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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寿筠:“动态平衡”中的“阶级斗争” 
作者:[陆寿筠] 来源:[作者惠赐] 2019-08-22

 

   内容提要:要么是“阶级斗争为纲”,要么是或明或暗的“阶级斗争熄灭”论,这种在两个极端之间的大幅摇摆,都会造成社会的失序和混乱。只有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主张接驳到中国传统阴阳平衡的大框架中,即“动态平衡中的阶级斗争”,才能引导社会主义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

 

一、为什么重提“阶级斗争”

 

在当代世界,说到政治,不能回避“阶级斗争”话语。要么是“阶级斗争为纲”,要么是或明或暗的“阶级斗争熄灭”论,这种在两个极端之间的大幅摇摆,都会造成社会的失序和混乱。只有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主张接驳到中国传统阴阳平衡的大框架中,即“动态平衡中的阶级斗争”,才能引导社会主义事业从胜利走向胜利。

社会关系的“动态平衡”属于古老的中国传统,而阶级对立则是西方文明的一贯特色。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东西方在全球规模上的大规模遭遇,“阶级对立”“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逐渐地冲击着古老中国大体上动态平衡的自然社会秩序。这不是说,古代中国没有类似“阶级对立”的现象,但这种对立在中国历史上不是主流,而只是局部或暂时的现象。传统中国是一个自耕农、半自耕农占着很大比例的农业大国,不存在体制性的奴隶制或农奴制,因此不存在全局性的阶级对立、常规性的阶级斗争、和一以贯之的阶级专政。

     在以动态平衡整体论世界观为思想指导的道法家眼里,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纵向和横向的分层,概括起来就是“士农工商”四民(参见翟玉忠:《中国拯救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第18-25页),统治者的职责就是推动和实行符合平衡之道的法治,制订和执行动态地调节社会矛盾的政策,以实现和维护这些阶层之间的利益均平,其中包括对那些破坏平衡的势力的打击。这种势力主要是大地主工商豪强集团(对应于当代世界的垄断资本集团)及其在政权机构内的代理人。在中国历史上的大多数年代里,尤其自秦汉以降直至近代以前,在道法儒(包括遵道的儒表法里)“内圣外王”路线占上风的时期,这种豪强集团的势力得到抑制和打击,社会就比较太平,就出现较长时期的繁荣盛世。但是,当昏君败相推翻道法家的“内圣外王”路线,纵容、扶植、勾结豪强集团篡政夺权、残害百姓,极力维护腐败失衡的社会秩序,而某些迂腐大儒无视这种局面、回避现实矛盾、空论“道德”“心性”成风的时候,社会矛盾就会发展成大规模的官民冲突。动态平衡的天地大道就通过农民起义之手粉碎朝廷内外相互勾结的豪强势力,再次恢复大致平衡的自然社会秩序,重启和平和繁荣。

     所以,从根本上说,不是什么“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而是“多维整体动态平衡”的自然法则和人们遵循此法则的社会实践(有限时空局部的阶级斗争只是其一种表现),推动和实现了古代中国的进步和繁荣。

     读者也许会问:既然“阶级斗争”不能解释传统中国历史,那么现在为什么还要沿用“阶级斗争”一词呢?理由如下。

随着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劳资矛盾成了一个极普遍的世界性现象。今日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确确实实地存在着人数众多的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而且,滋生于西方的国际垄断资产阶级和世界各国本土的官僚买办垄断资产阶级,对于各国无产阶级、其他劳动人民、以及非垄断性的民族中小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的全面专政更是当今世界一切危机和灾难的总根源。这是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危害最甚的阶级专政。而后者对于前者的正义反抗,即不同范围内、不同层次和程度上替天行道的阶级斗争,就没有停止过。世界各地连年不断的战争,就是这种阶级矛盾和冲突的最尖锐的表现形式。因此,阶级、阶级斗争、阶级专政的存在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铁的事实,无法回避和否认。

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应看到两个方面。一方面,阶级斗争还将在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中存在,阶级的消亡、人类的解放只是一个远景,需要人们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另一方面,如果人类真能成功地拯救自己、赢得将来的话,那么从包括过去和将来的人类历史总体上看,阶级、阶级斗争、阶级专政仍然只是一段弯路、一个曲折,是在某些局部范围、或某些时代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非正常状态,而不应是人类生存的常态。如果这成了常态,那么人类将迟早自我毁灭无疑。而为了认清和走出人类当前所面临的这段并不短暂的曲折,我们不能不将阶级、阶级斗争如实地放到多维整体动态平衡这个全局的适当位置上加以如实的对待。

