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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铁会议与义利主义法思想确立问题刍议 
作者:[佚名] 来源:[] 2008-06-11

在两汉四百余年的历史中,有三次重大的民主议政会议。即盐铁会议、石渠阁会议、白虎观会议。但无论从规模还是从效果上讲,后两次会议的影响都远逊于盐铁会议。学界对于这一重要历史事件的关注由来已久,其中也不乏象郭沫若[1]、 王利器[2]、马非百[3]、冯友兰[4]、侯外庐[5]等大家的精辟论述,因此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从法律特别是法思想的角度上对盐铁会议的研究目前尚属空白。此外,最近学界对义利主义法思想相关问题的探讨十分活跃,本文将围绕盐铁会议的法律意义及义利主义法思想的确立时间这两个问题做一粗浅论述,如有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教正。
 
 一、盐铁会议的法律意义

(一)盐铁会议的法哲学意义。

如果我们站在中国法哲学演变发展历程的高度去看待盐铁会议的话,就不难发现,实际上盐铁会议是自春秋以来延续数百年的中华法律哲学大论战之绝唱。纵观中华法系的发展脉络,春秋战国时期是其重要的萌芽阶段。本阶段产生了大量的原发性法律哲学思想并作为诸子百家哲学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表现出来。正因如此,诸子之间的哲学辩论成为了此时中国法律思想界相互之间交流的主要形式,同时也开启了中华法律哲学大论战的序幕。随着国家的趋向统一,各家学派之间通过大量的论战逐步加快了融合的步伐,从春秋时的百家争鸣发展到战国时的九流十家,最后形成了秦汉两朝儒法对峙的整体格局。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原发性法律哲学思想也逐渐向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形成了儒家法哲学思想与法家法哲学思想。

自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后,儒家法哲学思想逐渐成为主流,但以桑弘羊为代表的一批法家学者仍坚持法家法哲学思想,两者间的争斗时断时续。通过盐铁会议,两家法律哲学思想开始走向了融合之路,逐步形成了义利主义法哲学思想亦称经学儒家法哲学思想,并最终确立了其在中国法律思想中的正统地位,中国法哲学领域的争论焦点也从以前的儒法之争过度到了儒家内部的门派之争。这种变化在两汉三会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从时间上看,三会中盐铁会议最早,而且通过对时人桓宽编著的《盐铁论》的记载情况之研究,可以断定它是三会中唯一仍然以儒法之辩作为争论主线的会议。其后的石渠阁会议虽因其记载专著《石渠议奏》的佚失而使今人不能窥其全貌,但从《通典·礼》中尚存的相关断片引文中,我们可以肯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辩“五经”同异。通过这次会议,皇帝从儒家庞杂的理论中挑选出了适合自身统治需要的成分,并且将其作为正统说法颁行于世。显然这次重要的中央会议与法家毫不相干,这充分说明自盐铁会议结束之日起儒法之辨就已经宣告终结,同时中华法哲学大论战也正式结束。而东汉时的白虎观会议则旨在重整为王莽打击的今文经学,以皇帝之权威,法典之形式,制定经学的标准疏释,属于儒家今古文学之争的范畴,实则与石渠阁会议一脉相成,是儒家内部各学派正统之争的延续。因此将盐铁会议作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是十分妥当的。 
 
