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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齐法家和晋法家吏治思想比较 
作者:[杨玲] 来源:[《河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009-11-25

    摘要:以《管子》为代表的齐法家和以《商君书》、《韩非子》为代表的晋法家在吏治思想上有其作为法家的一致性,又有各自的特点。其一致性表现为在选吏上他们均主张以实践为用人标准,任人所长而不求全责备;在治吏上均主张明确职掌,以法治吏。其差异表现为在选吏上,齐法家先德后才,而晋法家则是以才为主,忽略道德标准;在治吏上,齐法家主张上计课功,而晋法家则认为建立在利益相异基础上的官吏之间的互相监督才是最佳治吏手段。

    法律条文无论制定得多么完善,如果不能被正确、顺畅地实施,终将是废纸一张。君主专制政权下,最高统治者虽然独揽立法大权,但法律的执行却由各级官吏完成。如果说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能否贯彻下去,官吏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从人民的角度说,“吏者,民之所悬命也”(《管子·明法解》);从君主的角度说,“官治者,耳目之制也”(《管子·君臣上》)。官吏于国家的重要性于此可见。但是因为大权在握,这又是一个最容易腐败的阶层。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意味深长地说:“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而官吏的腐败、堕落必然带来国家政治的腐败、堕落。“百匿伤上威,奸吏伤官法”(《管子·七法》)不是无稽之谈,而是历史的总结。所以吏治就成为君主专制政体下一个备受关注的政治内容。
    我国古代吏治思想萌芽虽早,但其理论化、系统化则始于法家。战国之前强调的是以德以礼治国,所以人们不可能给吏治以过多关注。自春秋末始,以法治国逐渐抬头,官吏是法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吏治提上日程。《商君书·开塞》说:“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可见,官吏的出现与以法治国思想的产生密切相关。先秦诸子中,法家更加重视官吏在治国中的作用,对吏治重要性的认识也较其他各家深刻,原因也在此。先秦法家按其产生地域可分为齐法家和晋法家。齐法家以《管子》为代表,晋法家以《商君书》和《韩非子》为
代表,其中均有丰富的吏治思想。因为治国理念不同,他们的吏治思想互有同异。本文试从“选吏”和“治吏”两方面对其进行分析,以备现代“吏治”借鉴。

一、选吏

    齐法家和晋法家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上有其作为法家的一致性,也有因齐、晋两种文化不同表现出的差异性。
    从实践中选拔官吏和任人所长是齐、晋法家共同的用人标准。
    战国时期,一些诸侯虽然求才心切,但对何谓“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常常仅凭某些说客的虚言浮辞而非实际才能赐予其高官厚禄。法家极为反对这一用人方式,他们认为“籍之虚辞则能胜一国,考实按形不能谩于一人”(《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他们主张以实践检验才能,从实践中选拔官吏。《管子·明法解》说:“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于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黑之分。……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对言过其实者要予以重惩:“自言能为司马不能为司马者,杀其身以衅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杀其身以衅其社。自言能为官不能为官者,劓以为门父。”(《管子·揆度》)如此一来,试图入仕者就要三思而行,从而保证君主身边皆为真才实学之士。《商君书·靳令》曰:“朝廷之吏,少者不毁也,多者不损也,效功而取官爵,虽有辩言,不能以相先也;此谓以数治。”韩非说:“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均主张从实践中选拔人才。《问田篇》中,韩非借徐渠和田鸠的对话批判“驱于声词,眩乎辩说,不试于毛伯,不关乎州部”的用人方式。楚、魏两国国君不看实际本领,仅凭虚言浮词任命宋觚做楚国的将军,冯离做魏国的相,其结果是失政亡国。所以韩非认为,如果“主有度,上有术”,必然注重从实践中选拔人才,“无毛伯之试,州部之关,岂明主之备哉!”(《韩非子·问田》)反之,如果主无术,上无度,就会仅凭处士的滔滔利口和三寸不烂之舌轻易赐予要职。而这样的做法就像在人们都睡着时辨别谁是盲人,在人们都闭口不言时看谁是哑巴,其选择的结局可想而知。夸夸其谈不能说明一个人的实际才能,相反,真正有才华者往往敏于行而讷于言,所以只有通过实践而不是虚言浮辞选拔人才,才能给真正的贤能之士提供入仕和施展才华的机会。