 

二、“精神无产”和“物质无产”—“内圣外王”

 

     说到阶级的存在和消亡,一个庞大的无产阶级的存在不仅是当今世界的现实,更是人类自我拯救的希望所在,因为正如马克思的不朽名言所说: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鉴于以往社会主义运动历史的教训,笔者要强调:在马克思的“人类解放”意义上,“无产阶级”这个概念之“无产”不应仅仅是指“失去生产资料”这样一种物质状况,而应该还指向“不追求私人占有生产资料”这样一种精神境界。只有包括了这两个方面,才是“无产阶级”的完整定义。

因此,无产阶级不完全等同于工人阶级,各别的工人也不一定是合格的无产阶级成员,受到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严重影响、不能自拔的工人、甚至是流氓无产者很容易受到资产阶级政治势力的蛊惑和利用,或者被裹挟进无产阶级队伍打天下、到头来只为自己或后代成为新的资产大王。这类人虽然曾经“物质无产”,但始终“精神有产”,因此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人类解放的事业当然不能寄望于这些人。

     另一方面,在所有的社会阶级中,包括其他劳动阶级,工人阶级由于其经济地位,在总体上是最能接受“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这样一条真理的阶级。在正确路线的指引下,其大多数是最可能成为无产阶级的合格成员的。所以,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事业决不能脱离工人阶级这个社会基础。如果工人阶级不能发挥国家栋梁的作用,即使号称“社会主义”,也只能是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与无产阶级的事业毫不相干。

     说工人阶级在总体上最可能成为无产阶级合格成员,并不等于说其它阶级的成员就不可以成为无产阶级的一员了。无数历史事实表明,不少来自小资产阶级、乃至剥削阶级的觉悟者,不但成为了无产阶级的合格成员,还成了无产阶级的带头人,为人类解放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这个事业绝对不能寄望于作为整体的小资产阶级,更不能寄望于大资产阶级,不管他们及其代言人的言辞听起来是多么漂亮、动听。

     其实,所谓“精神无产”和“物质无产”,也就是中国传统思想和实践中的“内圣外王”。何谓“圣”,无私也,不追求个人物欲、名欲、权欲也;何谓“王”,大公也,只追求天下平衡、和谐、大同也。只有在精神上摆脱了个人奢欲的羁绊,才能自觉遵循阴阳平衡整体论大道,不断促进社会关系的平衡,最终实现阶级的消亡。只有具有了超越物质上“各取所需”的精神性的信仰,才是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先锋队合格成员,才有资格作为人类自我解放的带头人。

 

三、“无为”“求衡”相辅相成

 

中国道家除了主张遵道求衡,还提倡“无为而治”。“无为”,决不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同义语,也不是中国儒家对于地主工商豪强势力的自由放任主义,而是与其遵道求衡的主张相辅相成的。具体分析起来,“无为而治”有如下四层意思:

(一)在对社会人事可以有把握进行判断的层次上或范围内,如果在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中没有发现明显的不平衡之处,那就不要无端生事、妄加干预,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而应听其自然,静观事物的变化发展。这当然是“无为”的第一层意思。

(二)但如果发现有明显失衡之处,那就应该首先设法找出有利于恢复平衡的社会因素。这样的因素肯定存在,因为从不平衡走向平衡是自然趋势,那么促进平衡的因素必然存在于自然秩序之中。然后顺势而为地采取措施扶助这样的因素去恢复平衡。例如:虽然房产业的发展会带动其它诸多行业、因而即使市场房价一时过高仍可能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如果长期过高,就会使少数房屋发展商和投机者大发横财,而使工资劳动者买不起房、或沦为长期得不到解放的房奴,就会降低其它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能力、从而削弱整个大市场的购买力,那么其短期内的有利效应最终抵消不了其长期消极效应而使国民经济严重失衡,那么越来越多的工资劳动者就会抱怨;同时房产业的这种畸形发展必然暴露出官商勾结联袂腐败的蛛丝马迹,引起大众的义愤。这些抱怨和义愤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这种舆论就是有利于恢复平衡的社会因素。于是国家领导人发话说:房屋主要是用来居住的。言下之意不是用来给少数人投机发财的。然后各地政府采取措施,设法平抑房价。这就是顺势而为,是继承了道法家的求衡路线。顺势而为就是不妄为,就是无为(而利用手中权力批租寻租、投机倒把就是罪恶的妄为)。这应该是无为的第二层意思。

