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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中的历史:《蛮夷律》考略 
作者:[曾代伟 王平原] 来源:[] 2007-08-01

 《蛮夷律》,我国古代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专门法规,目前仅见于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一项案例。本文从民族学、法律史学的角度,运用简牍文书资料,结合传世文献,对《蛮夷律》的内容、适用对象和范围、及其历史作用进行考辨。笔者认为,《蛮夷律》是战国秦汉时期华夏统治者,在兼并巴、蜀、荆楚地区后推行民族政策的法律表现形式。其主要内容是关于蛮夷在赋税徭役方面享有特殊待遇的规定。它对于华夏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而《蛮夷律》在东汉时期被逐步毁弃直至废止,是当时民族地区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 


    《蛮夷律》之名,目前仅见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掘的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张家山汉简保存了一批早已失传的汉代法律文献,为法律史研究提供了真实生动而弥足珍贵的新资料。其中出土于张家山第247号汉墓的《奏谳书》共有竹简228支,记载春秋至西汉初年的案例20余件。在一则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发生的一件诉讼案件中,发现了传世文本罕见的《蛮夷律》佚文。然而学术界迄今对于中国古代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这项专门法规,尚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本文拟从剖析此项案例入手,结合传世文献,对《蛮夷律》的内容、适用对象和范围、及其历史作用进行考辨,以期抛砖引玉,达到重新审视我国古代民族立法的目的。
一、一桩涉及《蛮夷律》的疑难案件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夏,在南郡夷道(治所在原湖北宜都县,今枝城市西北)地区发生了一桩涉及蛮夷⑴逃避屯戍的诉讼案件。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详细记述了此案审理直至判决的始末。经考古学者整理,其原文如下:“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    、丞嘉敢谳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繇(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毋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辞。鞫之:毋忧变(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⑵正是这一束保存在地下两千多年的诉讼案件的庭审纪实,为我们勾勒了《蛮夷律》的概貌: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六月四日,发弩(专司射弩的士兵)九将成年男子毋忧送夷道官处治罪,原因是毋忧被征召为屯戍守卒,已接受征调文书,未到屯所,中途逃亡。毋忧辩称自己是有蛮夷君长管辖的蛮夷,每年交纳“賨钱”56钱以当徭赋,不应当征调为屯。但审理官员却认为:《蛮夷律》并没有规定蛮夷成年男子不可征调为屯;且即使不当为屯,官府已下令征调,毋忧即为屯卒,去亡即有罪。尽管此案于当年八月六日由夷道官以疑案奏谳,但朝廷最终仍裁定毋忧腰斩。
    综观此案审理的全过程,在程序上似乎还是合法且比较“公正”的。毋忧归案后,夷道官员在对其进行讯问、诘(反诘、论辩)、鞫(审判官宣读庭审调查的结论)、谳(上报议定刑罪)时,均围绕着当事人的“去亡”行为及《蛮夷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被告亦援引《蛮夷律》法条进行辩解。尤其是夷道官在无法确定被告罪刑的情况下,将其作为疑案按奏谳程序上报,由朝廷裁定。这是符合汉代司法制度中的“奏谳”制度规定的。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可是,虽“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公元前145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公元前143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⑶值得注意的是,参与本案审理的夷道官员和作为被告的蛮夷毋忧,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犯罪事实的指控或辩解的逻辑性,双方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及引用法律的准确性,都表现出较高的法律素养。说明战国至汉初官方推行法家治国之术,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且严于治吏,故官吏注重知法执法。法家主张法应布之于众,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故民众熟知法纪,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若细读案例原文,也可以发现此案在实体上疑点颇多。一是《蛮夷律》是否规定蛮夷君长或蛮夷只须交纳一定数量的賨钱,即可以复除赋税徭役?二是享有复除徭役特殊政策的蛮夷,可否免服屯戍役?三是本案中夷道官员“诘毋忧:律,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是夷道官员违悖法纪,将错就错或另有所据?四是蛮夷男子毋忧最终被朝廷裁定受腰斩酷刑,究竟是何原因?是否刑罪相当?笔者拟结合《蛮夷律》所处历史环境,在对《蛮夷律》的内容、适用对象和范围的考察中解答上述问题。
