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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中国古典政治学概述(上)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07-04-10

    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指出,现代社会理想的组织结构是:层级化、非人格化,依法办事,档案程序化管理,人员有固定任期并且按程序选拔和提升……我们惊奇地发现,这正是秦汉大黄金时代文吏组织的典型特征。

    今天美国政治录用的90%以上是按中国古典政治学功勋制(Merit system)的基本原则进行的,剩下的不到10%是按西方海盗式分赃原则进行的(Spoils system),后者由于制度上的腐败,遭到了太多的诟病。

    现代西方政治自由、民主……

    中国社会自古封建、专制……

    既然从亚里士多德起专制主义就成了亚洲人的专利,当黑格尔看到盛行平等而又缺乏自由的中国时,我们的社会性质就难逃被“专制”的噩运了。据笔者所知,西方知识界直到今天也没有给中国社会一个很好的定性,专制就专制吧,中国有些知识分子已经习惯于受用西方文化的嗟来之食了。

    倒是“封建”是中国人自己扣给自己的大帽子。郭沫若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初独树一帜,宣称中国自秦始皇之后就是封建社会,即使在当时的学术界这也是奇怪的论调,因为中外学者普遍认为秦始皇结束了封建制度。等到郭氏的奇谈被政治强化后,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大帽子就戴定了,也不知还要张冠李戴到多久……

    细想起来,“封建、专制”,这种对中国社会脸谱化的描述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尽管它们填满了我们从大学到小学的教科书。西方人能“原谅”古罗马奴隶制的残酷和野蛮,中国人为什么不能“原谅”自己的帝制呢?西方人能在古罗马的废墟上建立起了现代世界霸权,中国人为什么不能延伸五千年龙脉让华夏文明光照世界呢?

    光有恢复旧物的决心是不够的,用现代政治学的标准,我们发现:

    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只是中国建立起了政治忠诚与业务能力统一的政治录用制度——社会功勋制!

    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只有中国充分发展了部门监督之外的人与人监督形式——全民监督!

    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只有中国通过平等劳动和自由通婚实现了超越种族边界的庞大文明有机体——血与土地的统一!

    看看美国《联邦法典》对中国社会功勋制的蹩脚抄袭吧!(Merit system principle,见附录“美国《联邦法典》标题5第2301部B节规定的九条功绩制原则”)看看西方三权分立的国家是如何被大企业、银行、政府官员组成的corporatocracy(有人不甚恰切地译作“公司王国”)绑架的吧!看看美国无法跨过边境的民主人权标准吧(驻伊拉克的美军只能在森严的军营中小心翼翼地实践民主自由,伊拉克人民还远远谈不上民主自由)!此时此刻,我们能够对绵延数千载,长期占据世界政治中心的华夏文明视而不见吗——这个文明的核心就是以中国古典政治学!

    中国古典政治学的理论基础可以总结为六个字:道生法、法生德;中国古典政治学的两大支柱是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体系;中国古典政治学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平等劳动和自由通婚,建立一个血与土地统一的人类有机体。分述如下:

                                               一. 道生法、法生德

    为了显示中国古典政治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我们在论述过程中将以三本书作为基础:《逸周书》、《黄帝四经》、《周礼》。

    《逸周书》是孔子“删《尚书》之余”(刘向语),所以两千年间倍受冷落,清代有学者开始整理研究。解放后,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全书的校理才由西北大学的黄怀信先生主持完成;夏商周断带工程又证明该书中的《世俘》是《尚书》真《武成》——在一定程度上证实《逸周书》才是没有被儒家删改过的原汁原味的《尚书》——中国古典政治学的胚胎。

    《黄帝四经》是中国古典政治学的《黄帝内经》,1973年底出土于沙马王堆三号墓。这本抄写于西汉文帝初年(约公元前179-公元前168年)的古佚书是西汉治国理念的大纲,它以不可争辩的事实告诉我们:所谓的黄老之术不是老庄无为之道,而是以山东江苏交界处刘邦集团为代表的汉代齐法家理论。