我们通常理解的无为而治就如上述。但应还有另外两种情况,如下:

(三)当社会矛盾尖锐剧烈、危机深重,但不知道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这时或许需要在更高的层次上,也就是更大的时空范围内,高到、大到在短期内难以看清天下事态发展的自然趋势,而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观察、研究、思考。在这种情况下,为政者可以有所分工。按照一种经典说法,处于最高领导地位的君王除了用好人才、责成众大臣和一般官员处理好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况以外,他自己则需要静下心来,抛开冗杂的日常事务,从历史的高度、以天下的眼光,在尽可能宏大的社会历史层次上观察、研究、思考,尽可能体察、认定所处历史大时期社会发展的天然大趋势究竟是什么。一旦有了把握,有所认定,如果感到那种大趋势的苗头尚未显露、因而变革的时机未到,那就静待时机,可以趁此“闲暇”进行内修外练:一方面加强修炼自己的心性,是谓“内业”;一方面不放松对外的调查研究。这种“静待”应该是无为而治的第三层意思。

(四)无论是社会太平时期的不无端生事,还是不太平时期的“静待”,都是所谓的帝王“南面之术”。在明君“静待”、或昏君当道的悠长年月,有抱负有智慧的在野精英往往就会隐居山林,也静待着出世奉献的时机。这样的隐士在历史上大多属于道家。当然也有同时以从医、从教奉献智慧于社会者。孔子曾说过:"天下有道则现,无道则隐。"(论语·微子篇》,比干谏而死)。这是他带着众多弟子周游列国“现”于诸侯、而未曾觅得施展抱负的机会、经失望多年后的惨痛人生经验总结。

在这样的社会危机深重时期,如果是明君或贤臣,一旦发觉有利于变革的因素正加速显现、变革的时机正在到来,就开始寻找知音,物色人才,乘势发动变革,以艰苦卓绝的奋斗开创新的时代。这样的顺势而为,与上述第二层意思相似,但是处于高得多的时空层次上,所以应该看作是无为而治的第四层意思。

 

四、“无为、求衡”的“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理论中的“无产阶级专政”与资产阶级及一切剥削阶级的专政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后者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乃至剥削阶级中一部分人组成的统治集团一己的政治经济利益,只要能够维持这种狭隘的私利,任何其它阶级或集团的利益可以全然不顾、可以任意牺牲;而无产阶级专政的本意是为了逐步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促使阶级和阶级对抗的消亡。两者的目标完全相反。

    相反的目标要循着相反的路线来达到。从阶级剥削和压迫中解放全人类这一目标,符合老子“损有余、补不足”的思想,在本质上是有机整体动态平衡这一“天之道”在人类意识中的反映。因此,实现这一目标的思想和行动路线也必须符合多维整体动态平衡的原理,应采取中国传统的求衡路线,而不能沿袭资本主义的“对抗思维”路线。这并不是说,资本主义的东西要一概抛弃,而是要以多维整体动态平衡这个总纲来衡量、判断、和取舍。如“法治”,不但西方有,中国传统也有。无产阶级也必须通过实行法治,以取代人治,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这已经是绝大多数人们的共识。所以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经验我们也要研究、借鉴。但无产阶级以消灭剥削和压迫、求取社会关系的最大平衡为最终目标之法,与资产阶级必须不断制造对抗、才能维持其霸权之法,显然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不能一概照搬。又如“民主”,西方具有长期的有限民主政治传统,我们也不应该完全排斥。西方民主的某些程序和做法在一定范围内、某种程度上符合动态平衡之道,但并不符合“多维整体”的动态平衡之道,因为它植根于不平衡的劳资关系和宏观社会经济关系。政治与经济的关联性是所有社会的一个极其重要之“维”,而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家们恰恰将这一重要之维故意掐断了。所以看似民主的政治程序得到的结果必然仍是不民主的,而是更加隐秘地巩固了资本的霸权,所以在根本上是反民主的。

    现在我们就以求衡原则来衡量“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实践,看看哪些是好的,应该坚持;哪些是无效的,甚至是帮了倒忙,应该改变。关于“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提法最后再讨论,暂且先沿用一下。

