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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星:稷下黄老之学的礼法融合 
作者:[韩星] 来源:[] 2009-06-05

选自韩星教授《儒法整合——秦汉政治文化论》一书

    从春秋之法治萌芽到法家学派正式产生以后,礼法的争辩演化成儒法之争的主要内容。一段时期内,儒家尊德礼而卑刑罚,法家恃刑法而弃礼乐,形同水火之势。正当儒法在礼法之争上相持不下时,应战国形势发展的需要和生气勃勃的早期法家的影响,发生于南方的老子之学,北传入齐,与齐文化相结合,在战国中期以前逐渐形成了黄老之学,并在稷下学宫优越的自由争鸣和交融中发展、壮大,在战国中后期以至西汉初年广泛流行和参与汉初政治。什么叫“黄老”,王充说:“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黄老之操,身中恬淡,其治无为,正身共(恭)己而阴阳自和,无心于为而物自化,无意于生而物自成。”(《论衡•自然》)他们奉黄帝及老子为宗,假托黄帝的名义,吸取《老子》哲学中“虚静”、物极必反等思想加以改造,形成一个重要思想流派。稷下黄老学者的著述多已散佚,这造成了人们研究黄老之学的史料困难,许多地方弄不清楚。1973年马王堆汉墓出土了与《老子》埋在一起的古帛书四篇,一般认为这就是《汉书•艺文志》所列的早已亡佚了两千年的《黄帝四经》。《黄帝四经》从其基本思想来看应该是稷下黄老学派的著作。1973年在河北定县汉墓中发现的《文子》等大体上也可视为稷下黄老之学的作品。

    《黄帝四经》思想核心是阴阳刑德思想。无论其天道观、其辩证法、其刑名法术思想,可以说都是阴阳刑德思想的展开⑦。《十六经•观》说:

不靡不黑,而正之以刑与德。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而□无匡。

    《十六经•姓争》说:

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缪(穆穆)天刑,非德必顷(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彰)。

    这里从天道自然的高度论证刑与德不是绝对排斥的,而是相反相成,相得益彰的(“刑德相养”)的。刑德对举,强调兼用,正是强调了法治(以刑为主)和德治(以礼为主)两种治国方法的结合和兼用,是取了法家之“要”,又采了儒家之“善”——这是从儒法思想深处的关键范畴入手进行融合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把刑德分别与阴阳、晦明、隐彰、秋冬和春夏进行对应,遂开启了阳儒阴法的政治文化模式的理论建构。这是礼法结合、调和儒法的最初尝试。

    《四经》虽反复强调刑德兼用,但二者还是有主有从、有先有后的:
三时成功,一时刑杀,天地之道也。(《经法•论约》)
先德后刑以养生。……夫并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十六经•观》)

    作者认为刑与德的关系,是德先刑后,德主刑辅的,是“顺于天”即合于道的。这种思想为后来的汉代儒家所接受,成为秦汉政治文化模式中德主刑辅的先声。

    与刑德兼用密切相关的是“文武并用”(或称“文武之道”)。这是刑德兼用的逻辑推衍,在《四经》中同样占了很重要的地位。进入战国以后,儒家重德轻力,便趋向重文轻武;法家重力轻德,便趋向重武轻文。《四经》从为未来统治者设计治国安邦之术,又有感于儒法之争的偏向,便提出行文武之道:《经法•君正》说:“审于行文武之道,则天下宾矣。”黄老之学认为,文武并用是符合天道的,这是在寻找哲学基础。何为文?“因天之生也以养生,胃(谓)之文”(同上)。何为武?“因天之伐也以伐死,胃(谓)之武。”(同上)可见,“文”就是符合天道当生的要给以养生,实际上就是让老百姓休养生息的意思;“武”就是符合天意当死的要以刑伐之,实际上就是要在必要时采取刑杀的手段。

    同刑德一样,文武之用也有先后,有侧重,并不是一半对一半。《经法•四度》说:

因天时,伐天毁,胃(谓)之武。武刃而以文随其后,则有成功矣。用二文一武者王。

    这里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在严酷的战国时代,要战胜敌国,统一天下,必须主要依靠武力,——这是取了法家耕战思想的一半。但紧接着在治理被兼并的国家,巩固天下时就主要要靠文治了——这是儒家德礼之治的引伸。《四经》确信,采用文武并行的政策,就“可以定天下,可安一国。”(同上)二是文武并用,并不是文一半对武一半,而是二份用文,一份用武,文主武辅的意思很明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文武并行,则天下从矣。”(《经法•君》)

