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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官吏选拔任用过程监督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作者:[中共和县县委组织部] 来源:[和县先锋网2008年7月4日] 2009-03-08

人才的选拔和任用是为政之本,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头等大事。在古代中国,为了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培养和选拔人才,并注重对被选官吏的监督,其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今天做好干部人事工作仍具有借鉴意义。

一、我国历史上的选人用人和监督制度

(一)我国历史上的人才选拔任用和考绩制度。中国古代最早的人才选拔做法始于氏族社会。原始社会推行禅让制,主要按照德才举荐。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按军功并可世袭。西汉实行察举制和征辟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士族阶层把持了官府的重要职位,这一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选官制度最腐朽的时期。隋唐以后开始实行科举考试制度,把学校教育、考试和做官联系起来,是选官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到明清时期科举制度走向极端,对社会产生了很大危害。这些选官制度意在通过规范的程序发现优秀人才,从官吏的来源上防止庸贪无能之辈进入权力机构。从察举制重长官意志和重知识的结合,征辟制度重声名,至赀选制重金钱,九品中正制重血统、重家世,古人经历了数以千年的探索,最后确立了以知识选拔官员、具有一定公正平等竞争原则的科举考试制度。在任官的权限上,中国古代也有明确规定,任何一个朝代都把对官吏的任用权看作重要的行政权力,严格控制。从历史发展的总体来看,越到后期,地方的任官权越小,秦汉时地方官还可以自辟僚属,隋唐以后,无论大小官吏,一律由中央统一任命,科举制的实行使得中央统一任官权的目的得到更好的实现。在任官程序上,古代各个时期也都有详细的法则,如秦时有现任官保举、分级任命、以任命令为法律依据、以官印作为任官凭证以及定期任命和随时补缺等各项制度。隋唐科举制实行之后,任官程序成为科举制度的内容之一,更加规范。为选贤任能,赏善罚恶,防止官吏徇私枉法,从而改善吏治,各朝代不断完善官吏考核制度。对官吏实施考核,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天子对诸侯的“巡视”。秦汉时有“五善五失”之法、“上计”制、部门考课制,魏晋南北朝有“五条诏书”课郡吏的制度、中正考课制度,君主定期不定期地巡行地方或颁诏考课 地方官吏。唐朝的考课制度已经非常完备,“四善二十七最”之法把考课的标准规定得具体详细,为品评各等官吏的为政情况提供了依据。宋明清以后,考课的方式、权限、程序、时间、内容以及奖惩等都规定得十分明确。综观历代选官用官和考核制度,可以看出其由简单至健全,逐步臻于完备,其中有不少做法可借鉴。

(二)我国历史上的官吏选用监督制度。历代统治者从政治实践中认识到,加强立法是实现监督的首要前提。西周时已出现了早期的成文行政法律规范,涉及行政职责的划分和对地方权力的控制。秦汉处于中国封建官僚体制初创时期,各项制度均在尝试建设之中,这一时期有了大量的有关机构设置、职官管理的行政法规,如秦时《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涉及到官吏的选拔、任用、调任与监察等。两汉时期除继承这些法律内容外,还制定了如限制地方封国势力、防止诸侯结党营私等法律文件。唐宋时期有关“监督”的法律规范已经相对完备。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典形式为行政监督提供了最完备的专门的行政法典,是唐朝最重要的“监督法”。明清时期的“监督”法律规范更加丰富完备,两个时期均仿唐朝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典,如《大明会典》、《大清会典》等。从中可看出,中国古代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中,其变化反映了统治者监督经验的逐渐积累和对监督立法的日益重视,只有充实完备的法律内容才是监督行为的最好凭据。其次,历代还重视建立多途径、多环节的整体监督机制。专制主义集权政治的本质决定了中国古代横向的权力监督根本不存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只限于行政内部。为了保证这唯一的“监督”的有效性和全面性,历朝统治者都十分注意分散权力、强化监督与制约。在事关政权安危的最高权力的分配上,一直实行化整为零、化集中为分散的办法,或三权或多权,各个分散的权力之间互相制约、互不统属,各自对至上的皇权负责。在各级行政机构设官分职的考虑上,越到后来,中央各机关的权力越分散,作为“外官”的职能部门权力越微弱,而相应地,皇权越来越强化。此外,我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也是皇权之下维护统治的有力武器。监察制度的存在,使中央权力不断得到加强。从封建社会多年的吏治实践来看,监察机构为纠举不洁,惩恶扬善,澄清吏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历代官吏选拔任用过程监督的经验教训

