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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海明:传统与现代,国人的死刑正义观——杀人偿命 
作者:[尚海明] 来源:[经略网刊2016年8月25日] 2016-08-26


  摘要:在传统中国,杀人偿命不仅表现为一种公平原则,还嵌入了中国人有关善终与凶死的意义世界。在民众的思维里,杀人不仅是对被害人肉体生命的剥夺,更是对其善终的阻断;杀人者若不偿命,被害人的冤魂在九泉之下便难以安息。而在民众生命观念呈现多元化的现代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也在发生变化。一方面,鬼魂冤抑观念仍然在部分案件中激励着被害人亲属寻求以命抵命。另一方面,鬼魂冤抑观念的弱化让中国人的杀人偿命观念呈现出松弛的迹象。但是,鬼魂冤抑观念的弱化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完全放弃了杀人偿命观念。在命案纠纷解决中,即便失去了鬼神世界的支持,由于杀人偿命原则所具有的明显的公正性,杀人偿命仍然是多数被害人亲属的第一选择。即便是在死刑和解中,杀人偿命仍然被作为命案纠纷解决的公正基准来看待。


  正文:近年来,在国内有关死刑存废的讨论中,死刑废止论者对民众的杀人偿命观念给予了严厉批评。他们认为,普通民众信守的杀人偿命观念是落后文化的产物,是应予限制的同态复仇观念,并认为杀人偿命观念是中国死刑改革难以顺利推进的最大阻碍。事实上,要真正理解中国人杀人偿命的死刑正义观,应当思考中国人如何看待生命与死亡。因为,对生命的不同认知,必然会影响民众对杀人和死刑的认识。只有理解了杀人行为杀害的是什么样的命,偿命所偿还的又是什么样的命,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国人的杀人偿命观念。本文即尝试从传统中国人生命观及其现代流变,对中国人的杀人偿命观念进行分析。


  祖荫之下:中国人的生命观念与死亡想象


  在传统中国,家庭不仅是一个血缘组织、事业组织,还是中国人的超越之所。中国人的祖先崇拜观念认为,肉体生命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人格的消失,人具有魂魄,人死后鬼魂会转化为祖先。而作为祖先的灵魂要接受后代的祭祀,否则祖先会变成孤鬼,在阴间就要受苦。民众相信,得不到祭祀的灵魂会成为饿鬼,乃至成为阴间的乞丐、强盗。因此,祭祀祖先就成为了中国人最为重要的宗教性活动。而祭祀的持续性要求必须能够传宗接代,只有生育子孙,才能实现血脉的延续,一个家族的香火才得以保存。因此,对中国人而言,人生的首要任务就是成立家庭并生养儿子,只有这样,才能在死后回到祖先之中,才能固定地获得祭祀,而不至于成为孤魂野鬼。这也是为什么中国人会以子孙满堂、四世同堂作为人生之大乐事,而断子绝孙就成了中国人言语冲突中最恶毒的语言之一。


  受祖先崇拜观念影响,中国人认为死亡分为好死与非好死。在传统中国人看来,一个人只要实现了传宗接代,并保证了自身身体的完整性,便可以实现善终。善终之人的鬼魂可以回归到祖先的行列中去,享受后代的祭祀。相比之下,幼年夭折、无子女者的死亡和凶死是中国人极度厌恶的非好死形式。在中国人的死亡想象中,这三类死亡是真正的死亡,是永无出头之日的彻底死亡。如果一个人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没有孩子,便没有完成祖先所期待的传宗接代的伦理责任。当他死后,便会面临无法转化为祖先的困境,实际上他的生命也就在肉体生命结束之时结束了。