    黄老学这种对儒法(礼法)进行重新划界、分工基础上更高层次的组合,正符合儒法思想发展的逻辑和先秦思想发展的趋势,当然也是合乎社会历史发展要求的,更主要的是对汉代文武兼治、德主刑辅、王霸道杂之的政治文化模式的构建做了理论上的有益探索,对汉初的政策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尹文作为稷下黄老学者,在《尹文子》一文中对礼治与法治的内容、作用和关系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尹文子》是以“大道”为哲学基础,融合百家之学的。它从其本体论出发,认为道有兼容性的特点,即:“道者,原产有始,始于柔弱,成于刚强,始于短寡,成于众长。”(《道德》)这就是说,道作为无所不包的宇宙“大全”,它具有合短寡、取众长的包容性。它又从其规律论出发,认为道作为宇宙万物运行的总规律,也是人道的原则,强调“天子有道则天下服”,“公侯有道则人民和睦”;“君臣有道则忠惠,父子有道则慈孝,士庶有道则相爱。故有道则和,无道则苛。由是观之,道之于人,无所不宜也。”(《道德》)这样以来,道不仅可以包容一切,并且也不远离人伦规范和社会体制,它就在社会生活之中,因而为道与百家思想的结合作了哲学先导。①正是在这前提下,他以为名、法、儒、墨都离不开道:

    大道治者,则名、法、儒、墨自废;以名、法、儒、墨治者,则不得离道。(《尹文子•大道上》)

    《尹文子》把形名理论同法治实践相结合,但强调的却是儒家的等级名分。《尹文子》中经常名法并提:“政者,名法是也。以名法治国,万物所不能乱。”(《尹文子•大道下》)“名有三科,法有四呈”(《尹文子•大道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同上),“名正而法顺”(同上)。名与法在尹文那里又是怎样联系起来呢?这里有一个中介,那就是“分”。分即名分、名位,指的是每一个人在尊卑贵贱的等级序列中所居有的特定位置以及由此确定的权力和义务范围。正名就是为了定分,让人知道什么事情该作,什么不该作,名实相符就是要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与自己的身份地位相符合,不要超越名分,不做非分之事,不有非分之想。可见,尹文的形名理论的实质性内容是为了维护等级制的社会秩序这就与儒家的正名思想一样了。 

    《尹文子》主张“以法定治乱”,“百度皆准于法”,但并不因此废弃礼义,而是认为:“圣王知民情之易动,故作乐以和之,制礼以节之。”(同上)并指出:“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无隐于人而常存于世”(同上),这八者之中,仁义礼乐属“礼治”的内容,为儒家提倡;名法刑赏属“法治”的内容,为法家提倡。具体地说,八者在为政上各有其作用,即“仁以寻之,义以宜之,礼以行之,乐以和之,名以正之,法以齐之,刑以威之,赏以劝之”;但这八者也不可片面强调,以免走向极端,产生流弊:“仁者所以博施于物,亦所以生偏私;义者所以立节行,亦所以成华伪;礼者所以行恭谨,亦所以生惰慢;乐者所以和情志,亦所以生淫放;名者所以正尊卑,亦所以生矜篡;法者所以齐众异,亦所以乘名分;刑者所以威不服,亦所以生陵暴;赏者所以劝忠能,亦所以生鄙争。”这就很具有辩证意识,既指出各自的正作用,也指出其副作用,是站在更高层次对礼治、法治对立、矛盾的融合,对后来礼法结合的政治文化模式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准备。

    不过,应该看到,《尹文子》对儒法思想的重视程度还是有差别的。总的来讲,它更重视仁义而轻视法度,如说:“治之本,仁义也,其末法度也”,“法之生也,以辅义,重法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首足也”(《尹文子•上义》)

    关于《管子》的作者、成书年代及思想倾向,历来存在很大争议。关于成书年代,目前学术界一般认为是作于战国之世,多数学者认为是稷下学宫时期之作,如顾颉刚认为《管子》“是一部稷下丛书” ,冯友兰认为“《管子》就是稷下学宫的‘学报’”,并进一步说明:“《管子》这部书,就是稷下学术中心的一部论文总集……但中心是黄老之学的论文。”这样也就确定了作者,他们就是稷下学宫中的先生和学者。有的学者还觉得这些说法过于笼统,有更进一步的讨论,如张岱年先生认为:“《管子》一书是齐国推崇管仲的学者依托管仲而写的著作汇集,可称为‘管子学派’的著作。这些推崇管仲的学者可能亦是稷下学士,但只是稷下学者的一部分”。冯契认为《管子》是“黄老之学和法家相结合”,胡家聪认为《管子》系田齐变法的时代产物,是占居稷下学宫主导地位的管子学派的著作,全书各篇实以齐法家政治思想为主导,蒙文通认为《管子》“其书乃儒家而采法家之长者也,儒、法、道调和之作也。”总之,《管子》之书和四个因素密不可分:一是稷下学宫为其产生地,二是有黄老之学思想,三是以齐法家为主导,四是儒法融合之作。

    这四点就使《管子》在对待礼法关系上不象三晋法家那样把礼治与法治对立起来,而是强调礼法融合。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在《管子》全书中很多,其基本思路与黄老之学相似,是以道统摄礼法,以道论作为哲学基础把礼治法治统一起来。《管子•心术上》的经文说:
虚而(而:原作“无”,据《管子集校》改)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之理(理:原作“事”,据后之解文改正。)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谓之礼,简物小大一道,杀戮禁诛谓之法。

    这里表述了“道、德、义、礼、法”之间的关系,后面的解文解释得更清楚:

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不别也。间之理者,谓其所以舍也。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道(道:原作“宜”,“道”之误抄)者也。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戮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

