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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志国:试论黄老学的“道”、“德”与“法” 
作者:[关志国] 来源:[《船山学刊》2008年第2期] 2009-03-30
摘要:摘要:道家黄老学认为道是万物的根本,德是道表现在万物中的本性,道德是人们的行为依据。在此基础上,黄老学进一步提出“道生法”的命题,认为法的制定必须遵循万物的自然本性,法应该以德为依据。法的作用也是保障人与万物的自然本性,从而使人与万物归于道的状态。

摘要:道家黄老学认为道是万物的根本,德是道表现在万物中的本性,道德是人们的行为依据。在此基础上,黄老学进一步提出“道生法”的命题,认为法的制定必须遵循万物的自然本性,法应该以德为依据。法的作用也是保障人与万物的自然本性,从而使人与万物归于道的状态。

法律与道德关系一直是中国传统法理论重要的论题,但学术界多是沿着儒家的线索来理解的,那就是强调“道德”的人伦性,认为法律反映并保障人伦道德。道家黄老学也比较关注道德与法的关系问题,但由于它的道德观念的独特性,道德与法的关系也具有特别的内涵。探究黄老学中道、德与法的内涵与相互关系对于理解传统法律观念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黄老学的“道”与“德”


道与德两个范畴是道家哲学的主干,道家所有的理论体系都是围绕道德展开的。所以,在说明黄老学中道、德与法三个概念关系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黄老学中道与德的含义其及相互关系。

在中国思想史上,道的概念具有的深远的历史。春秋末期,老子在前人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思想体系。老子认为道先天地生,是天地之根。道化生万物,如“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四十二章》)老子还论述了道的规律意义,如“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谓道纪。”(《老子》十四章》)可见老子的“道”是指天地万物的本根,万物运行的规律。

在道德关系上,老子说:“孔德之容,惟道是从。”(《老子》二十一章)可见老子不只是论道,而且重视德,认为德是道的本性的体现,把道德结合起来论述,建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在老子的道德理论中,道是德的本体,德是道的显现,道是虚无的,德是可经验的,德是人与万物的本性,它使道的作用显现出来。

战国中期,道家黄老学派对老子道德理论进行了发挥[1],它继承了道是万物根源、依据的意义。如《黄老帛书·道原》说:“万物得之(道)以生,百事得之以成。”相对于老子,黄老学更强调道的恒常规律性。《黄老帛书·前道》说:“道有原而无端,用者实,弗用者雚。合之而涅于美,循之而有常。古之贤者,道是之行。”在道德关系上,黄老学者们对老子理论进行了发挥。黄老学者们如稷下先生慎到、环渊、接子、田骈“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因而发明序其指意”(《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作为齐国稷下学经典的《管子》对道、德的论述很有代表性。[2]《管子·心术上》说:“德者,道之舍,物得以生生,知得以职道之精。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故言之者不别也。”在黄老学中,道是无形的,德是“道之舍”,是事物因道“所得以然”的本性,道和德是一体的。
黄老学更注重道德的实现规范意义,如《管子·君臣上》说:“是故别交正分之谓理,顺理而不失之谓道,道德定而民有轨矣。”道德是万物存在的依据,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所以黄老学以道德为理论基础,探讨了人的本性、法的必然性等问题,开始把道德原理引向现实政治,要在道德理论的基础上引申出一套社会行为规则,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道生法”命题的提出。


二“、道生法”中的“德”


在中国传统法哲学中,黄老学具有巨大的理论创造,集中表现在“道生法”的命题的提出。如《黄老帛书·道法》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道生法”命题说明了道与法的关系,道是法的依据,法是道的具体呈现,如黄老学其他表述如“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黄老帛书·观》),可见道与法是一体一用,一隐一显,相辅相成的[3]。

“道生法”说明了法的理论依据问题,但在现实的立法活动中,“道生法”这一原理的实现要凭借“德”来实现。如上文所述,在黄老学理论中,德是由道所赋予人的自然本性。黄老学以道的原则来看待人性,道之本性是自然,人既源于道,道之性亦即人之性,所以人的本性也是自然[4]。黄老学对人性的认识是非常客观的,不是先定为善恶的,而是认为人都是有欲望的。《黄老帛书·道法》说:“生有害,曰欲,曰不知足。”《吕氏春秋·情欲》说:“天生人而使有贪有欲。”基于对人性的这种认识,黄老学认为法就对人性的引导,而不是压抑,法就是在人们的欲望冲突中建立的一套平衡机制,所以法应该以德为内涵。

