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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锋:略论西汉武、宣、元三帝的统治思想与“儒术”的独尊 
作者:[张小锋] 来源:[网友推荐] 2005-12-28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政治文化和历史进程影响巨为深远。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一人所共知的历史事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自西汉武帝开始,历代国君就奉它为治国的圭臬,仅仅依赖儒术来治国,对儒术以外的诸子学说统统加入排斥甚至禁绝。事实并非如此。虽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思想的提出是在武帝时期,但武帝始终奉行的是“尊儒术、重法制、兼用百家学说”的治国思想,即使到了宣帝时期,仍然奉行的是儒法兼济的“霸王道杂之”治国思想,直到元帝上台之后,才真正的贯彻了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随着元帝推行这一治国思想的逐步深入,西汉王朝也逐渐开始衰弱。


       一种思想、一种学说的产生、发展与消亡是需要一定的历史过程的,而不是一蹙而就的。发生在西汉时期的“儒术独尊”也是如此。虽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思想的提出是在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①],但儒术真正的享受“独尊”殊荣却是在后来的元帝统治时期(公元前48——33年)。元帝自幼承习儒学,即位后便以“纯任德教”作为治国指导思想,从而使儒术真正意义上被“独尊”起来,但事实同样证明,自从元帝开始,汉室便一步步走向了衰亡。

 

    一、汉武帝尊儒术、重法制、兼用百家学说的治国思想

 

    言史者,对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事存在认识上的巨大分歧,通常认为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就是武帝推行文化专制和思想独裁政策,是将除儒家学说之外的各家学说赶尽杀绝,而只以儒术作为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和评判一切事物的道德准绳。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汉武帝既未“罢黜百家”,亦未“独尊儒术”,而是采用这样的一种统治政策,即:不固守儒术一说,凡是对其君主政治的统治有利的各种思想、各家学说,均加以采纳。[②]两种意见,均有其历史渊源。前一种意见,始于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赞》曰:“孝武初立,卓然罢黜百家,表章六经。”师古注曰:“百家,谓诸子杂说,违背六经。”“六经,谓《易》、《诗》、《书》、《春秋》、《礼》、《乐》也。”后一种意见,始于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二十八《龟策列传》太史公曰:“至今上即位,博开艺能之路,悉延百端之学,通一伎之士,咸得自效。绝伦超奇者为右,无所阿私。”从班固的立场来看,武帝是将除儒家学说之外的各种学说统统罢黜。从司马迁的立场来看,武帝是各家学说并用,而儒家学说仅是百家学说之一。显然,班、马二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截然相反的。钱穆认为:“汉武之表彰《六经》,罢黜百家,亦仅仅为今文书与古文书之争耳,至于谓儒说胜而黄、老、申、商废则误。……故谓自汉武以后,《五经》置博士,为古文书教授开利禄之途则可也。谓自此儒术独用则否。”[③]林剑鸣指出:“以往不少历史著作,往往把汉武帝时期提倡儒术的活动,概括为‘独尊儒术’,似乎它是‘罢黜百家’的必然结果。这是与历史不符的。‘罢黜百家’以后,实际只是提高儒学地位,将其奉为官方的统治思想而已。从许多资料都可看出,在‘罢黜百家’以后,各种思想学派并未完全被禁止。儒家以外的各派学者,不仅可以公开教授、治学,而且有不少进入宫廷为官……由此可见,汉武帝‘罢黜百家’,提倡儒学,并非全面禁止儒家以外的各派学说活动。这说明汉武帝及其以后的统治者不仅利用儒家学说,而且也利用其它各家有利于中央集权统治的思想。……儒家学说对其它各家学说并非水火不相容,也无须用人为的禁令去消灭。当时提倡‘罢黜百家’大力提倡儒术,其目的不过是用一种统一的统治思想代替软弱无力的黄老之学,以加强思想统治。”[④]近有学者依据历史事实详加辨证后指出,武帝尊儒术与“悉延百端之学”均系历史事实,二者并不矛盾,汉武帝的治国思想是尊儒术、重法治,兼采百家之长。[⑤]笔者认为这一见解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汉武帝对各家学说采取“凡有所长,皆为我用”的态度,也是他成就辉煌业绩、将西汉王朝推上全盛时期的重要因素之一。观武帝一生,其“侈宫室,乐巡游,事四夷,无一不与儒家之道相背。其封禅及起明堂,则惑于神仙家言耳,非行儒术之学也。”[⑥]假若武帝仅仅拘守于儒家一说,恐怕很难有此种种作为,假若武帝果真仅仅“独尊儒术”,便不会出现在宣帝“欲褒”武帝功德时长信少府夏侯胜却冒死犯颜,指陈“武帝虽有攘四夷广土斥境之功,然多杀士众,竭民财力,奢泰亡度,天下虚耗,……忘德泽于民”`的一幕[⑦]。看来,武帝“虽好儒,好其名而不知其实,慕其华而废其质”[⑧],“武帝非真知儒术之人”[⑨]等语,皆颇有见地。总之,汉武帝推行的是尊儒术,重法制,兼用百家学说的思想统治政策,他尊儒术是不争之事实,但这并不等于武帝独尊儒术,也未纯任儒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语,难以正确概括汉武帝时期统治思想的变化。