    法家还把通过实践选拔人才看作纯洁官吏阶层的最佳手段。以虚言浮辞任人常常导致结党营私、贿赂盛行。朋党之人为了扩大小团体的势力,往往互相吹捧,任人以言恰恰为他们留下可乘之机。民众如果“见朝廷之可以巧言辩说取官爵”,那么希望得到升迁的人就会“进则曲主,退则虑私所以实其私……然则下官之冀迁者皆曰:‘多货,则上官可得而欲也。’曰:‘我不以货事上而求迁者,则如以狸饵鼠尔,必不冀矣。若以情事上而求迁者,则如引诸绝绳而求乘枉木也,愈不冀矣。二者不可以得迁,则我焉得无下动众取货以事上而以求迁乎?’”(《商君书·农战》)结果就是贿赂成风,德才兼备者被排挤出官场,而无德无才、善于投机钻营者却混迹其中。用这样的官吏治国,国家将日益衰败,与法家富国强兵的治国目标南辕北辙。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所谓人才并非万能之人,而只是在某一方面表现出专长。齐法家和晋法家都注意到这一点,所以在选拔官吏时任人所长,而不是求全责备。《管子》把能否用人所长视为明主与乱主的区别之一:“明主之官物也,任其所长,不任其所短,故事无不成,而功无不立。乱主不知物之各有所长所短也,而责必备。夫虑事定物,辩明礼义,人之所长,而蝚蝯之所短也。缘高出险,蝚蝯之所长,而人之所短也。以蝚蝯之所长责人,故其令废而责不塞。”(《管子·形势解》)《牧民篇》说:“使民各为其所长则用备。”当人尽其才时,国家就没有人才匮乏之危。而作为晋法家的韩非首先把任人所长、用人所能视为君无为、臣无所不为的必要条件。《扬权》说:“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使鸡司夜,令狸执鼠,皆用其能,上乃无事。”其次,他把用人所长视为大臣能够尽忠于君主的必要条件。《功名》说:“人臣守所长,尽所能,故忠。”第三,任人所长是国家消除内忧外患的必要条件。《用人》说:“治国之臣……见能于官以受职……人臣皆宜其能,胜其官,轻其任,而莫怀余力于心,莫负兼官之责于君。故内无伏怨之乱,外无马服之患。”相反,如果所用非所长,“人臣失所长而奉难给,则伏怨结”,又何谈忠心于主?物有所长有所短,只有用其所长,用者与被用者才各得其所。法家可谓得用人之真谛矣。
    齐、晋法家在选吏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德与才孰先孰后。
    《管子·立政》说,治国有“三本”,做君主的一定要谨慎对待,“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治乱之原也。故国有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加于尊位;功力未见于国者,则不可授与重禄;临事不信于民者,则不可使任大官”。“德不当其位”首当其冲放在第一位,其次才论功与能。《管子》还有用人的四项原则:“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国柄。二曰见贤不能让,不可与尊位。三曰罚避亲贵,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不务地利而轻赋敛,不可与都邑。此四务者,安危之本也。”(《管子·立政》)多是强调官吏之品德。
    道德本身是无形的,对它的评价更多的来自众人之口,而晋法家对众人的毁誉一向持不信任态度,仅以具体可见的功劳为价值评判标准,这一评价方式就决定了他们的用人标准是重才轻德、先才后德的。韩非说:“明主之为官职爵禄也,所以进贤材劝有功也。故曰:贤材者,处厚禄任大官;功大者,有尊爵受重赏。官贤者量其能,赋禄者称其功。是以贤者不诬能以事其主,有功者乐进其业,故事成功立。”(《韩非子·八奸》)至于商鞅学派,不仅把德行弃置一边,而且把才也限制在农战范围之内。农人以收获粮食多少决定功劳大小,战士以杀敌多少决定能否获得高官厚禄。这是一种极端狭隘的用人标准,以至连同为晋法家一派的韩非都忍不住要说: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韩非子·定法》)

二、治吏

    明确职掌、以法治吏是齐、晋法家共同主张的治吏途径。
