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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寿筠:三驳Sam Crane——中国传统文化为一有机整体 
作者:[陆寿筠] 来源:[] 2009-08-26

  Prof. Crane 对于新法家竟然“援引儒家的观念”来“为法家辩护”感到不可思议,他还进一步推论说这“表明了法家在哲理和伦理上的破产”。一个西方学者这样看待中国文化,对笔者来说却毫无不可思议之处。这是再自然不过了,简直是不可避免的。但遗憾的是,这是误解传统中国文化的又一个例子。这好比是透过支离破碎的西方学术镜片来观察中国传统学术这个有机整体,正如在墨镜后面看到的一切都是灰暗的一样。


西方二元哲学对中国文化的肢解

1. 二元分立还是整体融合

        以相互性为基础的整体观与二元分裂观的对立是中西思维方式与学术路线的重大分歧之一。西方二元思维的根子在于“心”与“物”的分立,它们代表着一对从未真正统合过的两个对立面。而中国的整体观则深深地扎根于道家的太极思维,如太极图(或称“太极阴阳双鱼图”)所示,此图代表着从无所不包的整个存在到人们能“观察”到的最小粒子的一切事物中阴阳两个方面之间的互补性和互相渗透性(见插图)。

西方思维的分裂性从心物分立这个根子延伸到其一切层次和一切领域,导致社会生活和学术研究中的种种支离破碎表现。虽然权宜性地暂时界定某一范围作为观察和研究的领域是必要的,在一段时间内、一定的条件下也会有成果(这是为什么现代西方在自然科学技术方面能获得如此重大成就的原因之一),虽然如此,但如果将这种权宜性的、在形上层次上的心物相对区分和形下多层次上一切事物之相对分解为多个部分,看作是绝对的,那就必然导致种种荒谬(这就是为什么当代人类的认知和生活正经历着种种的反常和危机的意识形态原因。)

    一方面是各种学术的整体综合,一方面是分支学科中的局部分析,这两者正是人类认知领域的阴阳两面。西方传统长于后者,中国传统强于前者。因此,中西两种文化正好在这方面互相学习、互为补充,使人类文化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人类发展到今天,令人鼓舞的是,以量子力学、尤其是对“波粒二象性”的认识为代表的西方现代理论物理学的最新成就,为东西方在形上层次上、并贯穿到形下的沟通铺平了道路。

    西方社会思想和生活各方面 经济、政治、种族关系、精神生活、甚至医疗保健 的二元分裂乃是困扰着当今西方和世界的种种危机的思想根源。这个问题需要一篇专论、甚至一本专著才能分析详尽。因此,下面就回到中国学术这个话题。

2. 中国学术:一个有机整体

        中国学术源远流长,不管什么学派都来自同一个源头,那就是夏商周三代的王官学。当时还不存在私学,也没有学派的区分。

        后来,随着周王室的式微,私学出现了。最著名的首推孔子,他还编撰了《春秋》、《易经》、《诗经》等。这就开启了“百家争鸣”新时代,其中有儒家、道家、法家、墨家、名家、农家、兵家等。虽然在各家之间和内部有分歧和争论(见下文),它们都是来自同一个源头的支流,它们之间更多的是互相补充,就像社会分工一样,而不是像现代的“上帝创造说”与“进化论”,或人道主义与社会达尔文主义之间那样互不相容的、对立的意识形态。它们之间的互补性从其学派的名字(“法”、“名”、“农”、“兵”)看出;还可从它们各自的关注焦点可以看出,如三大主要学派:

道家:哲学

法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与政策

儒家:伦理原则与道德教育

显然,这三家分别关注社会上层建筑(精神、政治)的各个不同侧面,而其它一些学派则关注社会生活的物质和技术方面,这两方面合起来构成了中国文化的整体。它们不仅互相补充,而且也互相重叠、互相吸取。如果透过支离破碎的西式眼镜看待此整体性的组合、将它们之间的关系看作是混战一场,那就看歪了整个视野。

        因此,无论是法家还是其它学派,无论新老,他们引用儒家或其它学派的言论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并不必然表明其自相矛盾或“哲理与伦理上的破产”。相反,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哲理与伦理上破产”的恰恰是那种碎片化的认识路线、思维路线、和学术路线。


