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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中国政治腐败的制度基础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08-05-27
连带责任是推荐选举制度的灵魂,没有连带责任的推荐制度会成为腐败的温床!推荐权力与推荐责任严重失衡,失去连带责任的民主推荐才是中国政治腐败的制度基础——建立起与推荐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应成为目前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当务之急。
 
 
过去500年人类文明进程中一个显著的现象是:社会人文思想的发展常常滞后于科技思想。
 
二十世纪中叶,随着系统论的发展,无论在科学领域,还是在社会人文领域,人类发现他们所面对的世界大多不能用牛顿力学那样的简单逻辑说明,这个世界本质上是复杂和非线性的,那种将整体看作部分之和的观点不仅仅已经过时,而且还会变得极其危险。
 
举例来说,经济和社会现象不是社会中个人意向的简单加和,而是诸多个体相互作用突现的整体形态。在经济体系中,通过钞票选择的结果不会“自动”地实现社会福利。在政治体系中,通过选票选择的结果不会“自动”地实现社会公正。德国复杂系统和非线性动力学学会主席,奥格斯堡大学哲学所主任克劳斯·迈因策尔教授在其名著《复杂性中的思维》一书中指出:“复杂系统探究方式的关键之处在于,从宏观的观点看,政治的、社会的或文化的秩序并非仅仅是单个意向的加和,而且还是非线性相互作用的集体后果。”
 
迈因策尔教授似乎没有注意到,当我们发现社会是一个复杂巨系统,而不是简单的由个体原子组成的机械的时候,西方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坍塌了!
 
首先,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假设,理性经济人本身就缺乏坚实的基础。自由市场经济中个体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为会导致灾难性结果,而不会实现社会共同利益。比如上个世纪二十年代末的投击狂潮,每个人都理性的按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为,结果却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惨痛的经济大萧条;同理,在自由民主政治中,理性的公民按照自身意向选择的结果也不会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现代政治学的研究发现,就算排除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计票过程中那样作弊行为,竞选过程中资本的力量总是趋向于使公民个体偏离理性的轨道,那些拥有强大资本作广告的宣传家常常是胜利者。除了美国总统大选,最显著的例子是希特勒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崛起——他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通过民选实现了独裁,而美国的总统常常是通过民选强化民选。
 
上述自由市场和自由民主的缺陷是不能自动修正的,系统论表明,那是社会作为复杂巨系统“物理性质”的一部分。除非用“看得见的手
”去调节政治经济体系。
 
今天,自由民主已经成为全世界最“政治正确”的口号——所有反对自由民主的人都要上众口铄金而成的绞刑架!
 
在中国尤其如此。
 
今日之中国,自由市场和自由民主成了西方泊来的万灵药。海洋文明背景、基督教文化,联邦制国家,自由民主机制的失灵,这一切都可以不去考虑,中国知识分子只要相信它们可以治疗中国社会的一切问题就行了,包括刚刚发生的地震,更别说人民币汇率和严重的政治腐败了。
 
我们有必要抛弃上述“现代中世纪政治神学”,考察中国政治腐败的制度基础。我们不会像民间大仙儿一样从空中取中自由民主的药丸,撕开印着雅典神庙和华盛顿头像的金纸就将它砸向中国人民,这种态度本身就是非理性的——因为中国农村的民主实践表明,民主常常会加剧腐败,而不是相反。
 
这时那些自由民主的鼓吹者给出的理由是:中国农村不是真正的民主,美国总统大选才是!当有人举出太多第三世界国家民选政府的极度腐败时,他们的答案是:那不是真正的民主,美国总统大选才是——言下之意,让我们都变成美国人吧!
 
如果智慧女神允许骂人的话,我们必须说那些所谓“学者教授”的混账逻辑常常如此!他们还不如农民,农民还懂得在处女地上种植某种作物前,要对这块土地作一个透彻地了解,否则会颗粒无收!
 