 在这里,我们还有必要明确两个重要的问题。其一,法家法哲学思想丧失官方正统地位的时间。从商鞅变法开始,法家的法哲学思想便以正统法律思想的面貌出现在中国法律思想的舞台上,但对于它何时丧失这一地位的问题,学界的看法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这一时间应该与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文化政策的时间相吻合。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政策的表述上看,这种说法似乎不无道理。但当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审视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时就会发现这一政策的纲领性色彩似乎更浓。事实上,统治阶级上层在“罢辍百家”国策的执行上远没有“独尊儒术”来的彻底。换言之,当时的政府只是倡导儒家学说,而儒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远未达到垄断的程度。武帝时中央政府的官员构成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时任史官的司马迁“论大道,则先黄、老而后六经” [6]受道家思想影响很深;而自幼入侍汉宫,长大后长期把持西汉政府财政大权的桑弘羊则是坚定的法家思想代言人。更重要的是作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倡导者的武帝本人也被史学家评论为“内儒外法”,这也就是说终武帝一代,法家思想至少仍应居于官学的地位。由此可以推断作为法家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家法哲学思想至少在武帝时期仍应居于主流正统地位。笔者认为真正终结了法家法哲学思想官方正统地位是盐铁会议而非其他。如前所述,盐铁会议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次儒法争鸣。换言之,法家思想是在这次会议上最终丧失了其正统地位,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哲学地位。此外,依据《汉书·霍光传》记载:“燕王旦自以昭帝兄,常怀怨望,及御使大夫建造酒榷盐铁,为国兴利,伐其功,欲为子弟得官,亦怨恨光,于是盖主、上官桀及弘羊皆与燕王旦通谋”。安作章先生在论述桑弘羊死于通谋燕王谋反一事时,也曾经特别指出,“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个问题,第一,桑弘羊的谋反恰恰在盐铁会议的次年;第二,谋反事件告密的又是发起罢除盐铁的杜延年,而延年因此有功,封为建平侯,并擢为太仆右曹给事中,其间蛛丝马迹不难寻绎”[7]。由此可见,桑弘羊之死与盐铁会议有很大干系。笔者认为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位著名的法家思想的代表者因盐铁之辩而亡身,起码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法家法哲学思想失势于此。
其二,盐铁会议后法家法哲学思想被取而代之符合历史发展的主流趋势。法家法律思想本身有其不容忽视之短,已经不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家思想最大的特点在于急功近利,以君利为义,它主张为实现君利而不惜任何手段。在封建制度刚登上历史舞台的时候,这一理论既迎合了封建君王希望强化君权的主观愿望,又满足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并以其残酷与高效的方法为封建制度的确立扫清了障碍,可谓是居功至伟,功不可没。但是这种只重君利而忽视民生的思想长期执行下来便有如偃苗助长一般,会逐渐导致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陷于混乱,并最终将其服务的帝国引向灭亡,秦朝的乍兴乍亡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因此从西汉初年开始,统治者以暴秦为鉴转而以黄老术治国,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8],并宣扬“约法省禁,断狱从轻”的新型立法执法理念,废除了一些严刑苛法,如诽谤妖言法、妻孥连坐法等。但由于这一转变是以削弱君权为代价实现的,使得西汉初年在经济高度繁荣的同时,国家政局却始终不稳,内忧外患频仍不断。雄才大略的汉武帝为了改变这一情况,从其即位之始便首先由治国方针上入手弃黄老而用儒法既而逐步推行了一套大胆果敢的改革政策。在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依笔者愚见,武帝时期的政策特点正如皮锡瑞先生所言:“武帝、宣帝皆好刑名,不专重儒”[9]。所以他的执政理念概括起来应该是法主儒辅,而并非是独尊儒术。这一点在当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上体现的尤为明显:汉武帝登基后便一反文景时期“约法省禁”立法理念,制定的法律严密烦苛,律令多至“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10]的局面;通过“左官律”、“附益法”、“推恩令”等一系列行政法律的执行,使诸侯王居其国而不治其民,仅拥有征收衣食租税的权力,加强了中央集权;他还继承了西汉初年多种迁徙豪强的民政法律措施,强行将关东豪强迁入长安,“内实京师,外销奸猾”,做到“不诛而害除”[11];在执法者的选任上重用象郅都、王温舒之类的酷吏;而其着力推行的经济法政策则将法家法律思想体现的淋漓尽致,先是通过改革币制将铸币权收归国有,而后又制定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经济法律政策,以限制打击贵族与百姓的的经济利益为代价,大幅度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暂时解决了由于战争和奢靡造成的困难,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经济实力。将这些史实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口号相联系我们不难得到一个结论,即武帝是一个打着儒学仁义之旗帜,行法家集权之实的政治家。正因如此,在武帝执政末期,法家强权政治的恶果再次暴露了出来:对匈奴的战争难以维继,各地的农民起义不断,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激化酿成巫蛊之祸,所幸武帝及时认识到这一危局,发轮台罪己诏,才使得汉家百年基业未至倾覆。昭宣时期统治者深刻认识到了法家法哲学思想在治理国家时的负面作用,最终借盐铁会议之机使法家法哲学思想正式寿终正寝。纵观法家法哲学思想这一发展过程,应当肯定他的灭亡是顺应时势的。 
  
