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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宗族文化中的现代法治基因 
作者:[刘万才,房建恩,王晓敏] 来源:[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6年第4期] 2009-05-05

     摘要:中国农村深厚的传统文化与农村法制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是学者和社会工作者关注的问题,但多数学者视中国传统文化为法制现代化的障碍。本文分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着现代法治的基因以及乡村宗族文化的特征,提出了乡村宗族文化中蕴涵的规范意识是农村法制的生长点;乡村宗族势力构成的法治集团是农村法制建设的社会基础。

     多年来,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的实践家和致力于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研究的专家学者都对内容广博的中国乡村文化,特别是根深蒂固的乡村宗族文化给予充分的关注。但就乡村宗族文化与农村法制现代化的关系而言,很少有学者会比较深入的关注,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比较多的学者认为:乡村宗族文化表征的是愚昧、落后、封建,其对于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而言,意味着阻碍和威胁。甚至有学者指出: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宗族势力死灰复燃,有些地区宗族现象已对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1]。
    笔者认为,应当将乡村宗族文化放到完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去,将其完全割裂甚至对立的观点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对于中国农村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来讲,更应该注重这一问题,辩证地对待农村比较独特的乡村宗族文化与农村法制现代化之间的对抗与扶携,从乡村宗族文化中找到法制现代化的基因,推进农村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一、乡村宗族文化的现实表现

    这些年来,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和一定范围内的调查、访谈等研究方法得到了中国农村宗族文化的基本样态。
    乡村宗族文化具有诸多方面的现实表现,比较集中的有以下几点。
    (一)拜年祭祖
    拜年祭祖是家族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反映着家族关系的强弱。一年一度的春节是中国人最为重视的传统节日,每逢农历新年来临之际,大年三十晚上,全村人都要到一个专门为祭祖祈福的祖庙里上贡进香,到农历正月初一,乡人们凌晨4点在全村统一的锣鼓指令下就早起做饭,先是小家庭中的拜祭天地祖宗,6点左右叩拜直系尊长亲属,而后以家族为群体的拜年活动便告开始。同族人不分男女老幼,皆以辈分论高低,先后去本族年长者家中叩头拜年。如果族际关系较好的,还相互拜年。祭祖活动主要集中在寒食(清明)和农历十月一两个节日。也有不少地方农历七月十五(鬼节),也有祭祖的传统。这些活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维系宗族关系的方式。在这些活动中,宗族意识、归属感和宗族权威得到了加强。
    (二)婚丧嫁娶
    在中国农村,青年男女的婚姻仍然以传统的媒人介绍为主,对于所选对象,除了考虑个人品行、家庭经济状况、所受文化教育程度之外也很看重其家族势力是否强大,家族关系是否和睦。到了迎亲阶段,购买各种物品、请客报信等准备工作多由族人出面张罗。老人的去世也不是一个家庭的事,而是整个家族的事,搭灵棚、架炉灶、守灵、出殡入土以至每年的祭奠悼念活动,家族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虽然有些农村为了避免铺张浪费成立了红白理事会这样的组织和机构,但是宗族在婚丧嫁娶这样的“大事”中,绝对控制地位仍然没有动摇。
    (三)解决纠纷
    在农村乡人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这些纠纷涉及很多方面,类型复杂,但从我们研究的角度出发,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族内部的纠纷。主要涉及到婚姻纠纷、赡养纠纷、分家析产等家庭关系方面;另一类纠纷就是族际之间的纠纷,即归属不同宗族的个体之间的各种纠纷。在乡人们对这些纠纷的解决上,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形成了独特、有效的方式。例如,对于成年子女不赡养老人这些问题,往往是由家族中的族长(家族中辈分最高,但年龄不一定最大的人)或者岁数较长的老年人负责以训斥、调解、劝说等方式来解决。而对于族际之间的纠纷,一般来说,很少是两个家族之间的根本的敌对,比较常见的是因为分属不同家族的个体之间的纠纷,对于这些纠纷,乡人也比较习惯于由两个家族的族长等人来联合解决,如果对立比较严重甚至会造成两族为了维护本族人的利益而互相敌对报复。这些年来,随着农村民主意识的觉醒和市场经济的冲击,在村民选举中以各个家族为基本聚合力量形成的利益派别集团之间的斗争明显增加。这些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二、乡村宗族文化的特征

    上述这些活动是乡村宗族文化的主要内容。从这些活动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目前生生不息的乡村宗族文化可以归结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人治”色彩浓郁
    在家族内部长辈的权威是比较被强调的,例如在婚丧嫁娶等“大事”中,领导指挥权在族长手中,年轻小辈有意见或建议也没有资格发言,必须接受安排。在纠纷解决中,更是强调长辈的权威。
    (二)浓厚的血缘性
    血缘性是宗族文化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内涵。既具有超强超稳定的凝聚力,也具有极端的狭隘性;既具有形式上的脉脉温情,也具有不可逾越的家长制和等级制”[2]。在农村人们之间的主要关系还是血缘关系。各种单个农户无法完成的农业经济活动主要还是靠一血缘为基础的家族来组织协作完成,一些日常事务例如婚丧嫁娶也是由家族来完成的。在很多农村姓什么,归于哪个家族是很重要的问题。
    (三)“礼治”也是一个重要特征
    中国传统文化非常注重“礼”在调整人们行为中的作用。所谓“礼”最初的意义是指祭祀时所用的仪式,后来主要表现为各种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3]。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礼”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充实和发展。当然在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的“礼”也当然不同于封建时代的“礼”,内容和特点也有了新的变化。
    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道德式规范。随着市场经济意识的冲击,传统的儒家礼文化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在中国广大农村,礼治的作用还是比较重要的。在很多活动中,都渗透着“亲亲”、“尊尊”这样的礼治色彩。

