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法家研究
翟玉忠: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与秦汉社会功勋制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08-07-14
    在2008年年初武汉举行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副所长徐景安先生问笔者,既然历史证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已经流于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为什么还要讲社会功勋制。我当时的回答是:此项研究的重要意义恰恰在于,秦汉社会功勋制没有流于平均主义,而是实现了按照一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分配有限的资源,它对当代社会仍有巨大的借鉴作用。
 
         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原则是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经历列宁的进一步阐释,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分配社会资源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开始设想资本主义私有制灭亡后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分配理论。首先,马克思将社会总产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补偿已经消耗了的生产资料,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用于消费,用于消费的产品将按照劳动时间在生产者中间分配。“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
 
    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特别提到,同共产主义按需分配比较,社会主义阶段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还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仍有其缺点,因为按劳分配原则默认了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由于各个劳动者在体力或智力上存在差别,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不等,又由于劳动者赡养的家庭人口数量不同,因此,社会把劳动这个同一尺度应用于不同的劳动者时,就会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劳动者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马克思说按劳分配所体现的这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平等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
 
    马克思似乎没有注意到社会作为一个复杂巨系统会产生分层的“物理学性质”,而是过于强调结果的平等,并把结果的不平等同资产阶级权利联系了起来,而不将它看作高度组织化、复杂化的社会发展进程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没有想到的是,在二十世纪诸多民族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平等权利会蜕化为社会主义社会资源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直到最近,古巴才取消平均工资制,允许根据工作表现向劳动者发放奖金。古巴劳工部副部长马图说,自1959年革命成功以来至今所实行的工资体制已经不再适用,因为“没有奖惩的制度是有害的”。在新制度中,工人如果完成所要求的指标,至少应当获得5%的奖金,而且工资不应当封顶。 而作为经理人员,如果他负责的团体增加了产值,他可能会获得30%的奖金。(中新网2008年6月12日电,http://www.chinanews.com.cn/gj/ywdd/news/2008/06-12/1280113.shtml)
 
    中国的情况与古巴有相似之处,1949年解放后最初几年,党政干部和解放军官兵实行供给制,到1955年才普遍改为工资制,按苏联模式,在工人中实行八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在国家干部中实行各种级差的工资制度。直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这种情况才有所松动,进入八十年代工资改革才正式展开。1978年3月28日邓小平就指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政治态度也要看,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要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必须是严格的、全面的,而且是经常的。各行各业都要这样做。今后职工提级要根据考核的成绩,合格的就提,而且允许跳级,不合格的就不提。”(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01页)
 
    那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为什么会成为平均主义原则呢?邓小平在这里看的很清楚,就是没有考核和奖惩制度,工资大体和级别走,级别又大体按工龄走,干好干坏一个样——这里劳动时间似乎成了唯一的分配尺度。
 
    秦汉的社会功勋制不是这样,每项工作不仅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劳动时间(劳绩)也不是惟一的评级标准,比如能抓捕从诸侯来为间谍,斩首敌人,就会拜爵一级等等——整个秦汉社会组织都按照一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组织起来,其核心是爵制。
 
             秦汉社会是按照社会功勋制度组织起来的
 
    世界上很少有学者注意到秦汉社会是按照社会功勋制度组织起来的,在当时的社会里,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主要不是取决于他的政治地位、物质财富,而是取决于他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是用爵制来体现的,所谓“爵以功为先后,官用能为次序。”(语出《汉书·外戚恩泽侯表第六》)爵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出生的继承一直到死后的葬礼。
 
    通过对考古文献和历史文献的研究表明,秦汉人在登记户口时,是按(郡)县、里、爵、姓名、年龄的顺序。日常生活中爵比我们现代人的学历和职业还重要。在正式场合,也要按县、里、爵、姓名的顺序记名。公元121年许慎之子许冲向朝庭献其父所著《说文解字》时开篇即说:“召陵万岁里公乘,草莽臣冲,稽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这里的召陵万岁里是今天的河南省召陵区姬石乡许庄。
 
    日本著名史学家西嶋定生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注意到中国秦汉的社会秩序与中世纪的欧洲迥异,二者不能用“封建社会”一词概而论之。不同于欧洲封建社会那种层层封建领主模式,秦汉的基本社会秩序是按二十等爵制形成的,皇帝在这一秩序下对农民直接实施支配和管理。秦汉的爵也不同于欧洲封建社会那种贵族爵制的位阶(the rank of nobility),一般庶民都被赐爵。在《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一书的结束语中,西嶋定生总结说:
 