    国家发展的早期,如夏、商,乃至西周,政府职能的划分不是非常明确,官员的职责范围因而也模糊不清。及至战国,随着政治的发达,官吏职责和管辖范围逐步明确,这就为治吏提供了便利。无论齐法家抑或晋法家均强调“官不兼职”。韩非说:“人臣之忧在不得一,故曰:右手画圆,左手画方,不能两成。”(《韩非子·功名》)《管子·法法》谓:诬能之人易知也。臣度之先王者,舜之有天下也,禹为司空,契为司徒,皋陶为李,后稷为田。此四士者,天下之贤人也,犹尚精一德,以事其君。今诬能之人,服事任官,皆兼四贤之能,自此观之,功名之不立,亦易知也。故列尊禄重,无以不受也;势利官大,无以不从也。以此事君,此所谓诬能篡利之臣者也。
    贤能如禹、契、皋陶、后稷者,也只能为君主担当一项职责,如果有人试图担任多项官职,这并不能说明他的才智多么出众,而恰恰证明他在欺君篡利。一段时间内固定担任一个官职使官吏易于出政绩,有建树。一个人如果身兼数职,精力、才能无法周全,难免顾此失彼。若因此受上级责难,则易产生怨怒之情,这些都不利于治国。所以,齐、晋法家均把明于分职视为明主、明君的做法。韩非说:“明主之道,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韩非子·难一》)《管子》说:“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管子·明法解》)法家强调分职,首先因为人非万能,不可能精通诸般事务;其二则在于便于治吏。《管子·小问》中,桓公问管子:“治而不乱,明而不蔽,若何?”管仲回答:“明分任职,则治而不乱,明而不蔽矣。”韩非说:“明君使事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不同功,故莫争。”(《韩非子·用人》)明于分职使群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侵权,亦不推诿责任。“不侵权”就防止了僭越、弑君事件的发生;“不推诿”则保证了他们兢兢业业、忠于君事。职有分,则权自别。所以法家的重分职既是吏治的需要,也是吏治的内容之一。
    现代法治认为,法律是指导和制衡地方行政官吏权力的必要机制,法律必须限制地方行政官吏的行为。也就是说现代法治不仅是依法管理民众,更重要的是依法管理执政者。同样,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也不仅是以法治民,更重要的是以法治官。无论齐法家还是晋法家都把法作为治吏的有效工具。《商君书·慎法》说:“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破胜党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守法守职之吏如违反国家法令,“罪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刑》)。韩非更是把刑、赏看作君主的二柄,以此治吏,有功则赏,有罪则罚。齐法家亦有同样主张。《管子·君臣上》说:“是以为人君者……选贤论材而待之以法。”《七臣七主》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正因为此,无论齐法家还是晋法家对官吏一切与国家法律政令不相符,或有损于法律政令的行为均严惩不贷。《管子·重令》有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商君书》说:“有敢剟定法令一字以上,罪死不赦。”(《商君书·定分》)为上者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保证官吏廉洁奉公,如果触犯国家法令之后有途径逃避惩罚,官吏就会暗自窃喜,损公肥私之举将层出不穷。
    法律在约束官吏的同时,对清廉的官吏通过晋升官爵、提高俸禄给予奖励,因此爵禄是法家以法治吏的另一方面。《管子·明法解》说:“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韩非子·六反》说:“故官职者,能士之鼎俎也。任之以事,而愚智分矣。”所以法家诸子强调君主对待官爵俸禄一定要审慎,必待有功而后予之,如果随随便便赐官予爵于无功者,人们就会轻视加官进爵,君主因此失去了治吏的一个有力手段。“官爵不审”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奸吏胜”(《管子·七法》)。
