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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民:试论春秋会盟的历史作用 
作者:[张全民]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06期] 2016-08-05

  摘要:春秋会盟是统治阶级解决当时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在政治、经济、军事、列国交往、列国文化交流等方面都起着不容低估的作用。政治上,会盟是维持霸主政治的工具,是大国结与国、壮大实力的方式,是列国维持各国内部奴隶制统治秩序的手段;经济上,会盟制定贡赋制度与经济盟约,促进了经济交往;军事上,会盟对战争有着较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战争的爆发与升级;会盟还是列国进行交往的重要途径;在列国间文化交流方面,会盟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春秋时期,会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不仅类型多样,而且次数空前频繁。前人在概括春秋形势特点时常说:“世道交丧,盟诅滋彰”(1)、“侵伐盟会,无时无之”(2),诚为不刊之论。可以说,春秋是会盟的兴盛时期(3)。

  春秋会盟是中国奴隶社会衰落时期(4)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它反映了当时奴隶制遭破坏、大国争霸、礼乐废坏的社会现实。所以,要全面、深入地研究春秋史,就必须对春秋会盟进行探讨。

  春秋会盟作为统治阶级解决当时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5),对当时社会历史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政治、经济、军事、列国交往、列国文化交流等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鉴于前人对此研究不够(6),本文拟从以上五个方面对春秋会盟的历史作用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会盟在政治上的作用

  (一)会盟是实行霸主政治的手段。西周时,天子有无限权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7),天子册封一些方伯,代表自己坐镇一方,进行统治。春秋时期,王权衰落,“礼乐征伐自诸侯出”(8),出现了霸主政治。霸主政治象方伯政治一样,也是奴隶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形式。

  春秋时,“周德虽衰,天命未改”(9)的社会心理驱使着人们仍然尊崇周室。霸主迎合人们这种心理,往往打着“尊王”的旗帜,提出“奖王室”(10)的口号。当王室发生内乱或遭侵凌时,就举行会盟,帮助王室平定混乱。如王室的王子克、王子颓、王子带、王子朝等发动的叛乱,便都是霸主或大国诸侯帮助平定的。鲁昭公三十二年的狄泉之盟,任务是“城成周”(11),从而屏卫周王室。霸主还帮助王室摆脱经济上的困境,如鲁昭公二十五年的黄父之会,晋赵简子就“令诸侯之大夫输王粟”。

  救助王室的会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王室衰微的过程,但并不能改变历史发展的趋势。这类会盟的主持者多为霸主,而霸主尊王常常是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从而争取更多的与国、壮大自己的实力,这就使霸主代替周王号令诸侯成为历史的必然。

  霸主不仅用会盟救助王室,还用会盟在列国中推行霸政。《国语·晋语七》:“(悼公)四年,诸侯会于鸡丘,于是乎布命……。”韦昭认为:“命谓朝聘之数,同好恶、救灾患之属。”可见,会盟是霸主推行霸政的方式之一。

  春秋时,不论是上层统治者还是下层平民百姓,普遍存有反战愿望和重视会盟的心理(12)。而且,在会盟中,霸主取得的利益往往比用武力取得的还要多,所以,会盟便成为霸主常用的推行霸政的手段之一。齐桓公自北杏之会始,共举行十多次会盟,史载“衣裳之会十有一,兵车之会四”(13)即是其例。

  霸主用会盟推行霸政,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霸主通过会盟制定新的等级礼及其它制度。《国语·鲁语上》载会的目的云:“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霸主们深谙此理,常用会盟制定新的等级礼。这种等级礼主要体现在会盟时的次序中。齐桓称霸前,陈因国小,盟会皆序于卫下;齐、楚争霸时,齐桓因陈地居要枢,故进其班,使在卫上。又如,齐桓卒后,宋、楚争霸,陈在蔡上;楚合诸侯时,不进陈班,陈复居蔡下(14)。有人经过研究,发现齐、晋主盟和楚主盟时,诸侯的排列次序并不相同(15)。可见,霸主在排列诸侯国次序时,不仅以西周王室所颁的爵秩为标准,而且加进了地理位置、与自己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这样便形成了春秋时新的等级礼。此外,列国对霸主的贡赋、朝聘、贺吊、随征等制度也往往是在会盟时制定的(16)。