    通过与大量金文资料互证,可以肯定作为儒家十三经之一的《周礼》是周王朝早期历史的回顾,是中国版的《雅典政制》(亚里斯多德著,1890年在埃及古代纸草中被意外发现),1975年陕西岐山董家村出土了约公元前九世纪的《训匜》,其司法判案程序竟同《周礼》的相关记载如出一辙。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顾颉刚先生断定该书出自齐法家之手。

    中国人的世界观是自然主义的。我们的先人认为,是自然秩序衍生了社会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基础。主张顺应天道、自然,以法律德,以法立德,以法固德,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平衡发展。

    《逸周书》开篇指出,通过对社会整体平衡的恰当调整,对社会层级结构的认真划分,以及民众的充分参与,在广泛咨询的基础上制定法律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逸周书·度训解第一》:“上天生养民众就给他们制定了法度。量度大的与小的,就能确定大小适中的,称量轻的与重的,就能确定轻重适中的,弄清本末两端,就能确定正中间。确定适中的标准才能补其不足损其有余,直到补损到恰当为止。排列爵次,以明确尊卑贵贱。辨明等级以安定民众。安定好朝廷内外,以成就君命;安定好公卿庶民,以便政令顺行。政令在朝廷内制定。制定人有来自近处,更有来自远处的。远处与近处的人全都到来,政令最终才能完善周密。补不足损有余全在于分次精微,分次精微又在于君王英明。因此,英明的君王就重视精微而又遵循分次原则。区分了等级,民众就知道和睦;知道了和睦就会知道欢乐,知道了欢乐也会知道了哀伤;知道了欢乐哀伤就知道怎样做一个明白的人,在朝庭内外分辨好人与恶人。”(原文:天生民而制其度,度小大以整,权轻重以极,明本末以立中。立中以补损,补损以知足。爵以明等极,极以正民,正中外以成命。正上下以顺政。自迩弥兴自远,远迩备极终也。明王是以敬微而顺分,分次以知和,知和以知乐,知乐以知哀,知哀以知慧,内外以知人。)

    《逸周书》文辞古奥,语言特点很多都与甲骨文相似。比较起来,《黄帝四经》文词则相对简明。在论述中国古典政治学的理论基础道生法、法生德时,不断强调法律是包括最高统治在内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

    《黄帝四经》以“道生法”开篇:“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这段话是说,作为宇宙本原的道产生了各项法度,法就像绳墨辨明曲直一样决定着事物的成败得失。因此既然制定了各项法度就不可违犯,法度一旦设立便不可废弛。所以说如果能够以绳墨法度自正,然后就可以识天下万物之理而不会迷惑。

    这里,中国一些西化知识分子马上会提出他们质询了一千万遍的问题,如何去约束立法者或最高领袖?事实上,中国古典政治学通过社会结构的层级化分,使一般的人都胜任于最高领袖职位,法制保证了最高领袖能“抱法处势”、“无为而治”。同时中国古典政治学不是建立在西方形而上的恶性论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皆趋利避害的人情论基础上,最高领袖代表整体利益,他当然不会自己害自己,祸害国家。进而言之,中国古典政治学从来没有期望东方哲学王的出现,它的政治制度为一般人设计,从政治结构上说,这与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对于职位的设置没有任何区别。

    中国古典政治学的伟大理论家韩非子雄辩地论证说,尧、舜、桀、纣这样的人,一千世能出现一次就算是紧接着降生的了。世上的君主不断以中等人才出现,之所以要讲权势,是为了这些中等人才。中等才能的君主,上比不过尧、舜,下也不至于成为桀、纣。掌握法度、据有权势就可以使天下太平,背离法度、丢掉权势就会使天下混乱。假如废弃权势、背离法度,专等尧、舜出现才使国家太平,这就会一千世混乱,然后才有一世太平。掌握法度、据有权势,等待桀、纣,桀、纣出现才使国家混乱,这就会一千世太平,然后才有一世混乱。依此而论,太平一千世才有一世混乱,和混乱一千世才有一世太平相比,就像骑着千里马背道而驰,相去是非常远的。如果放弃矫正木材的工具,不用度量尺寸的技术,就是让奚仲造车,也不能造出一个轮子。没有奖赏的鼓励,刑罚的威严,放弃了权势,不实行法治,只凭尧、舜挨户劝说,逢人辩论,连三户人家也管不好。(《韩非子·难势》原文: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且夫治千而乱一,与治一而乱千也,是犹乘骥而分驰也,相去亦远矣。夫弃隐栝之法,去度量之数,使奚仲为车,不能成一轮。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辨之,不能治三家。)