在分析中国大规模政治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时,我们也要像所有勤奋的农民一样对社会现实土壤作一番考察。目前中国共产党选举干部的标准是1992年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个条例的核心是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是《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是指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提拔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方法和活动;民主测评是《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程序和重要方法。不难看出,民主推荐,具体说“推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选择的基础。
 
到这里,那些自由民主的信徒马上坐不住了,他们大呼:推荐是腐败之源,让我们自由民主来吧!(假如他们在未来失败了,他们还会继续那种“混账逻辑”:“中国的民主是假民主!”这可能要到许多年之后才会发生。)
 
推荐(亦称荐举)真的是腐败之源吗?不是的,因为最早至秦,荐举已经正式成为一种官员的选举途径,推荐制度不仅没有造成大规模腐败,反而形成了秦汉政治长期清廉的局面。怎么会是这样呢?难道没有经历教育运动的秦汉官员都成了尧舜,他们不会任人为亲吗?再说他们有选举亲属的任子制,为什么没有像今天这样的大规模腐败,甚至买官卖官的现象发生呢?
 
答案很简单:
 
秦汉时荐举者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被推荐者出现什么问题时,荐举者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所以荐举者绝对不敢任人为亲。进一步说,荐举者所负的政治权力与政治责任是高度统一的,而今天中国的民主推荐制度不是这样,中共官员拥有推荐的权利,却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所以人情票、结帮拉票,甚至买官卖官就成了必然。
 
当民主与推荐结合起来时,不是促进了政治廉洁,而是加剧了政治腐败。有时东方文明和西方文明相结合会产生智慧结晶,比如中国科举制与西方民主制的结合;但不加考察,将民主与推荐胡乱结合起来,就成了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怪胎。
 
读史可以明智,我们还是先看一看历史上我们的先人是如何推荐官员的。
 
秦汉律早已经亡佚,但从考古发掘出来的律文看,其中关于推荐者权责的界定要比《干部任用条例》完善得多。
 
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秦律杂抄·除吏律》中规定,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罚二甲。(原文: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
 
《秦律杂抄》中还有一条除弟子律,那是高级官吏推荐其子弟为官的法律。其中也规定,如不适当地将弟子除名,或任用保举弟子不当者,均耐为候。(原文: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侯”是在边塞伺望敌情的刑徒。
 
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初《二年律令·置吏律》也详细规定了推荐者的责任,假如所被推荐的人不廉洁或根本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那么被推荐的人要被罢免,推荐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被罢免,上面说:“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任免者。”
 
汉承秦律。张家山汉简《置吏律》中的上述条文印证了司马迁《史记·范睢蔡泽列传》中所述的一条秦律:“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为了使广大读者理解秦汉推荐制度的特点,我们有必要讲一讲《史记》中这段话的历史背景。
 
在强秦统一天下的过程中提出远交近攻战略的范睢(suī)本是魏国人,在魏国被魏相魏齐屈打几乎致死,后得魏人郑安平帮助,联系上了当时秦昭王派出的使臣王稽,得以入秦,后来范睢当上了秦相。“一饭之德必偿,睚眦之怨必报”的范睢当然忘不了曾经大力帮助过自己的郑安平和对自己的知遇知恩的王稽,任秦相后,他向秦昭王推荐王稽,后者被任命为河东郡守,又向秦昭王举荐曾保护过他的郑安平,昭王任命郑安平为将军。
 
大约在公元前260年左右,长平之战后的秦昭王“宜将剩勇追穷寇”,任用郑安平,派他领兵攻打赵国。可是郑安平哪有武安君白起的功夫,在战场上反被受到重创的赵军团团围住,他干脆带领二万人投降了赵国。按照秦国法令,举荐了官员而被举荐的官员犯了罪,那么举荐人也同样按被举荐官员的罪名治罪。这样范睢应判逮捕父、母、妻三族的罪刑。当时吓得范睢跪在草垫上向秦昭王请求治罪。秦昭王明白这时国内不能乱,就下令国都内:“有敢于议论郑安平事的,一律按郑安平的罪名治罪。”甚至还赏了范睢更为丰厚的食物。祸不单行,此后二年,同为范睢推荐,作河东郡守的王稽与诸侯勾结,因犯法而被诛杀。这使得范睢从此一蹶不振。《史记·范睢蔡泽列传》记载说:
 
“任郑安平,使击赵。郑安平为赵所围,急,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席稿请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于是应侯罪当收三族。秦昭王恐伤应侯之意,乃下令国中:‘有敢言郑安平事者,以其罪罪之。’而加赐相国应侯食物日益厚,以顺适其意。后二岁,王稽为河东守,与诸侯通,坐法诛。而应侯日益以不怿。”
 