  其二,霸主用会盟解决联盟内部的纠纷。《左传》僖公二十六年说:“桓公是以纠合诸侯,而谋其不协,弥缝其阙。”所谓“不协”即是有纠纷。一种情况是解决一国之内的纠纷。鲁僖公二十八年的温之会,卫侯与大臣元咺就杀卫侯弟弟叔武之事争讼,晋国进行裁决,结果“卫侯不胜”,被抓起来押送到京师;鲁襄公二十六年,卫人侵犯孙氏食邑戚地,晋合诸侯于澶渊,“讨卫,疆戚田,取卫西鄙懿氏六十以与孙氏”,重新划定了孙氏食邑。霸主又常在会盟中发号施令,平息列国间争端。鲁襄公十六年,“会于溴梁,命归侵田”,晋平公让各国归还侵略所得的田邑,从而维护同盟的稳定。又如,鲁昭公元年的虢之会,莒人将季武子伐莒取郓之事报告给霸主——楚国,楚为解决矛盾,就曾想杀掉鲁使。

  其三,霸主用会盟保护同盟小国。鲁庄公三十年,因为山戎侵犯燕,所以齐与鲁遇(17)于鲁济,图谋对付山戎的办法;《左传》襄公十四年:“吴告败于晋,会于向,为吴谋楚故也。”当同盟之国遭强敌侵犯时,霸主便出面加以保护。

  其四,霸主用会盟处置贰逆之国。春秋时的霸主所掌握的往往只是局部地区的霸权,在霸主的联盟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中立的、敌对的势力。这些势力对霸主的联盟是个威胁。因此,霸主常用会盟检验同盟国家对自己是否有异心。一旦发现有贰逆者,就用各种手段使其驯服,再用会盟加以巩固。《左传》文公十五年:“新城之盟,蔡人不与,晋郤缺以上军、下军伐蔡”,这是用会盟对同盟国进行检验;鲁宣公九年的扈之会,《左传》曰:“讨不睦也”,杜注:“谋齐、陈”,这是在会盟中商讨惩治携贰者的方法;《左传》成公九年:“诸侯贰于晋,晋人惧,会于蒲,以寻马陵之盟。”当同盟诸侯有贰心时,霸主就用会盟来巩固自己的阵营;《左传》文公二年:“晋人以公不朝来讨,公如晋……晋人使阳处父盟公以耻之,”则是用会盟处置贰逆之国。

  (二)会盟是大国结与国、壮大实力从而达到称霸目的的方式。春秋时,大国运用会盟争霸,并以当上盟主作为称霸的标志(18)。比如,齐桓卒后,齐、楚、宋三国就用会盟的方式争霸,于是有齐之盟、鹿上之盟、盂之会、薄之盟(19),直到践土之盟晋当上盟主,争霸会盟才告一段落。大国用会盟结与国、壮大实力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用会盟亲近友好国家,巩固自己的阵营。鲁僖公二十七年,楚在与晋决战于城濮的前夕,与鲁、陈、蔡、郑、许诸友好国家结盟于宋,便是典型的例证。面对强敌威胁,先巩固自己的联盟,此乃至关紧要的第一步。

  第二,用会盟争夺中间力量,改变同对手的实力对比。争夺的重点是地理位置重要的或实力较强的国家。陈、蔡、郑、许、宋由于其重要的地理位置,成为大国争夺的对象。陈、郑、宋都位于黄河以南的战略要枢。郑在西,宋在东,陈则处于宋、郑之间。得郑就可以控制西方诸侯,得宋就可以左右东方诸侯,得陈则可以制服郑、宋(20)。因此,大国除进行征战,还采用会盟的手段,逼迫、引诱这些诸侯国归附自己。《左传》成公九年:“楚人以重赂求郑,郑伯会公子成于邓;”《左传》成公十六年:“楚子自武城使公子成以汶阴之田求成于郑,郑叛晋,子驷从楚子盟于武城,”竟不惜采用贿赂的方式加以拉拢,可见,对楚来说,得郑何其重要!