二、《蛮夷律》内容辨析
(一)蛮夷与《蛮夷律》
    何谓蛮夷,《尚书?舜典》:“蛮夷率服”。《周礼?职方氏》:“职方氏掌天下之图,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国、都、鄙、四夷、八蛮、七闽、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礼记.王制》:“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尔雅?释地》:“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春秋时,越人自称大禹之后,吴人亦标榜周王室后裔,但仍被华夏视为蛮夷。《吕氏春秋?为欲篇》说:“蛮夷反舌、殊俗、异习之国,其衣服冠带,宫室居处,舟车器械,声色滋味皆异,其为欲一也。”《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载,南粤王赵佗上书汉文帝,自称“蛮夷大长”;辩称自己称王的原因是,“蛮夷中西有西瓯,其众半羸,南面称王;东有闽粤,其众数千人,亦称王;西北有长沙,其半蛮夷,亦称王。老夫故敢妄窃帝号,聊以自娱。”实际上,“夏、商、西周对王畿与四土诸侯之外的各族,或以其具体国名、部称之,或泛称为夷、蛮。……并没有固定东、南、西、北的方位。”⑷故蛮夷乃是华夏中原民族以外的少数民族的泛称。如在《史记》列有《西南夷传》,专述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史迹。《汉书》亦有《西南夷两粤朝鲜传》,《后汉书》有《南蛮西南夷传》等。而《蛮夷律》既然以“蛮夷”命名,应当是针对与华夏民族相对的少数民族而制定的。
   事实上,秦汉作为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时期,不仅形成了统一的汉民族,而且汉族统治者在对少数民族的管辖制度上也作了较为成功的探索。秦汉均在朝廷设置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和职官。《汉书》载:“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鸿胪。……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成帝河平元年省并大鸿胪。”⑸《后汉书?百官二》:“大鸿胪,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诸侯及四方归义蛮夷。……诸王入朝,当郊迎,典其礼仪。及郡国上计,匡四方来,亦属焉。皇子拜王,赞授印绶。及拜诸侯、诸侯嗣子及四方夷狄封者,台下鸿胪召拜之。”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属邦律》、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蛮夷律》,就是当时民族立法的典型代表。
(二)《蛮夷律》内容钩沉
    关于《蛮夷律》的内容,前揭《奏谳书》案例简文五次提及:一是蛮夷毋忧曰:“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二是夷道尉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三是夷道官诘毋忧:“律,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四是毋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五是夷道官鞫之(审理结果):“毋忧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可见,在少数民族地区对蛮夷实行的赋税徭役制度,是《蛮夷律》的主要内容。其具体规定是,蛮夷成年男子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賨钱”(如此案发生地夷道是56钱),以当徭赋,即可免除力役之征和赋税之敛。此规定在被告毋忧反复辩解之中,已十分明确。而夷道官对此并无异议,只是强调《蛮夷律》并无蛮夷出賨钱,就可以免于征召为屯戍守卒的规定。 

     史料显示,战国秦汉赋役种类繁多。赋税有田税、人口税、名目繁杂的杂税及地方贡赋等。徭役则有力役、屯戍等。赋税是财政的主要来源,徭役则为官府提供力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两大经济支柱。与中央政权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地区采取的民族政策相适应,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赋役制度大多有所变通,如本案中南郡蛮夷成年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可免除徭赋。《蛮夷律》就是关于这些变通措施的法律规定。⑹