黄老学派继承了老子道德的思想,并进一步提出“道生德”的观念,如《管子·四时》说:“道生德,德生正,正生事。”这里,德所生的“正”具有标准、规则的意义。所以,“道生法”与“道生德”这两个命题是紧密联系的,在道的统摄之下,德与法有相通之处。德是人的自然本性,法也因自然之性而产生,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确认与保障。所以“道生法”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德生法,也就是说法来源于德,即人与万物的自然本性。如《慎子·逸文》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是合于“人心”的,而“人心”在黄老学的理论体系中是指人的自然本性。

立法者必须根据人的本性去制定法,这样才符合“自然”的要求,如《文子·自然》说:“物必有自然而后人事有治也,故先王之制法,因民之性而为之节文。”这是从德的角度对“道生法”命题的理解。


三“、德”与“法”互为表里


黄老学认为道是万物的本原和依据,德是万物因道而获得的本性,道的规律性在具体的德上表现出来,那就是万物之间的必然联系。黄老学认为理想的政治是道治,但黄老学不只在描述道治理想,而是探讨道治实现的途径,那就是重视法的作用。黄老学认为德是道的显现,也是制定法的现实依据,在道的原则下,德与法是互为表里的。

在“道生法”思想中,法与德是相互依存的,都在道的统摄下发生作用。德是法的依据,法必须以德为内涵,以辅助德的实现。

在“道生法”的理论框架中,黄老学主张以“以道统法”,强调法必须在道的统摄下运行,这样才能实现法的目的。如《淮南子·泰族训》说:“故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治身,太上养神,其次养形。治国,太上养化,其次正法。……民交让争处卑,委利争受寡,力事争就劳,日化上迁善而不自知其所以然,自治之上也。利赏而劝善,畏刑而不为非,法令正于上而百姓服于下,此治之末也。”

黄老学还提出了“性”的概念,从德、性的关系来看,性是德的具体内容。《淮南子·缪称训》说:“道者,物之所导也;德者,性之所扶也。”人的自然本性就是德,遵循自然本性而行为就是道。

黄老学认为法是出于自然的,《淮南子·主术训》说:“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正是因为法是合于人的自然本性,通过这样的法人们可以达到“自正”的效果。

德与法相互作用,德可以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又可以保障德的实现。《鹖冠子·兵政》说:“法者,天地之正器也,用法不正,元德不成。”法是德的保障,德是法的依据,法与德是互为表里的,如《淮南子·泰族训》说:“圣人之治天下,非易民性也。拊循其所有,而涤荡之。故因则大,化则细矣。……故先王之制法也,因民之所好而为之节文者也。……故因其性则天下听从,拂其性则法悬而不用。”执政者是因循人的本性,而不是用主观的标准去改变人的本性。法由人的本性而来,也必须尊重人的本性,这样法才能得到有效实行。


四“、法”因“德”而区别于“刑”


黄老学认为法来源于德,也应该保障德的实现,所以法的指导性突出,与刑具有很大区别。虽然黄老学中有系统的“刑德”理论,但“刑德”理论中的“德”与黄老学道德系统的“德”的含义是不一致的,“刑德”的“德”更具有传统色彩。如《黄老帛书·姓争》说:“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其当,环视其殃。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黄老学的“刑德”来源于西周时期的刑德观念,如《尚书·康诰》说:“克明德慎罚。”《尚书·吕刑》说:“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作为基本的施政方式,西周刑德观念为后世所继承,如《左传·成公十六年》说:“德以施惠,刑以正邪。”黄老学继承了春秋时期的刑德观念,但这只是其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刑德理论并不足以用来概括法和德的关系,也就是说黄老学中的“法”不能用“刑”来表述。
黄老学中法的指导性突出,并不完全等同于刑的禁止性、惩罚性。

黄老学的道治意味着人类秩序是自发形成的,而不是出于强制的命令。在执政者与民众的关系上,追求民众的自治,主张把执政者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所以,黄老学中道所指导下的法治应体现自然的原则,法是建立在人的自然本性基础上,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指导,立法者不能出于主观目的去制定单纯强制性的法。所以基于黄老学的立场,《淮南子·览冥训》批评韩非等法家说:“今若夫申、韩、商鞅之为治也,挬拔其根,芜弃其本,而不穷究其所由生,何以至此也:凿五刑,为刻削,乃背道德之本,而争于锥刀之末,斩艾百姓,殚尽太半,而忻忻然常自以为治,是犹抱薪而救火,凿窦而出水。”