  力量较强的诸侯国在大国争霸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的向背往往可以决定争霸的成败。例如,在晋、楚争霸中,实力强大的秦就是重要的中间势力。城濮之战,晋联秦重创强楚,使它长时间不敢北顾。后来,秦从晋的阵营中分化出去,倒向了楚联盟,楚才能与晋抗衡,直至共主会盟。所以,大国常千方百计对较强国(如齐、秦等)进行拉拢,力图使与对手的实力对比发生巨大变化。

  第三,用会盟分化敌对势力,削弱对手力量。争取的大多是地理位置较重要的对方盟友。如,江、黄在楚的东北面,可出兵截齐后路,所以,齐桓攘楚时设法将它们从楚联盟中分化出来,一会于贯,再会于阳谷(21)。这样,就使对手失去股肱和屏障,实力进一步减弱。

  (三)会盟是列国维持各国内部旧的奴隶制统治秩序的工具。春秋时,中国奴隶社会走向衰落。反映在各诸侯国内部,嫡长子继承制等旧制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破坏,公室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的矛盾与斗争也愈演愈烈。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各国统治阶级用会盟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春秋时,立贤、立爱之事时有发生。郑武姜欲立叔段,宋宣公舍子与夷而立弟穆公,穆公舍其子公子冯而立兄子殇公,鲁庄公问后于叔牙(22)等,都反映出嫡长子继承制面临着挑战。而君统继承上的争斗又往往是与国君妻妾关系上的混乱分不开的。晋献公宠骊姬,周王以狄女为后都引起了君统继承上的纠纷。当时人认为“并后、匹嫡”是“乱之本”(23)。因此,在会盟的约文中反复强调“无易树子(树子即嫡子),无以妾为妻”(24),力图对嫡长子继承制的破坏加以制止,从而避免发生诸子与嫡长子争夺君位的情况,使君位得以顺利地传递。

  春秋初期,各国大族兴起。列国大世族,如鲁国的展氏、臧孙氏、郈氏等出自孝公,三桓出自桓公,东门氏出自庄公。齐国的管氏、鲍氏、崔氏、庆氏等,也强大于春秋前、中期。郑国的七穆出自穆公。宋国的戴、庄、桓等大族,晋国的六卿,卫国的孙、宁等强族都形成于春秋前期(25)。大族的兴起对公室构成威胁,所以,公室对大族展开了激烈的、血腥的斗争,晋献公对诸公子的屠杀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人们也看到了公室与大族关系的另一面。由于这些大族多为公族,公室的存在又需要公族的拱卫。公室好比树的主干,公族是枝叶,尽去枝叶,主干也必然要死亡(26)。因此,葵丘之盟约文中特地规定“无专杀大夫”(27),旨在纠正过激行为,让大族屏藩公室。但是,它并没有彻底平息公室与卿大夫的斗争,却导致了后来事情向另一极端发展,纵容、姑息大族,养痈遗患,使“礼乐征伐自大夫出”(28)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发展趋势。

  面对公室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愈演愈烈的斗争,不仅各国内部国君、大夫经常结盟,而且,列国也频繁会盟。当他国新君君位未定或犯臣作乱时,列国常用会盟图谋平定之策。鲁桓公十一年的鲁、宋、陈、蔡等国的折之盟是谋定郑厉公之位,鲁昭公二十六年的齐、莒、邾、杞等国的鄟陵之盟,二十七年的晋、宋、卫、曹等国的扈之会都是准备将被季氏赶跑的鲁昭公送回去。

  有时,国内频繁举行的会盟,虽暂时缓解了矛盾,却埋下了诱发新的斗争的祸根。在这些盟中,与盟者并非皆出于自愿。如,《左传》定公五年:“乙亥,(阳虎)囚季桓子及公父文伯……己丑,盟桓子于稷门之内”,又哀公十五年《传》载宋太子疾“迫孔悝于厕,强盟之”,胁迫对方与盟,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受要挟的一方虽暂时屈从,但绝不会心甘情愿,故而仍存在爆发新的斗争的可能。