(一)我国古代官吏选用的经验教训。综观历史,我国古代官吏选拔主要有考试制度、选举制度和委任制度,其中考试制度是我国历史上最主要的选官制度。历史上延续了1300 年的科举取仕制度,作为封建社会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虽有本身的缺陷,但它的积极作用是深远的。它打破了原来世家大族操纵仕途的局面,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它使大批中下层地主通过考试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基础,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它把读书、考试、做官紧密结合在一起,有利于提高官员的文化素质。科举制的特点是“怀牒自进”,不需荐举,直接报名,它所体现的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层层挑选、择优录取的原则也正是我们今天所倡导和追求的。同时,科举“失之华夏”却“得之四夷”,欧美国家借鉴了科举考试选官的思想精华,并发展了中国科举制的这些进步因素,建立了现代西方文官制度并得以发育传播。中国是公认的现代西方文官制度的创始国,如果把今天各国的种种考试制度与科举制度相比较,不难发现它们在不同的程度上都有着和科举制度千丝万缕的联系。毫无疑问,现代文官制度、现代教育制度都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中吸取了许多合理的成份,科举制度对世界文明做出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而科举制度的主要弊端在于考试内容僵化不变、考试文体形式走向极端,同时考试监督机制不健全,造成舞弊成风。此外,科举考试是为封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建立的官吏选拔制度,它不可能超越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因而必然包含着保守、封闭、僵化、驯服、官本位等消极因素。当封建社会处于上升发展时期,这些消极因素往往处于不明显的潜伏阶段;而当封建制度本身到了没落衰败时期,这些消极因素就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破坏力,后期它禁锢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摧残了人才,成为历史前进的羁绊。由此可见,单凭选举和委任制度,不能辨别一个人才能的大小;仅靠考试制度也不能识别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好坏,只有将考试制度和选举制度结合起来,才能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

(二)我国古代监督制度的经验教训。中国古代“监督”的主体与客体均来自于行政内部,“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古代“行政”的含义与现代不同,在古代,行政是国家事务的全部,它的触角伸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所谓的权力监督只能来自于行政的内部,如现代时期的基于民主和分权而产生的横向权力制约不可能出现。那时候,尽管也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和监察体制,但最终都依附于专制皇权之下,属于行政的一个部分,没有真正的独立可言。这种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控制,地方官对中央和君主绝对依赖的状况,造成了监督机构专为君主服务,并为其操纵,归根结底脱离不了人治范畴。与中国不同的是,在西方,从古希腊时起亚里士多德就有“三权分立”的主张,他提出一切政体都要由三个要素构成,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三者全部具备才是健全的政体;而在三者中,以立法机能为最为重要。也是在古希腊,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很大的权力,公民可以参与国家议事、行政、审判等诸事务,最高统治者也被纳入监督的范围,如果选民们不满,他们可以用“贝壳放逐法”将执政者废黜。古罗马时的法学家盖尤斯提出,“一切权力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地位是由人民给他的”。这一观念自然将公民作为监督的主体,皇帝也被纳入监督的对象范畴之中。这一传统在西方近代时期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和运用。这一切,在中国几千年的专制社会里是不可想象的,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皇帝都是高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者。在中国古代的观念中,皇权是天所赋予的,“监督”是皇帝自上而下的一种特权。在人治社会里,君主是否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完全取决于君主的主观意志和道德品质。正是如此,中国古代的监督和严刑峻法措施相当完备和严厉,但却不能贯穿始终。历史告诉我们:只有从严治官治吏,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立足于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监督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历史上选人用人和官吏监督制度的启示

学习历史,是为了从历史中汲取营养。学习古代人才选拔制度及监察制度,是为了借鉴古代选人用人的经验教训和官吏监督的合理要素,取其精华,剔除糟粕,使之古为今用,做好我们今天的干部人事工作。