    事实上,中国政治的落后性不于政治结构形态本身,而在于中国的社会功勋和权力监督没有延伸到最高领袖层次,最高领袖层次相当长的时间保存了落后的血缘世袭制——帝制——两千年前中华原文明没有被儒化前,秦汉还有四五代人都是“抱法处势”的中主;比较起来,西方建立考绩制和部门监督体系到十九世纪后半叶才逐步完成,而中国古典政治学在两千多年前就实现了更为先进的功勋制和全民监督体系。(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个小节详加讨论)需要先说明的是:没有理由说帝制比政治分赃制下的现代西方总统制差,因为资本的异化比基因的异化更为严重。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艾森豪威尔总统(Dwight David Eisenhower)警告美国人:崭露头脚的“军事工业综合势力”会构成对民主的严重威胁。今天,资本在美国已经超越任何“中主”,成为最专制暴力的统治力量!特别是本世纪初IT泡沫崩溃后,不是降息,而是军事工业利益集团狂热追求的战争使美国经济复苏——异化的资本如同嗜血的恶魔,没有战争他们一天也活不下去!

    “法生德”可以解释为所有法律都是为教导百姓,去掉淫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使他们能够行善。(《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原文: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也])《商君书·说民第五》所谓:“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

    《黄帝四经》的作者认为,只有按照法律制度理政,不随主观愿望役使民众,才会实现“天地之德”——上兼爱,民亲上。《黄帝四经·君正》:法度是至为公正的。以法度来治理国家,而不能任意妄为。创制法度,不能变化不一。依法办事,公正无私,赏罚分明便能取信于民,这是治理天下的大道所在。省去烦琐的政事,有节度地征收赋敛,不侵占百姓的农时,国家的政治才能安定。君主如果没有像父母一样的严威慈爱,就不能使子民有效地为之效力。君主若具备了待民如子的德行,便是德如天地一样广大。(原文:法度者,正(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苛事,节赋敛,毋夺民时,治之安。无父之行,不得子之用。无母之德,不能尽民之力。父母之行备,则天地之德也。)

    《老子》本是中国古典政治学经典,区区五千言,精微极致,从世界观、到哲学方法,再到治国用兵,无所不包。《老子·第五十九章》专门论述道生法、法生德。上面说:“治人事天,莫若啬。夫为啬,是谓早服。早服,谓之重积德。重积德,则无不克。无不克,则莫知其极。莫知其极,可以有国。有国之母,可以长久。是谓深根固柢,长生久视之道。”

    按历史学家朱谦之先生的说法,这里的“啬”应为“式”。式,法也。日本学者武內义雄说遂州碑等版本“嗇”皆作“式”,所以这段话的译文应是:“治理国家,不如用‘法式’,只有用‘法式’,才能尽早复归于‘道’。尽早复归于‘道’叫做不断地积累德业。不断地积累德业,就会战无不胜。战无不胜,就可以没有局限。没有局限,就可以拥有国家。国家中有了‘道’,就可以长治久安。这就是根深蒂固、长久不灭的道理。”(《黄帝四经注译、道德经注译》,谷斌、张慧姝、郑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

