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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中正:自由与法治观念之养成问题 
作者:[蒋中正] 来源:[《中国之命运》节选] 2009-11-16

    在改造社会风气的时候,我们必须彻底改造国民对于法律和自由二个观念。

  合群是人类的天性。个人离开了人群,便没有生存的方法,所以自有人类以来,个人就是生于群,长于群,没有一天可以绝对离群而孤立,所以群的生命,为个人的生命所寄托。群有发展,个人纔能够得到发展。在人群的里面,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体与全体之间,自然有其共守的规则,而后群的生命纔可以维持和发展。这种规则,在一方面是道德,在另一方面就是法律。人群的组织,由家族而宗族,由宗族而民族,所包容的人口愈多,则道德与法律亦相随而益密。其维持道德的信仰者,为社会的公论。其执行法律的制裁者,为管理众人之事的政府。

  我们中国的政治哲学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讲求得最为详明。中国的政治哲学主张道德与法律兼用,不过有先后之分。贾谊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董仲舒说:「先德而后刑。」都是说道德先于法律,却并不专谈道德而舍弃法律。至于我们 国父的三民主义,对于这个问题更有精深的研究。要知道三民主义是渊源于中国正统的道德观念的。简单的说:「利他」是革命的本务,「仁爱」是救世的基本,利他和救世的极则,无过于「天下为公」。三民主义就是以「天下为公」的思想为改造社会的基本法则,与实行革命的最高理想。然而,三民主义的实行,则必依于法律。在军政时期,我们要行军法之治;在训政时期,我们要行约法之治;在宪政时期,我们要行宪法之治。由此可知三民主义的政治,是本之于道德,而行之以法律的。

  我们中国的政治哲学,对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有详明的分析。孟子说国家要有「法守」,要有「法家弼士」,又说「徒法不能以自行」。这就是说国家没有法律,便不能够治理,不过法律的施行,仍然是存乎其人。王荆公所谓「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张居正所谓「行法在人」,也都是这个意思。我国的国民革命,是要建设中国为法治国家,不过其本源则在于国民的心力。所以 国父说:「常人有言,中国四万万人实等于一片散沙。今欲聚此四万万散沙而成为一机体结合之法治国家,其道惟何?则必从宣誓以发其正心诚意之端,而后修齐治平之望可几。」又说:「国家之所以成立,不外乎国民之合成心力。其统治国家之权力,与夫左右此统治权力之人,亦常存乎国民合成心力为之主宰而纲维之。」由此可知国民革命是集合国民的心力,以建设法治的国家,并且是以国民的心力厉行法治的。

  我们中国的政治哲学,对于情理与法的关系,尤为注重。中国的政治哲学以为情理必依于法治而后可以得其公平。所以诸葛武侯说:「法行而后知恩。」又说:「吾心如秤,不可为人作轻重。」中国的政治哲学,又以为法律必本乎情理而后可以合于实用。所以吕新吾说:「法者,本天理人情而定之。」又说:「法者,体其必至之情。」我们的三民主义,是会通情理法三者而并重的。我在「三民主义之体系及其实行程序」一文里面说:「我们人类所以异于一切动物与高于一切动物的原因,而且能够不断的自求进步,不断的进化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人类有感情,有法纪,而且又有理性的缘故。感情、法纪、理性这三种东西是维系人类生存,促进人类进化,所缺一不可的。我们通常论一件事,总说是情理法三者俱当,而后纔算是圆满。依照三民主义,就民族方面说:人类感情中最值得重视的一种感情是民族感情;因为民族天然力所造成的,所以团结民族,就要靠人类天然具有的情感。就民权来说:人类组织的最良法纪是全民政治——即民权主义政治;要规定各个国民的义务和权利,就全靠法治和纪律来作平准的标尺。就民生来说:「人类生活中最合理的方式,是一切人民经济平等,无相压迫榨取之事,而且要使社会大多数利益相调和,能够真正做到『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地步;这不能专靠感情,亦不能完全依靠法律,而必诉之于判别是非利害之理性。所以我说,民族主义本乎情,民权主义本乎法,民生主义本乎理。我们以提高民族感情,求得民族独立;以确立法治,为实行民权的基础;再以公平划一的条理,调剂公私经济的盈虚,以解决民生问题,如此情、理、法三者皆能厘然得当。所以三民主义比其它主义完备,而且比其它主义伟大悠久,亦比其它任何主义容易实行,亦就在此。」由此可知三民主义是情、理、法并重而各得其宜的。总括以上所说,我们知道有些学者,以为中国的政治哲学重礼治,主人治,而反对法治,是一种误解。我们又可以知道法治在三民主义里面是有重要的地位,有重大的功用的。