  (一) 与时俱进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根本要求。我国历代统治者、政治家、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官员制度变革。汉武帝称帝以后,深感旧的选官制度弊病之大,大胆对旧的选官制度进行改革。从选拔、考察、奖惩等方面入手,建立一套全新的官吏管理制度,对推进汉朝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晋武帝针对机构重叠、官吏队伍臃肿、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以精简职能为中心,对机构和官吏队伍进行了精简。梁武帝萧衍是我国南朝历史上在位最久的一位皇帝。他称帝后,首先对当时的官吏选拔的“九品中正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不拘一格、任人唯贤的选人用人制度,致使南朝出现了自魏晋以来从未有过的兴旺局面。著名思想家龚自珍提出了“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思想,试图倡导改变科举取仕的弊端,在选官过程中注重能力,注重绩效。太平天国时期,在沿用科举制度的同时,改变了历来女子不能参加科举的旧制,这也是我国选官制度史上的重大创举。但由于时代的局限,这些变革是非根本性的。尽管如此,强调选官制度必须随着时势的发展而发展,则是其思想的共同特征。新中国建立后,对旧制度下的官僚制度进行了彻底革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干部制度。一大批经过革命战争考验和革命实践锻炼的优秀人才被选拔任命到各行各业的领导岗位上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各项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应该说,这种干部选拔任命制度是起过重大历史作用的。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从解放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这一段历史,我们在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一点就是把中国历史上的考试选官制度以及西方的文官制度统统当作反动的东西全盘否定了,没有从中汲取合理的成份和积极的因素加以利用。干部终身制和任命干部过程中的体制缺陷,影响了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30年来,我国的干部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全面推行了公务员制度,干部任用由单一的“任命制”发展到选任、选举、民主推荐、考试选拔等形式。从这一段历史中可以看到两种互相对应的现象:改革开放后的30年,我们的干部人事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与此同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欣欣向荣,国内生产总值连年快速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综合国力逐渐强大。干部人事制度的优劣也许不能与国家的发展速度相提并论,但是反过来,如果干部人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那就肯定会严重影响国家与社会的发展,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国家的官员选拔制度,必须与社会历史的发展齐头并进,如果官员选拔制度不能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进行变革和创新,最终就会被时代所淘汰。

(二) 明古鉴今是做好干部人事工作的成功经验。科举制度是封建王朝典型的选官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它已经完成了自身的历史使命。但它的基本形式、合理精神和积极因素却至今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从它脱胎而来的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它在种种考试制度中的影响,就是一个佐证。我们在当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就是要敢于和善于吸收中华传统文化和世界先进文化中的积极合理因素。科举制度中积极合理的因素很多,至今仍然值得借鉴的有:投牒自进,公平竞争,考试为据、择优录取,标准客观、操作独立,立法保护、连续稳定等。科举制不分出身高下,均可应考,并且以考试结果为录用标准,保证了人才选拔的宽阔视野。这些对于我们今天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干部,防止暗箱操作很有借鉴意义。科举制的整个考试运作过程和机构设置都是独立的,除了皇帝,级别再高的无关官员也无权过问;科举还得到法律的保护,使之有效地防止了官僚权贵的干扰。这些对于我们今天“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干部,不无启发。历代王朝始终把儒家经典思想摆在科举考试核心地位,因为这是封建统治阶级“为我所用”的需要。今天我们选拔干部同样也有一个“为我所用”的问题,这个“我”就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在选拔干部时,必须把政治素质放在第一位,坚决反对只重业务能力轻视政治素质的倾向。科举制在立法保护、连续稳定性这一点上,至今也很有借鉴价值——我们的公务员招考和干部公开选拔等人事制度必须法制化、制度化,这是保证法治、防止“人治”的最好办法。