    以法治吏是法家的原则,但怎样才能做到准确行使赏和罚,而不是奖无功、罚无辜,这是以法治吏的关键所在。法家首先提出循名责实。《管子·明法解》说:“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与《管子》相似,《商君书·慎法》中说:“故贵之不待其有功,诛之不待其有罪也;此其势正使污吏有资而成其奸险,小人有资而施其巧诈。”韩非则说:“不以功伐决智行,不以参伍审罪过,而听左右近习之言,则无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处官矣。”(《韩非子·孤愤》)“参伍”,即参验形名,错综事务。与之相近的还有“参验”、“参同”,均为检验形、名是否相合的方法。循名责实能有效控制官吏,使其兢兢业业为君主服务,无有二心。其次,法家主张通过向民众宣传国家法令,使民众对官吏们形成监督。这无疑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治吏途径。《管子·明法解》说:“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妬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商君书·定分》说:“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
    除了以上两种途径,《管子》还主张通过上计课功决定对官吏的赏罚。《管子·明法解》说:“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小匡》中这样描述国君考核百官的情形:“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于公,择其寡功者而谯之,曰:‘列地分民者若一,何故独寡功?何以不及人?教训不善,政事其不治。一再则宥,三则不赦。”考核之后,“有善者,赏之以列爵之尊,田地之厚,而民不慕也。有过者,罚之以废亡之辱,僇死之刑,而民不疾也”(《管子·君臣上》),“踰其官而离其群者,必使有害;不能其事而失其职者,必使有耻”(《管子·法禁》)。
    晋法家不赞同上计课功。《商君书·禁使》说:“或曰:人主执虚后以应,则物应稽验,稽验则奸得。臣以为不然。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这显然是针对上计课功治吏的反驳。商鞅学派提出的治吏之策是建立在利益相异基础上的互相监督:“夫物至则目不得不见,言薄则耳不得不闻;故物至则变,言至则论。故治国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商君书·禁使》)商鞅学派主张造就一种使众人不敢犯罪、犯罪则必然受到惩罚的态势,而以官治官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官吏虽多,但其利益一致,不但不能减少营私舞弊,反而容易朋党相结、假公济私。正如《禁使》所说:“吏虽众,同体一也。夫同体一者相不可。”如果能让官吏与官吏之间利益相异,他们彼此间就会形成监督,这是最有效的治官途径。所以《赏刑》提出:“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也就是用被告者的官爵、田禄奖励告奸者,以此鼓励人们互相监督,使之蔚然成风,这样人人都在他人的监督之下生活,人人都小心谨慎,不敢有使奸之心,从而形成商鞅学派所渴望的理想国:即使夫妻、朋友彼此之间都不敢、不能包庇和隐瞒罪过。这一做法深为韩非赞同。韩非说,明主之国应该“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利,货赂不行,是境内之事尽如衡石也”(《韩非子·八说》)。但这一理想的实现不能依靠“清洁之吏”,而要依靠君主有“务必知之术”,使“其臣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韩非子·八说》)。什么是“务必知之术”?《外储说左下》有解释:“朋党相和,臣下得欲,则人主孤;群臣公举,下不相和,则人主明。”官吏之间和睦相处则君主就被孤立蒙蔽,官吏的欲望就得到满足。相反,官吏之间彼此为仇,君主的利益就得到保证。可见,韩非所谓的“务必知之术”与《商君书》所说禁奸之势如出一辙,那就是利益相异,互相监督。
    通过以上比较看出,法家吏治思想的可取之处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与齐法家相比,晋法家的吏治思想表现出偏颇、悖离人性的一面,其弊端显而易见。他们以毁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情感、牺牲道德为代价的治吏手段如果推广开来将使整个社会普遍地“小人化”、“卑琐化”,陷入“黑暗的密窟”。这是我们在汲取法家吏治思想的积极因素、古为今用的同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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