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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俊:试论管仲法治思想及现代意义 
作者:[张英俊] 来源:[《管子学刊》2003年第2期] 2009-05-24


    [摘要]管仲是法家的先驱者.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本文对管仲法治思想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作出理性探析,管仲提出的治理国家法律之治优于智慧之治,法应当符合事物客观性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法应是公平、正义之法,君主、官吏应同样守法的思想,体现或隐含着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对现代法治具有借鉴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制、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诸侯各国的思想家进行着激烈的思想大论战。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核心的是法家的“德治”与“法治”之争,而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思想家是时任齐国国相的管仲。管仲推行了一系列社会变革措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治国理论,即以法治国的主张。本文拟就管仲的“法治”的思想及其现代借鉴意义作一探讨。

一、管仲的“以法治国”思想    

     (一)治理国家法律之治优于智慧之治
     管仲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选贤任能,重用人才,但仅依靠贤明能人的智慧才能是远不够的,应依靠法律的权威,即贤明能人在治理国家中也应当以法为据,法是治理国家行之有效的手段,任法而国治,舍法而国乱。
    《管子》一书中写道“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则不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誉;舍数而好说,故民舍实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劳烦,百姓迷惑,而国家不治(《管子·任法》)。在管仲看来,贤明之君和失国之君的区别就在于是任法而不任智,还是任智而不任法,贤明的君主只能是以法治国,能够做到依赖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赖自己的智谋和才能治国,所以能实现“天下治”;而失国之君则仅依靠智谋治国,舍弃法律,这样的结果不仅会导致老百姓追逐名利,不踏踏实实干事,行为准则迷惑,脱离法律约束而为所欲为,而且使君主劳心费神,最终会导致国家不得安宁,天下大乱。管仲总结尧舜时期社会的和谐和人民团结的原因就在于注重法律,使人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昔者尧之治天下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管子·任法》)。   
    (二)“法治”应当符合事物客观性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在管仲看来,法治的精义在于君主立法,官吏执法,百姓守法;法治的主要对象虽然是黎民百姓,但君主的立法,官吏的执法并非是随意之举和一味严刑峻法,而应当讲求一个“道”即物的本身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万物均可依据其“道”来认识和改变,治国的方法和措施也应当如此。所以圣君之治应是“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管子·正世》),不能抱着因循守旧,祖宗之法不能变的态度,而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和要求去立法,而不应效法古今之法。在百姓守法上,管仲信奉“仓虞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的道理。认为百姓的物质生活条件直接影响着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和对法律遵守的程度。这种思想实质上已涉及到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是相当探刻的。管仲认为,对百姓而言,礼义法度与物质生活条件相比,物质生活条件是主要的。如果百姓的衣食住行不能解决而空谈礼义法度,人民就不会接受礼义法度的约束,而会挺而走险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此时如果“以法随而诛之,则是诛罚重而乱愈起”(《管子·治国》)。因为刑罚的威慑力量是有限度的,并非万能,“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管子·收民》)所以要想使百姓遵守礼义法度,必须首先改变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使他们丰衣足食,他们才能心悦诚服地遵守法律,才能对法律产生亲近感、认同感,所以管仲认为“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
也”(《管子·形势解》)因为“民信其法则亲”(《管子·七臣七主》)。
    (三)法作为治理国家的标尺,应是公平、正义之法
    管仲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如果没有法,国家就将混乱不堪,人们的行为将没有规矩约束,法之所以这么重要其根据在于法本身是公平正义的。在他看来,“私”是国乱之源,“私”的蔓延将对“公”构成最大威胁。“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举措不当,众民不能成。”同时认为“国多私勇者,其兵弱;吏多私勇者,其法乱;民多私勇者,其国贫。”(((管子·禁藏》)因而,国家安定兴旺之策则去“私”立“公”。怎样才能实现去“私”立“公”之目的呢?他认为只有通过法律,因为法律是公平的,法律的功能就是破私立公,以尚公为宗旨,“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管子·版法解》)为了表明法律的公正性,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并将“公法”与“私法”相对立,一个国家全凭法制办事,就象天地对于万物那样没有私心。于是官吏就没有谋私的政见,文人就没有偏私的议论,百姓就没有自私的主张。因此,如果明君按照公正的原则来考虑政事,凭借法律来判断是非,那么不仅可以天下大治,而且他所担负治理天下的大任将不会感到沉重。如果君主不用法律来禁止私心和私欲,那么私心和私行就一天天膨胀,公法就被一天天削弱,国家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治理。所以,法是国家兴衰存亡的关键,“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管子·任法》),这一切都源于法本身的公正。
    (四)强调君主、官吏同百姓同样守法
    管仲认为,“法治”不仅要治民,也要治君和治官,“法律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就是说君主大臣和百姓平民同样应当遵从法律。“君壹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管子·法禁》)这表明,虽然法主要是君主为治民而制定的,但法律一经公布,君主及君主之下的百官不能逃避守法的义务。他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管子·任法》)法既然是统一天下的最高标准,这就决定了君主与群臣、高贵者与卑贱者都必须遵守。这明显与周公以来“刑有等级”、“刑不上大夫”的道德原则相对抗,并且把君臣、上下、贵贱普遍遵从和洛守法律的社会称颂为天下大治。“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这里的“大治”,实际上就是“法治”。他告诫统治者:法度不公正、律令不完备,是导致失权失位的重要原因。歪曲法律、毁弃律令,往往从君主开始。因此,遵守法律应当从君主自身做起。
    只有这样,权贵才不能威胁他,富贵才不能贿赂他,卑贱者才不能讨好他,近臣才不能亲昵他,美色才不能迷惑他。所以君主治国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法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其中既包含着“社樱亲于戚”,国家比自己的亲属更可亲、更重要,法制重于君主独断的思想,又隐含着法律“平等”的意蕴。同时,管仲还认为,法虽自君出,但又要求“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管子·法法》)主张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反对为亲戚故旧而易法,禁止法律的朝令夕改,主张法律高于君主意欲,君主本人也应依法行事,做到“不超越法而放纵私欲,不利用制法大权为己谋利”。这就更一步阐释了管仲主张的法律的平等性和权威性的思想。