   (三)选贤任能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选贤任能,治国安邦,不能只凭领导人的主观意志和好恶,而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使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只有用制度规范选人用人工作,才能避免任人唯亲的弊端。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国家要长治久安,必须在用人上做到大公无私,“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用人选才,关键是知人善任,只有贤者才能识别优劣。唐太宗不仅知人善任,而且不求全责备。他能深刻认识到,天下大事靠一人是管不好的,必须选用天下有才能的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他不仅从亲人、旧人中遴选贤能,加以任用,而且从疏人、新人甚至敌人中选拔出不少文武奇才。任人唯贤,各尽其用。可谓用心良苦,所以造就了一批治国之才,取得了旷世之功,为后代封建君臣树立了楷模。选贤任能,是贞观之治的一条重要经验。贞观后期,随着统治的巩固,唐太宗已开始固步自封,听不进反面意见,渐渐向下坡滑去。武则天执政后,继承了唐太宗的一些作法,开设殿试、武举,首创官吏试用制度,使一些地位低下的人士得以展现才智,进位将相。对于那些不称职的官吏,立即罢免,至于冒充人才,混入官场者,则加刑诛。“开元”、“天宝”先治而后乱,虽然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但用人之得失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唐玄宗前期所任用的宰相,姚崇善于协调各方关系,宋景崇尚依法办事,张嘉贞注重治吏,张说善于著文,韩休、张九龄性情直率,各有所长,“开元盛世”成为唐朝的顶峰。至天宝年间,唐玄宗不愿过问政事,政治腐败到极点,致使国乱家破,亡命出逃,从此唐王朝一蹶不振。由此可见,任贤则国兴,弃贤则国亡。当政者慎用人这是历史的教训,事关生死成败,实属治国之本。

(四)强化监督是做好干部人事工作的根本保证。监督的主要目的在于控权和效率,即防范官吏滥用职权。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通过对近年来被查处的一些党员干部进行剖析,不难发现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由于不愿意接受监督、想方设法规避监督而导致权力滥用。这充分说明,加强监督,才能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局面,与当时严密的监察制度是分不开的,它较好地发挥了选贤任能、惩恶扬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当然由于它自身的局限性,最终都需依附于专制皇权,所以,它可以抑制权力以外的腐败却无法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我们今天加强对干部队伍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就是要改进和完善监督机制、监督方法,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尤其要尊重和保障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能公开的都要依法律和规定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意见,让这些事项在阳光下运作。要建立严密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把监督有效地贯穿于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中。

四、加强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监督的建议

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是坚持公道正派选人用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一)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便利、管用、真正有约束力的制度。建立健全包括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决策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等在内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当前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方面,还应建立健全以下机制。一是完善组织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在整个干部监督体系中居于一种多重职责、协调联动、重在治本的关键位置,是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也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要使干部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应进一步树立干部监督机构的权威,进一步明确其职责权限。当前,要尽快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干部监督队伍,重视人员配备。要从实际需要出发,恰当考虑干部监督机构的规格、经费、装备问题,尽可能为有效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机制,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完善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从而充分发扬民主,防止干部任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要建立班子成员对一把手不履行监督职责责任追究制度。在选人用人方面,所有班子成员对一把手负有监督职责,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对一把手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知情不报的,追究其失职责任。三是建立群众参与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扩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就能较好地堵塞选人用人环节过程中程序上的漏洞。要不断推进举报电话接听、办理、查核、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继续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积极实行任前公示、考察结果通报等制度,让广大群众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项程序、干部上岗的具体条件和干部的基本情况,努力创造更多的群众参与监督的机会和条件,探索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四权”的实现形式。要完善领导干部信访、举报制度、做到未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的不考察、不讨论、不审批。四是建立横向联动机制,形成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合力。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制度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上下衔接、左右贯通、互为补充的监督体系。要完善监督网络,健全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联系,杜绝在干部监督惩处过程中相互推诿的现象,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惩处的合力。五是加强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行使选人用人权力的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选人用人权力行使者领导的责任,从而强化对选人用人权力行使的责任意识,真正解决在选人用人上推荐失真、考察失实、用人失误、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六是规范和完善现行制度。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精神的,要继续执行,抓好落实;对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精神甚至与之相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那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指导性不强的,要重新进行修订,确保制度有效;特别是对《干部任用条例》中的新提法、新举措,要仔细研究,制定出便于操作的具体办法。七是建立监督机构奖惩机制。一方面,对有监督职权,因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造成的失职、过错行为,要有相关的责任追究措施,严厉追究其监督机构和个人的责任。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敢于和善于监督的监督机构和个人要给予表彰,使监督者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得到鼓励。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监督上级不怕打击报复,监督同级不怕影响团结,监督下级不怕孤立无援的工作局面,从而逐步创造一种敢于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抓住关键环节,把好监督关口。长期以来,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方面,往往重视对干部推荐、考察、决定等环节和程序的监督,忽视任前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思想教育,疏于对领导干部任后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治理。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把思想教育作为基础工作,实施事前监督。强化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宣传,通过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监督对象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增强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从而达到事前监督的目的。实施事前监督,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注重克服“选拔任用是党委的事,监督治理是部门的事”、“选拔任用是硬指标,监督治理是软任务”等模糊认识,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对工作的促进”、“监督就是对事业的尽职”、“监督就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监督就是失职,不善于监督就是不称职”的思想观念。通过有效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意识,努力形成党委重视抓监督,一把手亲自抓监督,分管领导大力抓监督,各级党委层层抓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二是完善机制,强化事中监督,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连续性。要大力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认真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要扩大干部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环节中的民主,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为选贤任能提供机制保障。尤其是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决定性阶段时,要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重视具体讨论过程的监督,保证会议讨论有民主气氛,与会人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建立调整干部提前审查和任后备案制度。对下级党委呈报的干部任免事项,在上报任免机构的同时要报干部监督机构审查,以便及时掌握干部任用信息,及时纳入监督管理。加强《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案例的查处力度,坚决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打击和制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把任用干部全过程置于严格监督之下。三是加强检验回查,做好事后监督。干部选得好不好,要从具体实践来验证,用选拔任用干部所表现和产生的导向性、适应性和业绩三个方面的效果来检验选拔任用工作。要通过干部任后跟踪问效、试用期测评考核和日常考察考核三种方法,走群众路线,查用人导向是否正确,查干部在工作中的适应性,查干部是否有新的业绩。凡是适应性差、无进取心、表现平庸、群众反响不好的干部,应及时取消试用资格,不予任用,切实把好干部选拔任用最后关口。对于选用导向正确、本人积极进取,但存在一定问题的,则以鼓励、帮助为主,采取谈话、谈话诫勉、岗位交流等多种方式督促改进,促其发展。

