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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宋代的社会自治 
作者:[吴钩] 来源:[《法治陕西》2012年4月20日] 2012-08-18

   当历史演进到唐宋之际,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大转型:唐代,世家大族犹在,门阀社会的余绪尚存。唐太宗时,大臣高士廉等奉命修《氏族志》,将山东崔氏列为士族第一等,李世民对此大为不满,要求按“不须论数世以前,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的原则重新修谱,第二次修订的结果是,皇族李姓为士族第一等,外戚为第二等,崔氏降为第三等。这次修谱,传递出两个信息:一方面,当时的门第观念仍很强大,世家大族的社会地位还是很高;然而,另一方面,世家大族数世积累的权威已无法抗衡皇权意志,“尚姓”让位于“尚官”。

    唐代士族势力的衰退,除了因为皇权压制之外,科举制的冲击也是重要因素。科举当然有利于告别门阀等级,促成一个相对平等的社会。但如果以历史的眼光来看,门阀的消失、社会等级的抹平,也更有利于皇权的独大。即使是对传统社会之平等化颇多赞许的钱穆也承认,唐以后的社会,由于“政治上没有了贵族门第,单有一个王室,绵延一二百年不断,而政府中官吏,上自宰相,下至庶僚,大都由平地特起,孤立无援;相形之下,益显君尊臣卑之象”;“各州郡、各地方因无故家大族之存在,亦益显官尊民卑之象”。

    不过唐代的社会发育还是比汉代有了更大的进步,其中的一个表现是唐代社会出现了比较丰富的民间结社,如各类宗教性质的“社邑”在唐代非常流行,不少行业也成立了具有一定自治功能的社团,几个情投意合的唐代女子出于“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之目的,还可以结成“女人社”。唐高宗曾下诏禁绝私社,但民间社会对于结社的需求是压制不住的,到了唐玄宗时代,政府不得不承认私社的存在。

    唐后社会,经过五代残酷的厮杀,门阀世族零落殆尽,从宋代开始,中国进入没有世家大族的平民化社会。大规模的科举取士虽然消弥了有力量抗衡皇权的士族势力,却也缔造了一个庞大的儒家士绅阶层,他们取代之前的贵族门第,成了引导唐后社会“自治线索”向前演进的主要力量。

    针对五代战乱过后宗族组织的衰败、宗法关系的松散、宗族伦理的弱化,包括张载、程颐、朱熹等大理学家在内的宋儒,都提出了再造宗族制度的构想。因为,对于主要依靠宗法伦理联结起来的传统社会来说,宗族之不存,即意味着社会的溃散。范仲淹以个人官俸所得,购置良田十多顷,作为族内公益基金(义田),义田每年收取的租米,用于赡养族人、供养族学(义学),又设立管理范氏宗族公益基金的机构(义庄),制订《规矩》十三条(族规),成为宋代儒家重建宗族的典范。

    宋儒重新构建的“宗族范式”延续至明清,虽然不似前朝的士族门阀在政治上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却在维持民间社会的自治方面发挥了前代所不及的作用。概括而言,宋式宗族(包括明清的宗族)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族谱和祠堂为族人提供基于血缘与伦理的共同体认同;以义田与族学为族人提供公共救济与福利;以族规与族内权威发展出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民间自治架构:“族人虽异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为长,有事取决,则坐于听事。有竹箅亦世相授矣,族长欲挞有罪者,则用之。岁时会拜,同族咸在”。宗族通过提供认同、福利与秩序,使族人免于直接暴露在国家权力的热焰之下,也使社会自我构建出优良的治理秩序成为可能。所以顾炎武说,“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欲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

    宋儒更了不起之处,是他们还创立了两类超越了血缘限制、比宗族更具开放性的民间自治组织——乡约与社仓。

    历史上第一个乡约由北宋理学家张载的弟子吕大钧设立于家乡——陕西蓝田,故又称“吕氏乡约”或“蓝田乡约”。吕大钧开创的乡约制度后经南宋理学家朱熹整理,更趋完善,又由朱熹的弟子在一些地方付之实践。

    宋儒推行乡约之初衷,是为“成吾里仁之美”,通过将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乡党们组织起来,大家“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从而形成“一乡化焉”的地方自治秩序。吕大钧创立了一套堪称优良的乡约制度:地方士绅牵头组织乡约,乡人自愿加入或退出,约中众人推举一位德高望众、正直公道之人担任“约正”,为乡约最高领袖,执掌约中赏罚、决断之权;乡约的日常管理则由“直月”负责,“直月”是轮值的,“不以高下,依长少输次为之”,一人一月,一月一换。乡约每月一小聚,每季一大聚,这是对“乡饮”古礼的恢复,“乡饮”是一种议事机制、一个自治平台,“乡饮”之时,约正会将约众近期的善行或恶行记录在册,并据此进行赏罚,约中众人有事,也可以在“乡饮”上提出,大家协商,找出解决方案。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吕氏乡约就是一个建立在自愿联合基础上,有着教化、救济与公共治理功能的村社自治共同体。乡约既是自由的(自愿出入),又是民主的(公选领袖),也是平等(约众不分地位高下,以年齿为序充任“直月”)。