(一)总体求衡原则指导下的政治暴力

    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任务,除了一般的社会管理以外,就是镇压一切以暴力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变革的敌人。镇压,是一种政治暴力,当然是一种对抗的方式。只要这种对抗是为了实现在宏观层次上社会关系的平衡这一目标,而且确实不能避免,那就是必要的。

   但这种政治暴力是利用国家机器来实现的,影响极大。做对了,是好事。做错了,后果则非常恶劣,严重败坏社会主义的声誉。这已为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所证明。所以对于国家的政治暴力,必须有严格的规范,必须慎之又慎。具体说来:

 镇压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任何个人或集团的意志为依据。此种法律必须是在能够忠实反映全民意愿的程序中制定出来的。使全民意愿真正得到忠实反映的政治机制和程序就是社会主义民主。能够促使各阶级阶层多元合理利益通过和平理性的互动不断走向综合平衡的法律,也就是符合天道的法律(“道生法”),就是符合全民利益的法律,就一定会在民主的程序中获得全民(绝大多数)的认可。也只有这样体现全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才能得到全民的认可、支持和遵从。因此,一切真正以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事业为宗旨的政党团体,是决不会害怕全民意愿得到忠实表达的。

 由于社会主义仍是一件新生事物,关于如何在资本主义包围下逐步实现消灭剥削这一历史任务,人们的认识自然地很不一致,需要通过反复的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才能逐步走出一条成功之路。这就是说,在某个时刻或时期占主导地位或多数认可的主张,或者曾经在革命的前阶段提出过正确的、成功的主张者所提出的新主张,不一定就是完全正确的、或最好的主张,甚至根本就是错误的主张。无数的历史事实一再证明,在很多时候,真理往往是在少数人手里。所以,法律必须能起到保护少数的作用。对于持不同政见者,即使处于少数,只要不诉诸武力、不触犯体现全民意志的法律,就不能加以镇压。仅仅因为思想分歧而加以镇压者,恰恰是触犯了社会主义应有的法制,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加以阻止。如果法律本身不能阻止对异议人士施加政治暴力,那么这样的法律一定既不合天道、又不合民意,就决不是真正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那就必须另立新法。

 通过反复的实践,不断淘汰错误的、失败的决策,接受看得较深、较广、较远的新主张,在改造社会关系的实践中改造各自的主观世界,人们主观境界的提升又促进着社会关系向着平衡的方向更顺利地演变,这本身就是一个向着多维度上的综合平衡不断互动渐进的动态过程。那种失去了、或者忽略了宏观求衡目标的政治暴力,就会成为事实上的、单纯地为对抗而对抗、简单化地以暴力对暴力,则难免将“专政”暴力施错对象,造成亲者痛、仇者快的悲剧性后果,给社会主义的进程带来巨大挫折。

(二)总体求衡原则指导下的私有制改造

 无产阶级专政的经济任务是:逐步改造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关系,使之成为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共有制生产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其目的是改善宏观和微观的社会人际关系,从客观条件上促进人们思想境界的提升,增进全民的精神福祉;同时在不破坏人天关系及各层次社会关系平衡的前提下,发展建设性生产力,增加物质生产,适当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从而在精神与物质两方面与资本主义世界进行和平竞赛,同时为预防和抵御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暴力打击积聚足够的物质力量,以保卫本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同时为全人类的解放事业作出一份贡献。

 但是,关于如何看待资本、看待公与私的关系、看待私有制的改造,不同的思维和行动路线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以求衡思维看待资本,就会一方面看到资本在社会大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建设性作用,看到人们通过勤于劳动、俭于消费为社会积累和贡献资本、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积极作用(不应否认有些原始资本就是这样积累起来的,而且在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就应通过这样的途径积累资本、就应得到鼓励);另一方面又看到不受节制的资本具有自发的负面倾向、尤其在资本处于霸权地位情势下的严重破坏作用。因此,中国道法家自古以来就反对儒家一方面以二元对立的义利之辩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一方面又对巨贾富商垄断国计民生的现象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而主张和实行对资本加以护持和节制并重的政策。