可见黄老学中法的作用就是使人们的行为归于自然,法不是基于统治者功利目的而制定的,可以说这一认识是非常深刻的,只有客观地考察人的本性,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法才是最有效的。《文子·自然》说:“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故生者无德,死者无怨。”以德为内涵的法是对人民行为的指导,保持其自然本性,保障社会个体的自我实现,这与强制性的“刑”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法因德而与刑有不同的内涵,刑德理论不足以概括“法”与“德”的关系。


五“、法”“、德”以“道”为终极目的


在黄老学的道、德与法三个概念中,道是根本,德、法必须以道为归依。黄老学认为人类理想的状态是道治,在道治下,人们的自然本性受到尊重,正常欲望得到实现,人们能实现“自正”,执政者做到“无为”,社会达到和谐安定的自然状态,而通过以德为内涵的法就可以实现这种道治的理想。

首先,黄老学认为社会秩序是的自发形成的,强调万物的自正。《经法·论》说:“物自正也,名自命也,事自定也。”万物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事物间的规则自发产生,这是道的体现。《文子·自然》说:“天地之道,以德为主,道为之命,物以自正。”民众的自治要求君主的无为,君主必须遵循无为原则,施政中不能违背这个原则妄求有为。《黄老帛书·顺道》说:“欲知得失,情必审名察形。

形恒自定,是我愈静。事恒自施,是我无为。”人的行为应遵循客观的规则,个体的位置得以确认,秩序自发形成,这是符合自然的,执政者应该清静为政,不去干扰人们自然的生活状态。

其次,道治要求执政者遵守无为的施政原则,执政者的行为要受到法的约束。《管子·白心》说:“是以圣人之治也,静身以待之,物至而名自治之。正名自治之,奇身名废。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君主作为执道者,也要受到道的制约,法也是君主行为符合道的途径,如《淮南子·主术训》说:“法籍礼仪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人莫得自恣,则道胜;道胜而理达矣。”法的作用是限制君主的权力,使其不能“擅断”、“自恣”,这样才符合道的要求。

第三,法的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然本性。黄老学以道德为政治的根本,道德是对自然本性的尊重。《淮南子·齐俗训》说:“率性而行谓之道,得其天性谓之德。性失然后贵仁,道失然后贵义。是故仁义立而道德迁矣,礼乐饰则纯朴散矣,是非形则百姓眩矣,珠玉尊则天下争矣。凡此四者,衰世之造也,末世之用也。”黄老学认为在欲望的驱使下人们追求各自的利益,社会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人的欲望,要客观地认识人的欲望,不去遏制它,而是疏导它。法的制定要顺应人的本性,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人的欲望,因为放纵欲望就是违背人的本性,不但是失德,而且也会破坏法,如《黄老帛书·称》说:“环□伤威,弛欲伤法,无随伤道。”

黄老学认为法的功能是使执政者和民众的行为都符合德的要求,实现了德,也就可以归于道。如《尹文子·大道上》说:“法用则反道,道用则无为而自治。”黄老学中法是对德的保障,目的是使万物各存其性,各得其宜,和谐共存,达到道治的理想状态。

可见,在黄老学理论中,道、德与法是三个关系密切的范畴,道论是黄老学全部理论的基础,但黄老学更注重道的实现途径,所以也强调德,认为德就是人与万物因道而获得的自然本性。在此认识的基础上,黄老学主张社会秩序的建立应遵循人的本性,法应以德为内涵。德、法都来源于道,德是人的自然本性,不是执政者主观规定的伦理标准。法维护德的实现,保障每个人的自然本性,法是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指导而不是单纯的强制。法与德互为表里,它们的终级目的是实现自然和谐的道治状态。通过黄老学中法与道、德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法理论的积极价值,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黄老学派是道家的重要派别,学界一般认为是在战国中期形成的。一般把出土的《黄老帛书》(包括《经法》、《十六经》、《称》、《道原》的四篇古佚书)、《管子》中的部分篇章、《庄子》外篇、《鹖冠子》、《慎子》、《尹文子》、《文子》、《吕氏春秋》、《淮南子》等划为黄老学派的著作,这些著作对“道”、“德”与“法”三个概念及相互关系的论述比较丰富。参见丁原明:《黄老学论纲》,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胡家聪:《管子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9页。
[3]赵中伟:《道者,万物之宗:两汉道家形上思维研究》,台北洪叶文化事业公司2004年版,第61页。
[4]罗安宪:《虚静与逍遥———道家心性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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