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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现莉:应对官员贪腐实行无条件株连制度 
作者:[郑现莉] 来源:[] 2010-06-27

  本文所主张的株连制度是有特定内涵的,与一般概念上的“株连九族”有区别。首先从实行范围来讲,株连的对象仅限于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而对于一般老百姓则要宽容。对官员株连的基础就在于他们掌握公权力,在中国“亲亲相隐”、裙带风盛行的家族背景下,对官员实行株连制度就有了合理性。既然“一人得道”,其家族“鸡犬”都能“升天”,那么在其贪腐行为案发后,“鸡犬”不受株连就是不可理解的了。这与“罪责自负”的现代法治精神并无矛盾,就是因为这些“鸡犬”们虽然自身不掌握公权力,但却可以依靠裙带关系间接加以利用。对公权力的这种滥用在很多腐败案件中都能得到验证,甚至有些官员本人是不收取贿赂的,只不过通过别的途径假手家人而已。这种情形的泛滥是对他们实行株连制度的社会基础。

  其次,从案件范围来讲,仅限于贪腐案,而对于官员的其他违法案件则不适用。像明成祖朱棣因为方孝孺不愿意为自己草拟即位诏书并痛斥自己“燕贼篡位”而将其株连十族,连其学生朋友也不放过,全部800多人被处死,的确是极为残酷的野蛮制度。对这类政治案件在政治文明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不仅不能大事株连,就是对其本人也不可仅因一些言论而予以治罪。毕竟今天已经是“共和国”,不再是昔日的“家天下”,国家是属于每个国民的,他们每个人都有权对国家的内政外交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令人遗憾的是,株连现象还不时出现在公众媒体上,但都是以负面形象出现的,这是因为株连总是用于“治民”而不是“治官”。报载2009年高考之后,河北省隆尧县一高考学生报考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必须经过政审,不料到当地派出所盖章时被拒绝,理由时其父亲曾因上访被拘留三天。上访是每个公民在遭遇不公时向政府求助,是对政府的信任,被拘留本就不该,而且还要株连到他的女儿政审不能通过,就更为荒诞不经了,此类株连事件遭到公众的讨伐本在情理之中。

  可是我们经常还能看到另外一种现象,那就是对官员往往过于宽容。即使在一些案件中也会牵连到贪腐官员的家属,那大都也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人人都知在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本就是极为繁难而且费用很高,况且很多事件由于时间的湮没已经不可能调查到真凭实据了,如此就会造成当官不仅对自己有极大利益,对自己亲属也同样如此,况且即使犯案后只要证据消灭得干净受到惩处的可能性也很小,这对掌握权力的政府官员实际上是变相鼓励其贪腐。

  另外我们也能看到,贪腐官员倒台后,似乎仅是他一人道德败坏所致,与其他人无关,尤其是那些提拔重用贪腐官员的上级极少受到处罚,本来负有对官员进行检查职责的官员在很多情况下不仅不会因失职而被处分,而且还会立功受奖。这种种极不合理的情形表明,我们今天对官员权力的制度性约束与君主王朝的治下还有不小的差距。中国古代的株连制度,不仅是针对百姓的,而且对官员同样适用。针对百姓的株连往往伤及无辜,扩大了惩罚范围,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确不相符合,应该予以废除,但对于官员的株连制度就应另当别论。在历史上对官员因贪腐而被株连的案件俯拾皆是,而且范围也比今天有名无实的对官员任命失当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广得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造成误罚,但无疑这种做法加大了官员贪腐的制度性成本,对他们贪腐的倾向不失为一种警戒机制。

  在清朝处治官吏时,家人同僚几乎必被株连,就是同乡、上下级、举荐人等有可能“知情者”也往往在被株连之列,因为你对株连人的犯罪行为不察不举,同样负有责任。在这些年来查处的大多数贪腐案件中,大多数贪腐官员都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多年,甚至其行为在当地民众中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要说他的上下级、诸同僚对此毫无觉察,几乎是不可思议的,至少负有监察职责的纪检部门难辞其咎,适当地对他们的失察行为进行连坐处罚并不能说是不合理的。

  作为对比,我们可以看看古代是如何处治贪腐官员的。康熙二十六年,湖北巡抚张汧借口弥补在福建布政使任内所造成的公库亏空向下级官员勒索、向盐商派收银两被御史陈紫芝参奏告发。经查,张汧向其下级官员、湖北布政使胡戴仁等及盐商共勒索、派收银两9万余,贪污入己,结果张汧被判绞监候。他的家人受到株连自不待言,而且保举提拔张汧为巡抚的户部侍郎王遵训、内阁学士卢琦、大理寺丞任辰旦也被撤销职务。不仅如此,他以前做官的历史也被追查:保举提拔张汧为布政使的大学士梁清标、尚书熊一潇开恩免于撤职、降三级留任。受到牵连的还有张汧的上下三官,上即湖广总督徐国相,下即那布政使胡戴仁和按察使丁炜,徐因“与张汧同在一城办公,竟对张汧的贪污行为毫无觉察,没有参奏,实属徇私庇护”而被撤职;胡自然是因为没有顶住张汧的勒索,有怂恿之嫌,被降两级调任,赔了钱财又折官;对丁的处理同胡,原因类同徐,身为按察使,不检举揭发“上级”张汧的不法行为,实有失“按察”之职。

  这种对提拔重用贪腐官员的上级举荐人其实是一种责任追究机制,近30年来官员贪腐行为的快速蔓延实与此种机制的缺失有莫大干系。

  今天重新祭起对贪腐官员的株连大旗,就是要对他们加大惩罚力度,使他们对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充满敬畏,特别是还可以督促他们自己加强对家人亲属的管治。对于提拔举荐人的株连则使他们在任用官员上更为顾忌,即使出于对自己可能遭受株连的恐惧也会使他们加强对下属的督察,如此对改善官场风气、强化体制内自我监察力度庶几是一种帮助。而那些廉洁自律的官员则无需对此有丝毫的担忧,本来这项制度也不是针对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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