 但是,以对抗思维看待资本,就会将其与劳动完全对立起来,看不到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资本也可以通过勤劳节俭得以积累、并发挥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看不到资本与劳动可以平等地共同管理企业生产、平等地享受生产成果(如,劳动与资本平等入股的联合所有制、或以其他形式代替资本雇佣劳动制),因此国家所有制不是公有制的唯一形式(且不说如果劳动不能入股、工人不能参于管理和监督、也没有全民代表机构的监督,国家所有制也不能算是真正的全民公有制,而是国家资本、甚至是官僚买办资本的雇佣劳动制);对抗思维还看不到劳动与小资本合于一身的小农业、小手工、小商业在一个长时期内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补充、平衡作用,因此往往急于“割掉资本主义尾巴”(实际上劳资合于一身的小企业只是具有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如果不雇佣他人劳动,就还不是资本主义)。总之,以对抗思维看待资本,很容易走向极左,结果是有损于社会主义的进程;一旦在实践中碰壁,又轻易向资本和资本主义投降,退到右的路线上去。

 以二元对立的对抗思维看待公与私的关系,将“公”与“私”看作绝对的对立,将“公”看作是“铁板一块”,而不是“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也即社会多元合理利益的整体动态平衡;因此看不到国家的公有制企业如果没有全民代表机构和企业员工的参与管理和监督,也会很容易成为国家资本代管人的囊中“私”产;也看不到如果实行劳动(与资本一样)入股(或其它形式的劳资平等合作),那么企业不论大小,无论是国营还是民营,就都是平等之“私”民主联合的共有制,而不是雇佣劳动私有制,或是名公实私的雇佣劳动制。从普遍的私有制向民主联合的共有制的全面转变是一个逐步过渡、逐步铺开的长期过程,应首先在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如果是官僚买办垄断企业,则先要夺回到人民手里)。至于民营企业向劳资合营过渡,可以先提倡、自愿试点、并在国家政策上予以扶助,但不宜急躁,需稳步而行。总之,时时刻刻都要依据全局(经济全局,经济与政治、物质与精神、地区与国家、国内与国际、人类与自然等等互相关联的全局)各种关系之是否平衡的具体状况,来决定如何进行宏观规划、调节。所有制的改造本身就是一种求取平衡的动态调节过程,是全局动态平衡的一个有机部分。

(三)总体求衡原则指导下的社会思想改造

    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任务是提升社会的精神境界,让人们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不断自觉克服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思想,使其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需要,抵御资本主义包围下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侵袭、腐蚀,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走向社会主义的最终胜利,不断增进物质和精神相统一的全民福祉。

    对待这个任务也有求衡或对抗两种思维方式。求衡思维看到人们的思想与社会经济政治现实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适应、相互平衡的过程,既看到少数先进分子的先进思想通过身教言教对于社会现实的改造作用,也看到多数人必须通过合于天道平衡的社会制度的优越性才能有效地接受社会主义思想、克服一切错误的、即自我中心的、不利于社会关系平衡的思想。对于错误的思想当然需要批判,尤其是通过对于触犯法律的人和事的批判,既可以教育和挽救罪犯、又可以教育大众,即“法教”(“法生德”)。但一般人们的错误思想,主要只能通过合于天道的社会事实的客观教育作用、加上先进分子的身教言传和犯罪分子的反面教训,来逐步得到克服,而不能对没有犯罪行为的人们进行对立、对抗式的批判,否则其效果只能适得其反(见之于极左时期的全民“斗私批修”与今日社会政治腐败、道德沦丧之间的反差与关联)。总之,人们主观世界与社会客观世界必须、也只能在拉锯式的持续互动求衡过程中得到改造和提升。对抗思维只能导致急躁冒进、甚至为野心家和政治投机分子所利用,成为历史性的极大遗憾。

 

五、 道法社会主义:以“法治”代替“专政”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无产阶级专政所要完成的任务只有通过总体求衡的途径得以实现。笔者所说的“求衡”是求“多维整体的动态平衡”,“动态”者,就已经包含了非对抗和“对抗”(甚至暴力对抗) 两种必要性和可能性。如果以对抗思维看待一切,那么就会本末倒置,甚至忘了根本、失去方向,使社会主义事业功败垂成。在这两种思维路线的对比中,仔细斟酌一下,可以发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提法实际上就反映了一种对抗思维模式。我们知道,资产阶级与一切剥削阶级为了掩盖其阶级剥削、阶级压迫的真相,总是千方百计地将其对人民的统治美化为一种神圣的“恩典”,或是所谓“自由”、“民主”等。但无产阶级的目标是解放全人类,而且不是救世主式的解放,而是必须通过让人民自己当家作主来实现,却将自己扮演的角色说成是“专政”(英文dictatorship,原意为“独裁”),这不但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意,也很不策略。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所推行的极左路线,更是使得社会主义声誉遭受巨大损害。

