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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再论秦汉律中的“三环”问题 
作者:[刘洋] 来源:[] 2009-09-17

  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和80年代初发现的张家山汉简,为研究秦汉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特别是法律制度,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原始资料。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两种法律文书中,都在司法程序中提到“三环”的规定。对“三环”一词的理解,学术界一直有争议。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三环”即《周礼》中的“三宥”,指司法部门依据三种情况宽宥惩处罪犯①。但钱大群认为“三环”是“起诉阶段中司法机关对某些告诉所作的一种拒绝受理的制度”②。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借鉴了钱大群先生的观点,认为“三环”是指“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理”③的程序。我们不揣浅陋,在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勘相关资料,试就秦汉律中“三环”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再谈一点新看法,希望有助于对“三环”问题的理解和解决。为论述方便,先将两简简文及注释移录如下: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02简: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注释:免老,六十岁以上老人。环,读为原,宽宥从轻。古时判处死刑有“三宥”的程序,见《周礼·司刺》。《三国志·张鲁传》有“犯法者,三原然后乃行刑”,可参考。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36简:年 七 十 以 上 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

  注释:环,读如“还”,《说文》:“复也。”三环,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人告其子不孝,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理,类似的法律规定亦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关于睡虎地秦简中的“三环”,近来钱大群又对自己的观点作了进一步阐发,指出“三环”为“起诉阶段中司法机构对某些告诉所作的一种令告诉者三次返还的制度。‘三环’就是‘三次令告诉者返还慎思所告’”。又说“三环”的产生是“因受理机关对免老告子不孝请求处死儿子的告发在性质认定上犹豫”①。但刘华祝先生认为“在没有新材料之前,只能同意秦墓整理小组的注释,把‘三环’视为《周礼》中的‘三宥’”②。我们认为,钱先生与张家山汉简整理者的解释更接近“三环”的原义,不过在“三环”的含义及产生原因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由于睡虎地秦简该条秦律内容比较简略,未交代审讯和最后判决的情况,用“三宥”解“三环”似乎可以讲通,但以此解张家山汉简该条,则显然不通。“三宥”见于《周礼》,《周礼·秋官·司刺》曰:“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对于其中的“三宥”,郑玄注云:

  识,审也。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③

  很显然,《周礼》中的“三宥”指的是在审讯、判决过程中,根据郑玄所说的三种情况,给罪犯以宽宥从轻的处罚。而要确认罪犯是否符合“三宥”的条件,不经过审讯和查实是根本无法判断的。如果将张家山汉简该条中的“三环”理解为“三宥”,该条汉简的文意当如下述:70岁以上的老人告子不孝,必须要核实被告的不孝是否属“不识”、“过失”、“遗忘”等情况,然后作出宽宥从轻的惩处。如果经宽宥后,老人依旧告诉,才能受理。但从张家山汉简该条“三环”律文提及的情况看,当时案件仍处在起诉阶段,被告既未逮捕,当然也未能审讯,如果律文中的“三环”就是“三宥”,那就是说,父母告子不孝,在尚未受理、审讯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居然就做出必须按照“三宥”的规定,宽宥不孝子,这显然不符合审理程序。

  张家山汉律中的“三环”要释为“三宥”,须以下述观点为前提,即如果是父母告子不孝,不仅立即受理,而且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起诉必须经过审讯才能判决定罪,而是不必经过审讯,就可以判决。以此解释该条汉律似乎可以讲通:父母告子不孝,官府不经审理,就直接判决宽宥。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我们从史料中看到,秦汉时,不论是其它所受理的案件,还是父母告子不孝,都要经过审讯核实,然后才判决。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载有一则告子“不孝”的案件:

  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已往执。令史已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

  可见,士伍甲告其子丙不孝,“丞某”在“讯丙”后,才确认丙“诚不孝甲”。又,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也有家长告子不孝,需要审讯的记载。《奏谳书》案例六:公大夫昌打死其奴相如,却反告相如不孝,但经过审理,最后公大夫昌被认定是“错告,当治”。案例二十二则是婆婆告儿媳女子甲不孝,廷尉等人审讯时,辩论甲是否有不孝罪的记录。此外,《汉书·王尊传》也载:“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王尊“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后,才处死不孝子。以上数例说明,秦汉时父母告子不孝的案件都是要审讯才能判决的。这样看来“三宥”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存在的。

  即使如刘华祝先生认为张家山汉简该条汉律中的“乃听之”之“听”的词义为决断、判决的意思,按《周礼·司刺》原文,将“三环”理解为是对三种行为的宽宥④,则意味着这已经是判决的结果,然而律文中的“尚告”二字,清楚表明这时仍然处于起诉阶段,显然有抵牾。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明确规定:“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①并没有要求对不孝行为进行故意、过失或遗忘等情况的辨别。此外,不孝与谋杀父母、殴伤父母是并列之罪,量刑皆为弃市。若将“三环”理解为“三宥”,显然与秦、汉律重惩不孝罪的规定不符。