 (二)盐铁会议的法律思想意义。
 
在盐铁会议中由于对阵双方法哲学理念的不同,使得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大异其趣,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针锋相对的论争。
 
首当其冲的是礼法之争,争论焦点则是管理百姓应该德主刑辅还是应该重刑治民。以桑弘羊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主张重刑治民。他们以人性本恶的哲学出发点认为“礼不足以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12]。儒家代表贤良文学则主张以秦朝重刑治国却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为戒,行教化,施仁政,重视教育人民,以期“教成而刑不施用”[13]。

另一个争论话题是治理国家时应该以人为本还是以法为本。桑弘羊等人坚持法家传统上“以法为本”的治国方略,认为“无法势,虽贤人不能以为治”[14]。贤良文学则反其道而行之,极力宣扬“有治人,无治法”的观点,强调人的因素在治国中居于主导作用,即所谓“法势者,治之具也,得人而化”[15]。

第三个争论点是在立法、司法、执法原则上的对立,桑弘羊等人坚持主张立法严密、司法严格、执法严厉,认为“少目之网不可以得鱼,三章之法不可以为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16]。他们要求继承始自商鞅的重刑主义思想,公然强调“盗伤与杀同罪”,主张轻罪重判,对此桑弘羊在盐铁会议上曾有过专门的论述,他说:“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固非众人之所知也。”[17]同时他们积极主张继续实施株连刑,还为株连刑的立法提出了系统的依据,认为“一室之中,父兄之际,若身体相属,则一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候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18]。只有实施株连刑,不轨之徒才能“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贤良文学则崇尚宽法简约,认为“法约而易辩,求寡而易供。是以刑省而不犯,指麾而令从”[19],“德明易从,法约而易行”,“王者立法,旷若大路”[20]。贤良文学强烈反对刑罚畸重,认为当时法律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盗伤与杀同罪”的用刑过重,提出“深之可以死,轻之可以免,非法禁之意也。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21]的看法。在反对严刑峻法的同时,特别主张在执法量刑中要“原心定罪”,也就是强调以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作为对他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提出了“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22]的过分突出司法官吏主观判断的观点。他们强烈反对株连而主张亲属相容隐,认为“今以子诛父,以帝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反诛无罪,无罪者寡矣”[23]。 
  
 第四个争论点是义利之辩,尽管桑弘羊一派与贤良文学的义利之辩是盐铁会议中贯穿始终、关乎全局的一个思想基调,但是最鲜明地体现这种分歧的则是在孝养父母问题上的辩论,辩论的内容后来被桓宽整理在《盐铁论·孝养》一篇,辩论围绕的基本问题是:孝养父母是应该重物质还是重礼义?文学首先说,孝养父母不一定尽供肉食和丝衣,以自己所有尽力而为就算尽孝了。拿孔子的话说,只知道用鲜衣美食奉养双亲,而不知道敬以礼义,又与饲养动物有什么区别呢?所以最大的孝是顺从父母的意志,其次是对父母常有笑容,最后才是供给父母生活所需。只要礼义周备,物质供给不充分,亦可称为孝。《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礻龠祭。”所以富贵而无礼,不如贫贱之孝悌。好家庭不是指积累财富多少,孝双亲不是有鲜美肉食,而是和颜悦色,顺承心意,言和行符合礼义。桑弘羊一派反驳说,70岁以上的老人非肉不饱,非帛不暖,所谓孝子每天都用丰美的食物来奉养双亲,用轻暖的衣物来养护双亲的身体。礼不是空虚的,必须有它实在的内容,然后才能成为礼义。与其礼有余而供养的东西不足,宁可供养有余而礼不足。有人恭敬地奉上酒爵,但盛的是水;父母升堂高坐,送上的却是难咽的粗粮,礼义虽具,并不可贵。贤良文学则认为,君子重的是礼义,小人才贪图供养。把人随便呼唤来,扔给他吃的东西,连乞者也不吃。若不符合礼义,即使美味食品,君子决不肯吃。

