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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与先秦诸子的关系》目录与各章摘要 
作者:[赵小雷] 来源:[] 2007-02-01

作者:赵小雷(西北大学


目录

英文摘要
中文摘要
第一章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家………………………(l)
第一节独特的早熟路径…………………………┉(l)
第二节春秋战国的历史及文化特征………………(4)
第三节中国历史的特殊性对法家的影响…………(8)
第二章法家的产生、演变及特征………………┉(11)
第一节法家的产生……………………………┉…(11)
第二节法家的演变……………………………┉…(l2)
第三节法家的理论特征………………………┉┉(l9)
第三章法家与道家…………………………………(25)
第一节道家对法家的影响……………………┉┉(25)
第二节黄学对法家的影响……………………┉┉(27)
第三节法家对道家的批判继承……………………(30)
第四章法家与名家及兵家………………………┉(35)
第一节法家与名家…………………………………(35)
第二节法家与兵家…………………………………(45)
第五章法家与儒墨学派………………………┉┉(55)
第一节法家与儒家………………………………┉(55)
第二节法家与墨家………………………………┉(60)
第六章法家与先秦诸子相互关系的概括……┉┉(69)
注释………………………………………………┉(73)
参考文献………………………………………┉…(74)


      内容摘要

      第一章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早熟路径,使得氏族外壳没有被冲破,小私有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就进入到了奴隶制国家,由此就使中国的历史呈现出极大的特殊性。正因为中国历史的这种特殊性,就使春秋战国之际的变革,只能采取一种自上而下的维新路线,而不能是自下而上的革命。自然血亲的氏族制是解体了,但氏族统治的国家形式本身并未改变,即转变成了抽象的氏族统治形式,春秋战国之际的变革就呈现出一种历史过渡性的特征。不论是政权的分化,还是财富的集中,都采取了向下移动的行进路线,而没有代之以公共的权力机构,以及财富私有的法权形式。经济和政治的权力仍然掌握在氏族贵族手中,所不同者,仅仅在于过去是政在姬氏一家,现在则是政在多家而已,其发展前途必然趋向新的一政,其演进轨迹是非常清楚的,即治→乱→治。与此相适应,诸子百家作为一种私学形式,实际上都是多政的社会现实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它们从不同方面为新的一政作了理论上的准备,这是社会分工日趋细致严密在上层建筑中的反映。因而诸子百家不过是以私学的形式,完成着官学的任务,而不是独立的私人著述。所以,一方面,诸子之间的彼此联系是非常紧密的,另一方面,它们也必然要趋向统一,这是由一政的社会存在所决定了的。由此,作为晚出的学派,它必然是以往学说的理论总结,法家就正是这样的学派。

      第二章

  法家作为晚出的学派,是战争年代的必然产物,处于诸侯力征时代的各国,其首要的任务就是富国强兵,这正是法家产生的历史环境,而诸子之学则为其提供了理论来源。法家学派的历史演变就是由实践而理论的发展过程,各国的变法实践为法家提供了理论素材,一些具体的变法政策逐渐演变成了后来的法哲学。如李悝的《法经》和尽地力之教;吴起对氏族贵族的打击、尽地力的重农思想、信赏必罚的立信政策;申不害的尊主卑臣的等级观念及驭臣之术;慎到的势治主义、因循的无为而治及以规矩权衡对道的改造;商鞅的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及一民于耕战的措施等等,这一切都给韩非最后集其大成作了理论上的准备。法家的理论特征:第一,自然天道观的理论基础;第二,法制的公平原则和统一标准;第三,人性论中的重利主义特征;第四,客观的势治主义对人治主义的否定;第五,氏族统治方式的余绪;第六,自上而下的论政方式及专制主义的经济观;第七,急功近利的战时政策性特征;第八,学派晚出的理论综合性特征。总之,中国历史的特殊性构成了法家的社会根源;春秋战国之际的历史过渡性特征,构成了它的思想根源和理论特征;而其他诸子之学则构成了它的理论来源。