一个爱恨三角:法家、儒家、与西方自由主义

1. 当前这场辩论的象征意义

        虽然上面说了中国学术的整体性,但在各学派之间及各自内部,分歧和争论还是存在的,尤其是儒法之争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最大的影响。当前新法家与Prof. Crane 之间的辩论实际上是这场历史性的长期争论的继续和在世界规模上的扩展。特别有趣的是,当前辩论的一方是一位在实战中公开反法护儒的西方人。虽然以前也有些西方学者扬儒抑法、而且将中国文化中他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无论看准与否、有理与否)统统归功于儒家,但Prof. Crane 的立场有其特别的象征意义,因为今天中西文化正在如此巨大的规模上近距离相互交锋,以致成为全球注意的焦点。那么这又象征着什么呢?这象征着西方主流思想与自乱阵脚的儒家之间的某种意识形态联盟,这个联盟所要抗拒的对手是在儒术被独尊以前、主要以道-法家(黄老)为代表的中国原初主流传统。

2. 儒家理想之仁义与西方追求之私利

        公正地说起来,儒家原本并不与西方基督教或现代自由主义具有相同的道德原则基础。西方曾经的最高道德准则“爱你的邻人”仅仅适用于“上帝的选民”这个有限的范围,而现代的最高行为准则则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这一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丛林法则,或者是将上述二者权宜结合而成为一种两面策略。而儒学的创始人、后来的大师们、以及很多真诚的追随者所追求的是“仁”,即涵盖天下一切人类的普世的爱,和“义”,即反对出于私利而侵犯他人之不义。中国各大思想流派,包括道家、法家、墨家等,都以此作为其最高道德准则。

3. 法家之宏观调控与儒家/西方之放任主义

        既如上述,那么为什么儒家会与其它中国学派、尤其是道-法家产生严重分歧,而成为西方自由主义的某种同盟军呢?原来这个爱恨三角关系的根子是在于三方各自观察世界的模式不同。

        传统西方宇宙观和社会观的特点是机械原子论和原子个人主义。在西方主流学者的眼里,宇宙归根结底是一大堆整齐划一的“基本粒子”的积聚;同样,人类社会是抽象划一的无数“个人”的集合。所以,自由主义者相信,如果每一个个人都自由地思想和行动,那么整个社会就是一个自由社会。他们的所有经济政治理论,说到底,都是建立在这样的错误观点基础上的。

        儒家关于个体人的看法并不如此抽象划一,他们区分君臣、父子、夫妻、兄弟等。但是,作为道德家和道德教育家,他们相信,如果每一个人都接受了道德教育,那么整个社会就会是一个有道德的社会。所以,虽然他们与西方自由主义者的社会目标不一样,他们却与后者一样赞同在社会宏观层次上的放任主义路线,反对政府对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必要规范与调控(为此还共同曲解道家的“无为”思想,见下文),结果都是纵容一小撮拥有特权的压迫剥削者;他们因此还共同反对那些主张或实行对天下各方利益加以平衡和整合的人们(如法家或当代非资本主义的改革者),尽管这些人们是在实际上,而不是用抽象的甜言蜜语,有效地推动着博爱或“仁”、正义或“义”、道德、和自由的实现。

        由于原子论的思维方式迎合着许多士大夫的自利动机,那些儒生们只见木(君子/小人)不见林(宏观社会关系),不但常常有意无意地在国内事务中颠倒是非,他们还将放任主义路线延伸到对外关系中,放弃对于潜在的与行动中的来犯者的警惕与有效防卫,因而诱使内部和外来的“野蛮残忍”(brutality)的发生(Prof. Crane 将这种“brutality”错误地栽到了法家的头上),因而使他们自己关于普遍仁义的道德理想说教沦为空谈。

        相反,道-法家将宇宙和社会看作是一个多维度阴阳动态平衡的整体(这一世界观与当代关于复杂巨系统的理论相似),因而相信通过合道之法的实施、对于社会关系进行宏观规范和调整的必要性。比如,道德教育之有效与否牵涉到受教育者思想意识的转变,而思想意识之转变与否则是其主观之“心”与客观世界(“物”)互相作用、互相渗透的结果。因此,如果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一个不义不仁的政治经济体系之上,也就是没有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和整合,那么光靠言传身教的道德教育就不会在社会的宏观层面上普遍生效。所以,法家依道制法执法、动态地平衡权贵与平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正是在实际上阻止“野蛮残暴”的发生,促进宏微观(社会和个人)层次上仁义的实现,而不是相反。正是那些变革的反对者,那些迂腐的儒生和自由主义者,而不是遵道改革者及其支持者,才是真正的“野蛮残忍”(brutish)。显然,那些自命的孔家门徒不但不维护遵道变法的事业,反而攻击法家,实际上是阻挠着儒家先贤崇高的社会理想的实现。这是多大的讽刺!(关于儒家与道-法家的相悖之处,稍后还要进一步讨论。)