  列国介入他国内乱的会盟,使他国内部斗争国际化,扩大了斗争规模,加剧了激烈程度。鲁襄公二十一年的商任之会、二十二年的沙随之会,都是晋侯为了“锢栾氏”而举行,本来是栾盈等卿大夫与晋公室的斗争,后来,齐、楚等国也卷入了;定、哀之际,晋国范氏、中行氏作乱,为支持叛乱者,鲁定公十四年齐、鲁会于牵,齐、宋会于洮,鲁哀公元年齐、卫有乾侯之会,齐、鲁、卫、宋都介入了晋国卿大夫之间的争逐。特别是几个国家同时插手且意见相左或与该国国内占上风的一派意见不同时,势必引起激烈的派系斗争,鲁纳齐公子纠、秦纳晋文公皆为其例。实际上这类会盟对他国内部斗争的升级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然,会盟对维持各国奴隶制的统治秩序,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鲁僖公二十八年卫国内部的宛濮之盟,安定了民心,稳定了局势。“国人闻此盟也,而后不贰”。鲁哀公二十六年宋六卿逐走大尹后,达成了“三族共政,无相害也”的协议,使旧的奴隶制得以继续苟延残喘。

  二、会盟在经济上的作用

  会盟的目的之一是制定贡赋之数,孔子就说过:“合诸侯,艺贡事,礼也”(29),孔颖达解释道:“限艺贡赋之事,使贡赋有常”(30)。《国语·鲁语》也说会盟可以“制财用之节,”韦注云:“牧伯差国大小,使受职贡也”。春秋时,霸主常用会盟来制定贡赋制度。

  当时,弱小国家对王室、霸主、大国皆有贡赋。鲁僖公四年的召陵之盟,管仲责楚不向周室纳贡;鲁昭公二十五年的黄父之会,赵简子号令“输王粟,具戍人”,对各国应出的人粟之数作出了规定,这是对王室的贡赋。《左传》襄公八年:“会于邢丘,以命朝聘之数”,所谓“朝聘之数”,即朝聘时所携带的贡赋的数量,如鲁襄公三十一年子产相郑伯去晋国朝聘时所携贡币之类即是,这是对霸主的贡赋。另外,当时弱国对强国也有贡赋(31),所以,才有大国争着将小国当作自己的附庸之事(32)。当然,交纳贡赋主要是表示政治上的臣属或依附关系,但却以经济活动的方式出现。

  列国还通过会盟制定经济盟约。葵丘盟辞规定“无曲防”,阳谷约文有“无障谷”,亳邑盟辞规定“无雍利”(33),一再强调不能因专水利而阻断川谷。因为中国是农业社会,水利灌溉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从部落联盟时代开始,人们就同水灾展开了斗争。春秋时,列国林立,彼此敌视,各国在水利问题上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采取行动。但是,各行其是对各国都不利,所以,盟约对各国的行动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在协调各国的行动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又,葵丘盟辞规定“无遏籴”;阳谷约文有“无贮粟”,何休注云:“有无当相通”;亳邑盟辞有“无蕴年”,杜预注说:“蕴积年谷而不分灾”(34)。这些约文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平时互通有无,二是遇灾时大力赈济。不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对粮食的流通起了积极的作用。

  另外,会盟对经济生活的其它方面也有影响。吴为了能与诸侯在黄池相会,组织人力开凿了一条连接沂、济,贯穿宋、鲁的运河(35),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发展。

  三、会盟在军事上的作用

  春秋会盟在军事上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会盟对战争的影响上。

  春秋时,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争霸战争连绵不断。据顾栋高统计,仅《春秋》242年间,晋、楚交兵17次,秦、晋交兵18次,秦、郑交兵49次。郑、宋等弱国受害尤烈。郑遭兵灾72次,宋遭兵灾46次(36)。而会盟又与战争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春秋时特有的战争与会盟同步发展的局面。可以说,春秋历史就是一部“战争会盟史”。

  会盟与战争都是政治斗争的不同表现形式。会盟是政治斗争的和平形式,战争则是政治斗争的暴力形式。会盟可以使有嫌隙的国家解怨、修好,减少战争爆发的可能性;会盟可以使冲突的双方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合适途径,从而推迟甚至避免战争。只有在会盟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战争才成为必要手段(37)。而武力冲突之后,敌对的各方为赢得一定的间歇时间,还要进行会盟。

  春秋时的会盟对战争的爆发和加剧起了一定的遏制作用。鲁僖公四年的召陵之盟就避免了齐、楚两国的直接战争。特别是两次著名的“弭兵”大会(38),缓和了当时剑拔弩张的列国局势,使战争得以短时期地避免,从而为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赢得了一定的时间。

  会盟是战争的暂时终结,交战双方以结盟的方式结束战争,实现和平。例如,鲁襄公二十五年的重丘之盟是伐齐战争的结束,鲁昭公七年的濡上之盟标志着齐与燕的战争告一段落。但是,会盟又常是新的战争爆发的间接诱因。

