巽:《清史稿》卷512,中华书局,1976。   [27]胡绍华:《中国南方民族发展史》,第141页,民族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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