4. 儒表法里之合作

        不过,不是所有的儒生都反对法家。这两个学派并不是完全水火不相容的。相反,不抱偏见的儒生和法家是互相尊重、彼此合作的,尤其是在早期。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孔鲋(264-208 B.C.),他是孔子的第九代孙及其忠诚的追随者。秦统一中国后,他令其弟子叔孙通仕秦;后来他自己被召为鲁国文通君,拜少傅。

        实际上,很多明智的君王都从各家的学说中吸取好的东西:从法家吸取宏观调控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思想,从儒家吸取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道德教育的经验,从道家吸取与两者都有关的哲理智慧,等等。在独尊儒术的背后,各派思想的真正合作是断断续续地存在着的,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历史上一个又一个黄金时代的出现贯穿于所有大的朝代。

5. 独尊后的儒家:为权势所捧杀

        事实上,没有一个学派可以被认为是完美无缺的,也没有一个学派是铁板一块、都只有一个观点。无论儒家、法家、道家,概莫能外。如果对它们采取公正的态度,就可以充分地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社会作用。

        但在中国历史上,对于学术思想问题不是所有的统治者都那样明智。正是由于儒家思想体系的根本不足之处符合某些统治者和儒生高官的私利动机,再加上历史局限决定的制度缺陷,儒家被人为地不断抬高到不应有的地位。虽然最初以及后来有些时候,尤其是所有大朝代的初期,儒家的独尊地位大抵仅是名义上的,只是作为一个门面,在其背后往往是法家政策的恢复 虽然如此,很多时候,一些用儒家词藻堆砌起来的、关于道德的空泛而好听的说教常常被那些无德无能的统治者和腐儒们用来掩盖广泛的官府腐败、社会的道德沦丧、和他们自己的昏庸堕落,借以压制民众的不满,并抵制正义的变革呼声。

6. 真诚的合作还是权宜的结合

        总之,一方面,儒家,至少就其创始者的原始意图而论,与道-法家具有相同的终极社会理想,但在实现理想的途径方面有所分歧;另一方面,儒家又与西方自由主义具有相同的基本思维模式,但社会目标并不一样。所以,儒家与法家可以成为真诚的伙伴,为了一个共同的崇高目标互相补足与合作;而儒家与西方自由主义之间最多是一种权宜的临时婚姻。


道家太极视野中的儒法之争

1.“义”“利”之辩

义利之争是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一个中心议题,就像自利是现代西方话语中的主题一样。重“义”轻“利”,这是中国各大学派共同的道德标准,不像西方主流思想家的关注焦点总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儒家与西方人一样习惯于二元思维,而法家则遵循道家的太极思维,所以对义利关系的具体理解与处理是不相同的,其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正如太极图所示,黑白两鱼除了互补和互相转化以外,它们还互相渗透,白中有黑、黑中有白。比如说,在形上层面上:我们所认知的这个世界总是包含着人的意识“心”这个因素,也就是说不是纯客观的;而在人的认知中总是包含着“物”的因素,也就是说不全是主观的。在社会科学层次上:在政治和文化的上层建筑中,总是包含着经济权力关系这个因素;反过来,在经济基础中,总是包含着政治和文化的权力关系这个因素;还有,在生产力中有生产关系这个因素,反之也然。回到中国伦理学:在“利”中永远有“义”的因素;反之,在“义”中也永远有“利”的因素。

那么,究竟什么是“义”?按照道家所言: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道德经》77 章)

显然,最高之义(天道)涉及到利。如果不遵天道,义没有落实,那么,那些有余而无道者就会受到天道通过衣食不足者之手实行的惩罚。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利也都涉及到义。这就是传统法家与新法家的义利观。可惜,那些迂腐的儒生们不这么看,他们一方面将“重义轻利”推向荒谬的“存天理,灭人欲”的二元相斥极端,而不是如道-法家所主张和实行的遵天道、因人情、节人欲;另一方面,他们丑化和攻击法家“损有余而补不足”之改革,纵容和维护少数特权阶级分子违抗天道、纵欲害人。