 

    二、宣帝“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思想

 

    人们通常认为,武帝以后,汉世历代帝王均以儒术治天下,其实,这一观点是经不住推究的。昭帝时期(公元前87——68年),霍光秉政,颇尊武帝法度,以刑罚痛绳群下[⑩];况且宣帝也不是独任儒术来治理天下的。《汉书》卷九《元帝纪》载:元帝“八岁,立为太子。壮大,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盍)﹝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住)﹝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宣帝对太子元帝的指责,明确的表明了自己的治国思想,即“霸王道杂之”,其具体体现是多任用文法吏,以刑名绳臣下。换言之,宣帝既用霸道治理国家,亦用王道治理国家,何为霸道?何为王道?“王道任德、霸道任刑。”[11]“王指儒,霸指法。”[12]简言之,“任德”即指依靠儒术来治理国家,“任刑”即依靠法家治理国家,可见,宣帝治国,刑德兼备,儒法并举。

    考察宣帝政治,其任用刑法以治国,并非浮言虚语。《汉书》卷八十《淮阳宪王刘钦传》载:“宪王壮大,好经书法律,聪达有材,帝甚爱之。太子宽仁,喜儒术。”卷七十三《韦玄成传》载:“初,宣帝宠姬张倢伃男淮阳宪王好政事,通法律,上奇其材,有意欲以为嗣”。宣帝之所以喜爱淮阳宪王,常有以刘钦代替太子之意,不仅仅是因其母张倢伃受宠,重要的是,淮阳宪王好经书法律。卷七十八《萧望之传》:“初,宣帝不甚从儒,任用法律,而中书宦官用事。中书令弘恭、石显久典枢机,明习文法。”卷九十三《佞幸传·石显传》载“(弘)恭明习法令故事”,卷八十一《匡衡传》载“宣帝不甚用儒”,卷七十七《盖宽饶传》载:“是时上方用刑法,信任中尚书宦官,(盖)宽饶奏封事曰:‘方今圣道寝废,儒术不行,以刑余为周召、以法律为《诗书》。’……书奏,上以宽饶怨谤终不改,下其书中二千石。……谏大夫郑昌愍伤宽饶忠直忧国,以言事不当意而为文吏诋挫”上书颂宽饶,不听,遂下宽饶吏。宽饶引佩刀自刭北阕下。盖宽饶认为宣帝政治的弊端是以刑罚代替教化,亲信宦官法吏之士,不用儒生,他的看法正是切中时政要害,自然不能为当时的“文吏”之徒所容,终因上奏一事而被逼自杀,这本身就说明了宣帝政治之严酷。在宣帝看来,刑杀是重要的统治手段,“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13]必须严格执法,“今吏或以不禁奸邪为宽大,纵释有罪为不苛,或以酷恶为贤,皆失其中。”[14]在现实政治中,宣帝始终贯彻“循名责实” [15]的治吏原则。《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载:“及至孝宣,由侧陋而登至尊,兴于闾阎,知民事之艰难。自霍光薨后始躬行万机,励精为治,五日一听事,自丞相已下各奉职而进。及拜刺史守相,辄亲见问,观其所由,退而考察所行以质其言,有名实不相应,必知其所以然。……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若赵广汉、韩延寿、尹翁归、严延年、张敞之属,皆称其位,然任刑罚,或抵罪诛。”卷八《宣帝纪·赞》云:“孝宣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卷三十六《刘向传》云:“是时,宣帝循武帝故事,招选名儒俊材置左右。更生以通达能属文辞,与王褒、张子侨等并进对。献赋颂凡数十篇。……言黄金可成。上令典尚方铸作事,费甚多,方不验。”由此下吏,劾更生铸伪黄金,罪当死。后赦,拜为郎中、给事黄门,迁散骑、谏大夫、给事中。刘向言黄金可成,宣帝立即付诸实践,当验证所谓的“黄金可成”纯为臆说时,便被下吏,可见宣帝“循名责实”之态度。