    賨,《说文解字》释曰:“賨,南蛮赋也。”⑺这与战国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关于南方蛮夷部族出賨钱或賨布以当徭赋的记述相合:一是“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⑻幏,《说文解字》释为:“幏,南郡蛮夷賨布。”⑼《华阳国志》卷三《蜀志》载,“秦惠王并巴中”发生在周慎靓王五年(秦惠文王后元九年,公元前316年)。是年,巴、蜀发生战争。秦大夫司马错建议藉此伐蜀:“蜀有桀、纣之乱,其国富饶,得其布帛金银,足给军用。(巴)水通于楚,有巴之劲卒,浮大船以东向楚,楚地可得。得蜀则得楚,楚亡则天下并矣。”秦惠王最终采纳其议,遣大夫张仪、司马错、都尉墨率大军伐蜀。冬十月,蜀亡。随后,秦师东移,迅速占领巴之江州(今重庆城区)。然后北上攻占阆中,俘巴王,兼并了巴蜀地区。为了为了消化巩固已经取得的胜利果实,建立伐楚的前进基地,秦统治者对巴地土著蛮夷部族采取了优宠、笼络政策。在政治上,承认其蛮夷君长的地位,得世尚秦女;其部民无功而爵比不更(第四级爵),⑽有罪得以爵除,更是优遇有加。秦王室内公孙无爵者赎刑,仅相当于公士(第一级爵);“臣邦真戎君长”,即一般少数民族部落首领赎刑亦仅相当于上造(第二级爵)。⑾在经济上,每户出户赋幏布八丈二尺,若按《金布律》折算,约值113钱,⑿不及汉人头税每人120钱。而秦赋税特重,《史记》、《汉书》等史籍均载秦“收泰半之赋”。至于用作箭尾的野鸡翎三十羽,对于渔猎为主的巴地蛮夷而言,并非难为之事。蛮夷君长所出岁赋及义赋实际上只是一种贡赋,更多地具有承认、归顺秦朝廷统治的象征意义。
    二是“及吴起相悼王,南并蛮越,遂有洞庭、苍梧。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汉兴,改为武陵(郡)。岁令大人输布一匹,⒀小口二丈,是谓賨布。虽时为寇盗,而不足为郡国患。”⒁武陵蛮成人所纳賨布按《金布律》折算,约值55钱,与相邻的南郡蛮纳賨钱56钱相同。这可能是虑及黔中郡(武陵)、南郡原为楚地,蛮夷部族众多,人心不稳,时为寇盗,须采取更为宽松的怀柔政策。
    三是“板楯蛮夷者,秦昭襄王时有一白虎,常从髃虎数游秦、蜀、巴、汉之境,伤害千余人。昭王乃重募国中有能杀虎者,赏邑万家,金百镒。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注曰:“优宠之,故免其一户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伤人者论,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注:何承天《纂文》曰:“倓,蛮夷赎罪货也。”)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至高祖为汉王,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世号为板楯蛮夷。”⒂板楯蛮民风慓悍,作战骁勇,在秦有消弭虎患之功;在汉有讨平三秦,底定江山之勋,且曾抗击西羌侵扰,平定益州之乱,可谓功勋卓著。故受到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复其渠帅不输租赋,部民岁入賨钱,口四十等特别优待。
    以上史料均记载秦汉统治者兼并巴蜀、荆楚蛮夷地区后,对蛮夷君长及其民户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实行笼络、优遇政策。究其缘由,首先,推行羁縻政策,以保持蛮夷地区及边疆的稳定,是秦汉统治者民族立法的的基本出发点。在战国时期,秦还出于统一全国的战略考虑。因为控制巴蜀之地对于攻灭楚国,进而兼并天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其次,巴地蛮夷有功于秦汉朝廷。无论是秦兼并天下,或是汉王朝平定关中(三秦)地区,蛮夷都立下了汗马功劳。蛮夷君长及其民户只需交纳赋钱和賨布,免除其它徭赋,正是朝廷对其部族为国建功的酬赏。 
 

 三、《蛮夷律》适用对象和范围蠡测
    考察《蛮夷律》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毋忧案关于“(蛮夷)律,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的记述所涉及的賨钱(布),无疑是一个富于价值的线索。前已述及,賨被东汉许慎《说文解字》释为“南蛮赋也。”从逻辑上讲,凡“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的“南蛮”成年男子,均适用《蛮夷律》。然而,“南蛮”却是一个宽泛而笼统的概念,应泛指活动于华夏族所居中原地区以南,被华夏族视为蛮夷的部族。笔者稽考史籍,对此试作如下解读:《蛮夷律》所适用的“南方之蛮”主要是分布于古巴国、荆楚地区之蛮夷,他们都是古巴人部族的后裔。
(一)巴郡南郡蛮
    此为巴人部族之一支系,即源出今湖北清江流域的廪君白虎之巴。《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巴郡南郡蛮,本有五姓:巴氏,樊氏,瞫(音审)氏,相氏,郑氏。皆出于武落钟离山。其山有赤黑二穴,巴氏之子生于赤穴,四姓之子皆生黑穴。未有君长,俱事鬼神,乃共掷剑于石穴,约能中者,奉以为君。巴氏子务相乃独中之,觽皆叹。又令各乘土船,约能浮者,当以为君 。余姓悉沉,唯务相独浮。因共立之,是为廪君。乃乘土船,从夷水至盐阳。盐水有神女,谓廪君曰:‘此地广大,鱼盐所出,愿留共居。’廪君不许。盐神暮辄来取宿,旦即化为虫,与诸虫髃飞,掩蔽日光,天地晦冥。积十余日,廪君(思)[伺]其便,因射杀之,天乃开明。廪君于是君乎夷城,四姓皆臣之。廪君死,魂魄世为白虎。巴氏以虎饮人血,遂以人祠焉。
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⒃这正是南郡夷道蛮毋忧所称“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的来源。