    “上自皇帝,下到编户之民,全都编入了同一爵制秩序之中,因此,就可了解,天子也是爵位这层意思。那么,正是这种与国家秩序相符合的爵制秩序,才是由皇帝施行的个别人身支配所由成立的场所,这种支配的性质及皇权的性质,也由这种秩序结构的性质所规定,我们于是指出了像通常所认为的把秦汉帝国的皇帝片面地理解为专制君主,是不正确的。”(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中华书局 ,2004年10月,每555~556页。)
 
    中国学者在研究汉代政治选举制度时,也意识到以前认为汉代选举制度的核心不可能是察举制,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蒋非非在《汉代功次制度初探》一文(载《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中指出,《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了西汉后期官吏的确切人数,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支庞大的队伍是如何维持自身规模与规范内部流动的呢?自古及今,学者多将察举征辟制作为汉代主要的仕进制度,然而,如果我们将“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作为考察的对象,就会发现一些长久以来被忽略的重要问题:首先,岁举孝廉最多时228人,茂才(秀才)20人,中都官察廉吏30人,三科合计不到300人。也就是说,每年只有占官吏总数2‰的人被举,那么汉代政治系统中肯定还有另外一种更重要的制度存在,这就是功次制度(即社会功勋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卜宪群研究员在研究了1993年江苏省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汉墓出土的《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后发现,《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所记载的东海郡109个长吏升迁原因中,有73人是因“功”而升迁的,又有11人是因捕群盗或捕格不道者升迁。卜宪群在《也谈<尹湾汉墓简牍>的性质》一文(《史学月刊》,2000年第5期)中同样指出:
 
    “关于汉代的仕进制度,过去我们大多以察举制来概括,即官吏以各种科目入仕,再以各种科目升迁,而对文献和汉简资料中大量出现的‘功’、‘劳’、‘功次’等记载重视不够。已有学者指出‘绝大多数汉代官吏终其一生与察举无缘,……察举制度之外,还有一项仕进制度左右着十几万官吏的命运’,这就是功次制度 。日本学者大庭修在《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中也认为‘即使在汉代,只要官吏常年进行工作,即使没有能力也可晋升高官,这是一种制度’,他讲的也是指功次制度。因此,东海郡长吏广泛因‘功’而升迁的实例,佐证了上述观点,补充了文献记载的不足,证明了‘功次’制度的确广泛存在于汉代官僚队伍中,并且是汉代官僚晋升的一条最主要的途径 ,汉代大部分官僚一生的政治升迁所依赖的是功次,而非察举。”
 
    现实操作层面,社会功勋的考核确定是极为严格的,其细致甚至超过了现代人的想象。
 
         现实生活的社会功勋制
 
    在秦汉以社会功勋为基础的社会中,考核和奖惩制度明确,而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一点。奖的手段除了拜爵、还有增加劳绩和物质金钱奖励等等。比如从居延汉简《北边絜令》中我们看到,边郡军吏的劳绩是一日当一日半,每月记劳四十五日(原文:“北边挈令第四,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 ),显然这是因为边郡生活危险艰苦的缘故;罚的方式也很多,如剥夺爵位、罚金、记过(负算)等等。
 
    汉律规定,每年秋天进行射箭大会试,这是军士功绩考核的重要方面,参加者发矢十二,中六矢为达到标准,每多中一矢,即赐劳十五天;反之,每少中一矢,则夺劳十五天。 过期未参加会试者,必须补射,并计劳上功。居延汉简中有如下两条:
 
    □弩发矢十二,中[此字上“巩”下“巾”]矢六为程,过六若不[此字上“巩”下“巾”]六,矢赐、夺劳各十五日。(相似条目还很多,如: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长、蓬隧长常以令秋试射,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
 
    吞远候长放昨日诣官上功,不持射具,当会月廿八日,部远,不及到部,谨持弩诣官射。七月丁亥蚤食入。(相似条目:临木候长□,昨日诣官上功,不持射具,□会□□□□□□远,不及到部,谨持弩诣官射,七月丁亥蚤食入。)
 
