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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东:道家和法家法律思想中的和谐精神 
作者:[崔永东] 来源:[《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2009-03-28
摘要:摘要:和谐是道家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无为”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在老庄思想中,减少干预、减轻剥削、法律宽和、司法公正及顺应自然等均表达了“无为”的含义,也都体现了某种和谐精神。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均强调只有法治才是实现社会和谐与国家富强的基本途径。他们对法治作用的重视,特别是他们强调实施法治要求君主与各级官员必须带头守法、秉公执法、信赏必罚、司法严明、谨守公平原则,并要求严格治吏、循名责实,把官员守法与社会和谐密切结合,对我们通过法治手段建设和谐社会都有参考价值。道家、法家与儒家一样,所描绘的理想社会均是高度和谐的社会,只是他们为和谐社会的实现而设计的途径有所不同。

摘要:和谐是道家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无为”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在老庄思想中,减少干预、减轻剥削、法律宽和、司法公正及顺应自然等均表达了“无为”的含义,也都体现了某种和谐精神。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均强调只有法治才是实现社会和谐与国家富强的基本途径。他们对法治作用的重视,特别是他们强调实施法治要求君主与各级官员必须带头守法、秉公执法、信赏必罚、司法严明、谨守公平原则,并要求严格治吏、循名责实,把官员守法与社会和谐密切结合,对我们通过法治手段建设和谐社会都有参考价值。道家、法家与儒家一样,所描绘的理想社会均是高度和谐的社会,只是他们为和谐社会的实现而设计的途径有所不同。

    谈到和谐,人们往往联想到儒家的和谐思想,而对在中国历史上影响甚大的道家和法家这两个学术流派的和谐思想很少涉及。实际上,这两个学派也有比较丰富的和谐思想,而且也是将和谐的社会秩序作为其政治、法律及伦理领域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一、道家法律思想中的和谐精神


   “无为”是道家思想的核心范畴。道家认为,“无为”是宇宙的本来状态和普遍规律,是自然的力量。这种自然的力量能够产生天地万物并左右万物的存在和发展。这就是《老子》第三十七章所谓“道恒无为而无不为”及《庄子·则阳》所谓“无为而无不为”的含义。在社会政治领域,“无为”是指为政者应该顺应事物本来发展的趋势,不用强制性的人为力量去主宰和干预事物自然发展的进程。
    道家的治国方略是“无为而治”,其含义是政府应当减轻对民众的剥削和压迫、减少对民众的干预和滋扰,给民众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使其能够修养生息、自我发展。如此才能实现官民关系和谐、社会发展和谐。老子所谓“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①,就是要求统治者减少对民间生产与生活的干预,使百姓能够在相对自由的范围内发展,通过自身的努力而过上富足的生活,即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②。如此一来,社会又怎能不和谐稳定呢?笔者认为,这种和谐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是以民众自我发展的活力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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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老子》第二章,第五十七章。