  首先,由会盟而结成的联盟往往是具有进攻性质的军事集团,而不同的联盟之间,由于根本利益的冲突,存在着爆发战争的潜在可能性。

  其次,会盟改变了不同联盟的实力对比。鲁僖公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鲁、卫、莒有洮之盟、向之盟,壮大了鲁联盟,打破了齐、鲁对峙的僵局;鲁襄公二年的戚之会,齐、滕、薛、小邾加入晋联盟,使其实力大增,改变了与楚联盟的实力对比,这就破坏了联盟与联盟间暂时的平衡与稳定,使爆发战争的潜在可能性增大。

  有时,会盟带有炫耀武力、威慑对手的性质。鲁僖公四年的召陵之盟,“齐侯陈诸侯之师,与屈完乘而观之”,并且夸口:“以此众战,谁能御之?以此攻城,何城不克?”明显地向楚示威。霸主或大国用来争夺中间势力(如陈、郑、宋等)的会盟,也都有向敌对集团炫耀实力的意思。当然,这些会盟也能暂时解决一些矛盾,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从长远观点看,它却会震惊敌对集团,唤起他们的危机感,挑起他们拼争的欲望,使得军备竞赛规模升级。这样,爆发战争的可能性从潜在变为现实。

  再次,由于会盟对战争的裁决的不公正,尤其是对战败一方的苛刻制裁(39),使得敌对双方的矛盾不仅未消除,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只是暂时处于隐蔽状态而已。一旦时机成熟,这便成为爆发战争的导火线。

  《左传》文公七年:“晋郤缺言于赵宣子曰:‘……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非威非怀,何以示德?非德,何以主盟’?”可见,春秋时,霸主将战争与会盟当作保持霸权、推行霸政的两个杀手锏使用。由于会盟所结成的联盟的稳定性既决定于联盟与联盟之间实力对比的稳定程度,也决定于实力对比的悬殊程度,所以,霸主或大国不仅为迫使弱国参加会盟而频频发动战争,而且还常常用战争重创强大的对手,从而求得自己联盟的稳定。这在强国争霸时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鲁宣、成、襄之世,正值晋成、景、厉、悼与楚庄、共争霸,战争就特别多。仅晋景公时晋就三次出兵救郑,导致爆发两次大的战争。因此,会盟又刺激了战争的频繁爆发。

  就这样,战而后盟,盟而后战,会盟与战争象走马灯一样循环不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时人说:“君子屡盟,乱是用长”(40)。会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奴隶制度的衰落问题,当然也就不能有效地遏止战争。在会盟与战争的交替进行中,中国的奴隶社会一步步走向它的大转折时期——战国。

  四、会盟对列国交往的作用

  春秋时仍存在着“睦邻友好”的思想(41),因此,会盟作为列国修好、结援的一种形式,有它的积极作用。《左传》僖公十九年:“陈穆公请修好于诸侯,以无忘齐桓之德。盟于齐,修桓公之好也”;鲁襄公三年的鸡泽之盟,是晋联盟想跟吴结好。特别是国君新即位时,更是频繁地与他国会盟,从而谋求支持,巩固君位。最典型的是鲁隐公刚当上国君的时候,屡与周边国家结盟。隐公元年,与邾盟于蔑,与宋盟于宿;二年,与戎会于潜、盟于唐;四年,与宋遇于清;六年,与齐盟于艾。通过一系列会盟,改善了同当时强国宋、齐的关系,巩固了与邾、戎的关系。

  当国与国之间有嫌隙时,列国常用会盟做和解工作,并以敌对双方共同参加会盟作为和解的标志。一种情况是两国自动用会盟解决纠纷,实现和解。鲁僖公十五年九月,晋惠公在韩原之战中遭擒,“十月,晋阴饴甥会秦伯,盟于王城”,就放归晋侯之事与秦交涉;鲁隐公七年的宿之盟是宋与郑和好;鲁文公十六年的郪丘之盟是鲁与齐和解。另一种情况是经人调解,两国才重归于好。鲁桓公十七年鲁侯、齐侯、纪侯盟于黄,就是鲁做和好齐、纪的工作。鲁桓公为和解宋、郑,两年之中与宋四会一盟(42),竭尽全力做说服工作。