燕国人蔡泽比今天许多学者都明白秦国的推荐制度,他听说范睢举荐的郑安平和王稽都在秦国犯下大罪,范睢理当承担连带责任。蔡泽知道自己的机会来了——后来蔡泽竟说服范睢将相位让给了他。
 
《史记》、《汉书》中记载的推荐承担连带责任的事例还很多,处罚也很严厉。公元前47年,富平侯张勃举陈汤,因选举不实获罪,除了削户邑二百,在死后竟被谥为缪侯,言其举人不当,陈汤也下狱论罪。《汉书·百官表》中记录的因选举不实免官的重臣还很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受到中国法律西化的影响,许多人忽略了中国法律中“赏”的一面,在汉代选举过程中,推荐得人,举者要受嘉奖,这也是一个常例。《后汉书·胡广传》注引《续汉书》云:“故事:孝廉高弟,三公尚书辄优之,特劳其举将。于是公府下诏书劳来雄焉”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南郡太守法雄察举胡广为孝廉,到京师试以章奏,广为天下第一。
 
值得一提的是,汉初按科推行察举制时(这是更为制度化的一种推举形式,定时、定额、按科进行),是极不顺利的,因为没有愿意无端承担连带责任,这与今天中国社会挤破脑袋推荐亲朋迥然不同。
 
公元前134年,汉武帝下令郡国推举孝廉各一人,但新的制度很少有响应,“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于是汉武帝于公元前128年再次下诏,令各郡长官必须推荐,并说推荐贤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法赏罚是“古之道”,要有关官员拿出针对不举荐者制裁的方案来。《汉书·
武帝纪》载有这一诏书的原文:
 
“公卿大夫,所使总方略,壹统类,广教化,美风俗也。夫本仁祖义,褒德禄贤,劝善刑暴,五帝、三王所由昌也。朕夙兴夜寐,嘉与宇内之士臻于斯路。故旅耆老,复孝敬,选豪俊,讲文学,稽参政事,祈进民心,深诏执事,兴廉举孝,庶几成风,绍休圣绪。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并行,厥有我师。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雍于上闻也。二千石官长纪纲人伦,将何以佐朕烛幽隐,劝元元,厉蒸庶,崇乡党之训哉?且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
 
相关官员认为不推荐贤人者就是不称职,应被摘掉乌纱帽,“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最后汉武帝批准了这一建议。
 
那么推荐官员的连带责任是如何消失的呢?可以上推至西汉平帝大儒王莽执政的时代,按照儒家“赦小过,举贤材”的原则,贿赂腐败的被举荐者不必再追究了,当然推荐者的连带责任也没有了,据说这样作的目的是“不以小疵妨大材”,王莽的主张后来竟成了法律,平帝的诏书说:
 
“选举者,其历职更事有名之士,则以为难保,废而弗举,甚谬于赦小过举贤材之义。诸有臧及内恶未发而荐举者,勿案验。令士厉精乡进,不以小疵妨大材。自今以来,有司无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定著令,布告天下,使明知之。”
 
东汉以后,尽管皇帝屡下诏书纠正选举不实,强调选举责任,但建立在连带责任基础上的推举制度很快崩溃,儒学门阀世族逐崛起,亲亲原则,任人为亲成为推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个政治黑暗的时代到来了,其遗毒至今。
 
陈蔚松先生总结说:“在选官制度方面,汉行秦法,选举实行连带责任制,举人不当者有罪,要受到处罚;举者犯了大罪,被举者要连带被免官。我们也可以看到,汉代吏治从法禁和制度而言,比较注重官吏的廉洁。”(陈蔚松,《汉代考选制度》,湖北辞书出版社,2002年4月,第301页)
 
连带责任是推荐选举制度的灵魂,没有连带责任的推荐制度会成为腐败的温床!推荐权力与推荐责任严重失衡,失去连带责任的民主推荐才是中国政治腐败的制度基础。
 
在整合西方自由民主制度成败经验的同时,不忘中国古代社会功勋制、推举制和科举制,我们终将会摸索出一条适应于中国本土的政治制度。在政治改革问题上,我们再也不能亦步亦趋、裹足不前,隔靴搔痒,自欺欺人!
 
就目前形势来说,建立起与推荐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应成为目前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当务之急。
 
而现代中国特色政治体制发育成熟,可能还有相当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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