    老子说,“为无为,则无不治”,①意思是说统治者无为,社会自然就会和谐稳定,达到大治。“治”相对于“乱”而言。在道家的语汇中,“治”指的是社会的全面和谐稳定。导致“乱”局出现的原因是人们互相“争”,“争”则是由贪欲驱动的。所以老子说:“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②又说:“见素抱朴,少私寡欲。”③还说:“圣人去甚、去奢、去泰。”④总之,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力戒贪欲,抑制争心,然后社会生活才会由“乱”而“治”,实现和谐。
    老子有时候也用“和光同尘”或“玄同”⑤等概念来表达他对和谐社会的追求。他认识到,社会本来就充满矛盾,但解决矛盾并不是通过消灭对方来实现的,而是使矛盾着的双方达到一种平衡,从而实现和谐相处。可能正是基于此一立场,老子在政治法律问题上反对激进的变革,主张温和的改良。
    老子追求的是一种“以无事取天下”⑥的境界,所以他反对政治生活中的反复折腾,因为这种折腾会带来社会秩序的动荡。他的那句名言——“治大国若烹小鲜”⑦——也表达了同样的理念,是“无为而治”的题中应有之义。确实,统治者那种“朝令夕改”式的“改革”并不能给民众带来福音,反而徒生扰乱,使社会动荡失和。因此,他告诫统治者要明白“重为轻根,静为躁君”⑧的道理,少一些折腾,多一些顺应,才能保证民间社会的和谐稳定。
    出于对和谐秩序的追求,老子反对法律的严酷,主张立法、司法当以宽和为本。他说:“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⑨有学者指出,“忌讳”即“禁令”⑩,也就是法律。老子这几句话的意思是,法律越多对百姓的限制就越多,百姓也就越难以致富,而且法律的繁多也导致百姓动辄触犯法律,故“犯罪”现象也就激增。在那个时代,法律往往缺乏人道精神,这样的法律越多民众就越受其害。因此,老子极力反对法律的严密,提倡法律的宽和。老子说道:“天网恢恢,疏而不失。”⑾立法与司法的宽和精神也合乎“无为而治”的真义,体现出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社会政治层面,庄子也主张“无为而治”,追求一种合乎“道”的社会和谐。他认为,人们应首先通过修养的途径达到“心和”,即让内心平和,所谓“心莫若和”⑿就说此意。内心平和了,才能达到“人和”(与他人和谐相处),并进而达到“天和”(与自然和谐相处)。庄子说:“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⒀这就是说,实现了人际和谐与天人和谐,就会有真正的快乐。庄子又说:“故知天乐者,无天怨,无人非,无物累,无鬼责。”⒁这就是说,人人有“天乐”就可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他强调:“德者,成和之修也。”⒂认为道德是一种养成平和心态的修养,人们有了这样的修养当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这与《庄子·徐无鬼》所言“抱德炀和,以顺天下,此谓真人”可相互印证。
    庄子认为,导致天下失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儒家所谓“圣人”,“圣人”标准的存在会诱发人们之间的争夺,“大盗”由此而生。他说:“圣人已死,则大盗不起,天下平而无故矣。圣人不死,大盗不止。”⒃“天下平而无故”,是说天下太平和谐而没有动荡不安。庄子一针见血地指出,统治者总是打着“仁义”的旗号而干着争名夺利的勾当,他们才是天下大乱的真正根源。他说:“彼窃勾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⒄法律只是对付老百姓的,只对小偷小摸进行制裁,而对窃国大盗却进行保护。这样的法律不可能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实现平衡,而没有这种平衡也就不会有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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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⑾《老子》第三章,第三章,第十九章,第二十九章,第五十六章,第五十七章,第六十章,第二十六章,第五十七章,第七十三章。
⑩任继愈:《老子新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⑿《庄子·人间世》。
⒀⒁《庄子·天道》。
⒂《庄子·德充符》。
⒃⒄《庄子·胠箧》。

    因此庄子主张:“故绝圣弃智,大盗乃止……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攘弃仁义,而天下之德始玄同矣。”①根据庄子的观点,如果法律、道德不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工具,那么它本身就是不人道的,也没有存在的价值。
有学者指出,庄子“把利、义都看成是丧失人的本性、背离‘道德’的精神状态,并且认为‘仁义’甚至是一种图谋名利的手段:‘爱利出乎仁义,捐仁义者寡,利仁义者众。夫仁义之行,唯且无诚,且假乎禽贪者器’(《庄子·徐无鬼》)。在庄子看来,作为儒家的、也是当时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的‘仁义’,没有任何积极的价值……只能是乱人心、乱天下。”②此见颇有道理。
    庄子强调,“无为”才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他说:“虚静恬淡寂寞无为者,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至。”③
又说:“天无为以之清,地无为以之宁,故两无相合,万物皆化。……故曰天地无为而无不为也,人也孰能得无为哉!”④对统治者来说,无为意味着对民间社会减少干预,减轻对民众的剥削和压迫,并要求立法的宽和与司法的相对公正。他说:“昔尧治天下,不赏而民劝,不罚而民畏。今子赏罚而民且不仁,德自此衰,刑自此立,后世之乱自此始矣。”⑤赏罚不公,法律严酷,必会导致天下的混乱,社会的和谐也就不可能出现。
    总之,和谐是道家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基本目标,而“无为”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途径。在老庄思想中,减少干预、减轻剥削、法律宽和、司法公正及顺应自然等均表达了“无为”的含义,也都体现了某种和谐精神。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说,道家的和谐还包括人身心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一层面的和谐已经超越了“法律思想”的范围,此处不再阐述。