  当他国遭自然灾害时,列国也常用会盟谋求救助的方法。《左传》襄公三十年:“为宋灾故,诸侯之大夫会,以谋归宋财”,宋遭火灾,大夫们会于澶渊,商议给予援助。

  会盟还可用来商讨对付共同的敌人的办法。鲁隐公九年冬,齐、鲁会于防,《左传》曰:“谋伐宋也;”鲁桓公二年秋,蔡侯、郑伯会于邓,合谋对付强楚;鲁桓公十六年,鲁、宋、蔡、卫会于曹,协商讨伐共同的敌人——郑的计划。

  春秋时,列国处理其它国际间的具体事务也常常会盟。鲁襄公五年的善道之会,是晋想会吴而使鲁、卫先行接触,告诉吴国会期;鲁昭公三十二年的狄泉之盟,商量“城成周”的事宜,分配各国应出的赋役;鲁庄公二十三年的扈之盟,是齐、鲁欲结姻好;鲁桓公元年的垂之会、越之盟,是鲁、郑商量易许田之事。可见,春秋时列国从处理联姻到分配赋役等国际事务都离不开会盟。

  五、会盟对列国文化交流的作用

  春秋时,会盟可以使中原列国以至于华夏与夷狄进行礼俗交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黄父之会,赵简子就曾问郑子大叔揖让周旋之礼,这是中原列国交流礼俗的事例。《谷梁传》哀公十三年:“吴,夷狄之国也,祝发文身,欲因鲁之礼,因晋之权,而请冠端而袭”,这是华夏与夷狄交流礼仪、习俗的例证(43)。华夷礼俗的互相交流,使得春秋时出现了一些华夏国家会盟采用夷礼的事。如鲁襄公二十九年的杞与鲁盟,据杜预注,就采用了夷礼(44)。夷狄与华夏礼俗的交流,从一个方面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

  会盟时使节常赋诗,或用来表明自己的志向,或用来交涉事务。鲁襄公十九年,鲁穆叔会范宣子于柯,穆叔赋《载驰》的第四章,想结晋国作为外援;鲁襄公二十七年,楚■罢如晋涖盟而赋《既醉》,表明自己崇尚有德者的志向。这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优秀的文学作品的传播范围。

  会盟时使节所称颂的优良品德会在参加国中广为传扬。鲁襄公二十七年的宋之盟,“子木问于赵孟范武子之德,对曰:‘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无隐情。其祝史陈信于鬼神,无愧辞’”。子木回去告诉了楚王,楚王大为叹服。这种优秀人物品德的传扬也是会盟在文化交流上的作用的一个方面。

  注释:

  (1)《谷梁传》隐公八年范注。

  (2)高闶:《春秋集注》桓公十二年。

  (3)有人将春秋时期的盟与西周、战国时的盟加以比较,得出了“春秋时代为盟的时代”的结论(见曾志雄:《侯马盟书研究》第17页注(13))。而春秋时期见于史籍的盟多是统治阶级为解决当时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而举行的,会盟常相连而行且有时不易区分,所以,我们将“盟”与“会”放到一起加以考察,认为春秋是会盟的兴盛时期。

  (4)春秋是奴隶社会衰落时期,说见金景芳师《中国奴隶社会史》。

  (5)《周礼·秋官·司盟》所载的行于平民间的用于解纷止讼的盟,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6)前人研究会盟,多致力于礼仪的考证。仅台湾学者刘伯骥于本世纪60年代出版专著《春秋会盟政治》,研究过这个问题。

  (7)(8)(28)《论语·季氏》。

  (9)《左传》宣公三年王孙满语,《史记·楚世家》同。

  (10)践土、亳邑盟辞都有“奖王室”的条文,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襄公十一年。

  (11)事见《左传》。以下凡见于《左传》者,不再一一注出。

  (12)晋韩宣子说:“兵,民之残也,财用之蠹,小国之大菑也”(《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越范蠡言:“兵者,凶器也;战者,逆德也;争者,事之末也。阴谋逆德,好用凶器,试身于所末,上帝禁之,行者不利”(《史记·越世家》),表明人们对战争的厌恶之情。《国语·周语下》载单襄公说:“夫合诸侯,国之大事也”,《左传》昭公元年鲁大夫叔孙言:“诸侯之会,卫社稷也”,则表明人们重视会盟。