三、乡村宗族文化中的现代法治基因
  
    从上面的描述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乡村宗族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例如,“人治”、“礼治”、“家长制”等都会排斥法律的管辖,甚至是直接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的。因此,很多学者认为,农村宗族文化是农村法制建设的障碍。很多人甚至政府也在积极地涤清“封建思想”,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我们认为,这些观点和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农村法制建设进展缓慢的原因并不在于农村现实存在的文化和意识,主要的问题在于,理论家和实践者都没有去关注农村现存文化中的现代法治基因,而是将农村文化视作落后,斥之而后快,将其与现代法治相对立。在人们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社会条件没有达到相当程度的时候,强行推行与传统民俗不相符合的法律往往适得其反。我国的立法在数量上急剧膨胀和范围上无所不包,但立法却越来越成为单纯的国家行为,法律的民俗基础被极度忽视,甚至以立法改造乃至摧毁民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通行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民俗可以在不加严肃论证和立法辩论的前提下用一纸法令加以禁止,这是颇堪忧虑的事情[4]。萨维尼说过,“一切法律本来是从风俗与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形成的;也就是说,从不知不觉的活动力量而不是从立法者的武断意志形成的”。因此,一个民族的风俗乃是文化观念的外化形式,是文化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看到,在当代中国农村起作用的不仅仅是制定法,在法律不甚明确的诸多问题上,还是具有村落家族文化背景的习惯法在组织着农村的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因而,在农村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不应强行把乡村宗族文化消灭,而应在这个过程中,对一些约定俗成的民间规范,有意识地吸收、认可,并融入、提炼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从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制现代化之路。
    我们认为乡村宗族文化中存在着生命顽强的现代法治的基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渗透在宗族文化中的规范意识是国家法律的“生长点”
    国家与法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私有财产的不断出现,人类总是从无阶级社会进入有阶级社会,相应地由原始社会组织逐步转化为国家组织,由习惯逐步演变为法律。”[5]宗族文化中的规范方式是以宗族方式结合的农民在长期的生活中积累起来的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知识体系。这样一种知识体系,在乡人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形成。人们一旦有逾越行为,就会受到来自族长为代表的宗族势力或者来自本村社会共同体的谴责、蔑视和惩戒。
    其方式有的是以舆论进行贬抑,使其名望下降,在乡邻中抬不起头;有的是加以制裁,使其利益受到损失等。这些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存在形式是多样的。虽然可能只是自然形成,口耳相传;更多地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由特定的人(族长)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但是,这些规范有着高度的权威性、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它事实上成为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直到今日,乡民们在对待和处理公共生活的冲突和纠纷时,大多数人宁愿求助于区域内的人情和礼俗,而不愿求助于国家的法律[6]。乡村宗族文化在解决农村纠纷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通过一定程序和手段,使民间的良法合法化、成文化、规范化,经过转化、提升、过渡到国家法后,则能有效推动和保障国家法的顺利实施,正所谓“法律就是习俗中被国家给予制度化的那部分。”[7]人类学家认为:法律内在于社会生活,对社会生活是建设性的。因此法律不应该是一套凭空捏造的名词和僵死的条款,而必须来源于社会生活。立法者在很多时候仍然出于主观判断,或主要根据城市的社会形态来作为立法的依据。而不是真正的立足乡土社会。因此,农村宗族文化应当是最为重要和生动的立法工作者的教科书;宗族文化中的规范意识应当是新农村法制的生长点。
    (二)乡村宗族文化塑造了不同利益集团,为法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中国农村多以传统的宗族关系为纽带聚居。以姓氏为最直观的外在表征,各个宗族以血缘为基础结合成紧密地情感和利益集团,在集体经济活动、解决纠纷等活动中,宗族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近些年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各个家族很类似“政治集团”。各个宗族推举可以代表本族利益的候选人,然后整个宗族开始竞选活动。也有一些人数较少的宗族甚至会为了家族利益而和其他家族形成族际联合。由此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海选”制度。我们从这些年来村民选举中欣喜的看到了昔日毫无参与热情的中国农民也在积极地竞选。
    这正是民间法治的力量,也是中国法治的希望。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宗族带有一定的狭隘性。在村民选举中,出现了贿选、大家族仪仗势力侵害小家族利益、暴力破坏选举等问题,但是如果国家积极予以引导的话,是完全可以建立起带有中国特色的民间以家族为基本连接因素的乡民团体。
    如果能够形成有效的乡民团体,单个乡民的利益和言论就可以通过家族会议得到体现和表达,再通过各个乡民集团之间的力量博弈,选举出能代表最大多数的乡民利益的村委会主任,实现村民自治。生生不息的民间文化,特别是乡村宗族文化应当成为农村法制建设最重要的研究素材。当然不能否认,乡村宗族文化中也还有一些与现代法治理念不协调甚至冲突的内容。我们应当充分关注、正视并尊重这些现实才能推动农村法制进程。

参考文献:
[1] 房香荣.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J].商业研究,2003,(21).
[2] 周维德.宗族文化与农村现代化[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3] 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4] 田成有.中国农村宗族问题与现代法在农村的命运[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6,(2).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 梁治平.习惯法、社会与国家[J].读书,1996,(9).
[7] 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村的纠分解决与权威多元化[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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