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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火:尊重和解放表达权——献给改革开放30年 
作者:[刘火] 来源:[] 2008-12-18

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之三权在此之前,已写入中国政治的官方文本许多年了。而“表达权”是此次新加。“表达权”的加入,显示了中国政治民主的伟大进步;“表达权”的加入,也拓展了中国未来改革开放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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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表达权”?2004年5月325次印刷的《现代汉语词典》里,只有“表达”一词,而没有“表达权”一词。连最流行的“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里都还没有这一词条。《现代汉语词典》对其“表达”的注释是这样的“表示(思想、感情)”。也就是说,在这部印数已近亿的词典里,“表达”就是表示思想或表示情感。而在我们的政治话语阈里,显然,表达不仅仅只限于对其情感和思想的“表示”,而有着比表示更宽泛的所指,譬如对某一事物的诉求,难道不是一种表达吗。更重要的是基于自由。基于这种表达,才有了对表达权利的规定。这样看来,在已有50多年的宪法里,对其是有表述的。正如 新近(2008年2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亲闻办公室印发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的白皮书中指出的,中国在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中有一条叫:“宪法和法律还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该条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这其实很清楚,“表达权”就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其言论、出版、集会等方面是可以“自由”地诉诸自己的想法和说法的。我们还看到,在《宪法》里,并没有规定这种“自由”有前置的条件或前置的约束。因为在《宪法》的官方文本中的三十五条全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说,公民的“表达”法的意义是“自由表达”,而不是附加条件后的表达。


 改革开放三十年,可以说是从解放表达权开始的。在精英阶层,1978年5月,在第二代中央领导的鼓励支持下,由年青的哲学讲师和中央党校一齐发起的那场至今都具有深远意义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随后的潮起潮涌开辟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元年纪元。为1978年年底的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所做的决定,提供了全国范围的思想基础和人民的愿景平台。在真理标准的大讨论中,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无论精英还是民众,把压抑了许久的不同想法,或者说压抑了许久的关于改变现状、追求新生的愿望心情地表达了出来。在草根阶层,1978年12月,由18户农民带头表达了对原来农村现状的不满,同时表达了只有通新的生产方式才能最终解放生产力的想法。今天我们再来看当时的那样一个可能要坐牢的表达是多么的悲壮(那张“契约”文书写有“如不成,我们干部宁断头也干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我们的小孩养活到十八岁”)。正是从高层到精英阶层再到草根阶层的这一合力,中国的改革才风生水起。直到今天,上半年的两会其期间,温家宝再次重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重要性。在下半年,中央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高度评价了农村30年的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和历史经验,同时高度肯定了“农民的首创精神”。什么是“农民的首创精神”?在我看来,就是由小岗村18户农民的对其农村的经营体制、经营方式所显的不同陈规的表达权。十七届三中全会再三说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那么怎样才算得尊重呢?从安徽和四川两省的历史看,就是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尊重农民的表达权。也就是说还原当时的历史就是:尊重农民的“大包干”;尊重农村抛弃“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找到了当时农村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方式,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从1979年到1984年短短的5年间,整个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正是有农村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才将“大包干”引入城市改革,引发、剌激城市的改革开放,从而启动并迅速加快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代进程。可以豪不夸张地讲:尊重和解放了农民的表达权,成了中国30年经济、政治以至于意识形态里最重要的事件和最富有革命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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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却看到的是,这种“表达”及对“表达权”的尊重在当下还不尽人意。一是渠道不畅,二是障碍多多。前者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严重时会衍变成对抗与冲突。“瓮安事件”和“陇南事件”,尽管有诸多原因诱发,但从事件的直接引发却是由于民众的“表达”不畅以及缺乏对“表达权”的“尊重”才引发的恶性事件。后者所说的障碍,包括“这不准”“那不准”,也包括“定指标”、“定性质”。我们的社会,当然不是一个想怎么就能怎么的社会(大约是没有这样一种社会的,“乌托帮”除外)。但是,“这不准”和“那不准”应在现有的法治环境和法制框架里来制定和实施,而不是出于某些部门、某些要员的一时一地或彼时彼地的“指示”。至于说到“定指标”(如按“信访”量多少来评判某地的政绩与稳定指数)和“定性质”(如一些地方动不动定为“一小撮”,动不动就是“谣言”等),那更是原来阶级斗争为纲时的惯性思维于今天的流蔽所致。至于说,我们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对“表达权”是讳莫如深的,造成的从思想和意识形态上的整肃,其后果早已不堪回首。


改革开放30年,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管理的运用方式(包括处理危机的方式)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自然,社会财富的分配与过去30年所发生的变化更让人瞠目结舌。价值多元、文化多元、需求多元。因此,其表达也应是多元的。精英有精英的表达,草根有草根的表达,工人有工人的表达,农民有农民的表达。即使就是精英内部或草根阶层,因其个人原因和所处环境的不同,其表达的诉求和方式也会不同。而我们看到的是,由于近20年的城市化进程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们社会的两大阶层即产业工人和农民(包括大量的农民工)却缺乏对社会事务真正有力的“表达”。中央的十七届三中会会的决定多次提及“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便于此。


“表达权”是宪法规定法给予每一个公民的法利,党的十七大将此庄重写进自己的报告是为了强调“尊重”表达权的现实意认和历史意义。我们知道,在一个公民至上而不是政府政党至上的政体里,公民的“表达权”不仅仅应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且,正是因为有了公民的表达权,政府才会在行政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听到公民的声音。一是纠错纠偏;二是不断回应诉求;三是让其表达成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良药;四是公民通过表达对政府社会事务的参与和监督。虽然我们也知道,不是每一个表达和每一次表达都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中国文化和政治传统里有“兼听则明”这样的元素,那么即使一些表达对时局、对发展、对稳定有着不良的作用。倘若我们就为此因噫废食,那很可能就会如我们曾经历过的“万马齐喑”再次降临。这显然不是进一步解思想和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所要看到的结果。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思想解放始,中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也一样应以解放思想为前提。而尊重和解放表达权应是思想解放的应有之义。当我们从中央到地方,从法治框架到意识形态背景,真正做到并一以贯之地解放和尊重公民的自由“表达权”,那肯定不仅对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会起到积极作用。更具当前的意义的是,会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的进程。道理不言自明:让中国的公民通过“表达权”的解放与尊重来实现“心情舒畅”和“生动活泼”的局面。让我们回忆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到1984年那时人民群众的表达吧。事实上,“表达权”的有无、“表达权”的充分与否、或尊重表达权的力度宽度,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现代化最重要的标识和考量。解放表达权、让表达权不只是官方的文本符号而应是公民的一种真正的法的权利,新一轮的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的内驱力才会在这样的平台上得到进一步的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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