    宣帝在任用文法吏、以刑法来治国的的同时,也任用儒生、以儒术来治国。其表现为:一,甘露三年(公元前53年),为解决儒学内部的理论纷争,宣帝亲自主持召开了石渠阁会议,确定儒学经典的标准本,有力的促进儒学政治地位的提高。二,增设经学博士,《汉书》卷八十八《儒林传·赞》曰:“初,《书》唯有欧阳,《礼》后,《易》杨,《春秋》公羊而已。至孝宣世,复立《大小夏侯尚书》,《大小戴礼》,《施》、《孟》、《梁丘易》,《谷梁春秋》。”[16]三,启用儒生,关于这点,仅从宣帝朝对丞相、御史大夫二职官吏的任用上以及太子与淮阳宪王的培养教育上便可得以证实。宣帝朝任丞相一职依次为:韦贤、魏相、丙吉、黄霸、于定国,任御史大夫者依次为:魏相、丙吉、萧望之、黄霸、杜延年、于定国、陈万年。上列官吏中,杜延年“明于法度”[17],确为法吏之士。丙吉虽本起文法小吏,然从其能同情武帝“仁恕温谨”、“敦重好静”的戾太子遭遇而冒死庇护其遗孙刘病已、后学《诗》、《礼》皆通大义、“为人深厚”、对待下属掾史“掩过扬善”来看,其思想倾向于儒生,而绝非纯为文法小吏。陈万年思想倾向,不甚明了,若丙吉举荐时所言“太仆陈万年事后母孝,惇厚备于行止”属实的话,那么陈万年亦当属儒生之列。在宣帝一朝中,位列三公的丞相、御史大夫一职几乎全由儒生出身者担任,这绝非偶然巧合,而是与宣帝重儒术、任儒生的治国思想分不开的。当然,丞相、御史大夫皆属外朝,而内朝却多由法吏充任,在宣帝的有效操持下,内外朝势力平衡,儒生法吏并用,这正与前揭班固赞曰“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相合。

    太子为一国储君,淮阳宪王为宣帝最宠爱的儿子,对他们二人的成长教育,宣帝倾注了大量心血。经宣帝甄选的太子太傅疏广、夏侯胜、萧望之、严彭祖、太子少傅疏受、夏侯建、周堪、太子中庶子欧阳地余,淮阳宪王中尉韦玄成、张长安等人皆为当世名儒,谏大夫张游卿、太中大夫孔霸、上谷太守高嘉亦为一代士人之楷模,他们都曾经教习过元帝儒家经典。

    由上可以看出,宣帝对儒生和儒术之倚重。尽管宣帝面对喜儒术、性宽仁的太子叹息,认为有“乱”汉家天下之嫌,但还是置大批硕学宿儒在太子左右,日夜教习其治国之道,也难怪太子会认为宣帝“持刑太深”,建议宣帝“宜用儒生”。宣帝为了让淮阳宪王放弃嗣君之念,别有深意的以有礼让美德的儒生韦玄成为其中尉,以感化宪王。种种史实均说明,宣帝是任用儒生和儒术的。当然,宣帝启用儒生、以儒术来治国,并不意味着对每一位经学精明的儒生都加以任用,那些言论迂阔不切实际的所谓“俗儒”,宣帝则不会委以大任。观匡衡、张禹、王吉、刘向等人皆为名重一时的儒生,然宣帝未委大任[18],由此知宣帝对儒生任用之审慎态度。

    总之,宣帝治国,儒生法吏并用,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的治国方略,即“霸王道杂之”。太史公司马谈曾对各家思想利弊作一分析,认为:儒家有“博而寡要,劳而少功”之弊,但若“列君臣父子之礼,序夫妇长幼之别,虽百家弗能易也。”法家有“严而少恩”之弊,但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19]汉宣帝十分精明,面对即位之后险恶的政治局势,取长补短,“一方面依靠法治深刑,强化权力;一方面,依靠儒术,缓和矛盾,笼络人心,同时大力宣扬灾异详瑞,作为自己‘受命于天’的证明。”[20]这也就是宣帝何以会采用“霸王”杂用治国方略的原因。正是在这种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宣帝才成就了西汉“中兴”之基业,才扭转了自武帝托孤以来君弱臣强的政治局面,使君主集权政治达到一个新的阶段,从而成为后世君主治国之楷模。[21]