二、法家法律思想中的和谐精神


    法家是最重视法治的学派,主张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社会和谐。商鞅经常用“治”和“乱”这样的概念表述社会的和谐状态和不和谐状态。他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⑥其含义是,如果不是用轻罪重刑的方式治理国家,那么国家就会失去和谐,导致混乱。他所说的“法治”实际是一种“刑治”,以轻罪重刑为特点。他又说:“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⑦
    这里又提到“赏”的问题。“赏”也是实施法治的手段,照商鞅的说法,对“告奸”(揭发犯罪)者赏赐,就不会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对即将实施犯罪的人进行惩罚,则会有效抑制犯罪现象的滋生。如此一来,自然就会出现“国治”(社会和谐)的局面。《商君书·算地》所谓“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商鞅指出:“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报抟,则民喜农而乐战。”⑧
这是将法律、制度当成实现社会和谐、国家富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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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庄子·胠箧》。
②崔大华:《庄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0页。
③《庄子·天道》。
④《庄子·至乐》。
⑤《庄子·天地》。
⑥《商君书·去强》。
⑦《商君书·开塞》。
⑧《商君书·壹言》。

    商鞅认为:“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①又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劲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②“连其罪”是指连坐。在商鞅看来,通过连坐和轻罪重罚,就能抑制各类违法犯罪,保证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他说:“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③从法家的立场看,一个“无刑”即用不着法律的社会当然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但这种“无刑”的和谐社会只有通过严刑重罚的手段使“民不敢犯”才能达到。相反,如果用儒家的仁义道德治国,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动荡。《商君书·去强》中说:“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国。不用八者治,敌不敢至。”商鞅又说:“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④尽管他站在法家立场上反对儒家的道德理论有欠公允,但其言论或许暗含着这样一层深意:虚伪的道德并不能使社会和谐、国家富强。
    那么,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什么呢?商鞅认为,对君主来说就是法律、信用和权力。他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⑤这段话可以说是君主治国论的总纲,揭示了君主对待法律、信用和权力的态度与政治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其中“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法律是君臣共守的)及“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信用是君臣之间共同建立的)等言论即使在今天看来仍不失为寻求政治和谐的一种途径。特别是认为“君臣释法任私必乱”,告诫从政者必须严格按法律办事,不能因私情私欲而左右法律,否则就会导致政治局面的混乱和社会的失和,对我们今天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仍有启发意义。
   《商君书·赏刑》中进一步论述道:“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一个“无赏”、“无刑”、“无教”的社会当然是一个高度和谐的社会,但实现这样的理想社会需要“壹赏、壹刑、壹教”的途径,而赏、刑、教又是法治的题中之义。这就揭示了商鞅法治思想的一个基本宗旨: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商鞅解释“壹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⑥可见,“壹刑”不仅意味着统一刑罚的标准,还意味着“刑无等级”,即刑罚的适用不会因人的等级地位的差异而出现区别。这一罕见的司法平等精神在历史上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也是通过司法手段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之一。
    商鞅还说:“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⑦此言耐人寻味。国家的混乱和失和,并非因为国家法律的混乱,也不是因为有法而不用,而是因为缺乏使这种法律一定得到实行的办法。那么这种办法是什么呢?根据商鞅的一贯论述看,当是指信赏必罚、秉公执法而言,这才是提高法律公信力并保证令行禁止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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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君书·垦令》。
②⑥⑦《商君书·赏刑》。
③《商君书·画策》。
④《商君书·靳令》。
⑤《商君书·修权》。