    还要指出的是,“无产阶级”虽然本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指的是被剥夺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生产成果的充分享用权,只能以出卖劳力为生的劳动者群体。比较起来,无产阶级最容易接受“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的思想,但这不等于说,这个群体中的各别个体及其领袖人物,其所思所想、所作所为永远、处处有利于人类解放的事业。且不说流氓无产者及其意识影响的存在,和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影响的存在,即使曾经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作出过杰出贡献的英雄人物,其思想意识和思想方法有时候也会是错误的、因而在实际上不利于人类解放目标之实现。在这样的时候,如果不以时空全局动态平衡这个总纲来鉴别主观意识、分析客观情势,而是以对抗思维路线处理社会主义进程中错综复杂的局面,就难免会找错“专政”对象而铸成大错。

    所以,笔者建议,除了思想路线的切实转变以外,是否还是以“社会主义法治”来代替“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提法为好。为了区别于传统社会主义,可否将以多维整体动态平衡世界观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称为“道法社会主义”,这才是真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在二十一世纪东方的重新出发和更加雄壮的继续。



六、道法社会主义民主:四大基本原则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改革中,多维整体动态平衡之道体现于至少如下四大基本原则:

(一)以基层经济民主为基础,构建全社会政治民主

    西式民主之所以能为垄断资本特权阶级所利用,最关键的就是因为它没有基层经济民主作基础(参见笔者《政治话语的抽象平等与经济权力的实际不平等—试论西方民主之一》,(五)“沙丘陡坡上的民主楼架”)。虽然西式民主允许工人组织工会、举行罢工,向雇主争取权益、讨价还价,但由于在宏观层次上垄断资产阶级牢牢地控制着全国的经济命脉、政治运作、学术文化、媒体舆论,又以对外掠夺得来的高额利润高薪培植工人贵族(包括管理及技术人员),即以小恩小惠腐蚀、分化工人阶级,分而治之,因此在基层经济关系上始终改变不了资本支配劳动、劳动依附资本这一实质,即资本对于劳动的霸权(毫无“民主”可言),在宏观社会层次上则改变不了垄断资本寡头集团对于(不仅是全国而且是全球)广大劳动人民以及中小资本的霸权。

    在上述两种霸权中,基层的普遍资本霸权正是宏观上垄断资本霸权的社会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保护伞,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虽然在推动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变革的过程中应分清这两种霸权的不同性质,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方式,但民主变革必须在这两个层次上同时进行,令其相互促进(整体论),这应是毫无异义的。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目前没有这个条件,因为它们还可以继续利用霸权、通过对外的掠夺来收买国内的人心,反过来继续维护其内外霸权。但是在资本主义遭遇空前全面危机的今天,在资本主义核心堡垒内部,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民都已开始怀疑资本主义这只黑猫究竟是在为99%还是在为1%的人抓老鼠。那么,在重新陷入西方资本主义战略包围、但曾经有过社会主义公有制传统的国家,如中国,经济民主不仅是迫切之需(可以团结全国人民、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冲破包围),而且也是可行的(“鞍钢宪法”就是先例)。只有在基层经济民主、也就是平衡的劳资关系的基础上才可能将真正的社会精英一层层地推选到各级民意和政府机构中去,而不是让单方面代表资本利益的伪精英占据了各级要职。本文主要讨论原则,具体细节笔者另有详述(参见《离开劳资关系谈论“民主化”就是空谈》一文)。

(二)从历史实践观出发,建构不同思想政治派别自由竞争、互补短长的民主机制

    在曾经遭受资本帝国主义百年屈辱、社会帝国主义一度欺压,但有着讲求平衡、关怀天下思想传统的中国,社会主义思想曾经为各种思想、政治、宗教派别的大多数人所接受、拥护和实践,但同时也暴露了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实际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尤其因为社会主义对于人类历史来说毕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这是非常自然的。同时资本主义思想也还对一部分人具有吸引力。事实上,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上世纪实践过的社会主义,都是来自西方,而不是土生土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本来也有社会主义思想的因素)。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和危机的世界性爆发,和社会主义的历史性挫折所暴露的内在思想缺陷,这两者正驱使着国人重新向着中国数千年文化宝库寻求新的思想灵感,但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历来也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全民统一的解读。唯一可能存在的共识就是我们必须善于吸收一切思想中的合理因素。

