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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不必再讳言死刑统计数据 
作者:[高一飞] 来源:[] 2008-01-04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到最高法院一年之际,南方周末的报道说“这一年,中国的死刑数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格控制。”“种种信息表明,2007年可能创下10年来中国死刑数量最低点纪录。”报道还引用今年11月的全国法院司法改革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的话说,“今年死缓判决首次超过死刑判决。”但是,到底有多少人被判处了死刑、从多少下降到了多少、最高法院复核时对下级法院的死刑裁判的改判率是多少,我们都不得而知。

我国并没有死刑的秘密裁决与执行制度,多少人被判处和执行死刑,是可以根据裁判的情况推断出来的。死刑数据的公开在大多数国家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在美国,每一起死刑案件的判决与执行,都是本州或者全国报纸的重要新闻,政府的“司法信息统计网(http://www.ojp.usdoj.gov)”对死刑裁判与执行的数据随时都有更新。大赦国际(AI)每年都会根据公开裁判的情况或者各国的其他信息公开的数据对各死刑数量进行统计和评估,大赦国际对中国的死刑数据每年也会有一个根据媒体报道而得来的“不完全统计”。

公开死刑统计数据有以下的重要意义:

第一,公开死刑统计数据,有利于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符合设置死刑的目的。死刑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以其剥夺生命的严厉惩罚威慑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使其不敢犯罪。死刑统计数据的公开,可以让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知道某些犯罪的特别严重性。

第二,公开死刑统计数据,有利于保障死刑的地区平衡、个案之间的平衡,达到罪刑均衡。罪刑均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生命是不因为地区、户籍、经历、官职的大小等而有差异的。公开死刑数据及其祥细情况,可以让法官在裁判的时候有一个参照,避免个案之间的畸轻畸重,这是实现刑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法,特别是对人命关天的大案而言,这种公平的意义就更显重要。

第三,公布死刑统计数据,也是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法官酌情决定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被告人可以以先例为依据。在美国,根据《量刑指南》量刑时,先例可以作为解释法律和进行辩护的工具。如“七步量刑法”中,在法律已经确定的范围内,被告人可以将自己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自己过去判过的类似案件、其他州类似案件、本州类似案件、与其他州更重或更轻案件、本州更重或更轻案件等7类情况进行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比较,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辩护。在我国,被告人当然也可以在对自己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以类似案件没有处死刑作为自己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理由。

第四,公开死刑统计数据也有利于听取对死刑判决的意见,检讨死刑在具体设置上的适当性。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世界各国趋势。那么,对哪些罪名可以废除,哪些罪名先予废除,都应当进行祥细研究,其依据包括了现在实施的死刑的情况和效果,这些都要以已经公开死刑统计数据为前提。

我期待我国政府尽快将死刑统计数据进行祥细的公开,公开的方式可以以数字统计与全案材料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案件除外)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专门出版定期的死刑统计公报,公布每一个死刑案件,并作出每年的年度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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