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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军: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一)--序言 
作者:[张树军] 来源:[法制网] 2008-12-07

序言 

  

历史上法学有多种发展方向,世界上明确地已经形成几大法系。从内容上说,有宗教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在世界各国以大陆和英美法系为主流。宗教法系在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残存着,中华法系只是历史现象。在中国形成断代的中华法系文化基本上没有现实意义。但是作者在思索法学的科学性的问题时,发现中华法系的本质精髓并不是历史上的儒家法律传统,而真正是道学文化才构成了中华法律文化的真正精神支柱。同时还发现这种文化完全可以成为支持现代法治社会理论的东西。这种本来意义上的道德化的法治才是真正的人类的真精神。法的精神,法治的普世原理根基正是在次。这个发现深深吸引着我的探索。近20年来对《道德经》和《周易》的学习终于找到了用武之地。什么是法治?这个简单的基本的问题10多年来也一直是我想搞明白的问题。在《走向法治社会》中我做出了初步的回答和认识,但是法治的内在机理是什么?为什么需要法治?怎样实现法治?法治的运作机制到底是什么?当我发现了法的道德理念之后,一切豁然开朗。于是我首先完成了《法治之道》的写作,这是关于法治理论的最深层次的原理探索。然后,我发现法治的实践还需要有艺术的表达过程,这集中表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是简单的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的法律适用过程,执法有德。这种德性的实现才能体现法治的大道,所以我在下卷写作了《法治之德》。在下卷中,作者认为法学发展在人治化的国家是未独立于政治权力的,在现代法制国家,存在几大法系区别,而且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差别很大。即使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国家间意志的协调,破坏国际法现象时常存在,而且不能得到有效法制制裁手段。相应地法学也不是独立科学,从属于国家政治,这在任何体制的国家都没有本质差别。在国家内,存在着最高权力者不受法律制裁现象;在国际社会,霸权主义或者独裁国家破坏国际法不受制裁。法治信仰没有建立,法理没有约束力,法律制度不能统一,法学成为实定法的诠释,严格说来,这种学问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有统一的学术规范,哲学人文学问以及法学似乎还不是科学。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再到胡塞尔,都企图建立起自己的科学哲学体系。那么,法学更加有必要成为一门真正科学的知识体系。科学法学首先必须成为独立法学,从哲学和一般社会科学中独立出来,从政治体系中独立出来。其次,科学法学必须有基本的原理支持。最后,科学法学有统一的执法规范。这样,独立可学的法学可以建立起来,法治社会才能成为可以实践的现实的目标。

 

  在第一卷《法治之道》中,作者通过对《道德经》蕴含的法治思想的挖掘,使我们体会到道学思维的巨大原创性功能。即使现代法学思想的最基本来源都可以通过道学思维通畅地加以解释和发现。而且法学本质上与道遭遇,法学的真理就是要实现法治社会的现实化。法治有道,社会才有道,人类才最终统一,在这个前提下才有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世界的和平才能真正找到其母亲。这里我们不仅可以体会《道德经》的伟大智慧,还可以发现其科学的思维方法,运用于法学理论研究同样有效。法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人是理性的、也是非理性的,还有反理性的方面,只有将人看作与天地万物合一的整体,才能科学地看到人的真正本质。而这个过程是个体在人生实践中创生的,不是既定的,不是经验主义的或者教条主义的他人意志的强加过程。尊重每一个人的践行成果,每一个人划定的世界对他才是真实的世界。只有尊重独立的人格,才有发的理念的基础元素。这正是现代法治思想的目标。而《周易》为实践法治之道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方法。在这里再次看到道的思想在法治建设中的重大作用。 

 

  在第二卷《法治之德》中,我们看到执法不仅是科学的过程,在内部还有深层次的艺术,就是说,执法也有德。这种艺术就是执法之大德的体现。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这种德性,才能实现情理法的统一,达到执法的根本目的。使法与人乃至自然真正合一。法成为人类生活的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之信阳才有最坚实的社会基础。 

 

  通过探究法治之道和执法之德(也就是执法的艺术),我们可以体会完整的法治发展的基本原理内容。这样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的道德(不是伦理意义的道德)整体关系。法治之路,实际上就是人道之路,也是道德之路。正是在这种法治道德科学中,才有望实现世界法学的大统一,实现人类的和谐发展,实现世界的持久和平。 

 

  法治有道,法治有德,法治的现象有本质制约机理,这就是法治的道德观。这种道德化的法治是法治的精髓所在,也是法治社会得以在世界建立的前提。当然,这不是一种通常道德伦理意义上的法治社会,也许它具有绝对性的理念,但这种理念是相对绝对的,是个性化的,是真正意义上的人道的理念,符合人性,尊重天理人心。只有这种本来意义上的道德制约的法治才是科学的、真理性的法治,也是现实的,不是理想主义,不是历史主义,就是整体意义上的现实化法治。 

 

  法治社会是人类的理性社会的一种科学选择。在《走向法治社会》中,我们认为最广义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道路法治社会是一种常态社会,它可以避免极端化的意识形态决定的政治社会。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发展到政治社会,最后再发展到法治社会,这是一种进化趋势。当然,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理论模式,现实的社会可能是交叉并存的。那么法治社会的本质是什么?这问题我们在第一卷《法治之道》中予以尝试回答。法治之路如何走?第二卷讲的执法的艺术,进一步探索在法治社会中怎样实现执法活动的科学化和艺术化的统一,也许就是对法治实践道路的一种选择。

 

  法治的真正本质就是道德,法治的基本原理在道德理念中体现。通过法治之道和法治之德的理论探索,我们可以逐渐发现法治的基本道性原理以及德性原理,二者互补,整体上构成法治的道德原理体系。只有发现了这种法治的基本道德原理体系,才能为科学法学的建立奠定最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样,本书的基本目的也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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