    针对儒家、墨家提出的用仁义治国而使国家和谐的政治主张,商鞅进行反驳:“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①如果只靠仁义不靠法制,国家肯定治理不好,而有了法制,那么仁义之治所追求的目标——和谐有序的局面——自然会出现。因此,圣王关注法制就足够了。商鞅称“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②,反映的正是其欲以法治达致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意图。
    “缘法而治”要求君主必须严肃谨慎地对待法律,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商鞅说:“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故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③君主带头守法,严格执行法律,这是国家走向大治的前提。
    任何一个时代,如果政治家破坏法律,不但危及自身的统治,而且会严重损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君主为了实现法治,还要设置主管法令的官员,负责向其他官员和百姓解释法律,如果专司法律的官员不能通晓法律,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商鞅说:“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则奏天子。……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④官员通晓法律是普及法律的前提,而法律的普及又是官民普遍守法的条件,上下普遍守法是社会和谐的保证。
    在商鞅看来,法律还有“定分止争”的功能,由法律确定了名分(权益),民众就不会争夺,社会就会稳定和谐。他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⑤这里的“分”类似于今天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了这种所有权,人们就不会为此争夺,即使是贪婪的盗贼也不敢妄取,而大骗子也表现得忠信,大强盗也表现得诚实,这都是“名分已定”的法律所表现出来的威力。这样的法律正是国家走向大治、社会走向和谐的基本保障。
    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也坚持法治可致社会和谐的立场,要求君主秉公执法、慎重赏罚。他说:“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堕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⑥应该说,赏罚公正才能使当事人心态平衡,心服口服,这当然有助于社会和谐。这就要求君主必须排除私情私欲的影响,秉公执法。“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⑦
    秉公执法也包含“信赏必罚”的意思在内。韩非说:“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⑧依法当赏者必赏,依法当罚者必罚,这是君主积累信用、秉公执法的表现。
    他说,“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⑨,“吏者,平法者也,治国者不可失平也”⑩、“圣人之为
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⑾所强调地是强化赏功任能与秉公执法的密切关系。在韩非看来,君主秉公执法的重要重大。“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⑿“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⒀“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⒁“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乱,故公私有分。”⒂这些言论揭示出一个道理:法治的生命在于公正,不公正的法律不可能生长出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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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君书·画策》。
②③《商君书·君臣》。
④⑤《商君书·定分》。
⑥《韩非子·主道》。
⑦《韩非子·有度》。
⑧⑨⑩《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⑾《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⑿⒀⒁《韩非子·有度》。
⒂《韩非子·饰邪》。

    韩非说:“而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①他描绘了一幅理想的和谐社会的图画,而和谐社会的实现正是“正明法,陈严刑”的结果。可见,韩非也是遵循了法家的一贯逻辑:没有严刑重罚的法治,也就不可能有国家的大治与社会的和谐。“法败则国乱”②,韩非的话足以警示今人!
    韩非认为:“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③法治关系到国家的强盛和社会的和谐,因此君主严明赏罚是非常必要的。他强调:“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④所谓“守法责成以立功”是说君主严格遵守法律并责求下属完成任务来建功立业的。这里提到的“明主治吏不治民”应该说揭示了法家治官思想的核心。在法家看来,治官远比治民重要,因为官员是民众的带头人,官员队伍治理好了,社会风气自然就会好转,国家秩序也会稳定和谐。
    韩非的法治理论包括“法、术、势”。他对“术”和“法”的解释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⑤“术”治的意思就是根据各人的能力来授予相应的官职,按照官职名分来责求其实际的功效,掌握住生杀大权,考核官员的才能。而“法”治的意思就是法令著录于官府之中,刑罚的理念深入人心,奖赏只给那些谨守法令的人,而惩罚那些违反法令的人。实际上,即使用今天的标准看,上述措施也是保证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韩非有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⑥意思是,治国坚持法治原则,开始艰苦但长远受益;治国坚持仁爱原则,开始因苟且而暂时快乐,以后会陷于困苦的境地。其中蕴涵的深意是:实行法治而非德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韩非明确提出“不务德而务法”的治国主张:“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⑦政治家治理国家不能将国家和谐稳定的希望寄托在人们的自觉为善上,而是寄托在人们不敢为非作歹的心理上,因此,法治(不是德治)才是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手段。
    总之,从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的有关论述看,他们均强调只有法治才是实现社会和谐与国家富强的基本途径,而儒家的德治不仅不能使社会和谐,而且会带来社会混乱。尽管他们的观点不无偏颇,但他们对法治作用的重视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特别是他们强调实施法治要求君主与各级官员必须带头守法、秉公执法、信赏必罚、司法严明、谨守公平原则,并要求严格治吏、循名责实,把官员守法与社会和谐密切结合,对我们通过法治手段建设和谐社会都有参考价值。

    笔者认为,法家与儒家、道家一样,他们描绘的理想社会均是高度和谐的社会,只是他们为和谐社会的实现而设计的途径有所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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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韩非子·奸劫弑臣》。
②《韩非子·难一》。
③④《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⑤《韩非子·定法》。
⑥《韩非子·六反》。
⑦《韩非子·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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