最后一个争论点则集中在对于法律发展观的认识问题上,桑弘羊等人坚决反对经学儒家提倡的天人感应的神学法律观,认为灾异天降与人事毫无关系。他说:“灾异之变,夭寿之期,阴阳之化,四时之叙,……何所本始,不知则默,无苟乱耳”[24]直接驳斥贤良文学的灾异“谴告”之说,认为天有水旱,岁有丰歉,是“天道然”,“禹、汤圣主,后稷、伊尹贤相也,而有水旱之灾。水旱,天之所为,饥穰,阴阳之运也,非人力。故太岁之数,在阳为旱,在阴为水。……天道然,殆非独有司之罪也”[25]。在解释四方之物时,桑弘羊说“五行:东方木,而丹、章有金铜之山;南方火,而交趾有大海之川;西方金,而蜀、陇有名材之林;北方水,而幽都有积沙之地”[26]。这一切,乃“天地所以均有无而通方物也”。桑弘羊所言“天道”含有一切事物的本原之意,认为包括法律刑罚在内的社会制度也都是“道”化生出来的。以此为基础,桑弘羊等人提出了因时变革的法律发展观。反对“百世不易之道”和“天不变、道亦不变”的谬论,提出法律的发展要顺应“时世之变”的主张。而贤良文学则重复阴阳五行、“天人感应”说,认为自然界日月星辰的运转,春夏秋冬四时的变化,人类社会的兴衰,国家的治乱,无一不是天意决定的,世上万物都是这个“百神之君”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法权神授”。“春夏生长,圣人象而为令;秋冬杀藏,圣人则而为法。”[27]法律、法令渊源于四时的自然现象,并将其作为“德主刑辅”说的理论依据,“天道好生恶杀,好赏恶罚。故使阳居于实而宣德施,阴藏于虚而为阳佐辅。阳刚阴柔,季不能加孟,此天贱冬而贵春,申阳屈阴。故王者南面而听天下,背阴向阳,前德而后刑也”[28]。将“前德后刑”、“德主刑辅”附会到阴阳五行上。在述及司法问题时,贤良文学认为“狱讼平,刑罚得,则阴阳调,风雨时”[29];而狱讼不平则是阴阳失调,会引起上天的灾异“谴告”。在宣扬神学法律观的同时,他们强调制定法律应该更多的法先人,即所谓“为君者法三王,为相者法周公,为术者法孔子,此百世不易之道也”[30]。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法家因坚持重刑主义的法律思想而丧失民心,而在整体上输掉了这次辩论,但就具体问题而言,法家法律思想崇尚因时变革的法律发展观以及他们所坚持立法严密、司法严格法律主张无疑都要优于儒家。总之,儒法双方在这场辩论中所激荡出的优秀法律思想十分值得今人加以研究与学习。

(三)盐铁会议的法律制度意义。

盐铁会议开创了中华法系立法听政制度的先河。众所周知,中华法系是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法系,在世界上影响深远。它开始形成于秦汉,成熟于唐,至近代解体。作为传统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以其民主开放性而独树一帜,而这一特点无疑得益于它较早的开创了立法听政制度。之所以称盐铁会议是一次立法听政会议是因为他满足了构成立法听政会议的几个要件。其一,所议问题为有关国计民生的某项国家立法,其二,听政会必须有政府代表与民众代表双方共同参与,而且参加听政会的民方代表必须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其三,听政会的讨论结果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所议法律的制定或修改。

尽管盐铁会议所议问题几乎涵盖了西汉武帝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思想等诸多重要领域,但是其核心却始终围绕在对盐铁官营这一经济法律政策存废问题上。这一重要特点便决定了会议的主题基调是立法听证会而非其他。