    有学者对这一段史实进行了考证,认为“巴人最早居住的武落钟离山,又名难留山,一般都认为在今湖北长阳县境内”。由于这一时期的巴族的经济以渔猎为主,所以需要经常迁徙。“廪君和盐君的故事,可能意味着廪君部落在迁徙途中与另一尚处于母系氏族社会的部落的斗争。在征服了这一部落并占据了“鱼盐所出”的广大地区以后,巴族即在夷城⒄定居下来。”廪君部落后来的发展,史书语焉不详。据考证,可能是沿夷水(今湖北清江)而上,经大溪进入四川盆地东部,其势力迅速增长,活动范围北至今陕西汉中地区,东达汉水中上游,南到今四川东南、贵州东北及湖南西北处,西抵成都平原与蜀相邻。⒅
    由此观之,南郡蛮夷与巴郡廪君蛮是同源的。廪君蛮活动的范围函盖了南郡。如前所述,秦并巴中,并赋予巴郡蛮交纳幏(賨布)以代徭赋的优惠权利,发生在惠文王后元九年(公元前316年)。而南郡始置于秦昭王二十九年(公元前278年),“(汉)高帝元年更为临江郡,五年复故。景帝二年复为临江,中二年复故。莽曰南顺。属荆州。”⒆辖今鄂西、川东一带。汉初“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将巴郡蛮交纳幏(賨布)以代徭赋的优惠政策推行到南郡。前揭《奏谳书》所载毋忧案庭审时,夷道尉窑有“南郡尉发屯有令”之语,故其发生地夷道属南郡无疑。《汉书.地理志》亦指夷道为南郡之属县;《后汉书?郡国四》亦列为南郡之属十七城之一。梁剡令刘昭注曰:“《荆州记》曰:县西北有宜阳山,东南有羊肠山”,治所在湖北宜都县(今枝城市)西北。关于夷道之称,云梦秦简《南郡守腾文书》开篇即是“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属邦律》亦有“道官相输隶臣妾”的规定。可见秦时已有道的设置。《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第七上》:“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后汉书.百官五》:汉代有属国,设属国都尉,“主蛮夷降者”。属国与郡一样,其下有属县,而“凡县主蛮夷者曰道”。⒇道是与县相当的一级行政区划,西汉全国共有32道。故前揭《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中“夷道县”乃“夷道”之误。南郡夷道是蛮夷的聚居地,毋忧属蛮夷且居于夷道,故受《蛮夷律》的管辖。《蛮夷律》适用于夷道地区的“蛮夷”是可以确定的。 
 
 
     此外,东汉时南郡潳山蛮、沔中蛮、巫蛮、江夏蛮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等缘由,屯聚反叛。从逻辑上讲,凡属南郡的蛮夷,皆应与夷道蛮夷一样受《蛮夷律》的管辖。
(二)武陵郡蛮
    武陵郡,“高帝置。莽曰建平。属荆州。……县十三”,其治所在今湖南省溆浦县境内。辖区在今湘西和黔东一带。关于武陵蛮的来源,《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以一个神话开端作了交代:“昔高辛氏有犬戎之寇,帝患其侵暴,而征伐不克。乃访募天下,有能得犬戎之将吴将军头者,购黄金千镒,邑万家,又妻以少女。时帝有畜狗,其毛五采,名曰盘瓠。下令之后,盘瓠遂衔人头造阙下,髃臣怪而诊之,乃吴将军首也。帝大喜,而计盘瓠不可妻之以女,又无封爵之道,议欲有报而未知所宜。女闻之,以为帝皇下令,不可违信,因请行。帝不得已,乃以女配盘瓠。盘瓠得女,负而走入南山,止石室中。所处险绝,人迹不至。于是女解去衣裳,为仆鉴之结,着独力之衣。帝悲思之,遣使寻求,辄遇风雨震晦,使者不得进。经三年,生子一十二人,六男六女。盘瓠死后,因自相夫妻。织绩木皮,染以草实,好五色衣服,制裁皆有尾形。其母后归,以状白帝,于是使迎致诸子。衣裳班兰,语言侏离,好入山壑,不乐平旷。帝顺其意,赐以名山广泽。其后滋蔓,号曰蛮夷。外痴内黠,安土重旧。以先父有功,母帝之女,田作贾贩,无关梁符传租税之赋。有邑君长,皆赐印绶,冠用獭皮。名渠帅曰精夫,相呼为姎徒。今长沙武陵蛮是也。(21)
    在《中国神话传说词典》的“盘瓠”条中,引用了一条唐人所记关于盘瓠的神话:“唐樊绰《蛮书》卷十引王通明《广异记》云:‘高辛时,人家生一犬,初如小特。主怪之,弃于道下,七日不死,禽兽乳之。其形继日而大,主人复收之。当初弃道上之时,以盘盛叶覆之,因以为瑞,遂献于帝,以盘瓠为名者。后立功,啮得戎寇吴将军头,帝妻以公主,封盘瓠为定边侯。公主分娩七块肉,割之有七男。长大各认一姓,今巴东七姓田、雷、再(冉?)、向、蒙、旻、叔孙氏也。’亦盘瓠神话之异闻。”(22)巴东与巴西、巴中一样是典型的因巴人而得的地名,即古之鱼复,今之重庆奉节。《前汉书.地理志》中的“巴郡”中即有“鱼复”,唐颜师古注曰:“江关都尉治也”。(23)巴东向为巴人活动的地区。《广异记》所载这个神话倒是在无意间透出了这样一个信息:盘瓠蛮与巴蛮有着同源的关系,《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把武陵蛮、廪君蛮与板楯蛮分开来叙述,是看到了他们由于迁徙到不同的地方所出现的差异而作出的选择。
    可见,武陵蛮是以盘瓠(犬)为图腾的古老部族。(24)“及吴起相悼王,南并蛮越,遂有洞庭、苍梧。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汉兴,改为武陵。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虽时为寇盗,而不足为郡国患。”(25)武陵蛮享有交纳賨布为赋的优遇,应为《蛮夷律》调整的对象。这显然是基于秦汉统治者对蛮夷的羁縻政策。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段注》曰:“贝部曰:賨者,南蛮赋也。《文选?魏都赋》注引《风俗通》曰:‘盘瓠之后,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为賨。廪君之巴氏,出幏布八丈(《后汉书》云八丈二尺)。’幏亦賨也。故统谓之賨布。”(26)
