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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寿筠:“自发”与“建构”是完全对立的吗 
作者:[陆寿筠] 来源:[] 2008-07-24

编者按:这是作者两年前针对国内一股追捧某洋人“大师”鼓吹“自发秩序”、为全盘西化鸣锣开道、或作辩护的思想逆流,发帖于价值中国网站作者专栏的一篇短文。近来发现一些西方学者将自由放任主义与中国道家的“无为”挂上了钩,还以“自由放任之道”(The tao of laissez-faire)为题认真地阐述了一番。这些学者之所以误读的一个原因是西方译者对老子《道德经》中“无为”、“虚极”、“静笃”等用词用直译法造成的误译。但是我们国内学者虽然不应该有语言问题,但也有作同样的“直读”而将“无为” 错读成自由主义的概念。“无为”与“有所为”(或曰“为无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牵连到“无为”等词的翻译问题,需要一篇大文章才能说清楚。但这跟“自发”与“建构” 之间的关系,在深层次上的哲理是一致的。所以暂且将此文重新发表出来,作为对已成过街老鼠、但不甘退隐的自由主义西风的再一次回击。


    其实,实际社会生活的秩序是充满着“自发”,也充满着“建构”的。如在没有机动车的时代,或某些不通车辆的街道上,众多行人所呈现的秩序,当然是一种完全自发的秩序,一般不需要任何预先建构的交通规则来加以规范。即使两人迎面走近,也是依靠自发的互让道德和自发的步子估测来避免相撞。但在人车并行的马路上,就必须预先建构某些交通规则,否则定会事故频频。尤其在繁忙的十字路口,还需要预先建构的红绿灯来“指挥”。如若没有任何“建构理性”,能行吗?

    当然,建构必须以自发秩序为基础,即使有了建构也不能全部取消自发而事事时时依靠建构。即使有了交通规则和红绿灯的规范、“指挥”,仍会有很多千变万化的情境,是交通规则和红绿灯的设置者所无法预先完全估计到,或无法预先完全加以规范的,也就是仍然需要行人或司机自发的互让道德和自发的情境估测,才能完全避免相撞事故。这就是所谓“理性的有限性”,或建构理性的局限,也就是唯理主义之所以不能成立的事实依据。

    而且,从交通规则之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规则之建构本身就是人们的一种“自发”行为,也就是说,并没有一种外在于“人们”的力量在强逼人们去建构那些用以约束自己的规则,而是由于人们“自发地”感到需要某种交通规则才能安全地出行,才去建构此种规则的。或者说,建基于人们自发需要的、通过某种与人们的自发要求不相矛盾的合理途径形成的、与不受建构规则限制的其它自发行为相辅相成的、最小限度的建构,本身就是社会自发秩序的一种展现,是社会自发秩序的一个有机部分。那种将建构秩序与自发秩序完全对立起来的机械论说法是不符合社会秩序形成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的,是经不起推敲的。如果坚持这种对立,那将是有害于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的。

    上述例子所说明的道理,也可以广而推之用于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总秩序的演进过程的观察和分析。当然,任何类比都有其局限性。交通规则的建构只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是为了消极的防范。而伸张社会总秩序的自发性,同时肯定必要合理建构与自发秩序的一致性,乃是为了从根本上伸张、实现、保障人们最大限度的的自由民主权利,促进人们最大限度的全面发展和最高程度的社会福祉,所以是一种完全积极意义上的主张,有其更深远得多的意义。

    诚然,在现实生活中,某种特定社会秩序或规则的建构可能仅仅是出于少数人或某些利益集团单方面的“自发”意愿和制作,而对于其他人、甚至大多数人则并不是“自发的”,而是从自身以外被强加于自己头上的。那么这种建构的确是与社会自发秩序相对立的、不相容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建构是应该、而且可以出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自发意愿、由社会全体成员自发参与实现、因而成为社会自发秩序的一部分的。
而且,社会秩序建构的规则和程序(即政治体制)本身的演进过程(从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到形式民主、到将来的实质民主,也就是从完全与大多数人的自发意愿相对立、到较少对立、到更少对立、到最少对立或近乎一致。。。)就应是社会总秩序历史性自发演进过程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这就是说,例如,无论是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去阻挡经济政治民主化的进程,还是从外面将某种“民主”模式强加于一个社会,都是与社会秩序自发演进的历史总趋势相对立的。只有像这样的“建构”才是与“自发秩序”相对立的,因而是要不得的。

    要判断某种“建构”主张是与社会自发秩序相一致还是相对立,关键在于对社会实情,即对社会大多数人的自发意愿,的探析和确认。如果能通过某种“程序”,让人们的自发意愿直接地表达出来,并有效地集中起来成为某种统一的意志,那当然最好。但这种“程序”也是需要“建构”的,不经有意识的设计和推行,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的。一旦“建构”成了,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检验、改进即重“构”。显然,那种离开对于社会实情的分析,笼统地、一概地否定、反对“建构”,反对“设计”、“计划”、“干预”,将其称为“过度迷信理性”,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1〕

    总之,有限的、“合理”的“建构”是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建构”是应该、也可以与社会自发秩序相一致的。而使其“合理”、“一致”的关键是建构过程必须是真正民主的,即是实质民主的,而不仅仅是形式民主的。在当今时代,当今世界,实质民主必须从基层企事业单位做起。〔2〕在当下的中国,则必须从那些名义上“国有”的大企业开始做起。〔3〕正如此文开头说到,街上行人,乃至红绿灯下的车辆,都必须依靠面对面的、自发的互让道德与自发的情境估测才能避免迎面相撞一样,只有从面对面的民主开始,以及以此为基石的、而不是架空的代议民主,才是比较靠得住的、比较不易走样的、真正的民主。这样的民主建构才是与社会“自发秩序”本义相一致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建构(即经济政治体制变革方案的设计、和一切法律、政策的形成、执行、和社会公仆选拔、监督、罢免)程序(也是一种“秩序”)的建构!

2006611日首发于价值中国网本人专栏
                                           
注:

〔1〕如见之于价值中国网站的《答蔡厉先生|——人类行为双方的相互作用就其性质来说是与一切计划性不相容的》一文。
〔2〕参见笔者《试论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矛盾(一):政治话语的抽象平等与经济权力的实际不平等(上)》、《沙丘陡坡上的民主楼架 -- 试论西方民主(一):政治抽象平等与经济实际不平等(下)》等文。
〔3〕参见笔者《谨防官僚垄断资本的形成!!!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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