 

    三、元帝“纯任德教”的治国思想

 

    有学者称元帝为一个“彻头彻尾儒化了的皇帝”,“他全面施行儒生政治,使儒家学说与现实政治的结合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2]考察元帝政治实情,此说不无道理。自幼受诸多儒生教诲的元帝,与其父宣帝的政治作风截然不同。他对宣帝“持刑太深”、不用儒生的治国方略,深为不满,即位之后,便将自己的治国方略付诸实施。《汉书》卷八十一《匡衡传》载:“时,上好儒术文辞,颇改宣帝之政。”元帝的治国思想,诚如宣帝对他的指责,可谓“纯任德教”。在这一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大批儒生涌入政府机构,并以自己的经学师法影响着元帝政治。元帝“纯任德教”以治国的主要表现为:

一,大量征用儒生,委以重任。当世名儒萧望之、周堪、刘向及周堪弟子张猛皆曾为元帝所重用。“(王)吉兼通《五经》,能为驺氏《春秋》,以《诗》、《论语》教授,好梁丘贺说《易》”[23],堪称名儒,宣帝时,以上书劝谏宣帝对外家和故人“可厚以财,不宜居位”,而受宣帝冷落,元帝初即位,派遣使者征王吉与贡禹,王吉因年迈而病卒于道,元帝十分惋惜,又派遣使者前去祭悼,一同受征的贡禹也是一位以“明经洁行而著闻”的儒者[24]。宣帝时学者以匡衡经学明习而极力推荐,宣帝不用,而时为皇太子的元帝却对其十分赏识,元帝即位后,即擢衡为郎中、博士、给事中。时逢日蚀地震之变,元帝向匡衡询问政治得失,衡上疏而谏:“今天下俗贪财贱义,好声色,上侈靡,廉耻之节薄,淫辟之意纵,纲纪失序,疏者逾内,亲戚之恩薄,婚姻之党隆,苟合缴幸,以身设利。……今长安天子之都,亲承圣化,然其习俗无以异于远方,郡国来者无所法则,或见侈靡而放效之。此教化之原本,风俗之枢机,宜先正者也。”[25]匡衡重视风俗教化之作用,恰是其儒者的典型体现,所以一经任用,便不失时机的陈说自己的政治见解,认为当前施政,应以匡正社会习俗为首要任务,这一见解深得颇具儒生情结的元帝的称赞,于是迁衡为光禄大夫、太子少傅。匡衡任少傅数年,数上疏陈便宜,及朝廷有政议,“傅经以对,言多法意。”由此可见元帝对其赏识和倚重。卷七十三《韦玄成传》载,元帝永光四年,讨论是否应罢郡国宗庙时,丞相韦玄成、御史大夫郑弘、太子太傅严彭祖、少府欧阳地余、谏大夫尹更始等七十人皆曰“宜无修”。韦玄成、严彭祖、欧阳地余三人皆为当世大儒。卷九《元帝纪·赞》曰:元帝“少而好儒,及即位,征用儒生,委之以政,贡、薛、韦、匡迭为宰相。”卷二十五《郊祀志》载:“元帝好儒,贡禹、韦玄成、匡衡等相继为公卿。”凡此种种,均以雄辩史实说明了元帝重用儒生、以“德教”治国之实情。

二,躬行恭俭,为政宽弛。《后汉书》卷五十二《崔寔列传》载:“及元帝即位,多行宽政。”宣帝时,涿郡太守郑昌建言“删定律令”,从而使“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宣帝未及修正。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其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百姓而已。”[26]《后汉书》卷三十四《梁统列传》载梁统上疏光武帝曰:“臣窃见元哀二帝轻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李贤注引《东观记》曰:“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梁统所言元帝“轻殊死刑三十四事”,虽不见于《汉书》,但其去前汉未远,且为上疏皇帝文书,自当可信。察卷九《元帝纪》,初元五年有“省刑罚七十余事”、“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等记载,由此知元帝减轻刑罚之举措,并非虚语。卷七十二《贡禹传》载:“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建议将儿童口钱征收限度放宽至七岁,元帝采纳了他的建议,从此,儿童七岁始交口钱成为定制。元帝自即位以来,几乎每年都有罢租救灾的诏令。除此之外,元帝还不时派使者巡行四方,观览风俗、宣抚教化、存问孤寡、举荐贤能。元帝如此频繁的除苛法、蠲重赋,惠嘉平民,正是其以“德教”治国的典型表现。