盐铁会议的官民双方代表十分鲜明。官方代表是以御使大夫桑弘羊为首的“群丞相史、御史”,民间代表则是贤良文学。此次会议代表来源的广泛性堪称空前,根据《盐铁论》的记载,在盐铁会议上实际发表意见的有:中央政府最高行政长官丞相田千秋,中央政府最高行政次官副丞相,相关部门官员丞相使、御使,有一定资历的高级知识分子代表贤良,普通群众的代表文学。其中,民方代表所具有的广泛代表性是本次听政会的一个突出特点。从现存的有关参加此次会议的贤良文学的个人资料上可以看出他们分别来自祖国的大江南北,其中有包括中原汝南地区的代表朱子伯,关中茂陵地区的代表唐生,关东鲁地的代表万生,河北中山的代表刘子雍,长江沿岸九江地区的代表祝生等等。综上所述,参加此次听政会的人员囊括了全国各主要阶层,各主要人群,各主要地方的代表,在两前多年前的中国能举办具备如此广泛代表性的听政会议确实令人瞠目。 
 
 就结果而言,可以说盐铁会议是西汉后期经济法律政策调整的历史标志。这种调整主要表现如下:其一,昭帝始元六年,“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31]。其后,官府虽然有时为了解决灾荒问题,禁民私酤,如据《汉书·魏相传》所载,宣帝时曾采纳魏相的建言实施禁酒,但民间酿酒业却由此重获生机。其二,均输制度发生了变化。这一方面虽缺乏直接史料,但多有迹象可征:在《盐铁论》中曾遭贤良文学猛烈抨击的均输制度,此后不再为人提及;贡禹批评了元帝的许多扰民政策,但未涉及均输;元帝时罢除被儒者反对的盐铁官和常平仓,亦未及均输官;哀帝时鲍宣曾提到“三辅委输官”,由“均输”而为“委输”,推测均输制度的商业特征已大为削弱,而恢复到最初那种调配、运输的职能。其三,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有所改善,市籍制度有名无实,商人为吏渐趋普遍。据《汉书·何武传》所载,何武弟显家有市籍,却为郡吏。王尊提出选吏“贤为上,毋以富。贾人百万,不足与计事”[32]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官府中富商为吏已不罕见,故遭到一些儒生出身的官员的反对批评。另外,盐铁政策有所松弛,私营盐铁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出现了如罗裒这样的大盐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盐铁会议完全可以被称为中国古代历史上一次成功的立法听政会议。 
 
 
 二、义利主义法思想的确立时间问题
 
(一)经学儒家思想的确立时间考

前面已经谈到,义利主义法思想也就是经学儒家法思想,所以它的产生时间应该与经学儒家思想同步或稍后,也就是在经学鼻祖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理论的前后,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如前所述,经学儒家思想并未从其诞生之始便确立起来,所以义利主义法思想的确立问题便不似其产生时间那么容易界定。换言之,搞清经学儒家思想的确立时间是考证义利主义法思想的关键所在。对于经学儒家的确立问题,刘师培先生曾经在《经学教科书》中谈到:“西汉之时,经学始萌芽于世。汉武帝表章经术,然宣帝即位,重法轻儒,说经之儒犹抱遗经拳拳勿失,故今古文之争未起,自刘歆遗书太常为古文竞胜今文之始。新莽篡汉,崇尚古文。东汉嗣兴,废黜莽制,五经博士仍沿西汉之规;而在野巨儒多明古学,故今古文学之争,亦以东汉为最著”。此外,又据皮锡瑞先生所言:“元成以后,刑名渐废,上无异教,下无异学,皇帝诏书,群臣奏议,莫不援引经义以为据依”[33]。所以,经学儒家具体确立时间基本可以推定为元成之际。 
  