    这里根本之点是说“礼、义、权、法”同出于道,都是“道”的社会体现,具有“不得不然”的必然性。这样,就以道统摄礼法,把道与儒法思想融为一体。然而,在进一步探讨礼和法的关系时,《管子》提出了一个矛盾的说法。《任法》中说:“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这就是说,礼是从法中产生的。《枢言》篇说:“人故(固)相憎也,人心之悍,故为之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这就是法从礼中产生的。在实际运用上,也有两种互相矛盾的说法,《权修》主张先礼后法,《正世》主张先法后礼。这如何解释呢?本文认为,这一方面是礼法从历史渊源上就是礼乐文化中的两个矛盾体,有着先天的对立倾向。另一方面在稷下学宫由于学者来自不同地区的诸侯国,对礼、法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管子》一书,虽托名管种,其实“非一人之笔,亦非一时之书”(叶适:《习学记言》卷45)。存在这种现象并不奇怪。而从总体上看,《管子》是在努力调和礼法,主张礼义教化和厉行法治的结合兼用,相辅相成的。《任法》篇强调法的地位:“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同时,又十分重视礼,把礼、义、廉、耻作为“国之四维”,认为“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牧民》)强调了礼治对维护国家安危存亡的至关重要性。

    《管子》具体地从社会经济伦理的层面上更多地强调礼法的兼用,法教统一及其意义。《权修》篇说:“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道之;(“道”学前原有“说”之,据《管子集校》删。“道”训为“导”)然后,审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悦)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礼背后有法的约束力,法寓礼的怀柔敦化功能,礼法有机地联为一体,言礼而即法,言法而涉礼,这样才能“教训成俗而刑罚省。”《任法》篇说:“君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离法而治则不祥”。可见,主张礼法统一是《管子》的一个重要思想倾向,对其后的荀子的思想,乃至汉代政治模式的构建,都有重大影响。

    礼法兼用的逻辑延展就是刑德并用。《管子》论刑德关系是在阴阳、四时、五行的自然哲学基础上加以引伸,发挥的。“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四时》),这是阴阳定四时。“春之气曰风,风生木与骨;夏之气曰阳,阳生火与气;秋之气曰阴,阴生金与甲;冬之气寒,寒生水与血;土起辅佐四时之作用。”(同上)这是阴阳配五行。反过来五行又制约着四时,“立五行以正天时。”(《五行》)阴阳、四时、五行与人事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因而只有配合、效法阴阳、四时、五行,并与之互相协调的政治文化才是有价值的,“人与天调,然后天地之美生”(同上)。

    由于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有类同之处,如庆赏与阳气同类,刑罚与阴气同类;春夏属阳,秋冬属阴;故春夏用庆赏,秋冬用刑罚,形成一套政治程序。“日掌阳,月掌阴,星掌和;阳为德,阴为刑,和为事。……是以圣王治天下,穷则反,终则始。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四时》)这就是后来春夏行德政、秋冬行刑政的理论来源。关于德政与刑政的具体内容,《四时》中有详尽的规定,即每一季都有特定的“德”与“事”。并告诫:“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同上)具体表现在:“春行冬政则雕,行秋政则霜,行夏政则欲。”“夏行春政则风,行秋政则木,行冬政则落。”……总之,“刑德易节失次,则贼气速至,则国多灾殃。”这时就会出现一些奇异天象以警告,谓之天谴。在这种情况下,明智的君主就应进行检讨,反省过失,除弊兴利,修理内政,“是故,圣王日食则修德,月食则修刑,慧星见则修和;风与日争则修生。此四者,圣王所以免于天地之诛也。”(同上)可以看出,这其中有一定的科学、合理的因素,但也有迷信的、反科学的东西。不管怎样,从学术思想史的演变来看,《管子》对董仲舒及汉初礼法合用、阴阳刑德思想作了最初的理论探索,意义深远。

    慎到是一个由道入法的人物,但非常有意思的是他似乎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慎到的著作据《史记•孟荀列传》说“慎到著十二论”,据《汉书•艺文志》“法家类”《慎子》原有42篇。此后在流传过程中,历代所记卷数很不一致。清人钱熙祚据《群书治要》、《子汇》本整理出《慎子》7篇,另集有逸文17条,成为通行本的《慎子》一书。另有明人慎懋赏编定的《慎子》内外篇本,一般认为是伪作①仅从这残缺的7篇及逸文来看,他的主导思想还是法家的,他的“尚法”的思想如: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逸文》)

    这段话把法治的重要性讲的十分的透彻,是非常典型的法家者言。他还强调法的治国作用及其“因时而变”的重要性:“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逸文》)但他也提出:“国有贵贱之礼,无贤不肖之礼;有长幼之礼,无勇怯之礼;有亲疏之礼,无爱憎之礼也。”(同上)这说明慎到是礼法兼用的。在《威德》篇中他还更明确地说:

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爱不得犯法,贵不得踰亲,禄不得踰位,士不得兼官,工不得兼事。

    这里讲礼又讲法,所以既讲儒家的贵贱等级,也讲法家的职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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