    但是,一切思想又都必须经过人们历史性的实践才能判断是否符合大道、符合今天以及今后人类所面临的实际状况,而决定取舍。所谓历史性的实践,就是说需要时间的考验。检验一种药品的效果,有时尚且需要数年的时间;检验一种社会思想的实践效果,没有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时间,怎么可能?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为了人类集体在思想和实践的动态平衡中逐步找到人类解放的可行之路(在这个意义上,“摸着石头过河”的说法没有错,但不是仅仅依靠少数自封的“精英”可以做到的),必须在我们的政治机制中保障不同思想(包括宗教)、政治流派的自由竞争。对于真正的社会主义信仰者来说,中国传统(世俗的和宗教的)道、佛、儒在根本上都不是与社会主义的思想相抵触的;即使是基督教,对于西方帝国主义利用宗教进行思想文化颠覆的阴谋当然需要警惕和抵制以外,其教义本身也有与社会主义相通之处,更不必说其信徒的大多数也是受剥削、受压迫的劳动大众,不可能与真正的(符合天地大道的)社会主义相抵触。因此,应该、也必须在政治体制的中上层架构中给予所有不反对国家宪法的思想、政治派别(包括各大宗教、乃至公开赞成资本主义道路的政治思想派别)以平等竞争的地位。

    只要国家的宪法是真正符合全民大多数人(其主体必然是劳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的,也就是符合全局动态平衡的天地大道的,那么相信只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修正的)社会主义。如果某种主义越来越失去人们的信任,以致被大多数人所抛弃,那么无论其打的是什么旗号,那也是人民大众的选择、历史的选择,证明其终究为大道所不容,那么任何违道的政治体制都挽救不了它。

    至于如何在政治体制中体现这一原则,笔者以为,例如可以通过改进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将其从单纯咨询机构提升到立法机构的地位,并以某种形式纳入、即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机制(这一机制本身也需要改革,从其精神贵族主体改回工农兵主体,以充分体现其代表全民意志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和地位),或通过其它形式。总之,将各思想、政治派别的精英代表与各族群、业界的全国性社团的精英代表一起,在国家中上层立法机构中赋予重要的特定地位,这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应在国家大法中规定下来。

    这样,以基层经济民主为基础的地域块块民主组合,与贯通上下、兼顾历史实践考量的条条组合,两者纵横交叉,充分代表着多维社会的方方面面。由这方方面面通过适当方式选拔出来的各方精英(见下文)组成各级民意和政府机构,就能有利于促进社会全局的综合动态平衡。

(三)在心物一元认识论基础上,构建层级递进式选举制

     从社会全局的角度来看,治国精英与各行各业人民大众的区别首先是社会分工的区别。从分工的内容来说,因为治理的对象是社会的一个宏观层次,所以治理者自然而然地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但是其工作内容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服务,其服务对象应是社会整体,是社会全体成员,其服务工作的目标应是全社会的福祉(这一点在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德才兼备的社会治理者原则上应由社会全体成员来鉴别、推选,其服务效果也应受到其服务范围内的全体民众的检验和评判。用政治术语来说,就是对人民负责、人民有权问责,就是“人民主权”高于一切。说到底,精英也是大众的一部分,只是有其特殊性的一部分,也即是大众中思想境界和政治才能较高的一部分,但不应是脱离大众而高高在上的精神贵族。但是,由于权力本身的极大腐蚀作用,精英蜕化为精神贵族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因此,从根本上保障全体民众对于官员的委任权、监督权、罢免权,使得一般民众的有关提议与官员(作为民众中具有特殊经验的一部分)的提议相互鉴别、比配、补充,也就是高于一切的人民主权对于官员治权的有效制衡,是政治体制是否真正有效、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