 二)其次,义利主义法思想的确立时间考

经学儒家思想确立时间是元成之际,那么作为其法律形式的外化——义利主义法思想是何时确立的呢?笔者认为,应该是在盐铁会议后。可能很多人会对我的结论抱有怀疑。这种怀疑是正当的,因为盐铁会议的召开时间要早于元成之际,而外化思想的确立时间早于源思想的确立时间的结论似乎是有悖常理的。这里实际上涉及了一种理论,即外化思想的确立时间较源思想而言可能具有相对前置性。这一理论最早由美国哲学家洛夫乔尔提出。他认为尽管源思想的诞生不可能早于外化思想是无可质疑,但是在源思想诞生后,由于客观环境的主动选择性,其最容易为社会所接受的那部分外化思想可能更早被肯定从而率先确立。

具体就本文所论述的问题而言,义利主义法思想实际比经学儒家思想更容易为当时社会所接受,恰巧又有盐铁会议这一外因的刺激,使得义利主义法思想的确立早于其源思想。那么为什么义利主义法思想比经学儒家思想更易为社会所接受?这还要从儒家的利益取向来谈起。从利益取向上看,自秦始皇焚书坑儒以来,作为一种被官方轻视甚至是敌视的思想,它便更多的代表了民间的利益。根据史料记载,在陈胜吴广起义之初,孔子八世孙孔鲋便“持孔氏之礼器,往归陈王”[34]。这种离经判道的行为在后世看来似乎是难以想象的,但若联系起当时儒家的地位来看,则是十分合理的举动。然而,随着董仲舒“天人三策”的提出,使得先秦儒家得以经学化,从而更加适合统治者的需要,在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口号的认可下,儒家开始受到官方的礼遇,同时也它的利益取向也逐步由民间向官方过度。由于经学儒家抛弃了民众立场,加之经学谶纬的荒诞、虚伪,使得广大人民崇奉儒学的热情大不如前。这也是导致经学儒家诞生后久未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经学儒家的法思想却是一个特例,他不但为统治者所接受,同时也获得了百姓的认可。这一点其实是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紧密相关的。如前所述,武帝时法条众多,执法严苛,百姓可谓是苦不堪言。对此经学儒家继承了先秦儒家的传统,坚决主张“德主刑辅”、“约法省禁”。所以尽管他们仍然将这一观点附会于阴阳之上,却由于其主张深得民心而为百姓所拥护。也就在此时,武帝之后的统治者面对“盗贼蜂起”的局面,出于缓和阶级矛盾和巩固统治的考虑,而有意采纳经学儒家的法律思想。于是在官民双方的支持下,义利主义法思想的确立可谓万事具备只欠东风了,而这东风就是盐铁会议。通过对参加盐铁会议的儒法双方辩论过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巧妙的抓住了法家重刑主义的弱点,将会议本来的经济主题引向反对重刑主义这一法律主题。作为法家思想根本之一的重刑主义由于在当时被大众舆论深恶痛绝又遭统治者所抛弃,所以成为了此次会议上法家的软肋,贤良文学正是以此为突破口不但使会议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同时使义利主义法思想得以确立。 
  
 此外,盐铁会议的结果也充分表明义利主义法思想的确立于此。盐铁会议后,国家的刑罚政策彻底摒弃了重刑主义路线:始元四年,即盐铁会议召开后两年,昭帝颁布特赦令,宣布“辞讼在后二年前,皆勿听治”[35],其中“后二年前”这一字眼颇值得玩味;宣帝亲政后,进一步废除了武帝时的许多苛法,如地节四年,诏减“首匿法”,宣布“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36],使法家法律思想受到了最后一击,不久,又设置了廷尉平一官,专助廷尉决疑案、平冤狱,并把治狱好坏作为考核官吏的一项重要内容。反观盐铁会议的原争论主旨“罢盐铁、酒榷、均输之议”,却只满足了罢酒榷一议而已,由此可见此次会议的法律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以其作为义利主义法思想的确立标志显然是形实兼备、无可厚非的。