    古人已根据有关史料,把武陵蛮和巴郡南郡蛮所交纳的賨统一起来了,认为它们实际上是一样的,只是随地区的不同而称呼有所不同。而且这一制度,也并非自汉始,而有秦时即已有之,汉也仅是“一依秦时故事”而已。其实,汉代武陵蛮分布地区,包括荆州刺史部之武陵郡、南郡、江夏郡、长沙郡、桂阳郡、零陵郡。只是因武陵郡在诸郡中面积最大,人口最多且集中,故史书常以武陵蛮相称。又由于武陵蛮活动中心在五溪流域,故也称五溪蛮。《水经注?沅水》载:“武陵有五溪,谓雄溪、樠溪、无溪、酉溪、辰溪其一焉。夹溪悉是蛮左所居,故谓此蛮五溪蛮也。(27)水又经沅陵县西,有武溪,源出武山,与酉阳分山,水源石上有盘瓠迹犹存矣。……今武陵郡夷,即盘瓠之种落也。”(28)武陵蛮和巴郡南郡蛮所处地域本来就同属当年楚国。西周时,楚立国伊始就建都丹阳(今湖北秭归)后定都郢(今湖北江陵)。周人当时就称之为“荆蛮”。楚王室也自称为“蛮夷”。(29)秦汉在同属“蛮夷之地”的相邻地区实行类似制度,亦在情理之中。 
 

 (三)板楯蛮
    此为巴人部族之另一支系,即源出嘉陵江、川江流域的“巴蛇之巴”板楯蛮部族。《华阳国志》卷一《巴志》载:“秦昭襄王时,白虎为害,自秦、蜀、巴、汉患之。秦王乃重募国中:‘有能杀虎者,邑万家,金帛称之。’于是夷朐忍廖仲药、何射虎、秦精等乃作白竹弩于高楼上,射虎,中头三节。白虎常从群虎,瞋恚,尽搏杀群虎,大呴而死。秦王嘉之曰:‘虎历四郡,害千二百人,一朝患除,功莫大焉。’欲如要(约),王嫌其夷人,乃刻石为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雇死倓钱。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汉兴,亦从高祖定秦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白虎为事,户岁出賨钱口四十,故世号‘白虎复夷’。一曰‘板楯蛮’,今所谓‘弜头虎子’者也。汉高帝灭秦为汉王,王巴、蜀。阆中人范目有恩信方略,知帝必定天下,说帝,为募发賨民,要与共定秦。秦地既定,封目为长安建章乡侯。帝将讨关东,賨民皆思归。帝嘉其功而难伤其意,遂听还巴。谓目曰:‘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耳。’徙封阆中慈(凫)乡侯。目固辞,乃封渡沔(县)侯。故世谓‘三秦亡,范三侯也’也。(目)复除民罗、朴、昝、鄂、度、夕、龚七姓不供租赋。”(30)《晋书》亦有记述:“及汉高祖为汉王,募賨人平定三秦。既而求还乡里,高祖以其功,复同丰、沛,(31)不供赋税,更名其地为巴郡。土有盐铁丹漆之饶,俗性剽勇,又善歌舞。高祖爱其舞,诏乐府习之,今《巴渝舞》是也。”(32)《汉书》还记载汉哀帝时其宫廷乐队尚有“巴俞鼓员三十六人”。唐颜师古注曰:“巴,巴人也。俞,俞人也。尝高祖初为汉王,得巴人俞人,并趫捷善斗,与之定三秦灭楚。因存其武乐也。”(33)
    要之,战国秦汉时期,散居于今长江流域四川、重庆、贵州、湖北、湖南地区的蛮夷,或为华夏政权的建立和巩固立下了功勋,或基于统治者对边境少数民族采取的笼络羁縻政策,都享有减免赋税徭役的优待。只是其具体名目、数额、办法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针对不同部族的规定有所差异。《蛮夷律》正是这些优惠政策固化的法律形式。
四、毋忧案是一桩冤案
    如前所述,南郡夷道蛮夷毋忧案中,官民双方对《蛮夷律》关于“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的规定并无异议。毋忧被逮捕和审判,并不是违反了《蛮夷律》本身的规定。他既没有拖欠賨钱,也不是如某些学者所说,只有蛮夷君长(首领)才享有交纳賨钱免徭役的权利,其他人既要交纳賨钱又要服徭役。(34)笔者以为,以《蛮夷律》的规定来衡量,毋忧案是一桩冤案。其律文“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已经明确:蛮夷岁出賨钱,即可免除赋税和徭役,当然包括屯戍役。夷道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之说,是不符合法律条文本意的。
    考战国秦汉时期的“复除”之制,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赋税和徭役全免,如“其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35)“(高帝十一年)令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36)“马复(令),因养马以免徭赋也”;(37)“复之三世”、“皆世世复其家”(38)等。二是指明免除徭役,如“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师古曰:‘勿事,不役使也’”;(39)“(文翁)又修起学官于城中,学者复除徭役”;(40)“复济阳县徭役六岁”等。(41)三是指明免除赋税,如“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42)“诸县坚守不降反寇者,复租赋三岁”(43)等。
    而本案关于“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虽仅出自毋忧之口,但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却是官民双方皆认可的。我们认为,以賨钱当徭赋属于“复除”的第一种情形,即免除赋税和徭役。在传世文献中,徭赋(亦称赋役)通常指赋税徭役,已经印证了这一点。(44)故据《蛮夷律》,蛮夷毋忧是可以免于征调屯戍的。这里还可举出一个民族学的例子以为佐证。民族学界一般认为,瑶族的历史可追溯到先秦时期的“荆蛮”,是当时“盘瓠蛮”的一部分,南朝末年始称为“莫徭蛮”。《隋书》卷三一《地理志下》:“长沙郡又杂有夷蜒,名曰莫瑶。自云其先祖有功,常免徭役,故以为名’。”《宋史》卷四九三《蛮夷列传一》:“蛮瑶者,居山谷间,其山自衡州长宁县属于桂阳、郴、连、贺、韶四州,环行千余里,蛮夷居其中,不事赋役,谓之瑶人”;《宋史》卷四九四《蛮夷列传二》:知贵州陈乂上疏言:“臣前知靖州时,居蛮夷腹心,民不服役,田不输赋,其地视若可弃。”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蛮》:“徭本盘瓠之后。其地山溪高深,介于巴、蜀、湖、广间,绵亘数千里。棰髻跣足,衣斑斓布褐。名为徭,而实不供征役。”(45) 
 
 