  凶死是指自杀、他杀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关于凶死存在多种说法。一种观点是从身体完整性的角度解释凶死。这一观点认为,人在死前要打扮得干净、整洁、体面,并保持身体不受损害,只有这样去面对自己的祖先才符合孝行。而凶死之人的身体完整性受到破坏,因而是一种不孝的行为。另外一种更为民众所接受的观点认为,凶死不仅意味着死者的身体遭受了损害,更重要的是灵魂也因此受罪,亡魂在死后得不到安宁。在中国人的死亡想象中,非正常死亡之人会因为自己的死亡而心存怨恨,灵魂处于一种不安定状态,时刻尝试复仇。


  古代中国的杀人、凶死与雪冤


  尽管现代人将鬼魂观念与祖先崇拜斥为迷信,但在传统中国,鬼魂意识与祖先意识深深植根于民众心灵之中,影响了中国人对生命与死亡的认识。只有理解了中国人家庭主义的生死观,理解了民众对善终的追求,才能理解民众对凶死的厌恶和对杀人偿命的坚持。在中国人的死亡想象中,被他人杀害而死被认为是非正常死亡,属于凶死的一种。这些冤死之人会成为阴间里的不安定因素。这些鬼饥饿而又无家可归;这些不幸的存在中,弱一些的以庙外乞讨为生,强者则像土匪一样漫游村庄。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一个好人应该平稳地度过一生,走进祖先的行列,享受后代的祭祀。而意外被杀害却让他们不能得享天年,成为了阴间的孤魂野鬼,遭受着不应得的煎熬。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冤魂心存怨恨之气,他们在阴间难以安息,时时寻求报复。在凶死之人冤魂难安的死亡想象之下,任何人都难以容忍其家属遭受枉死。为了让凶死之人的灵魂早日得到安息,让死者在地下瞑目,死者家属就有义务为死者伸冤或者报仇。而在民众看来,要让冤死之人瞑目,让黄泉之下的冤魂安息,就只有让施害者遭受同样的下场。因为除去死刑,流放、杖刑等其他刑罚都是与被害人遭受的凶死不对等的,只有让杀人者同样不得好死,才能化解死者的怨恨之气,也才能体现基本的公正原则。传统中国人以命抵命的死刑正义观正是与这种鬼魂冤抑想象相关,后者正是前者的文化动因。



  现代社会中的鬼魂冤抑与杀人偿命


  进入现代社会,中国人基于家庭与祖先崇拜的生死观开始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接受善终与凶死观念,但是,中国人的生死观念并没有完全改变。在现代中国,善终、凶死观念仍然留存在很多中国人,尤其是农村地区民众的思想之中,并影响着他们对杀人与死刑的认知。在广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中,便可发现鬼魂冤抑观念对被害人亲属的影响。


  在审判过程中,黄洋的父亲不断强调:我不是一个不讲理的人,事发至今,我没有找过复旦大学,没有找过中山医院。为什么?冤有头债有主,我只要林森浩还我儿子一个公道!在受害人家属看来,死刑不仅仅是复仇,更是给不在场的黄洋一个公道。黄父所反复提到的公道便是我们常说的杀人偿命,如果杀人者不死,儿子在另外一个世界无法瞑目。在法庭一审宣判林森浩死刑后,黄洋父母失声痛哭。对于这一死刑判决,黄父说:很欣慰,儿子可以瞑目了!在此案中,我们还看到黄洋的父亲不断提到上坟的问题。在二审判决之前,黄洋的父亲说其本打算先去黄洋墓地看一下再去上海。在二审结果出来后,黄洋父母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去给黄洋上坟,要让其知道判决结果。在黄洋的父亲无法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其托付黄洋的大姨祭奠黄洋,告诉黄洋二审维持原判,让其安心。当死刑复核的结果出来之后,黄洋的父亲再次提出要去儿子坟前告慰亡灵。在本案中,黄洋虽然已经去世,但他一直没有离场,而是以冤魂的形式存在于这一案件中。黄洋托梦给他的母亲,让他的家属替他报仇,并时刻关注着这一案件的审理进程,期盼着杀人者早日偿命。杀人偿命以让死者瞑目的认知仍然存在于现代中国社会,激励着部分被害人亲属在命案中寻求以命抵命。