(三)讲究监督方法,突出监督效果。健全和完善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机制,对于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要重点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由于“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的特殊地位,是选人用人的“关键人”,其选人用人的作风,直接决定和影响所选用人的作风。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强化对“一把手”用人的监督,就是减少其在用人上的“垄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增强选人用人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加强集中领导,防止个人专断;要逐步推行巡视督察制度,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发现用人失误的,及时纠正;健全和完善对“一把手”选人用人权力的考核监督制度;推行“一把手”推荐责任制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责任制,从而使“一把手”选人用人的权力既得到应有的保障,又受到合理的制约。二是要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实效性。近年来,尽管干部监督机构建立了与执纪执法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信访举报制度等,掌握了大量的有关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但对这些信息的处理,还处在被动地服务于干部任用上,还没有主动地、及时地转化为干部升降去留的建议。要想使干部监督取得实效、干部监督机构必须大胆履行职权,“有为才能有位”,通过掌握大量的、全方位的领导干部现实表现的信息,认真加以调查核实,得出实质性的结论,及时、主动、明确地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干部的调整和任免的建议。对一些问题严重,情况紧急,不处理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干部监督机构有权提出诫勉,或移送纪检、司法机关查处。三是要由靠人为监督为主向靠制度和法规约束为主转变,增强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监督的法制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干部任用的具体操作程序,但目前,这种严格的操作程序还主要靠人为的监督来实施。因此,要把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对各级党委和任命机关选拔任用干部的操作程序上,加强对各个程序监督的强制性规定,即制度和法规约束。制定出各个环节的监督内容、方式、方法和处理意见,形成制度和法规,从而把监督渗透到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全过程。四是不断优化全程监督的方式方法。在全程监督的的方法手段上,既要继承传统,又要敢于创新;既要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核心作用,又要注重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调配合;既要加强干部选任程序的监督,又要抓好选人用人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方法和手段:一是要形成一个严密的监督网络,使监督具有普遍性和全面性。二是借助现代传媒手段,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是强化法纪监督。把司法监督纳入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立体监督之中,保证其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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