     毋忧的悲剧在于,他被官府违规征调屯戍后亡去,在非常时期被夷道官府,进而被朝廷将错就错,情绪化地曲解了,最终成为杀一儆百的牺牲品。因为此次征调屯戍缘于原秦南海郡尉赵陀割据南海、桂林、象郡地区,对汉朝南方边境构成了重大威胁。秦破灭后,赵陀“即击并桂林、象郡,自立为南越武王。高帝已定天下,为中国劳苦,故释佗弗诛。汉十一年,遣陆贾因立佗为南越王,与剖符通使,和集百越,毋为南边患害,与长沙接境。”(46)陆贾对赵陀有“今足下反天性,弃冠带,欲以区区之越与天子抗衡为敌国,祸且及身矣”(47)等语,足见南越的威胁实实在在是存在的。汉朝廷不敢掉以轻心,一方面派使臣晓以利害,同时发屯戍守,是必要的。(48)在此情况下,毋忧于接受征召令后去亡,当然为官府所不容,在庭审时坚持以“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指控毋忧,以似是而非的逻辑推理对该法条作了与立法本意相违的扩大解释:《蛮夷律》无“勿令为屯”之明文,则默示可以“令为屯”。其谬误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庭审纪实已经反映出主审官员或已认识到这一点,或已发现该案中涉及的法律有待澄清,只得以“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为由,拟出腰斩和不论两种判决建议,将其作为疑案奏谳。可惜该案最终还是按照错误的思路被错误地结案。
    毋忧一案的悲惨结局说明,战国以降历代王朝基于种种原因赋予蛮夷某些优待,虽经《蛮夷律》予以确认,但随着统治者民族政策的变化,尤其是在非常时期,可能被官府以各种理由大打折扣。本案中,当官员们认定“窑已遣,毋忧即屯卒”时,毋忧的身份已由普通蛮夷变成了一名屯卒,其逃避行为自然要受到军法的制裁,《蛮夷律》对此无能为力。但蛮夷被征调屯戍亡去处腰斩之刑的法条,迄今未从传世文献中检得。(49)而且,有学者考证,秦汉徭役有徭和戍两类。《云梦秦简?徭律》所见的徭和戍都是建筑和修缮城墙,屯戍并非兵役。服徭役者均称为卒,服地方徭役者称为更卒,服戍边徭役者称为戍卒。服兵役者称为士,如卫士、骑士、材士、校士等。戍边的屯卒由地方行政机构管理,可以雇人替代;服兵役的士兵则属军事系统。此外,二者在建制、职责诸方面也有很大区别。(50)若然,则即使毋忧以屯卒的身份逃避屯戍的罪名成立,也只能按《徭律》、《戍律》处以谇、赀罚一类轻刑,援引军法之类特别法律处以腰斩酷刑,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51)毋忧案或许成为其后审理类似案件可资援引的“决事比”。
    而更为严重的后果是,毋忧案可能为汉统治者毁弃《蛮夷律》开创了一个恶劣的先例。因为,对于蛮夷的歧视和猜忌,毕竟深深植根于汉朝各级官员的潜意识中。
    不过,《蛮夷律》至少在西汉还是得到了较为认真的执行。史籍所见武陵蛮、巴郡南郡蛮、板楯蛮在整个西汉时期少有造反活动即是明证。光武中兴,东汉仍一依《蛮夷律》旧制。蛮夷还作为重要的军事力量,在平定其它地区的反叛中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时日的推移,毁弃《蛮夷律》的现象日渐严重,由此数度引起蛮夷反叛和政治论争。其中,“徭税失平”是蛮夷造反的重要原因。如《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载: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巫蛮许圣等以郡收税不均,怀怨恨,遂屯聚反叛。”公开以税赋不均为理由发动了起义。安帝元初二年(公元115年),“沣中蛮以郡县徭税失平,怀怨恨,遂结充中诸种二千余人攻城、杀长吏”。顺帝永和元年(公元136年),“武陵太守上书,以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议者皆以为可。尚书令虞诩独奏曰:‘自古圣王不臣异俗,非德不能及,威不能加,知其兽心贪婪,难率以礼。是故羁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先帝旧典,贡税多少,所由来久矣。今猥增之,必有怨叛。计其所得,不偿所费,必有后悔。’”可惜此番坚持对蛮夷实行羁縻、绥抚政策的诤言,未被皇帝采纳。“其冬,澧中、溇中蛮果争贡布非旧约,遂杀乡吏,举种反叛。明年春,蛮二万人围充城,八千人寇夷道。”(52)这是关于蛮夷徭赋优惠被取消的最早记载。 


     地方郡县道官的横征暴敛,《蛮夷律》关于蛮夷徭赋优待的废止,激发了蛮夷地区此起彼伏的反抗活动。东汉末年曾有一些官员对当局的蛮夷政策进行反思:“顺、桓之世,板楯数反,太守蜀郡赵温恩信降服。于是宕渠出九穗之禾,朐忍有连理之木。光和二年(公元179年),板楯复叛,攻害三蜀、汉中,州郡连年苦之,天子欲出大军。时征役疲弊,问益州计曹,考以方略。益州计曹掾程苞对曰:‘板楯七姓以射白虎为业,立功先汉,本为义民,复除徭役,但出賨钱口岁四十。其人勇敢能战。昔羌数入汉中,郡县破坏,不绝若线。后得板楯,来虏殄尽,号为神兵。羌人畏忌,传语种辈,勿复南行。后建和二年,羌复入汉,牧守遑遑,复赖板楯蛮破之。若微板楯,则蜀汉之民为左衽矣。前车骑将军冯绲南征,虽授丹阳精兵,亦倚板楯。近益州之乱,朱龟以并、凉劲卒讨之,无功。太守李颙以板楯平之。忠功如此,本无恶心。长吏乡亭,更赋至重,仆役过于奴婢,箠楚降于囚虏,至乃嫁妻卖子,或自刭割。陈冤州郡,牧守不理;去阙廷遥远,不能自闻。含怨呼天,叩心穷谷,愁于赋役,困于刑酷,邑域相聚,以致叛戾,非有深谋至计,僭号不轨。但选明能牧守,益其资谷,安便赏募,从其利隙,自然安集,不烦征伐也。昔中郎将尹就伐羌,扰动益部,百姓谚云:虏来尚可,尹将杀我。就征还后,羌自破退。如臣愚见,权之遣军,不如任之州郡。’天子从之,遣太守曹谦宣诏降赦,一朝清戢。”(53)在《后汉书?灵帝记》、《后汉书?西羌传》、《后汉书?南蛮西南夷传》、《后汉书?冯绲传》中亦有相关的记载。但汉灵帝虽然降诏大赦天下,并没有恢复蛮夷所享受的优待,故蛮夷的反抗事实上并没有停止。直到东汉末年汇入黄巾大起义的洪流之中。可以说,整个东汉后期,他们都在为自己争取着先前所享受的优待。这种情况与西汉年间蛮夷地区的稳定有很大的差别。战国秦汉时期《蛮夷律》施行的成功经验,及其被废止造成社会动荡的恶果,为后世王朝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注释:
⑴注:古代蛮夷一词,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意味。本文为了行文方便,将蛮夷作为中性词使用。
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页。
⑶《汉书》卷23《刑法志》。
⑷陈连开主编:《中国民族史纲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⑸《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
⑹蛮夷成年男子以賨钱当徭赋在当时并非个案,其性质与更赋是相同的。更赋是汉代对应服郡县徭役和戍边者所收的代役钱。汉初规定,23岁至56岁的男子,皆须为地方郡县服力役1个月,戍边3日。因轮流服役,故名“更”。凡不服郡县役和戍边者,可交纳代役钱,由官府雇人代役。据《汉书》卷七《昭帝纪》注称,郡县役月2000钱,戍边日100钱。元凤四年正月昭帝诏:“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虽然更赋制度在客观上为部分人摆脱徭役之苦提供了方便,但从立法角度讲,更赋制度并非仅为个别人设立,任何人只要按规定交纳帑项钱粮,均可不服徭役。
⑺(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1963年版,第131页。
⑻《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传》。
⑼(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1963年版,第160页。
⑽(秦爵制具有实质上的政治、经济利益。《韩非子?定法》:“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⑾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⑿《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布长8尺,幅二尺五寸为1布,当11钱。
⒀《汉书?食货下》:“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
⒁《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传》。
⒂《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传》。
⒃《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传》。 
 ⒄《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夷城:今湖北宜都县。本巴族廪君所都。西汉置为夷道县”;“夷道县:西汉县,治所即今湖北宜都县。唐贞观七年(633年)废。”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中国历史地名大辞典》编委会,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99页。引者按:此处“夷道县”误,应作夷道。
⒅参见童恩正:《古代的巴蜀》,四川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⒆《汉书》卷28上《地理志第八上》
⒇《后汉书》志第28《百官五》。李学勤先生据此认为,《水经.江水注》关于“汉武帝伐西南夷,路由此出,故曰夷道”记载有误,指出:“该地的得名,应即由于当地有蛮夷而来,是有蛮夷曰道的实例。”《〈奏谳书〉解说》(上),《文物》1993年第八期第30页。
(21)。
(22)袁柯:《中国神话传说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59页。
(23)《前汉书》卷28上《地理志第八上》。
(24)袁柯:《山海经校注》:“盘瓠神话至今犹传于我国西南苗、瑶、侗、畲等少数民族中,本为某一民族起源之推原神话,迨神话演进,乃成为天地开辟之推原神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436页。
(25)《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传》
(26)《说文解字段注》,成都古籍书店1981年据1936年上海世界书局版本影印,第383页。
   (27)关于五溪蛮,《太平御览》卷一七八一引南梁《十道志》有类似记载:公元前316年秦将司马错灭巴国后,并未挥师继续东进,在秦楚之间留下了一个巴人小政权。约20年后,楚顷襄王攻取巴枳地(今重庆涪陵),巴子群公子继续南逃,流亡于黔中地巴故土。“故老云:楚子灭巴,巴子兄弟五人流入黔中。汉有天下,名曰酉、辰、巫、武、沅等五溪,为一溪之长,故号五溪。”表明武陵蛮与巴人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