  那么,秦汉律中的“三环”应该如何理解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的有关记载较为具体,我们不妨从此着手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应弄清楚“三环”这一程序的客体。钱大群先生说“三环”是受理机关令原告三次返还,认为客体是原告;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注释者的注文,可知注释者也持相同的意见。我们认为上述意见尚值得推敲。按照张家山汉简注释者的意见,该条汉律就当理解为:年龄70以上的老人告子不孝,必须告三次,反复告三次后还告,才予受理。这样理解似乎有悖情理。因为,即使年龄70岁以上的老人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当其要告子不孝时,官府却要求他们必须反复告三次后再告,方予受理,这种规定显然与汉律“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秦律“免老”告子不孝,要求“谒杀”,规定“不当环,亟执勿失”的严厉规定矛盾。细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关“三环”的简文,问者问“当三环之不?”答者答“不当环”,可见“三环”在当时已是固有的一种程序。再看张家山汉简该条律文,又可知“三环”应是发生在司法机构正式受理诉讼前的一个程序。我们推测“三环”程序应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即年70岁以上的老人告子不孝,司法机构不应立即受理,而是应当反复了解案情,若在此基础上原告仍然起诉,方予受理。所以“三环”并非是对原告的限制,而是对司法机关所作的要求。换言之,“三环”不是“年龄在70岁以上的人告其子不孝,必须经反复告三次”,而是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必须反复调查案情,然后再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其原因在于,一旦高龄父母告子不孝被受理,不孝子就会被处以弃市极刑,所以司法机关不得不慎重行事。
  
 关于“三环”程序产生的原因,从有关的秦、汉律文出发,并不难推测。前举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记载的一则告子“不孝,谒杀”案件,虽然没有写明最后处置的结果,但已说明秦代的父母有谒杀不孝子的权力。到了西汉初年,对于父母告子不孝应如何判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35-37简就是一条完整的惩治不孝罪的律文:

  子牧杀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三五 及 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 勿 听 。年 七 十 以 上 告 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教人不孝,三六 黥为城旦舂。三七 律文明确规定:“父母告子不孝”与子“牧杀父母”,子毆詈泰父母、父母及其他尊长,都适用弃市之刑;而“教人不孝”的行为,则要被处以“黥为城旦舂”之刑。这些足以说明当时父母在控告子女不孝方面享有的绝对权力。正因为如此,为避免父母恃权力而滥讼,法律不得不对不孝罪的控告设置一定的限制。如前述,父母告子不孝的案件都要经过官府的司法验问,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司法部门的查实,属于“诚不孝”,才能定罪量刑。前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也规定:子女被判为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的刑徒,父母告不孝罪不受理。又,子女已为他人奴婢,父母告不孝罪不受理。这是因为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的刑徒,与为人奴婢的人,无法尽孝敬父母的义务,也就不构成不孝罪。此外,另一种限制就是,年龄70以上的老人告子不孝,必须要经过“三环”的程序。

  那么,为什么汉律要特别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告子不孝,必须要经过“三环”的程序,司法部门才予受理呢?我们知道,秦汉时代“不孝”是重罪,前述秦、汉律中父亲可以“谒杀”不孝子,官府对不孝子也严惩不贷都是明证。从史籍的零散记载,可知秦汉时不孝罪的构成大概有下述一些行为:“以谋反令父坐死罪”,“与大母争尊”,“以母为妻”,“告父”,“不供养行丧服”①,“与母更相诬告”,“诬告母”,“与母别居”,“在职不服父丧”,“居丧生子”,“憎毁后母”②等等。在民间社会中,除谋反及以母为妻外,其它行为恐怕是相当常见的。可以想见,在“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的情况下,在控告子女不孝方面享有很大的权力父母,尤其是高龄父母,由于其心智已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旦对子女不孝行为的诉讼失之于情绪化,则很可能陷入非理诉讼的境地,将会造成“告不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他们告子不孝被直接受理,所谓的不孝子就将被弃市,日后老人就会有个失去赡养的问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342-343简云:“老年七十以上,毋异其子;今毋它子,欲令归户入养,许之。”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可能是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故司法部门对其告子不孝的诉讼,在受理时,要按“三环”的程序来处理,否则,就没有这个必要。在秦汉简中虽然找不到这方面的旁证,但《后汉书·循吏·仇览传》的一段记载很能说明问题:仇览为蒲亭长,陈元之母告子不孝,“览惊曰:‘吾近日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养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于一朝,欲致子以不义乎?’母闻感悔,涕泣而去”。陈元之母“肆忿于一朝”而告子不孝,其诉讼权的不当使用显而易见。如果不是仇览认真了解情况,进行调解,陈元可能会被以不孝罪严惩,其母也会因此失去唯一的儿子而无人赡养,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仇览的做法虽然不一定就是“三环”程序的具体运用,但两者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司法机关在受理不孝案件时,必须谨慎处理,认真调查情况,同时也令诉讼者仔细考虑清楚再提出诉讼。可以推测,法律设置“三环”这一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尽量防止高龄父母“告不审”等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三环”这一司法程序的设置是对高龄父母告子不孝的诉讼可能会出现“告不审”等后果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即年龄70岁以上的老人告其子不孝,司法机关必须反复调查案情,然后再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而并非钱大群先生说的是司法机关对父母“告子不孝请求处死儿子的告发在性质认定上犹豫”。当然,高龄父母倘若经过“三环”,即经过官府的多次调查了解程序后,依然坚持起诉,官府就应当受理,依法行事。在此,“年七十以上”是重要的限制条件。反之,亦可以推见,如果不是“七十以上”的父母告子不孝,则不必履行“三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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