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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寿筠:天-地-人:道-法-德 
作者:[陆寿筠] 来源:[] 2008-09-24
                                   一、问题的提出:法治还是德治
 
数千年来,法治还是德治的问题一直萦绕在中国人的脑海中。今天,这个问题再次成为中国政治关注的焦点。同时,当今世界的多种文化正在全球范围内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激烈程度相互碰撞。对于这样一个世界来说,法治还是德治的问题也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根据迄今为止的历史记录,西方的法治历史比中国更早,更悠久。而中国则是一个以漫长的德治历史闻名于世的国家,并且这一点被归功于儒家思想。当今国际金融垄断利益集团以法治的名义支配着世界,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批判者可能会被儒家所鼓吹的德治思想所吸引。然而,中国漫长曲折的历史实际上一再证明,儒家所宣扬和采取的以德治国方式——无论大国还是小国——都已经失败,而且如果用于治理当今世界的话,只会沦为掩盖垄断资本及其利益相关者恶行的帮凶,只会加速道德在更广泛范围内的沦丧。
 
人类社会仅仅是整个存在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要真正地理解社会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必须找到支配整个存在界的终极法则,这个存在界包括着自然(通常使用意义上的自然)和人类社会两部分,连同其各自内部的和彼此之间存在着的一切形形色色的互动关系。所有的社会法律和美德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都必须符合这种“终极法则”。要不然,法治(不公正的法律)和德治(虚假的“美德”)都不会为人类带来普遍的和谐与幸福。这种“终极法则”就是中国传统道家哲学所说的“道”。因此,我们首先必须讨论一下对“道”的理解及其所展现的世界图景。
 
                               二、“道”与动态整体世界观
 
1.“道”
 
“道”是中国传统思想所特有的一个概念,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对整个存在界之“道”的永恒或终极概括。这个囊括一切的存在界不是同“主观的”人类意识(精神)相对立、并且不以之为转移的所谓的“客观世界”(或“物质”、“终极实在”等等),而是包括“主观世界”在内的。整个“存在界”(“”)之“道”首先是作为“主观的心意识”与(在所有维度上都是无限的)“客观的他在”之间永恒不断的互动展现于人的眼前的,正如老子所说,“道生一,一生二,。。。
 
然后,上述 “”者之间的互动产生了如人类所认知的那个(在所有维度上总是有限的)世界或宇宙。这个“人化的”世界与上文所说的“整个存在界”,或“客观的他在” 并不是一回事,它仅仅是“存在界”的一种(不是全部)显现,是人类意识的独特而有限的认知之光所能够化现在自己眼前的那种显现。于是,“二生三”。人类的认知不仅能够认识人化世界的整体(“三”者之中的第三者),而且能够认识它的各个部分,即人类所能够区分的各个部分。于是,“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在无数的阴阳对偶中,上文所说的“主观心意识”与“客观的他在”之间的的永恒互动应是具有初始首要意义的阴阳关系,它界定和支配着处于永恒变化之中的万事万物以及人化世界的方方面面之间的其他所有阴阳互动关系。
 
如果上文对“道”的理解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话,那么作为适用于“一切存在”之永恒真理的“道”,作为涵盖着、又独立于人类意识的“道”,就不是人的理解能力所能够完全企及的。既然如此,那么,正如老子在2000年前所指出的那样,任何“可道”之“道”都不是“常道”自身(参见本文标题下面的第一句引文)。当然,这一判断也适用于上文对“道”的所有解释。因此,顺便说一句,一些西方人把中国传统的道家哲学视为“神秘主义” 就是可以理解的了。但是,不论是否是神秘主义,人类要想在当今这个充满危机的世界上生存下去,至少必须对世界之“道”具有某种近似的但必须是涵盖一切的全面理解。所谓“全面” 的意思是:这种“理解”必须包括对主体自身、即对正在试图进行“理解”的人类心意识本身的理解在内。当今对万物之道的主流解释,包括西方所谓的“自然法”话语在内,都是基于心物分立的二元论,因而也都是人类中心主义和原子论个人主义的解释,而并不是上述意义上的“全面”理解。这就是当代人类所面临的一切混乱的哲学思想根源。而上一段落所述说的对“道”的理解则包含着一种以“动态平衡多维整体”观念为特征的世界观,这种理解在笔者看来具有对一切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最大解释力。本文就是运用这种世界观来解释“道”与社会法律和个人美德之间的关系。
 