西式民主的全民公投,无论是选举哪一层次的民意代表或政府首脑,一概一竿子通天,均由基层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虽也有例外,如在联邦制的美国,总统选举中有州选举人制度这一环),看似很平等,很民主,但这种制度由于违背了人类认知结构的层次递进性原理(详见笔者《层级递进式选举制(1):认识论依据》一文),即违背了人的认识规律,选民的抉择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很容易被金权控制下的媒体舆论所左右,因此全民投票的结果总是有利于实际统治着全社会的垄断资本寡头集团,选出的民意代表或政府首脑总是其代理人。所以,这种民粹主义式的全民投票模式不能照搬。关于建基于层次递进性原理的(因此在整个推选过程中能够较充分发挥大众与各级精英的互动作用的)选举制,笔者有一种设想,参见《层级递进式选举制(2):选举人制度>一文。

    这种层级递进式票决制,并不排除关于某些极其重大、但一般不应或不会在太短时期内重复发生、又不难通过解释让全民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决定取舍的国家大事(例如宪法的修订),可以(甚至必须)诉诸全民票决。

(四)以互动平衡一元论,建立与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划清界线的“遵道民主集中制”

    在理论上,如果看不到社会的治理也是社会分工的一个方面,同时又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方面,其特殊性表现在总是需要通过德才较为出众的少数精英分子来实现,因而贬低或者否定人民大众中精英阶层的存在及其对于社会的独特贡献,而抽象地、笼统地肯定和称颂人民大众的历史作用,迷信没有法制规范的所谓群众运动,或者虚伪地宣扬抽象的“平等”、“民主”,实际是借大众之手掩盖资本操控选举的金权政治的真面目,那是民粹主义。如果不是真诚的民粹主义,就是蓄意的利用民粹主义,两者都必须加以警惕和防范。

    另一方面,如果否认人民大众是社会的主人,不愿意看到:从整体上说,一是人民群众的大多数最能理解和遵循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兼顾、平衡这一天地大道(倒是那些代表特权利益的经济、政治、文化伪精英们最不理解、最反对中华五千年这一优良传统);二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尤其是在直观直觉的范围内,关于谁的德性好或不好、一般智力和工作能力强或不强,(无论哪一种意识形态当道)大多数民众的感觉与认知总是不会错的(这是笔者从文革十年及之前、之后的政治反复及亲身经历中收获的重大信念)。因此,借口民众水平不齐、借口群众运动不可避免的缺点,否定人民大众的主人翁权利,因而压制民众对于本单位、本地区、和国家大事通过合法途径发表意见的权利,对腐败官员批评、揭发的权利,压制民众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个体或群体活动,甚至从国家大法中删除有关条款、从法律上剥夺人民应有的这些民主权利,或者在名为民主的选举中,进行自上而下的、违反民主精神的操控或限制,变“民主”为“官主”,使民主程序徒有其表,或起到相反作用……这些只能把真正德才兼备的先进分子排除于国家各级政权之外,而将代表特权利益的伪精英塞进政权机关,以“劣币”驱逐“良币”,只能加剧官员腐败的规模、速度和程度,将本该是促进国家全局利益的求衡体制演变成特权利益霸权体制。而精英主义则是这种种反常现象得以延续的思想工具之一,必须加以批判、抵制。

    基于上述,一个符合动态平衡原理的政治体制就必须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将人民主权与精英治权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个综合体制仍可以沿用“民主集中制”这个名称,但对于民主与集中之间的关系必须重新解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个解释肯定了“人民作主”这一根本前提和目标,所以可以保留。那么“集中”什么呢?真正的民主当然应该是集中民意。于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说法就有问题了,因为需要少数人指导的“民主”、“民意”还是真正的“民主”、“民意”吗?所以“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相互抵触的,两者看似辩证,实际是一种二元论。既然上面说了,人民群众的大多数最能理解和遵循各方利益兼顾、平衡这一天地大道,人民大众(包括真正的精英们在内)只会接受这一大道的唯一指引,如果治国精英们在各种具体问题上的具体指导是符合这一大道的,那么精英和大众在共同接受大道的指引,那是最理想的状况。所以,“民主集中制”前还应加上“遵道”两字,具体可以这样表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治理;民主遵从大道,集中体现民意;民主集中,两面一体,一于大道至理,自己平衡自己(“自己”既指个体,也指群体,极至全社会;也可以说“自己管理自己”,“管理”的实质是“平衡”)。这一精神和原则与现行宪法的文字精神应该是没有抵触的,而是表达得更确切(因为其思想内涵扎根于优秀的中华思想和政治传统之上,剔除了西方原子-铁板论思想基础上的抽象、模糊的政治原则及其表述),因此也更有可行性。

  (作者简介:陆寿筠,新法家网站英文版主编,旅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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