三,对阴阳灾变的惊惧与重视。自董仲舒上《天人三策》以来,天命理论便甚嚣尘上,一发而不可收拾。然而天命理论本身是一面双刃剑,它既强调君主的权威性,要求人民绝对服从于君主,又宣扬上天对君主统治的约束与监督。这一理论在不同的君主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诚如董仲舒所言,君主圣明,治国有道,则上天呈现祥瑞,以嘉勉之,相反,若君主昏暗,治国失道,则“天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惊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若君主不能很好的履行上天的命令,则应退位让贤。武、宣二帝,并非全任儒术,自然对董仲舒的思想并不全部相信,仅对天命理论的一半感兴趣,即:君主圣明,天呈祥瑞。反过来,天呈祥瑞,则证明君主圣明。正是如此,“武帝在利用这一学说时,却采用了为我所用的态度,对于福物、祥瑞,大大地宣传、颂扬,对于灾害、怪异,则回避得干干净净。当董仲舒强调灾异的谴告作用时,竟遭到武帝的训斥,还差一点丢了性命。”[27]宣帝的即位本身就与怪异天象有关[28],故对祥瑞灾异,尤其是祥瑞,倍加颂扬。相比而言,元帝是一位自幼便沉浸于儒家经典中的“彻头彻尾的儒生皇帝”,自然将儒家所宣扬的天命理论奉为圣典,对各种祥瑞灾异,尤其是灾异倍加重视。有学者仅据《汉书》卷九《元帝纪》统计,“元帝统治的十六年中,书中直接引用诏书有十九处,因天象、自然灾害而颁布者达十二次之多,并且集中在初元、永光年间。”[29]而初元、永光年间恰为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作时期。亦有学者统计,西汉皇帝因灾异所下罪己诏凡二十八条,以元帝时为最多;西汉皇帝因怪异天象而大赦天下的赦令凡二十二条,以元成二帝时为最多。[30]需要注意的是,与前代君主不同的是,在元帝所颁布的这些诏书中,流露出一种独具儒家思想特色的自咎、反省言词,如“咎在朕躬”、“咎在朕之不明”、“战战兢兢”、“夙夜栗栗”、以及“惧”、“悼”、“闵”、“自耻”、“自伤”、“靡瞻不眩,靡听不惑”等等。[31]尽管此前的君主诏书中,亦有一些对上天所表示出的畏惧,但是元帝诏书则显露一种前所未有的敬畏。这恰恰反映了元帝深受儒家教育、观念上完全为儒家思想(此主要指天命理论)所支配。