三、研究本课题对于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借鉴意义

(一)理论上的借鉴意义

其一,制定法律应该以人为本。通过对盐铁会议和义利主义法思想确立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明确一点:中国古老的法家学派的法治,是以君权为基础的,跟现代以人权为基础的法治,有很大不同。而自公孙鞅变法,实行法治以来,经过几百年的变迁法家法律思想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机械的和僵化了的法治。以陈胜、吴广因雨耽误限期之事为例,他们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免除处罚,但却不认为有此可能性,而最终选择了揭竿而起。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当时法治跟政治修明不可分,政府官员颟顸腐败,法律反而产生了毒素,成为迫害善良守法人民的一种残酷工具,结果形成暴政,官逼民反。

法家法思想的衰亡和义利主义法思想的继立充分说明法律的制定应当以人为本,注重人性,这一点对于我们今后制订和修订法律是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 
 
其二,对中华法系发展历程的重新审视。正如前面所讲,盐铁会议中首创了中国的立法听政制度。这是一个在世界法律史上值得称道的伟大的制度创新。然而十分令人惋惜的是这一制度只在两汉时期有所发展,究其原因应该说与汉文化在公元二世纪到七世纪的一度中断有着直接的关系。我们知道从东汉末年到隋朝建立这五百年间中国动乱与民族融合的一个重要时期,随着华夷融合的加剧,汉文化中原有的一些文化因素被夷狄文化所替代。杨家虽为汉人血脉,却累世深沐宇文皇恩,所以隋朝的建立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汉文化的地位,但在许多领域已经深受夷狄文化的影响,法学便是其中之一:隋朝继承了夷狄传统的六柱国制法律体系,发扬而成三省六部制法律体系,此后唐承隋制,汉文化原有的象立法听政制度这样优秀的一些法律制度被彻底遗弃。现在,通过对盐铁会议中首创立法听政制度的这一史实的重新发掘与肯定,的确有助于我们对中华法系发展历程的二次认识。过去我们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发展的认识主要集中在由民族融合所取得的进步上,却很少关注同样由这种融合所带来的原有法律元素的缺失。当然,发展是这一阶段的主流,但是,由战乱和夷夏融合引发的汉民族传统法律制度的缺失所带来的后果却着实值得我们深思。 
  
 (二)现实上的借鉴意义

立法听证制度作为一种民主立法制度,可以从一个重要和实在的角度推进中国民主的发展。而盐铁会议作为中国最早的立法听政实践,无疑对今天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有着不容低估的借鉴意义。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法》第三十四条与《立法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以及在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各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应该说我国的立法听证实践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在法律定位和实际操作上还存在着诸多缺憾。其一,立法听证规则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模糊性。我国的听证制度发展已将近十年,然而至今尚没有确立一部专门的全国性法律,这说明在这个领域,制度设计是极其滞后的。反观盐铁会议中首创的立法听政制度的迅速消亡也与没有为其设立法律依据,使其成文化、法典化有着很大的关系。如果中国立法听证制度不在规则制定上有所突破,它就很可能步汉朝立法听政制度的后辙而被逐步空泛化。其二,立法听证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未作明确界定。从目前各地的立法听证规则来看,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相关人尤其是听证陈述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较不明确,多数立法听证规则对其权利与义务没有制定专门条款,或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条款之中,这将有可能在立法听证实践中造成一定的操作困难,不利于立法听证会的顺利开展,从而难以保证其实际成效。应该说,盐铁会议在这个问题上就做的不够好,与会的法家学派骨干桑弘羊不久遇害,使得当时的人们对类似立法听政会的热情大打折扣,我们今天在召开立法听政时一定要引以为戒,切莫步此后尘。其三,立法听证结果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听证会的效力不明确。目前,各地都是热热闹闹在听,但听证意见有没有成为立法决策根据,不得而知。有的地方听证报告没有公开,对民众意见没有反馈。在现实操作中,甚至出现立法听证会主持人出于部门或个人偏好对听证结果进行任意取舍或变动,以致立法听证的实际效能难以得到有力的保证。而应该看到的是在盐铁会议后,各项立法听证结果受到充分的重视,并很快在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中得以体现,确实值得今人学习。

四、总结

综上所述,盐铁会议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而义利主义法思想恰恰确立于此也绝非偶然。时至今日,重论盐铁会议和义利主义法思想的一些相关问题,仍旧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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