    在政策层面,周初每一种道德原则都是用法律来支撑的。《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大司徒》条:用实行于乡中的八种刑罚纠察万民,一是针对不孝的刑罚,二是针对不和睦九族的刑罚,三是针对不亲爱姻戚的刑罚,四是针对不友爱兄弟的刑罚,五是针对不信任朋友的刑罚,六是针对不救济贫困的刑罚,七是针对制造谣言的刑罚,八是针对暴乱之民的刑罚。(原文: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周礼·地官司徒》中族师一职与“法生德”有关,他的职责除了定期宣告法规,还包括记录道德、学业优秀者准备上报,并用连带责任制度使人们互相帮助,互相承担责任。《周礼·地官司徒第二·族师》条:族师各自掌管本族的戒令和政事。每月初一,就会聚民众并宣读国家法令,记录民众中孝顺父母、敬爱兄长、和睦姻戚和学有所成的人。春秋祭酺时也这样做。依照王国的校比法,率领所属四闾的长吏,按时会聚民众,登记本族人数的多少,辨别其中的贵贱、老幼、残废疾病和可胜任役事的人,以及民众的各种牲畜和车辆数。[在家]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在军]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在家]四闾为族,[在军]八闾[所出之二卒]为联;使他们相互担保托付,有刑罚、喜庆、赏赐的事,相互共受共享,这样来承担王国的职事,为国事服役,相互帮助丧葬……[夏历]年终,就总结政事呈报政绩。(原文:族师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春秋祭酺,亦如之。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爱,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岁终,则会政致事。)

    至秦,有关“法生德”的法律已经十分完善。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秦代法律竹简。其中《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法律义务互相帮助。上面说,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内未出手援助,罚战甲两件。(原文: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从唐至清,由于中国法典和中华政治文明的儒家化,“法生德”逐步演化为对道德行为的褒奖,法律对道德的支撑力越来越弱。中华文明西化化,干脆经演化为“德生德”,即希望通过德育教化使全民族都成为舜尧——在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清谈思辩中,国人已经失去了对“法生德”治国原则的基本记忆。

     ‘法生德 ’客观上要求采取重其轻者,以刑去刑的刑事政策。商鞅学派两千多年前就从理论上论证了西方奉行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弱点,指出那样的刑事政策只会使社会混乱、国家削弱。《商君书·说民第五》:使用刑罚,对民众犯的轻罪施行重的刑罚,那么轻微的犯罪就不会发生,严重的犯罪就不能出现了。这就叫国家安定的时候去治理。使用刑罚,犯重罪的重罚,犯轻罪的轻罚,那么轻微的犯罪不能制止,严重的犯罪就更无法制止了,这就叫在民众乱的时候去治理。所以轻罪重罚,那么刑罚能除掉而事情也能办成,国家就会强大;使用刑罚有重有轻,那么刑罚虽然用了,犯罪的事却仍然发生,国家也会被削弱。(原文: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者。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司马法》约成书于战国初期,记载了从殷周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古代作战原则,其中同样强调重其轻者的刑事政策。《司马法·定爵第三》:作战必须巩固军心,明辨利害,治理纷乱,进止有节,服膺正义,激发廉耻,简约法令,少用刑罚,小罪就要制止,犯小罪的如果得逞,犯大罪的也就跟着来了。(原文:凡战,固众,相利,治乱,进止服正,成耻,约法,省罚,小罪乃杀,小罪胜,大罪因。)

    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中,我们能看到重其轻者的法律条文,它清楚地告诉我们秦汉犯罪率几乎为零的时代是如何铸就的——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人偷摘别人的桑叶,赃值不到一钱,如何论处?罚服徭役三十天。(原文:或盗采人桑葉,臧不盈一錢,可[何]論?貲[徭]三旬。)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甲盗窃,赃值一千钱,乙知道甲盗窃,分赃不满一钱,问乙应如何论处?与甲同样论处。(原文:甲盗 ,臧直[值]千錢,乙智[知]其,受分臧不盈一錢,問乙可[何]論?同論。)

    在国人已经将防盗窗建上六楼的时代,那些西化的法学家还在大加称赞是西方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将他们带到了现代社会——阿拉伯社会有小偷盗窃砍手的“恶法”,但我们不能说中国的重其轻者刑事原则是“恶法”——西方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才是“恶法”,因为它是今天西方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罪魁之一!