四,重视礼制的建设,这一点可从对西汉混乱的宗庙祭祀制度的整理中窥出端倪。元帝即位以来,“儒者的团体一步步增大,其社会影响一步步加强,针对当时的社会矛盾,儒者又不断提出崇礼制、施任义、尚德缓刑的主张。”[32]《汉书》卷一《高帝纪》载:十年秋七月癸卯,太上皇崩,“八月,令诸侯王皆立太上皇庙于国都。”这一举措被学者讥为失礼之举[33],它本身隐含着一定的弊端,遂着帝国的发展,其弊端日显。卷七十三《韦玄成传》载:继高帝之后,“惠帝尊高祖庙为太祖庙,景帝尊孝文庙为太宗庙,行所尝幸郡国各立太祖、太宗庙。至宣帝本始二年,复尊孝武庙为世宗庙,行所巡狩亦立焉。凡祖宗庙在郡国六十八,合百六十七所。而京师自高祖下至宣帝,与太上皇、悼皇考各自居陵旁立庙,并为百七十六。又园中各有寝、便殿。日祭于寝,月祭于庙,时祭于便殿。寝,日四上食;庙,岁二十五祠;便殿,岁死祠。又月一游衣冠。而昭灵后、武哀王、昭哀后、孝文太后、孝昭太后、卫思后、戾太子、戾后各有寝园,与诸帝合,凡三十所。一岁祠,上食二万四千四百五十五,用卫士四万五千一百二十九人,祝宰乐人万二千一百四十七人,养牺牲卒不在数中。”到元帝时期,维系如此庞大的祭祀阵容,耗资巨大,为汉王朝的政治和财政带来了严重损害。同时,以前的宗庙祭祀多不合乎礼制,且出现了某些混乱[34]。诚如司徒掾班彪所云:“汉承亡秦绝学之后,祖宗之制因时制宜。……礼文缺微,古今异制。”[35]所谓的“因时制宜”,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并非久长之策。“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深受儒家教化的元帝即位后,面对选除的一批儒生官吏,当然不满于这种权宜之计,力图改变存在已久的不合礼制的祭祀制度,于是便产生了所谓的“元帝改制”[36]。最先提出改制建议的是御史大夫贡禹。他以“古者天子七庙”和“郡国庙不应古制”为由,上奏元帝,认为惠、景二庙亲尽宜毁,郡国庙亦当“正定”,尽管元帝赞同此议,但未及施行,贡禹先卒。四年后,即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元帝重提贡禹之议,下诏令将军、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罢郡国庙。丞相韦玄成、御史大夫郑弘、太子太傅严彭祖、少府欧阳地余、谏大夫尹更始等七十人认为:“《春秋》之义,父不祭于支庶之宅,君不祭于臣仆之家,王不祭与下土诸侯”,郡国庙应罢止,元帝批准其建议,郡国庙罢黜。几个月后,元帝复下诏,令大臣商议宗庙迭毁一事,韦玄成等四十四人认为:“《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以下,五庙而迭毁。毁庙之主臧乎太庙。”建议对“宗庙异处,昭穆不序”的现状加以改动,但他们提出“皇考庙亲未尽,如故”,而尹更始等十八人又以为“皇考庙上序于昭穆,非正礼,宜毁。”可能就是这一分歧,使元帝陷入了迷团之中,犹豫不决。一年后,才同意实施宗庙迭毁之礼[37],但保留了皇考庙。尽管元帝对宗庙祭祀制度的整理并不十分彻底[38],但其积极意义不可磨灭,从此以后,西汉宗庙祭祀制度基本趋于规整化。正如吕思勉所云:“祭祀之礼,秦、汉间最无轨则,自孝元以后,乃稍合乎义理矣。”[39]

    从上述诸多史实中,不难看出元帝是一个以“纯任德教”来治国的儒生皇帝,他将儒家思想贯彻于每一项政治活动中,他任用儒生,并委之以重任,从而使大批儒生纷纷涌入政府机构,使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的“独尊儒术”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确立。

    元帝的“纯任德教”,实质上就是放弃儒法兼用的治国传统,单独以儒家的仁义道德来治国,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独尊儒术”。元帝的这一统治思想的确立与贯彻,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40],而这正是导致西汉走向灭亡的重要原因。武帝尊儒术、重法制、兼用百家学说,国家强盛;宣帝儒法并举,王霸兼杂,西汉再度“中兴”,元帝“纯任儒术”,西汉王朝开始步入衰途。鉴古知今,我们应该体味出历史向我们昭示的道理。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6月第1版。

     [2]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2月第1版。

     [3]林剑鸣:《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版。

     [4]金春峰:《汉代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2月修订第2版。  

     [5]汤志钧等:《西汉经学与政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

     [6]李申:《中国儒教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

     [7]钱穆:《国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7月新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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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通常认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最早是由董仲舒提出,陈业新《“罢黜百家”语出何人》一文认为:“罢黜百家”最早语出于卫绾,定名于《汉书·武帝纪》,而不是由董仲舒最早提出,可备一说。载《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169-170页。

[②] 如王宾如、王心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辨》(见《中国古代史论丛》第7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第1版,第286-297页)、苏诚鉴《汉武帝“独尊儒术”考实》(见《中国哲学史研究》1985年第1期第36-42页)、赵克尧《“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辨》(见《汉唐史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第1版,第98-105页)、马雪芹《“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新解》(见《人文杂志》1999年第5期第134-136页)、杨生民师《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新探——兼论汉武帝“尊儒术”与“悉延(引)百端之学”》(见《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6-11页)等文。

[③] 钱穆:《国学概论》第四章《两汉经生经今古文之争》,商务印书馆,1997年7月新1版,第100-102页。

[④] 林剑鸣:《秦汉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10月第1版,第330-331页。

[⑤] 详见杨生民师:《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新探——兼论汉武帝“尊儒术”与“悉延(引)百端之学”》,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第6-11页。