2. “动态平衡多维整体”世界观
 
在另一篇题为“当代全球危机呼唤东方智慧”的文章中,笔者将这种“动态整体”的世界观概括为下述三个方面:
 
(1)“整体性”,意即所有事物――从囊括一切的整个存在界到我们人类可以观察到的最微小的存在物,从整个人类社会到各种各样的人类群体到个体的人,从可触摸的具体存在物到想象中的抽象事物――每件事物都是由若干部分或方面组成的整体。这个整体不是静止的、或是机械的拼凑;而是具有――
 
(2)“动态平衡”,意即万事万物通过各自内部阴阳两面的对立互动,永远处于从不平衡到平衡、再由新的不平衡到新的平衡的变动之中。某一特定时刻的阴阳互动状况决定了“整体”的当下性质,它又反过来成为某个或某些更大“整体”中与其它部分互动着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既作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同时又是一些更大整体的组成部分”的两重性是所有存在物的特性。这种特性决定了所有事物结构的多层次形式,也为这个世界观的下述第三个侧面提供了基础——
 
(3)“多维性”,即所有存在物都是一个多维的整体,各自包含着各个层次上相互平行的组合成分之间(横向的)、以及属于不同层次上的组合成分之间(纵向的或斜向的)等多方向上的互动。
 
                                         三. 道生法,法生德
 
1. 天、地、人:存在界三大基本层次
 
基于上述对世界整体的观照,只有把“道”、“法”、“德”视为对应于人类眼中的存在界三大基本层次、即中国传统所说的天、地、人“三才”,才能正确理解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例如,中国“黄老学派”的第一经典《黄帝四经》就一再提到这三个层次。
 
2. 天道、地法、人德
 
”即是“天道”或整个存在界之“道”,是统御着所有自然规律、人类社会规则以及一切个人行为法则的总法则。
 
”,无论是成文法或习惯法,是支配着地球人类所有个体和各类群体之间一切社会关系的准则。这样的准则应该来自何处呢?《黄帝四经》第一章开篇第一句就说:“道生法”。这就是说,社会的法律只有符合“天道”时,人类社会才能成为一个人间“天堂”般的和谐与和平的社会,其中,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以合道之法为准绳得以经常的、切实的调整,从不断出现的不平衡走向相对的大致的平衡,因而所有人都能够近乎尽情地、自然地享受人生。
 
”体现了个人遵循“天道”的意识和行动。只有那些能够促进而不是损害所有人际关系和人天关系的和谐平衡的德行,如仁慈、正义感、同情心、宽容、谦虚、克己、智慧、勇敢、正直、勤奋和节俭等才能被视为真正的美德,这些美德也为一切文明社会所信奉。最高的美德应该是其中那些阴性品质和阳性品质的均衡统合,即以符合天道的方式相统合,这种统合体现在一切文明中所有久经历史考验的圣贤人物身上。只有具备这样一些美德的人物占据上风、并在社会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时候,这种法律才会符合“天道”,并带来一个人间“天堂”。然而,如果不具备这些美德的人占据上风、并把不公正的法律强加于天下,那么他们就是背离了“天道”,结果必然是打破了一切层次上的平衡,以至造成所有人际关系以至生态系统的混乱。可惜这是经常发生的情况,包括今日世界。只有当“天道”通过那些已经或将要领悟到它的人们之手,将上述那些背道之人赶出权势地位、并努力将“天道”应用于一切社会关系的时候,各个维度上的的普遍平衡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3.平衡的理想和不平衡的现实
 
上文所说的法律,即完全符合“天道”的法律,仅仅是一种理想的法律。在现实中,自从人类分化成为经济上对立的利益集团之后,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地区都很少实现过这种法律。现实的法律通常是由那些在经济和政治上拥有特权、在伦理上反对“天道”的少数人制定和实施的,因为: (1) 真正具有美德和智慧的人——即领悟到“天道”的圣人——总是很少,并且他们获得承认和权力地位的机会更是少之又少;这种状况即使出现,通常也属于偶然,一切都取决于运气,而且从不会持久;(2) 在人类历史的目前这个阶段上,总是有少数人为背离 “天道”的动机所驱使,抗拒一切顺应“天道”的变革;(3) 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也总是在为少数特权者谋利的意识形态影响下,摇摆于尊道和背道的对立潮流之间。当尊道的力量过弱、背道的力量过强的时候,社会法律就会背离“天道”,也即背离了被剥夺权利的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
 