    尽管目前已经发现有关秦汉功勋制的大量资料,但中国学者仍缺乏详尽的研究。这里我们仅以汉初《史律》为例,说明社会功勋制的一般特点。
 
    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初墓葬中发现了久佚的汉律。其中《史律》是关于史、卜、祝的考试、选拔及任用的法律,学童学习三年后,由师傅带领参加考试,中央的学生到奉常所属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学童到郡守处考试,达到一定标准才算过关,成绩优异者有奖励,对于学童考试不合格者,学童本人受责罚,师傅要承担连带责任、罚金二两。上面说
 
    “卜学童能风(讽)史书三千字,征卜书三千字,卜九发中七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処 (?)。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缺,试脩法,以六发中三以上者卜之。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大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不入史、卜、祝者,罚金四两,学佴二两。”
 
    关于教师的信托责任,秦律中有相似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有“除吏律”,上面说,驾驺(为官长驾车的人)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罚负责教练的人一盾;驾驺本人应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原文: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繇[徭]戍。)
 
 
    从教师到官员,从养牛者到造箭者,秦汉时代所有人按对社会贡献的大小(爵等)分配资源,张家山出土的汉律中《户律》、《置后律》、《赐律》、《传食律》等律法中规定甚详,不再详述。这里仅列出对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田和宅)的分配数据供感兴趣的读者参考,文中的爵等是按从高到低排列的,等级越高社会财富的分配越多: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
 
    综上所述,在承认社会系统层级结构的基础上,按对社会贡献大小分配有限的资源,是秦汉社会功勋制的典型特征。这一制度既没有陷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弱肉强食的野蛮,也没有沦为僵硬低效的社会主义平均主义——社会功勋制是一种形式上不平等,事实上平等的社会新秩序,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实现自己的价值。用秦相李斯少时的话说,那是“布衣驰鹜之时”。(语出《史记·李斯列传》)
 
    随着中华民族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的儒化,社会功勋制到东汉渐渐退出历史舞台,从王符(约85~约163)《潜夫论》和王粲(177——217)《爵论》中我们还能看出当时精英阶层对社会功勋制崩溃的担心。王符在《潜夫论·考绩》抨击东汉时政指出,普通行政官员不思为社会立功勋,乃至犯法欺民;高级官员不能考核监督下级,社会不安;谏议之官不能直谏,察举所选官员非其实,导致富人和有权力的人翻云覆雨,吏制混乱。王符说:
 
    “今则不然,令长守相不思立功,贪残专恣,不奉法令,侵冤小民。州司不治,令远诣阙上书讼诉。尚书不以责三公,三公不以让州郡,州郡不以讨县邑,是以凶恶狡猾易相冤也。侍中、博士谏议之官,或处位历年,终无进贤嫉恶拾遗补阙之语,而贬黜之忧。群僚举士者,或以顽鲁应茂才,以桀逆应至孝,以贪饕应廉吏,以狡猾应方正,以谀谄应直言,以轻薄应敦厚,以空虚应有道,以嚚闇应明经,以残酷应宽博,以怯弱应武猛,以愚顽应治剧,名实不相副,求贡不相称。富者乘其材力,贵者阻其势要,以钱多为贤,以刚强为上。凡在位所以多非其人,而官听所以数乱荒也。 ”
 
    从公元二世纪到公元二十一世纪,社会功勋制离中国人的现实生活已经太久。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已经遇到巨大发展障碍的今天,社会功勋制——这一成就中华文明大黄金时代的伟大制度终将走出历史学家的书斋,造福于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及人类社会!

相关文章:
·翟玉忠:六经——中华文明的顶层设计
·翟玉忠:《大学》“德本财末”思想的时代意义
·翟玉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译序
·翟玉忠:读余云辉博士《关于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探讨》
·翟玉忠:不能脱离中华文化背景理解《大学》三纲及“定静”
大六经工程 |  国学网站 |  香港中国文化研究院 |  联合早报网 |  时代Java教程 |  观察者网 | 
环球网 |  文化纵横网 |  四月网 |  南怀瑾文教基金会 |  学习时报网 |  求是网 | 
恒南书院 |  海疆在线 | 
版权所有:新法家网站  联系电话:13683537539 13801309232   联系和投稿信箱:alexzhaid@163.com     
京ICP备0507368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