  (13)此是《谷梁》说。《论语》是“九合诸侯”之语,《国语·齐语》云:“兵车之属六,乘车之会三”;《史记·封禅书》却说:“兵车之会三,而乘车之会六”,《齐世家》亦同。二者释“九合”时迥异。而且,《晋世家》亦载晋倬公曾自言“九合诸侯”。因此可知“九合”乃泛言其多,不必确指。

  (14)详见杜预《春秋释例·班序谱》。

  (15)详见张心澂:《春秋国际公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二款。

  (16)《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平丘之会,“及盟,子产争承曰:‘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敢以为请。诸侯靖兵,好以为事。行理之命,无月不至。贡之无艺,小国有阙,所以得罪也。诸侯修盟,存小国也。贡献无极,亡可待也。存亡之制,将在今矣’”。子产所争的“承”,杜预以为是“贡赋之次”。可见,作为霸政的一个方面——贡赋制度,是霸主在会盟中制定或修改的。

  (17)遇有四说:冬见曰遇、不期而会曰遇、未及期相见曰遇、简礼曰遇。前人(杜预、顾栋高、姚彦渠等)多认为春秋时期的“遇”与会无甚区别,因而不作严格区分。本文也采用这种做法。

  (18)古籍中,霸主又称“盟主”。《左传》就有很多将霸主称作“盟主”的记载,例如成公二年、成公三年、成公八年、襄公二十六年、襄公三十一年、昭公三十二年等《传》文。

  (19)齐之盟在鲁僖公十九年,鹿上之盟、盂之会、薄之盟都在僖公二十一年。

  (20)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所引卓尔康之说。

  (21)事在鲁僖公二年、三年。

  (22)见《左传》隐公元年、三年,庄公三十二年。

  (23)《左传》桓公十八年载辛伯语。

  (24)葵丘、阳谷约文都有此条,见《孟子·告子下》、《公羊传》僖公三年。

  (25)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344页。

  (26)《左传》文公七年:“乐豫曰:‘公族,公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左传》昭公三年载叔向语:“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室从之”,正反映了人们的这种看法。

  (27)《孟子·告子下》。

  (29)《左传》昭公十三年。

  (30)《左传》昭公十三年疏。

  (31)《左传》哀公十三年载子服景伯语:“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职贡于吴,有丰于晋,无不及焉,以为伯也”,鲁对吴、晋的“职贡”,即是对霸主、强国的贡赋。据吕思勉考证,“贡赋之多少,视其国之大小,亦视所贡之国之大小”,“所贡之国”即指霸主、强国(《吕思勉读史札记,霸国贡赋》)。

  (32)鲁襄公曾向晋请求“属鄫”;宋之盟时,“齐人请邾,宋人请滕”等,都是大国争小国为附庸,从而向小国征收贡赋或转嫁负担的例证。

  (33)(34)见《孟子·告子下》、《公羊传》僖公三年及何注、《左传》襄公十一年及杜注。

  (35)《国语·吴语》:吴“阙为深沟,通于商、鲁之间,北属之沂,西属之济,以会晋公午于黄池”。

  (36)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

  (37)如鲁桓公为使宋、郑和好,进行了一系列的会盟,当会盟不起作用时,才爆发了战争。

  (38)事在鲁成公十二年及鲁襄公二十七年。

  (39)战败方参加会盟往往有出人质、送财物、割田邑等附加条件。《左传》成公二年:“楚侵及阳桥,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斫、执针、织纴皆百人,公衡为质,以请盟,楚人许平”;成公十年,晋“会诸侯伐郑,郑子罕赂以襄钟,子然盟于修泽,子驷为质,”更是既有人质,又送财物(包括手工业奴隶)。

  (40)《诗·小雅·巧言》。

  (41)《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富辰引诗“协比其邻,昏姻孔云”,《左传》隐公六年载陈五父语:“亲仁善邻,国之宝也”都反映了这种思想。

  (42)事在鲁桓公十一、十二年。

  (43)当时人们将不守中原礼仪的国家,都看作夷狄之国,如视楚、吴、越皆为夷狄。

  (44)《左传》曰:“杞文公来盟,书曰‘子’,贱之也,”杜注:“贱其用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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