    值得一提的是,吕氏乡约在推行之初,曾遇到了不少麻烦,不但乡里有些流言蜚言,连吕大钧的大哥、在朝廷当大官的吕大防也不赞成搞什么乡约。反对吕大钧设乡约的亲友说,你一个在野的士绅组织结社,容易被人误会为结党,引来朝廷猜疑。况且治理地方社会本是官府的事情,你又何必掺乎呢?吕大防还建议弟弟:不如将乡约改为“家仪”,这样就可以规避政治风险了。

    那么吕大钧是如何回应这些反对的声音的呢?吕大钧说,儒家君子读圣贤书,自当造福乡里,何必要做上了官才来行善事?如果什么事都由官府指示了才可以做,则“君子何必博学”?因此,他不同意将乡约改为“家仪”:改为“家仪”固然可以降低风险,但“于义不合”。显然,在吕大钧心中,士君子追求之“义”,已经超越个人的“修身”与家族内部的“齐家”,而担当起教化乡里、美化风俗之责,用儒家的话来说,是为“仁里”,换成今日的说法,就是致力于社会自治。

吕氏乡约是古代社会最具自治精神的基层治理建制,代表了自治传统在儒家引导下演化出来的新高度,萧公权先生对此有很高的评价:“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此种组织不仅秦汉以来所未有,即明初‘粮长’、‘老人’制度之精神亦与之大异。盖宋明乡官、地保之职务不过辅官以治民,其选任由于政府,其组织出于命令,与乡约之自动自选自治者显不同科也。”

    宋儒创设的社仓则类似于今日社会贤达主持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所不同者社仓借贷的米,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贷的是钱。南宋初,士绅魏掞之率先在福建招贤里创建社仓,稍后,魏掞之的好友朱熹也在福建的五夫里设立社仓,并订立了一套完备的社仓结保制度:社仓由士绅组织并管理,官方不得插手其中,不过社仓的贷本先由地方官府垫付,“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每年的五月份,社仓放贷,每石米收取息米二斗,借米的人户则在收成后的冬季纳还本息;等收到的息米达到本米的十倍之数时,社仓则将贷本还给地方官府或出本的富户,这么做当然是为了保持社仓完全独立自主的地位;此后社仓只用息米维持借贷敛散,不再收息,只是每石米收取三升耗米,以弥补仓米的损耗,这样,既可以维持社仓的长久运作,也显示了社仓的公益性质;人户是否参加结保也采取自愿原则,“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抑勒,就是强制、摊派的意思。

    宋儒之所以创设社仓,是因为他们意识到官方的救济系统(如常平仓)不尽可靠,因此,民间社会应该建立自我救济体系,使乡人在遇到凶岁饥荒时,不必全然依赖不尽可靠的官方救济。

    将朱子社仓跟王安石“青苗法”比较一下,就可以发现社仓的可贵之处。首先,从立意上看,王安石设青苗法,与其说是为“济民困”,不如说是为“富国用”,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它要收取高达20%的年息。社仓虽然在开始时也收息,但息米一旦达到足以清偿贷本及维持自主运转的目的之后,即免息放贷,而青苗法不但没有免息之期,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年息被提高到40%。其次,从操作上看,青苗法由官府推行,用朱熹的话来说,“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官吏不仅品行不如士君子,且手握权柄,而权力是可以用来压榨民脂的,因此,官吏在放货时常常强行摊派,将青苗法搞成了典型的“害民之法”。朱子社仓则显然具有NGO的性质,其运作独立于官方权力系统之外,地方官员只在放贷及还贷时应邀前往监督,对社仓的运作并不能干预。朱熹相信,只要“官司不得抑勒,则(社仓)亦不至搔扰”。

    然而,在朝廷采纳朱熹之议,下诏推广社仓之后,随着国家权力的介入越来越深,社仓这一NGO组织也慢慢变质,最后居然成了“领以县官,主以案吏”的官办机构,并且跟青苗法一样暴露出“害民”的弊病:“非蠧于官吏,则蠧于豪家”。需要指出的是,“蠧于官吏”的危害无疑更甚于“蠧于豪家”,因为官吏掌握着“豪家”所没有的国家权力。时人俞文豹描述了南宋晚期社仓“蠧于官吏”的情形:一方面官府强制征收仓米,另一方面又将仓米挪作他用,即使遇到荒年,也“未尝给散”。所以,朱熹的再传弟子们在反省与改革社仓之弊时,都提出要恢复朱子遗意,将社仓还给民间,由地方士绅耆老“公共措置”。

    乡约、社仓只是宋代丰富多彩的社会结社之一。宋代的社会发育程度远超之前的任何朝代,以书院为代表的私学、以义约为代表的民间慈善、以义役为代表的经济合作组织、以弓箭社为代表的民间自卫武装,等等,均发端或兴盛于两宋。这应归功于宋代士绅阶层的崛起,以及新儒学家(理学)的传播,在理学影响下,宋代儒学发展出“士君子之生斯世,达则仁天下之民,未达则仁其乡里”的新境界,促使一部分士绅从面向庙堂转身面向民间,以“仁里”的儒家方式构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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