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唐太宗传》,作者:赵克尧,许道勋,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2002-12-1
李渊起兵晋阳时,为了争取群众,“即布宽大之令”,攻入长安后,曾约法为十二条。武德元年,鉴于隋炀帝的烦法酷刑的严重后果,宣布废除隋《大业律令》;同时由裴寂、刘文静等依照隋《开皇律》,重新修订法律。唐高祖李渊下令删改律令的原则,说:“本设法令,使人共解,而往代相承,多为隐语广,……宜改刊定,务使易知”。不久,制订了新格五十三条,原则是“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及至武德七年,正式颁行新律令,即《武德律》。唐高祖以宽简易知作为损益《开皇律》的指导思想,是受到隋末农民战争的震撼而要笼络人心的作法。
唐太宗即位后,力图完善《武德律》,指示群臣讨论致治与立法的原则。当时,出现了宽严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主张威刑严法作为立法之本的是封德彝,而主张慎刑宽法作为制法依据的则是唐太宗的智囊魏征。这场争论的实质,涉及唐初立国政策与立法原则的分歧。
经过辩论,唐太宗采纳了魏征的建议,以所谓“王政”来代替隋末暴政,进一步发展了李渊的宽仁思想。反映在立法思想上的变化是“仁本,刑末”的主张,形成了宽仁立法的思想依据。用魏征的话来说,叫做:“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专尚仁义,当慎刑恤典”。贞观三年,唐太宗在诏令中说:“泣事慎罚,前王所重”,就是指此而言。
唐初这种宽仁慎刑思想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元代法学家柳贯认为:“始太宗因魏征一言,遂以宽仁制为出治之本。……其不欲以法禁胜德化之意,曒然与哀矜慎恤者同符。”把慎刑美化为封建统治者的仁慈恩赐,显然是不对的。其实,由于唐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隋末暴政所造成的“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局面,一方面对农民战争深深诫惧,另一方面认真总结隋亡的经验教训,因而提出了“宽仁”的主张。隋朝的灭亡根源于对人民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陡然地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农民起义。其中,统治者严重破坏成文法,对人民滥用刑罚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贞观年间,某些政治家与思想家都对隋二世酷法而亡作了探讨。魏征在其主编的《隋书》中,总结了隋炀帝“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的教训。傅奕也有类似看法:“有隋之季,违天害民,专峻刑法,杀戮贤俊,天下兆庶同心叛之。”他还联系秦律的繁酷弊病,作为《唐律》制律的借鉴,指出“此失于烦,不可不监”。唐太宗在与大臣论治过程中,也以秦二世酷法亡国引以为诫:“秦乃恣其奢淫,好行刑罚,不过二世而灭,……朕每将此事以为鉴戒”。而秦二世而亡与隋二世而亡十分相似。贞观君臣关于酷法亡国的立论,虽不免失于偏颇,但从中可以窥见他们对秦、隋二世而亡的惊惧心理,“而于刑法尤慎”,就是他们惊惧二世而亡的心理的真实写照。
确立了慎刑的指导思想以后,就着手进行律令的修订。早在贞观元年正月,唐太宗就任命长孙无忌,房玄龄和一批“学士法官”,本着“意在宽平”的精神厘改法律。经过十年努力,勒成一代之典,于贞观十一年正月诏颁全国,《唐律》即《贞观律》正式问世了。它是以隋《开皇律》作为蓝本的,是《武德律》的进一步完善。由于它较为严密,又为兹后五代、宋、元、明、清制订律典的依据。唐高宗永徽初年,由长孙无忌领衔,对《唐律》加以注疏,永徽四年编成《唐律疏议》一书。《唐律疏议》不是单纯的释文,有补充“唐律之所未备者。”《唐律》与《唐律疏议》的颁行,是我国封建法制史的一件大事,它承上启下,影响深远,奠定了我国封建刑法的规范。
唐太宗还修订了一系列的法令,有令、格、式三种类型,同律相辅而行:“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规物程事。”凡是违反了令、格、式的,都被视为违法,一断以律。可惜,令、格、式多数散佚。近代虽在敦煌石室发现《水部式》与《唐职官令》,然皆残缺不全。唯《唐律疏议》完整地保存下来,而且其中也保存了一部分令、格、式条文。因此,《唐律》及其《疏议》是综合性的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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