    中国人建立法治社会很早,成文法的公布似乎更早。《逸周书》和其他史书坚持说五千年前的炎黄时代就有了法典,但这没有任何可靠的考古学证据。唯一可以肯定的是,至晚在3000年前,中国已经有了成文的法律和司法审判规则。西周孝王时的《曶鼎》上说:“效父乃许□(此字音“散”)曰:于王参门□□木榜用征,诞卖(赎)兹五夫用百鋢。”这里国王三门附近方版上的规定应是有法律效力的!

    从《周礼》的记述我们能看出,从政治、到经济再到礼仪,西周已经是一个全面的法治社会,当时所谓的礼不过是礼仪法而已。《逸周书·武纪解第六十八》更明确指出军事上礼就是法:凡有危难,君民共守社稷宗庙,而首先衰亡的,都是因为失礼。兵戎之事不依法度就不能用兵,依法度而不合时宜也行不通,虽合时宜而失礼不可能久长,得礼而没有准备也不会成功。办大事不作准备而想建大功于天下的,还没有这样的人。(原文:凡有事君民,守社稷宗庙,而先衰亡者,皆失礼也。大事不法,弗可作;法而不时,弗可行;说而失礼,弗可长;得礼而无备,弗可成;举物不备,而欲□大功于天下者,未之有也。势不求周流,举而不几其成,亡。薄其事而求厚其功,亡。内无文,道外无武,迹往不复,来者有悔,而求合者,亡。不难不费,而致大功,古今未有。)

    总述行政官员之首大宰(即冢宰)的职责时,《周礼》将所有公共事务都法制化了。大宰的职责是:掌管建立和颁行王国的六种法典,以辅助王统治天下各国。第一是治典,用来治理天下各国,治理官府,治理民众。第二是教典,用来安定天下各国,教育官府的官吏,使民众顺服。第三是礼典,用来谐调天下各国,统御百官,使民众和谐。第四是政典,用来使天下各国政治公平,百官政风端正,民众赋役平均。第五是刑典,用来禁止天下各国的叛逆,惩罚百官的违法者,纠察民众。第六是事典,用来使天下各国富强,百官胜任职事,民众能得生养。(《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大宰》原文: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

    《周礼》的每一个字似乎都在告诉我们,周朝一切生产生活都是在法制框架内进行的;不幸的是,自孔子出言:“周朝的礼仪制度借鉴于夏、商二代,是多么丰富多彩啊!我遵从周朝的制度。”(《论语 · 八佾》原文: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西周一下成了德治文明的典范,中国人自称为“礼义不邦”,西方人则称“儒教中国”(马克斯·韦伯语)。

    中国哪是什么儒家文明,儒家的圣人模范尧曾经毫不留情的攻打那些空讲仁义道德的邻国。周穆王的左史戎夫作的《史记》记载说,从前西夏国性仁爱而反对用兵。城廓不加修缮,武士也无事干。性仁惠而好赏赐,结果财竭而无物可赏。唐尧攻打它,城廓不能守护,武士不愿出力,西夏因此灭亡。(《逸周书·史记解第六十一》原文:昔者西夏性仁非兵,城郭不修,武士无位,惠而好赏,屈而无以赏,唐氏伐之,城郭不守,武士不用,西夏以亡。)同一章还记载,从前有林氏与上衡氏争夺权力,林氏两战不胜,上衡氏行仁义不攻下它,结果双方都身死国灭。(原文:昔有林氏,上衡氏争权,林氏再战而胜,上衡氏伪义,弗克,俱身死国亡。)显然这位史官在警告周穆王不要清谈仁义道德。