二、管仲“法治”思想对现代法治借鉴意义

    管仲所处的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期。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坏乐崩”,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管仲在齐桓公的支持下开始了春秋时期最早的社会变革,面对齐国残破的政治局面和混乱不堪的社会秩序,管仲推行了一系列重功利、务实效的社会变革措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治国理论,其中最为闪光的是以法治国的主张。在先秦诸子百家之一法家代表人物中是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思想家,是法家的先驱者。
    管仲的“以法治国”的主张不仅反映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的要求,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而且对于二千多年后的今天,还能为现代法治方略提供历史的理论借鉴,虽然管仲所主张的“法治”并非当今意义的法治之涵义,但他的以法治国的主张中的某些思想或精神仍有一定的价值,体现或隐含着现代法治的一些重要原则,已经具有了超越当时特定历史背景的普遍意义。
    (一)确立法律至上原则,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
    作为法家先驱的管仲以尚法、重法而著称,他反对西周把“礼治”作为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主张治理国家应当以法为依据,任法而国治,舍法而国乱。管仲以尧舜先帝所谓法治盛世和现世弃法而治的危害,极力劝说齐桓公实行法治,主张“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管子·明法解》)。这是君主“富国强兵”的良策。这种把法当做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手段,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的权威,也隐含着法律至上的思想。现代的法治虽与管仲主张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确立法律极大的权威,却是相同的。在现代法治国家,统治阶级治理国家依靠的也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人,因为,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相比,具有国家强制性、稳定性、精确性和科学性。如果仅凭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是异常危险的,稍有不慎,轻者给国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重者给民族带来深重的灾难。在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树立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它不是抽象的宣传口号,而是贯穿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也是实实在在的行动。目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必须做到:第一,法律至上。它要求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管理中,法律成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一切社会主体如公民、社会团体、组织及国家机关等都必须把法律奉为一体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第二,法律至圣。法律是神圣的,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符合客观规律,因而是不可侵犯的。第三,法律至贵。就一个国家而言,法律是最珍贵的东西,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其他任何发明只能使人们驾驭人类社会的某一方面,而法律则可以使人类驾驭整个社会。第四,法律至信。法律应成为全社会的信仰,树立法律意识,确立法治观念,然后将这种信仰转为自觉行动。
    (二)树立法律平等观念,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管仲率先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是对周朝“刑不上大夫”、“刑有等级”制度的巨大挑战,他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因为法律是公平的,法在根本意义是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的,是统一天下的最高标准。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法律。这些都集中表现了管仲关于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可贵思想,尽管管仲倡导的法律适用平等的思想,仅仅是在法律适用上任何人不得例外,而所适用的法律在根本上又是不平等的,所以实际上是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但他这种法律平等的思想仍然对现代法治有许多借鉴意义,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是相通的。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法治所要求的平等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与之相应的平等权利;任何人不得超越于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注重权力制约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管仲的“法治”主张中有关限制君权的论述很多,主要是:第一,君主虽有立法权,但是不能随意立法,而应顺应自然法则,根据“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性”(《管子·七法》)来立法,也就是说,君主立法应讲求“道”,“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第二,“令顺民心”,“与民分货”。就是要从民性好恶出发,所谓,“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管子·形势解》)第三,法律应当量力而行,即“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管子·形势解》)。在此基础上,管仲认为,妨碍法令贯彻的祸害,莫过于执法行私,而能否杜绝私的关键在于君主,为此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管子·法法》)当然,管仲的君主守法和应受法律制约的思想只是一种对君主的劝说而已,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一主张的现代借鉴意义,这些思想是极其珍贵的。权力的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要求,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君主,即所谓“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皇帝握有生杀大权,不可能受到制约。
    分权理论的提出,是资产阶级提出的,经过二百多年的演变,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尽管形式各异,但是都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原则。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也是权力制约和监督,依法治国的重点在于依法治权,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任意扩张,防止权力的私利化和特权、专权、集权的产生,以保障人民权利实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综上所述,作为法家先驱管仲的以法治国的主张,闪耀着许多法治的光芒,尽管他的治国方略是以“尊君”思想为前提,认为要实现尊君,就必须“尊令”,主张“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尊君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管子·重令》)在治国的目标上,以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为根本目的,认为只有大权独揽,决事独断,才能保证君主的独裁,管仲主张“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管子·明法解》)在“法治”方略的重心上仍在治民,他鄙视人民,认为“治人如治水潦,养人如养六畜,用人如用草木”(《管子·七法》),等等,这些以现代人的思维来衡量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但是我们应历史的、唯物地看待分析。任何人物的思想及其实践都是历史的产物,都同时代特征紧密相关,都是特定时代历史文化的有机构成,我们决不能以现代的认识去苛求二千多年前的古人,应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分析,对管仲以法治国主张中闪耀的法治光芒应积极借鉴,这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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