  自不平等条约订立以后,中国的学术思想界失去了自信心,只知道附和盲从外国的学说。于是有一些人士,援引欧洲十八九世纪的学说,来破坏我们国民的法治观念。他们看见了鲁索所谓「天赋人权」的言论,便主张中国的革命,和欧洲十八九世纪的革命一样,要争「自由」。殊不知鲁索的学说,并不合于历史的事实。 国父指示我们:「就历史上进化的道理说,人权不是天生出来的,是时势和潮流所造就出来的。故推到进化的历史上,并没有鲁索所说的那种人权事实。这就是鲁索的言论,没有历史的根据。」鲁索的学说既没有历史的根据,其所以流行于十八九世纪的欧洲,成为欧洲人民为「自由」而战争的指导理论,是「因为当时欧洲的君主专制发达到了极点,……人民久受了那样残酷的专制,深感不自由的痛苦。所以他们唯一的方法,就是要奋斗去争『自由』,解除那种痛苦,一听到有人说『自由』,便很欢迎。」返观我们中国历史的政治,大抵对人民取宽大的态度,人民纳了粮之外,几乎与官吏没有关系。「中国人民老早就有了很大的『自由』,不须去争。」所以 国父说中国革命的目的与欧洲革命的目的相反。「欧洲从前因为太没有『自由』,所以要革命去争『自由』。我们是因为『自由』太多,没有团体,没有抵抗力,成了一片散沙,所以受外国帝国主义的侵略。……要抵抗外国压迫,就要打破『个人的自由』,结成很坚固的团体,像把士敏土参加到散沙里头,结成一块坚固石头一样。」换句话说,我们中华民族要结成坚固石头一样的国防的组织体,则个人不能享有像一片散沙一样的「自由」,是不待言的。更详细一点说:我们中国在战争时要取得最后的胜利,必须建立民族的国防体;在战后要与世界上独立自由国家共同保障世界的永久和平,求得人类的自由解放,亦必须有同样坚强的组织。所以就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说,无论在战时或在战后,一片散沙一样的「个人自由」是不能存在的。

  更就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上说,自由与法治是不可分的。我们中国是四万万五千万国民共同组织的国家。我们的国家要求四万万五千万个国民之中,每一个国民都有「自由」。所以必须规定每一个人「自由」的限界,不许他为了他一个人的「自由」而去侵犯别人的「自由」。这种自由,纔是真正的自由。这种自由观念,我们建国时代,必须积极的养成,纔可使我们每一个国民,都能享受他自由的权利。所以「自由」必须在法定的限界之内,方是「自由」。若出了法定的界限之外,便是放纵恣肆。人人如可以放纵恣肆,必至于强欺弱,众暴寡。人人谨守法定的限界,始可以达到人人都有「自由」的境域。要人人都有「自由」的国家,纔可以说是「法治」的国家。所以法治国家决不许国民有放纵恣肆,强欺弱,众暴寡的现象。由此可知自己破坏国家的法律,而要求国家的法律保护,自己不守法律,而批评国家不崇法治,都是不合理的言论。这种言论,只有混淆国民对于法治的观念,助长国民不守法律的风气,如不彻底纠正,则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不能成功的。

  世界上最放纵恣肆的人,要算「吉普西」人了。大家知道「吉普西」人的自由,不过是放荡,不过是流浪。他们内部没有法律,他们对外也不能结成团体,以自保他的安全。所以他们成为世界上最低下最堕落的一群,到处受人唾弃,受人欺侮。我们中国国民断不可一面自陷于「吉普西」人的自由行径,而一面还高谈现代化,法治化。要知道国家是祖宗百代的遗产,民族是子孙万世的根基。抗战是神圣的工作,建国是庄严的事业。我们绝对不应当存一点玩忽的观念,有一点儿戏的行动,而必须以神圣庄严的心理来接受法令,以自主自动的思想来执行法令。我们怎样还可以自比于「吉普西」人?

  近百年来,我们中国不尚法治的观念所以养成,不守法律的风气所以传布,租界与外国驻兵区域以及封建割据的存在,为其重要的原因。租界驻兵区域为中国法律的力量所不及,一般人士在那里面,可以放纵恣肆于本国法律范围之外,对于国家作违法犯纪的言论和行为。相沿既久,养成了一种消极则不负责任,积极则破坏法治的习惯,流行于国民之间,犹不自觉其非;不独不以为非,而且自以为是。封建的割据,更使法治的观念与守法的风气,荡然无存,一般军阀政客,以拥甲倒乙为事业,以朝秦暮楚为生涯,不独不知法治为何物,亦且以毁法乱纪为光荣。在这种情形之下,法治的观念如何可以养成?守法的风气如何可以造就?

  现在,不平等条约既已撤废,租界与外国驻兵区域不复存在,封建割据亦早归没落了。我们国民必须痛自反省,互相督励,以守法为道德,以负责为光荣,不以个人的利益,妨害国家的公益;不以个人的「自由」,侵犯别人的「自由」。要求「自由」,必先了解「自由」的本质;崇尚法治,必先修养法治的习惯。我四万万五千万国民,人人必须养成此种自由与法治的观念,纔能把国家建设为法治的国家,进而建设为坚强的国防组织体,以与世界上独立自由的各国,共同负起世界和平,人类解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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