    儒士在西周社会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哪里谈什么治国平天下。当时儒只有教授一般道艺的职责,内容主要是礼、乐、射、御、书、数这样的实用技艺,甚至连道德内容都不包括,所以作为“儒”的保氏行政级别是下大夫,而负责道德教化的师氏行政级则为中大夫。西周儒的地位可以从对大宰职责的记述中看出来,当时社会控制中最重要的是各地实力派诸侯和各级行政官员,《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大宰》:用九种和协的办法联系天下各国的民众。第一是诸侯国君,以土地取得民众。第二是官长,以尊贵的爵位取得民众。第三是老师,以贤德取得民众。第四是儒士,以道艺取得民众。第五是大宗,以亲睦族人取得民众。第六是主人,以有利可依取得民众。第七是官吏,以治理民事取得民众。第八是朋友,以可托付信任取得民众。第九是掌管山林川泽的官吏,以山林川泽的材物取得民众。(原文: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长,以贵得民。三曰师,以贤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五曰宗,以族得民。六曰主,以利得民。七曰吏,以治得民。八曰友,以任得民。九曰薮,以富得民。)

    《周礼》中保氏的具体职责尽管包括劝谏王的过失,但远远不是帝王师,更像是学校教师。《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保氏》: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乃教之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纪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日车马之容。凡祭礼、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守王闱。

    周初常常师儒并称,如大司徒就要使乡里子弟一起就学,所谓“联师儒”。西周未年国家法制秩序崩溃,孔子之后的儒实际具有师氏和保氏的双重职能,努力要作帝师。请看《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中记述的师氏主要职责:师氏负责以美善的道理告诉王。用三德教育国子:一是中庸之德,用作道德的根本;二是及时行仁义之德,用作行为的根本;三是孝德,用以制止犯上和邪恶的事。教国子三行:一是孝行,用以亲爱父母;二是善于交友之行,用以尊敬有德行而善良的人;三是敬顺之行,用以侍奉师长。[王临朝时师氏]站在虎门外的左边,观察王处理朝政。掌握王国中符合礼和不符合礼的故事,用以教育国子弟。凡国中的贵游子弟也参加学习。凡有祭祀、接待宾客、会同、丧事、征伐之事,王如果亲自参加就随行。[王在野外]处理朝政,[师氏]也像在国中那样[观察王处理朝政]。(《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师氏》原文:师氏掌以媺诏王。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居虎门之左,司王朝,掌国中失之事,以教国子弟,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

   孔老夫子不再满足于礼、乐、射、御、书、数这些实用技艺的教育,他开始整理六经《易》、《书》、《诗》、《礼》、《乐》、《春秋》。后来儒家连自己的老本行都不作了,趋于清谈仁义道德治国之术,将实用技艺(包括政治方面的实用内容,如经济)看成小人之事,遗祸至今。国人不悟此,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孔子反倒成为至圣先师。

    儒生的社会地位,且不谈“专任刀笔吏”的秦,经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西汉初到昭帝时((公元前86-74) )政府公卿高级官员中儒士出身者所占比重不过10%。东汉中国儒化程度加深,但直到汉桓帝刘志(132年—167年)时,这一比例也不过增加到45%(马彪:《试论汉代的儒学地主》,《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中国千年黄金时代(约公元前十一世纪至公元前一世纪)一直是法家治国,哪有儒家什么事。除了柏杨等少数学者,很少有人愿意捅破这层窗户纸。

    至于低级别的事务性官员,儒生比例应更低。东汉初年,儒生还几乎完全被排斥在行政大门之外。王充(27~约97)甚至感叹:“儒家古经被废弃没人学习,经学暗淡无光,儒生冷冷清清地呆在家里,文吏则在朝堂上高声喧哗得意洋洋。”(《论衡·程材》:古经废而不修,旧学暗而不明,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东汉末年,王粲(公元177—217年)当时仍在抱怨儒生过于迂腐,难以胜任公务,他也像今天诸多知识分子一样梦想一个既法治又德治的混合社会,一种既法律至上又道德至上公务员。他在《儒吏论》中说“执法之吏,不窥先王之典,缙绅之儒,不通律令之要。彼刀笔之吏,岂生而察刻哉,起于几案之下,长于官曹之间,无温裕文雅以自润,虽欲无察刻,弗能得矣。竹帛之儒,岂生而迂缓也?起于讲堂之上,游于乡校之中,无严猛断割以自裁,虽欲不迂缓,弗能得矣。先王见其如此也。是以博陈其教,辅和民性,达其所壅,祛其所蔽,吏服雅训,儒通文法,故能宽猛相济,刚柔自克也。”