(28)(北魏)郦道元:《水经注》卷三七《沅水》,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703-704页。
(29)《史记》卷40《楚世家》:“当周夷王之时,王室微,诸侯或不朝,相伐。熊渠甚得江汉闲民和,乃兴兵伐庸、杨粤,至于鄂。熊渠曰 :“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 。”乃立其长子康为句亶王,中子红为鄂王,少子执疵为越章王,皆在江上楚蛮之地。”;“(楚武王)三十五年,楚伐随。随曰 :“我无罪 。”楚曰 :“我蛮夷也。今诸侯皆为叛相侵,或相杀。我有敝甲,欲以观中国之政,请王室尊吾号 。”
(30)(晋)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巴蜀书社,1984年版第34-37页。
(31)《汉书》卷1下《高帝纪》:高祖十二年“谓沛父兄曰 :‘游子悲故乡。吾虽都关中,万岁之后吾魂魄犹思沛。且朕自沛公以诛暴逆,遂有天下,其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沛父兄皆顿首曰 :‘沛幸得复,丰未得,唯陛下哀矜 。’上曰 :‘丰者,吾所生长,极不忘耳。……’乃并复丰,比沛。” 
(32)《晋书》卷120《李特载记》。《华阳国志.巴志》亦载:“阆中有渝水,賨人多居水左右。天性劲勇,初为汉前锋,陷阵,锐气喜舞。帝善之,曰:‘此武王伐纣之歌也。’乃令乐人习学之,今所谓‘巴渝舞’也。”
   (33)《汉书》卷22《礼乐志第二》。
(34)彭浩:“实际上,只有蛮夷的君长(首领)才能交纳賨钱免徭役,其他人既要交纳賨钱又要服徭役。正是从这点出发,夷道追究蛮夷男子毋忧受令为屯逃亡的法律责任。”《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文物》1993年八期,第32页。这可能是作者的揣测,因为该案例原文并未提供任何支持性信息。
(35)《史记》卷8《高帝纪》。
(36)《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
(37)《前汉纪》卷15《武帝纪》师古曰。
(38)如《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对大批公侯宿将之后“诏复家”。师古曰:“复家,蠲赋役也”。孟康曰:“诸复家,皆世世无所与,得传同产子”。
(39)《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
(40)《前汉纪》卷10《武帝纪》。
(41)《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下》。
(42)《汉书》卷1上《高帝纪上》。
(43)《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
(44)如前揭《前汉纪》卷15《武帝纪》师古曰:“马复(令),因养马以免徭赋也”。《汉书》卷88《儒林传》:“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师古曰:‘蠲其徭赋也’”。《文献通考》卷13《复除》:“周家复除之法,除其征役而已,至汉则并赋税除之”等。
(45)齐治平《桂海虞衡志校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40页。
(46)《史记》卷113《南越列传》。
(47)《汉书》卷43《郦陆朱刘叔孙传》。
(48)《汉书》卷43《郦陆朱刘叔孙传》:数年后赵陀果然“发兵攻长沙边邑,败数县而去焉。”
   (49)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记载的指向是否定的。如《云梦秦简?徭律》:“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至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水雨,除兴(遇大雨,则免除本次征发)。”又《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逋事’及‘乏繇(徭)’?律所谓者,当繇(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繇(徭)所乃亡,皆为乏繇(徭)’”。但秦汉的逋事、乏徭二罪皆无死刑之罚。由此可以推测,《史记?陈涉世家》所记“失期,法皆斩”,有可能是陈胜发动起义的一种策略,而非法律的规定。
(50)参见孙言诚《秦汉的徭役和兵役》一文,《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三期,第77-85页。
(51)《汉书?赵广汉传》提及一项按军法处置的“乏军兴腰斩”案例:“(赵)广汉使长安丞按(苏)贤,尉史禹故劾贤为骑士屯霸上,不诣屯所,乏军兴。贤父上书讼罪,告广汉,事下有司覆治。禹坐腰斩。”尉史禹是按照赵广汉的授意,故意入罪定苏贤为乏军兴之罪。此案经申诉被重审者所推翻,尉史禹据诬人反坐原则被判处腰斩。但此案与毋忧案不可类比。苏贤为骑士屯霸上,属现役军人,不诣屯所,构成乏军兴罪。而毋忧被征调屯戍亡去,充其量是乏徭。按乏军兴定罪,是适用法律不当
(52)均见《后汉书》卷86《南蛮西南夷传》。
(53)(晋)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巴蜀书社,1984年版第52-53页。 
              

 (本文在《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发表时改标题为《<蛮夷律>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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