最理想的稀有情况,通常出现在一次革命之后。那时,人民大众对曾经的不公正和腐败的惩罚在新掌权者的心中仍然记忆犹新,因此,新建立的法规往往不仅约束着普通的民众,而且也约束着掌权者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提倡“以德治国”就可能会加强法治的力量。可是,在较差或最差的情况下(更常见),即,权力的滥用已习以为常或无比猖獗,并且不存在有效的法律制约机制的时候,关于“德治”的说教只能沦为一块遮羞布,被用来制造幻想、粉饰太平。在中国的历史上,凡是关于“德治”的喧嚣最热闹的时代,必定是政治腐败和无法无天达到顶点的最坏时代。避免革命暴力或其他暴力的唯一途径是建立法治,建立一种比以前较符合“天道”的法治,就像中国古代黄老学派的改革家和西方近代初期资产阶级革命派所做的那样。在极端的情况下,无权无势的广大民众以“替天行道”的名义所发动的暴力革命就会成为无法避免的最后手段。不过,即使在这样一种革命成为必然的时候,建立法治,借以约束新的、总是处于少数地位的掌权者,也必须成为革命后的首要任务,以防止他们或他们的后继者成为新一代特权阶级,从而避免另一场革命。
 
简而言之,只要人们分化成经济上不平等的阶级,少数特权者就必然会强烈地抵制指向平等、公平、正义和权力结构的真正平衡的“天道”,把他们欺骗性的意识形态灌输到广大无权者的心灵之中。因此,少数真正的贤人,即使得到一些自觉的追随者的支持,他们也难以仅仅依靠各自分散的思想宣传和行动榜样来赢得多数群众、孤立少数恶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唯一的获胜之道就是把那些无权但已经觉醒的人们组织起来,通过改良或革命,争取建立一种能够体现“天道”的法律,一种能够有效执行的、能够无情地钳制所有腐败的权力滥用者的法律。对于那些因贪婪权力和财富而迷了心窍的人来说,“法教”是一种最有效的教育方式。只有当他们彻底孤立于公众的时候,说理的言语和道德的榜样才会稍微触动他们的灵魂。有些人自认为高高在上,不可一世,也确实一时间能够主宰着多数人的命运,有些人为了更多“实惠”的利益而宁愿去冒丧失道德美名的风险。对这些人来说,只有能使他们感受到切实苦痛的法律才能为他们打开道德忏悔和重生之路,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所有人们的一般道德意识。因此,正如黄老学派的一句经典格言所说:道生法,法生德
 
                               四、 法治之目标:多维平衡
 
如上文所说,社会的法律只有符合“天道”时,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以合道之法为准绳得以经常的、切实的调整,从不断出现的不平衡走向相对的大致的平衡,社会道德意识才能得到普遍的提高,人类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与和平的社会。正如任何社会本身也都是一种“动态平衡多维整体”一样,治理社会的法律也必须是一种内在平衡的多维体系。作为一种体系的社会法律,至少必须考虑到下列六个维度上的社会关系,下文并举例说明有些得到了或得到过法律的积极调节,还有很多方面尚没有得到有效的调节。
 
1. 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纵向关系)
 
这是一个社会制度内部诸多关键维度中最重要的一个。
 
现代民主国家已有法律规定被治理者(公民)有权选举、监督和罢免以其名义行使治理权的公仆。如果下文中,尤其是第2条 和第3条所列的社会关系或多或少趋于平衡的话,那么上述这些法律本可以有助于带来一种普遍的社会平衡。不幸的是,人类历史上很少出现这样的状况,这是因为各种形式的特权,比如封建时代或当今封建式社会中的“贵族”血统或“权贵”纽带,或者当今由资本主宰的国家中的超级金钱权力(基本上也是世袭的),严重干扰着名义上或形式上的“民主”政治程序。这种状况在当今世界无所不在,包括美国和其他的“民主共和国”,以及世界事务的管理。今天的世界哪儿都不存在可以被认为是符合“天道”(或者符合基督教基本教义)的“法治”,因而也不存在能被视为真正实行了“法治”的共和国。
 