      第三章

  道家对法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自然天道观的理论基础;第二,因任自然顺民之性的无为而治;第三,否定人治主义的圣贤之智;第四,否定忠孝仁义的道德说教。黄学作为道家的一支,它在道家与法家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它对法家的影响就表现在,第一,由道而法的过渡,即以规矩权衡对抽象的自然之道的改造;第二,刑名之学的方法论;第三,王术概念的提出及尊主卑臣的等级观念。法家对道家的批判继承,第一,由道而法的转变,以规矩权衡将自然法则的道,改造成了社会法则的法。第二,改造了道家的自然人性论,承认人们追求富贵的自私自利之心的合理性,从而解决了使民自治的动力问题,所谓无为而治,就是君主以法为准绳而赏功罚过,从而使臣民自觉地为国而耕战。第三,以法为中心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政治制度,以形成一种必然之势,以此反对圣贤之智的偶然之治。第四,不恃人之向善,而恃其不敢为非,由此出发坚决反对忠孝仁义的道德说教。第五,发展了黄学的刑名学说,使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考核官吏的政治制度。第六,将王术概念系统化成了循名责实的驭臣之术。

      第四章

  名家分为实用名学和理论名学两部分,对法家发生影响的是前者,而后者则正是法家所坚决排斥的。实用名学中的名实关系、刑名之学对法律条文的规定,及其经验教训和孔子的正名学说,都给法家提供了结构社会和制定政治制度以重要的方法论保证,法家正是在此基础上,以法为中心建立起了循名责实的考核制度,功用在此成了最终的依据。法家作为战争年代的产物,兵家治军的政治措施和方针更对其发生了直接的影响,其中如赏罚政策、形势理论、严明军纪的立信措施、一民于耕战的方法及诈术之论,都被法家所直接继承下来,从而进一步充实了道家所提供的理论框架。

     第五章

  儒家对法家的影响:第一,氏族关系的余绪及自上而下的论政方式;第二,正名学说,即确定社会等级结构的名分;第三,贵贱等级制,法家虽然主张以法治国,但由于中国历史的特殊性,它最终也不能冲破氏族统治的国家形式,而代之以公共的权力机构,故仍然不得不以父子关系作为结构社会的方式。但儒家的等级制,法家则给予了批判的继承,法家虽然也强调贵贱不相逾越的等级制,但这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而改变的,有功于国者升而贵之,反之则降而贱之,一切以法为准绳而赏功罚过。法家继承了儒家自上而下的氏族统治方式,而在如何实行上则对其进行了改造和发展,后来的阳儒阴法,即儒法合流的内在机制,就是这氏族统治的国家形式。墨家对法家的影响,第一,一同天下之义的尚同思想;第二,形式平等的民主思想;第三,对氏族贵族的否定;第四,急功近利的社会功利观。法家对墨家的批判继承,法家以法对墨家的天志进行了改造,克服了其有意志的人格神的宗教性一面,而保留了以统一的标准结构社会的尚同的一面。继承了它的形式平等的一面,主张赏罚不论贫富贵贱,一切以功过为依据,以法为准绳,而克服了它尚贤的人治主义特征。同时继承了它对氏族贵族的特权地位的否定,一切以耕战作为富贵的依据。继承了它的功利观,并以此对道家的自然人性论进行了改造,从而解决了使民自治的动力问题。

      第六章

  法家学说正是对其他诸子进行了理论总结的产物,这其中道家的自然天道观、因任自然的无为而治、反对圣贤之智及对道德说教的否定等等,都给法家的客观之治搭起了理论框架,其他诸子学说则使其得到进一步充实,一方面改造了道家的自然人性论,从而解决了使在下者有为的动力问题;另一方面则建立了一套客观的政治制度,为在上者的无为而治提供了保证,至此,道家的无为而无不为的政治理想才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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