[⑥] 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2月第1版,第97页。

[⑦] 详见《汉书》卷七十五《夏侯胜传》,第3156页。

[⑧] 《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七十三《史赞评议》“河间献王赞”条,引自《四部丛刊初编·集部》(第139册)。

[⑨] 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2月第1版,第97页。

[⑩] 《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黄霸传》载:“自武帝末,用法深。昭帝立,幼,大将军霍光秉政,大臣争权,上官桀等与燕王谋作乱,光既诛之,遂尊武帝法度,以刑罚痛绳群下,由是俗吏上严酷以为能。”第3628页。

[11] 《旧唐书》卷七十三《令狐德棻列传》载:“时高宗初嗣位,留心政道,尝召宰臣及弘文馆学士于中华殿而问曰:‘何者为王道、霸道?又孰为先后?’德棻对曰:‘王道任德,霸道任刑。自三王已上,皆行王道;唯秦任霸术,汉则杂而行之;魏、晋以下,王、霸俱失。如欲用之,王道为最,而行之为难。’”第2598页。

[12] 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172页。

[13] 见《汉书》卷八《宣帝纪》载“元康二年夏五月诏”,第255页。

[14] 见《汉书》卷八《宣帝纪》载“黄龙元年春二月诏”,第273页。

[15] “循名责实”,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治理官吏和国家。《汉书》卷九《元帝纪》注引师古曰:“刘向《别录》云申子学号刑名,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观其《君臣篇》。”第278页。宣帝之所以始终贯彻这一治吏原则,是与宣帝即位时“君弱臣强”的政治现实密切相关的。“循名责实”的目的就在于“尊君卑臣,崇上抑下”。

[16] 金春峰认为:宣帝时期,《谷梁春秋》之所以能脱颖而出,原因不只是因为宣帝祖父戾太子曾经喜欢过它,关键是《谷梁春秋》十分重视礼制教育,礼的观念被提到突出的地位,重视并设立《谷梁》有利于加强宗法礼仪的控制力量。而《公羊春秋》突出宣传的思想是拨乱世,反诸正,大义灭亲,要求对乱臣贼子毫不留情地进行镇压。其矛头是针对诸侯王的叛乱活动,目的是强化中央集权的等级制度的权威。这种法治精神盛行的结果虽然强化了专制集权和大一统,但使礼仪教化、宗法伦常的功能大为削弱。见其《汉代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2月修订第2版,第321-326页。宣帝重视《谷梁春秋》,与此同时,依然设立《公羊春秋》,说明宣帝既重视礼制的教化作用,又重视法制的控制作用,这恰恰是“王霸”并用思想的体现。

[17] 《汉书》卷七十四《丙吉传》,第3148页。

[18] 《汉书》卷八十一《匡衡传》载:“宣帝不甚用儒,迁衡归官。”第3331-3332页。卷八十一《张禹传》载:“(萧望之)奏禹经学精习,有师法,可试事。奏寝,罢归故官。”第3347页。卷七十二《王吉传》载:“(王)上疏言得失,……上以其言迂阔,不甚宠异也。吉遂谢病归琅邪。”第3062-3065页。卷三十六《刘向传》载,刘更生(后更名向)当世名儒,然献《枕中鸿宝苑祕书》,言黄金可成,经验证其言荒谬不经而下吏。第1928-1929页。

[19] 见《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第3290-3291页。

[20] 金春峰:《汉代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2月修订第2版,第316页。

[21] 《汉书》卷十一《哀帝纪·赞》曰:“(孝哀)睹孝成世禄去王室,权柄外移,是故临朝娄诛大臣,欲强主威,以则武、宣。”第345页。《后汉书》卷五十二《崔寔列传》载:“近孝宣皇帝明于君人之道,审于为政之理,故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海内清肃,天下密如。荐勋祖庙,享号中宗。算计见效,优于孝文。”第1727页。刘向答成帝问曰:“中宗之世,政教明,法令行,边境安,四夷亲,单于款塞,天下殷富,百姓康乐,其治过于太宗之时。亦以遭遇匈奴宾服,四夷和亲也。……然文帝之节俭约身以率先天下,忍容言者,含咽臣子之短,此亦通人难及,似出于孝宣皇帝者也。如其聪明远识,不忘数十年事,制持万机,天资治理之材,恐文帝亦且不及孝宣皇帝。”见[东汉]应劭撰、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正失篇》“孝文帝”条,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9月第1版,第74-75页。以至于唐肃宗亦仿效宣帝来治国,如周绍良、赵超编《唐代墓志汇编》“贞元一三○”条载:“上元中,肃宗用汉宣故事,绳责臣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1月第1版,第1933页。