  黄洋父母

  现代社会的救生不救死与死刑和解


  在认识到善终、凶死观念在现代社会中留存的同时,也应认识到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不再相信善终与凶死,而生命观的变化必然会影响中国人的死刑观。在广受关注的药家鑫案中,便可发现被害人家属的凶死观念已经淡化,死刑和解的尝试贯穿于案件始终。


  按照当地风俗,凶死之人的遗体不能进村,更不能进入祖坟。因此,被害人张妙的葬礼仪式只能在村外举行,火化之后便埋在了河道边上的公坟里。对此,张妙的婆婆说:死在外面的人,又那么年轻,绝对不能进村子。对于自己的女儿不能葬入夫家祖坟,张平选表示能够理解:别说是凶死,就是死在医院里,丧事也不能进村子办,只能在村头上。在张妙家属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害人家属量刑意见书中,被害人家属写道:我们被害人家属认为法律不应被药家鑫这样用心恶毒的人玩弄,处以死刑立即执行,才能使张妙的灵魂得到安息。由此可见,凶死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药家鑫案中被害人家属的行为选择。然而,张妙家属的凶死观念是残缺不全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慰藉张妙冤魂的考量并没有完全主导案件的发展,张平选更多是希望与对方达成和解。在张平选看来,相比让死者的冤魂得到安息,让自己的外孙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只要药家鑫的亲属愿意提供50万元左右的赔偿,他便可以放弃杀人偿命的诉求。但在经过多次沟通之后,赔偿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张妙家属认定药家鑫的父母不愿赔偿,转而要求药家鑫以命抵命。


  在传统中国人看来,犯罪人偿命是对凶死之人的补偿与慰藉,通过犯罪人抵命来让死者安息。在鬼魂冤抑观念的影响下,很难想象被害人家属会放弃复仇。但是,当善终、凶死观念弱化或消失之后,纠纷解决与死者本人的关联度开始下降,生者的利益开始受到重视。如相信死后没有冤魂,理性计算便可以替代复仇,救生不救死就成为了一个现实而理性的选择,部分被害人家属就可能会接受一种打折的正义。与此同时,杀人偿命作为一种基本准则,即便在死刑和解中也仍然是支配性的公正标准,被害人家属会在赔钱不赔命与赔命不赔钱之间进行选择。


  张妙父母向药家索赔

  结语


  在传统中国,杀人偿命不仅表现为一种公平原则,还嵌入了中国人有关善终与凶死的意义世界。在民众的思维里,杀人不仅是对被害人肉体生命的剥夺,更是对其善终的阻断;杀人者若不偿命,被害人的冤魂在九泉之下便难以安息。而在民众生命观念呈现多元化的现代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也在发生变化。一方面,鬼魂冤抑观念仍然在部分案件中激励着被害人亲属寻求以命抵命。另一方面,鬼魂冤抑观念的弱化让中国人的杀人偿命观念呈现出松弛的迹象。但是,鬼魂冤抑观念的弱化并不意味着中国人完全放弃了杀人偿命观念。在命案纠纷解决中,即便失去了鬼神世界的支持,由于杀人偿命原则所具有的明显的公正性,杀人偿命仍然是多数被害人亲属的第一选择。即便是在死刑和解中,杀人偿命仍然被作为命案纠纷解决的公正基准来看待。



  在理解了中国民众死刑观念的形成机理后便可发现,我国现有的死刑研究多将中国民众的死刑认知认定为落后文化的产物或非理性的产物这一判断,是非常值得商榷的。立法、司法机关在死刑问题上应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努力提高国家法律的内生性和法律有效回应社会的能力,积极回应民众的正义诉求,缓解司法场域中民众与司法机关的紧张关系。在大多数民众仍认可杀人偿命观念的情况下,将死刑废除或命案中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数量的逐年减少作为死刑改革的目标,极有可能因悖离民众的价值认同而导致法律与社会的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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