可见,新法家引用中国传统上人人皆知的义利之说,完全是合理的,而Prof. Crane 对此加以指责则就没有道理了。

2.“无为”与放任主义之别

    上面提到,儒家和中西自由主义者试图通过歪曲道家的“无为”思想来为他们的自由放任主义主张进行辩解。因此,我们有必要来看一下道家是如何阐述“无为”思想的:

    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道德经》57

    如果我们联系上面所引关于“天之道”与“人之道”的对照,显然,“无为”即不违逆“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天之道”;其反面则是“损不足以奉有余”的“人之道”。为人君王者首先必须做到“无欲”,也就是无贪欲,这样就不会将自己的欲望强加于民,于是就“无事”、“好静”、“无为”。因此,无为,不是无所作为,而是遵道而为。当王者自己无贪欲,使人间之法符合“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天之道”时,民就能“自朴”、“自富”、“自正”、“自化”。这就是无为而无不为,或曰“为无为”(《道德经》3章或63)。

    主张放任主义者或许会说,既然那是“天”之道,那么我们人类就应无所动作而将任务留给老天那只“看不见的手”。因此,结果是他们在中国道家的经典里发现了那只神奇的“看不见的手”!

    但这是他们典型的二元思维的又一实例罢了。我们知道,“天”只是“自然”或囊括一切的“存在”的同义词,它当然包括了“人”这个因素在里面。在道家哲学中,“天”或“道”不是外在于任何存在形式的某种独立的东西,而是存在于一切、包括人类集体和各别个体之中。中国传统思维没有西方那种心物、人天二元分裂。(至于孔夫子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则不为人知,因为他对形上哲学不感兴趣。)多数西方人相信一切都是由上帝创造的,但是他们不想也不敢问或答“那么上帝是由谁创造的”这个问题。他们就这样停留于心与物得不到统一解释的局面而心满意足了,就像前科学时代的原始人不得不相信超自然的神那样。

    在一元的、整体论的、统括一切的道家视野中,天和天道是包容一切的。道的基本表征是:人类社会乃至一切存在在各个层次上和层次间、一切事物之间和内部的无数阴阳两面之间的整体综合动态平衡。无论何地何物,包括作为各别个体和物种的人类,无时不刻都在体现着道之运行。如果有谁肆意扰乱道的平衡作用,那么永恒不败之道就会迫使他回到与内外一切之间的平衡。如果一个社会秩序有违天道平衡,那么天道就会通过一些觉悟之士,即那些通过心性修炼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自私之心、因而能够识得大道的人们,或迟或早地将社会推向较为符合天道的境地。比如从前,当豪门贵族、或豪强地主、或富商大贾、或权贵官僚(均对应于今天的垄断资本),或者其它的少数特权阶级,不受限制地追逐私利权位而牺牲农民、工匠、小商人等占人口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酿成社会动荡和衰败时,开明的君王和官员(常常是在替天行道的农民起义后)就会采用法家的政策,恢复社会关系的平衡,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使国家民族得以恢复强盛。在中国历史上,这种情况一再发生着。

    根据道家的理论,为 “无为涉及动机和时机两方面,而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只有不怀私心的人们,才会有高度的智慧去判断和捕捉“顺水推舟”般地循道而为的最恰当时机,既不过早,也不过迟。如果社会秩序大致上是合于道的,统治者就无需做什么去改变它。总之,“遵道”或“不违道”,这就是“无为”的深意,是“为无为”,而不是放任、不作为。


道法儒联合起来

    无为而治的关键是法治的建立,但不是任何性质的法,而必须是如上所说的合道之法。只有当这样的法生效了,无为而治才可能真正实现。道生法,法生德(有了法,就会有较多的人比较自觉的个人道德修炼,才会有社会宏观层次上的大规模道德提升);然后,德固法(只有少数人的德不可能固法),法行道 --  这就是道-法家的信念。这里就提出了法治问题和道德问题,就有了法家和儒家各自的使命,就有了道法儒真诚合作的理论基础。

    因此,新法家的使命是:实现道法儒之联合,促进中西文化互相理解,从而与垄断资本在自由名义下的全球霸权相抗争。我们真诚地邀请Prof. Crane 参加到这一跨民族、跨文化的事业中来,为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携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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