[22] 苏诚鉴:《汉元帝的儒生政治》,载《安徽师大学报》1987年第3期第47-55页。

[23] 《汉书》卷七十二《王吉传》,第3066页。

[24] 《汉书》卷七十二《贡禹传》,第3069页。

[25] 《汉书》卷八十一《匡衡传》,第3333-3335页。

[26]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1103页。

[27] 汤志钧、华友根、承载、钱杭:《西汉经学与政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202页。

[28] 参见拙文:《“公孙病已立”谶言的出现与昭帝统治局势》,载《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第11-17页。

[29] 汤志钧、华友根、承载、钱杭:《西汉经学与政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202页。

[30] 吴青:《灾异与汉代社会》,载《西北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第39-45页。

[31] 苏诚鉴《汉元帝的儒生政治》一文认为:上列言词“反映了一个深受儒家教育、观念上完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最高统治者软弱无能、无可奈何的悲观失望情绪。”载《安徽师大学报》1987年第3期第47-55页。笔者认为,这些言词反映了元帝受儒家思想影响之深固然正确,但若将其视为元帝“悲观失望、无可奈何的悲观情绪”之反映,则未必正确。元帝之所以在诏书中公然用一些“自贬”的言辞,恰恰说明了他对自己的统治充满了自信。若元帝真悲观失望,恐怕也不敢流露在诏书中。

[32] 李申:《中国儒教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367页。

[33] 王先谦:《汉书补注》注引何焯语曰:“失礼之始,至韦元成、贡禹始觉其非。”中华书局,1983年9月第1版,第54页。按,韦元成即韦玄成。

[34] 混乱表现之一,宣帝初即位后,在为祖父母、父母议立谥号时,有司言:“《礼》‘为人后者,为之子也’,故降其父母不得祭也。陛下为孝昭帝后,承祖宗之祀,制礼不逾限。”不允许为其父立庙,亦不得以天子之礼祭拜其父。八年后,有司复言:“《礼》‘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允许宣帝称其父为皇考、为之立庙,同样也允许宣帝以天子之礼祭拜其父(事见《汉书》卷六十三《戾太子刘据传》)。对同一事件的态度及处理方式,前后截然相反,足见当时对礼制内容理解上的混乱。表现之二,宣帝以兄孙的身份嗣昭帝后,本身又造成了昭穆制度的混乱。昭穆制度,一昭一穆,依次而序。昭帝为昭,嗣立者为穆,然而从辈分上讲,宣帝为昭帝兄孙,祖孙二人俱为昭,从而打乱了正常的昭穆次序,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九《汉书三》“宣帝嗣昭帝”载:“昭帝,武帝子。宣帝,武帝曾孙,以嗣昭帝,乱昭穆之叙奚可哉。”北京市中国书店,1987年8月第1版。

[35] 《汉书》卷七十三《韦贤传·司徒掾班彪曰》,第3130-3131页。

[36] “元帝改制”的主要内容为“罢郡国庙”和定宗庙迭毁之礼。

[37] 详见《汉书》卷七十三《韦玄成传》,第3115-3130页。

[38] 不彻底的表现,不仅仅在于元帝未年对所毁宗庙一一恢复,更重要的是,元帝保存了皇考庙,亦未对父亲宣帝的立皇考庙的行为加以审定。因为皇考庙的诞生,被视作不合礼法的举措。《汉书》卷二十七《五行志》载:“初,宣帝为昭帝后而立父庙,于礼不正。”“戾后,卫太子妾,遭巫蛊之祸,宣帝既立,追加尊号,于礼不正。”第1336-1337页。《汉书》卷七十三《韦玄成传》载,平帝元始中,大司马王莽奏曰:“臣愚以为皇考庙本不当立,累世奉之,非是。……谨与大司徒宴等百四十七人议,皆曰孝宣皇帝以兄孙继统为孝昭皇帝后,以数,故孝元世以孝景皇帝及皇考庙亲未尽,不毁。此两统二父,违于礼制。”第3130页。建议罢皇考庙,平帝同意了这一建议,从此,关于宗庙祭祀制度的争论方告结束。

[39] 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2月第1版,第809页。

[40] 参见杨生民师:《汉元帝“纯任德教”及其后果》(待刊稿)。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文与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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