    汉代人们是把法律看作经书,一切行政事务皆以法律为准。儒生王充不经意中记录了这一史实,他的终极目的是推动人治社会的成长。他在《论衡·程材》中他说:“由于法令和比例是文吏断案的依据。文吏处理事情,一定要请教精通法令的人。天子的事务,没有比法令更重要的。因此肯定要以能否精通法令,善于按法令办事来衡量人的才能的高低,这样精通法令的人应该最受重视。有人说:‘确实是这样。法令是汉朝的经典,文吏的议论取决于它。事情以法令来判定,确实是很明白的。’我说:五经是汉朝所立,儒生完美的政治主张和大道理,都出自五经当中。董仲舒阐术《春秋》的道理,跟今天的法律是符合的,没有什么违反和不同。然而《春秋》,汉朝的经典之一,是孔子写的,留传到汉代。评论的人只尊重精通法令的人,不抬高《春秋》,这是愚昧不明的表现。”(原文:法令比例,吏断决也。文吏治事,必问法家。县官事务,莫大法令。必以吏职程高,是则法令之家宜最为上。或曰:“固然。法令,汉家之经,吏议决焉。事定于法,诚为明矣。”曰:夫五经亦汉家之所立,儒生善歧大义,皆出其中。董仲舒表《春秋》之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然则《春秋》,汉之经,孔子制作,垂遗于汉。论者徒尊法家,不高《春秋》,是暗蔽也。)

    “县官事务,莫大法令”,这是华夏民族千年黄金时代的真实写照,是“道生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中华文明是以法家为政治经济核心的法治文明——透过儒学的历史迷雾,我们看到了风尘朴朴,摇着木铎宣告法令的西周文员,我们看到了腰挂刀笔,伏案疾书的文笔吏,不是周文王、周武王、不是秦始皇、汉武帝,是这些历史基本没有留下名子的无数的行政文官支撑了中华民族最辉煌灿烂的时代!

    中华文明儒化两千年后,在那些文吏的行为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政治标准的时代,让我们向千年黄金时代的文笔吏,这一为中华民族建立了不朽丰功伟绩的群体致敬!

    东汉以后,文笔吏为儒生所取代的后果是严重的,中国千年黄金时代的法治文明成为历史。1869年来华的美国外交官何天爵(Chester Holcombe,1844—1912)在他的《中国人本色》一书中这样描写清末已经完全儒化了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此时法庭也成了儒家的道德讲坛:“和整个政治体制一样,中国的司法体系也是建立在宗法制思想之上的。各级官员从不忘记在理论上,自己是治下百姓的父母官;他们在审案时总是反复过堂询问,耐心烦琐地搬出道德说教,劝告当事人供认实情。他会在一句话中对当事人进行劝诱、恳求、威胁和建议;搬出孔夫子的神圣说教;发问一些毫不相关、莫名其妙的问题;向当事人保证提供亲人一般的关照。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敏锐的双眼一直游弋在当事人身上,随时准备抓住当事人出现的丝毫神态、举止与话语上的漏洞。所有一切的目的只有一切——供认实情。”

   进入二十世纪,中华文明全盘西化后,在自由民主的喧嚣声中,道生法,法生德这一伟大的治国理论变得悄然无息;不要再沉醉于西方法律条文和法律机构搭建的法治美梦中了,两千年前那个法治化的黄金时代才是中国政治的现实土壤——借鉴西方文明的同时,让我们的血脉再次同华夏文明之根连结起来吧——东方政治文明将因此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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