然而,中国传统法家试图使政府(用于调节其他诸多社会关系)的权威与(由“社会功勋制”所推动的)公民主动性之间实现平衡的理论和实践,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仍然有助于我们抵制如下两种极端主义倾向:原教旨主义的自由主义和传统的权威主义,前者追求极端的所谓“小政府”,而后者则害怕和阻止与政府当局不合拍的公民主动性的发挥。
 
2.经济、政治上的特权者与无权者之间(横向和纵向)
 
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奴隶主与奴隶,欧洲中世纪和西藏解放前的封建领主或农奴主与农奴,中国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欧洲近代之前和初期的贵族与资产阶级,当代的资本家、经理人与蓝领、白领劳动者。
 
历史上和当代规定解放奴隶、农奴的法律(包括后来统一中国的秦国的法律),规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由其对于社会的功过、而不是由其门弟血统来决定的法律(秦朝的“社会功勋制”),规定大型企业由劳资共治(德国)、或工人有权罢工(许多现代国家)的法律,以及其他许多促进劳资权力平衡的法律,都是符合“天道”的。可是,从总体上来看,社会关系的这一方面在人类历史上从未达到过普遍的、较为持久的平衡,除了暴力革命或革命性改良以后的短暂时刻以外,不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都是如此。人类历史为什么一直充斥着连续不断的暴力、战争和许多其他形式的灾难和毁灭,而真正和平与和谐的“黄金时代”却是难得的例外呢?这就是原因所在。
 
3.社会经济关系模式与社会的政治、文化进程之间(横向与纵向)
 
自由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忽视了如下事实:经济领域中不平衡的阶级关系必然扩大到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从而使现代民主国家中形式上平衡的政治权力结构和程序失去了本来应有的良好作用,即实现实际上平衡的权力关系。然而,对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解读却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它所倡导的非民主(不平衡的)的政治权力结构和程序瓦解着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或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经济关系的民主(平衡)性质。在中国历史上,关于如何遏制有产阶级影响法律有效运作的腐蚀作用,如何防止这种腐蚀性影响打破了商人和农民之间应有的平衡的经济关系,法家的努力是较有成效的。
 
4.地域性社区或共同体(州、省或族群社区等)与民族国家共同体(作为联邦或更紧密的统一体)之间(纵向)。
 
这是一个重要的维度,尤其是在那些拥有广袤领土的国家。世界上目前存在着联邦制度(例如美国)、“郡县制度”(例如古代和当今的中国)等等。哪一种制度、哪一种权力分割模式更适合一个处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国家呢?这是一个需要根据该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加以研究、还要通过历史经验来验证的问题。但是,实现权力的某种平衡这一目标应该是时时处处都一样的。
 
5.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以及单个民族国家与全人类共同体之间(横向与纵向)。
 
在这两个维度上,当今世界是一个严重失衡的世界,都呈对后者(发展中国家、全人类整体)的意愿和利益严重不利的倾斜,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以平等与平衡的民主原则为基础的、得到所有民族国家的多边支持的国际律法、和一个更强有力的全球性的最高执法权威来加以规范、调节。
 
6.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之间(纵向,虽然这个维度越出了人类的范围)。
 
天人和谐的原则是贯穿整个中国历史的传统,包括道家、法家和儒家在内的所有主要思想学派都赞同这一原则。然而,近几十年来,西方式的掠夺性经济行为却中断了这一优良传统。
 
除了上述这些具有第一重要性的维度之外,还存在其它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横向上或纵向上)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调节,但相对而言,它们是属于第二位或第三位的了。
 
                              结语:尊道还是背道?
 
上面提到的几乎所有维度上的社会关系,包括第一位的和第二、第三位的,都是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儒家和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社会和法律理论和实践都无视其中许多关系的群体、阶级性质,而把它们分解为仅仅是个人之间的原子式关系。结果,不论是在以前还是在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未能按照“天道”所要求的动态平衡方式来处理大多数群体关系。
 
如果我们人类一如既往坚持拒不遵循“天道”,拒绝调节一切社会关系,尤其是上述提到的最重要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那么“天道”照常运行,时时处处无一例外,照常迈向一种普遍的平衡,但是我们人类将越来越多地会通过遭受各种灾难的形式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全人类的灭亡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遵循天道还是背弃天道?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必须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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