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法家研究
帛书黄帝五正考释 
作者:[新法家] 来源:[网友推荐] 2005-12-06

 

马王堆汉墓帛书《黄帝书》中的《十大经》有黄帝五正的记述,为传世经籍所未见。

黄帝问阉冉曰:吾欲布施五正,焉止焉始?对曰:始在于身,中有正度,后及外人。外内交接,乃正于事之所成。……后中实而外正,何[患]不定?左执规,何患天下?男女毕迥,何患于国?五正既布,以司五明。(《十大经·五正》)

帛书整理小组在1975年简化字横排本中,指出五正即五政,乃四时治民之政。《鹖冠子·度万》:“天地阴阳,取稽于身,故布五正以施五明,十变九道,稽从身始,五音六律,稽从身出。”与帛书此段语句有相同之处。余明光教授认为,古人按阴阳刑德之说,依春夏秋冬四时之气,以发布治民之政,谓之五政。《管子·禁藏》亦谓“春发五正”,同书《四时》又谓春夏秋冬四时皆“发五政”,其内容与《月令》相似,皆与本义同。李学勤先生认为,“五政的本义当为己身与四方的正。”

案《鹖冠子》的相同文句的确是理解黄帝五正的一把钥匙,但今本《鹖冠子》释五正为“有神化,有官治,有教治,有因治,有事治”,又释“五明”为“五名”,即与五正相对应,为“名尸气皇”,“名尸神明”,“名尸圣贤”,“名尸后王”,“名尸公伯”,陆佃注“气皇”云:“伏羲氏得之以袭气母,盖近是乎。“显然与帛书五正、五明文义相去甚远,可能是由于《鹖冠子》传世过程中与《庞煖》三篇相混淆,加之后人窜乱附益所致。

欲求五正的本义,不得不首先明了“始在于身,中有正度”,亦即《鹖冠子》所云“取稽于身”的内涵是什么。稽,法度,楷式,与正度意同。指以自身的部位、体位标识和考定外在事物的度数,换言之,以自己身体为试题的标准。如孔子所言:“夫布指知尺,布寸知尺,舒肱知寻,舒身知常,斯不远之则也。”(《孔子家语·王言》)这使人联想到西方人类学家所描述的原始民族用“手和脚”、或“一个人”作为表达数字的媒介进行计算,“令人惊奇的细节变化显示了人类各民族整个民展阶段相同的然而是独立的重复过程”。由此可以想见,黄帝以身体为度量的传说,其形成演变有相当久远的历史。而《史记·夏本纪》亦载有类似的传说:

禹“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亹亹穆穆,为纲为纪。”(《集解》引王肃曰:“以身为法度。”《索隐》:“又一解云,上文声与身为分律度,则权衡亦出于其身。”)“于是天下皆宗禹之明度数声乐”。

在上述关于古帝王的传说中,以“身为度”之度数,已包含了法度、纲纪的政治含义。帛书整理小组释五正,读正为政,甚确。《论语·为政》皇疏:“政,谓法制也。”故知五正(政)与五法同义。如果这一推断不误,那么传世经籍中就不难发现五正(即五政、五法)的具体内容。《礼记·深衣》:

古者深衣,盖有制度,以应规、矩、绳、权、衡。……制:十有二以幅以应十有二月。袂圜以应规,曲袷如矩以应方,负绳及踝以应直,下齐权衡以应平。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圣人服之。故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故可以为文,可以为武,可以摈相,可以治军旅。完且弗费,善衣之次也。

清代学者任大椿独具慧眼,指出规、矩、绳、权、衡五法,正是黄帝垂衣裳之所象,施之以治天下。任氏《深衣释例》云:“考《礼宗》云:‘黄帝深究物情,始垂衣裳以化天下。当是时素风尚近,惟白布深衣,齐则缁之。’(案:任氏乃据《路史》卷十四注转引)盖黄帝之世,自祭服外,惟有深衣大带而已。”

《礼记·深衣》的文字不免经过汉儒的润饰处理,但所载五法的基本内容是可信的。太史公《素王妙论》亦称“黄帝设五法,布之天下,用之无穷。盖世有能知者,莫不尊亲,如范子可谓晓之矣。子贡、吕不韦之徒,颇预焉”。儒家经典《礼记》能够保存黄帝五法古义,当与子贡传习运用其学有关。

“为圆必以规,为方必以矩”,而规、矩列为黄帝五法之首,颇具华夏文明特点,它体现了天圆地方在古代中国律度量衡和礼法规范中的重要地位,而且传达了法天则地传统信念。通晓黄帝五法的范蠡、吕不韦非常重视这一点。《文选·东京赋》:“规天矩地,授时顺乡。”李善注引《范子》曰:“天者,阳也,规也。地者,阴也,矩也。”《吕氏春秋》开宗明义,其《序意》曰:“尝得学黄帝之所以诲颛顼矣,‘爰有大圜在上,大矩在下,汝能法之,为民父母’。盖开古之清世,是法天地。”而帛书《五正》篇论述布施五正,“始在于身,中有正度,后及外人”,紧接着就以“左执规,右执矩,何患天下”加以强调和概括,亦为法天则地之义。如果不知道五正即规、矩、绳、权、衡五法,不理解规矩象天地,那么对“左执规,右执矩”云云,读者不免感到突如其来,莫名其妙。把此句置于范蠡到吕不韦传承的“黄帝设五法,布之天下”的学术脉络中考察,《五正》篇中模糊、疑难之句,就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诠释。

“五正既布,以司五明”。此二句说规、矩、绳、权、衡五政公布之后,法度明确,可以治国,有规、矩则明圆方,有绳则明曲直,有衡、权则明轻重,故称五明。《荀子·王霸》云:“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案:错,置也。诬,欺也。)《诗》云:‘如霜雪之将将,如日月之光明。为之则存,不为则亡。’”荀子之说,乃发挥本书五政、五明之旨。曾三为稷下祭酒的荀子,熟读黄老之学。荀子所言礼,犹黄老之言法也。

黄帝五正(即五法),在古代学术史上留下了痕迹。《庄子·天道》:“故书曰:‘有形有名。’形名者,古人有之”,“礼法数度,形名比详,古人有之。”《国语·鲁语上》:“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韦注:“命,名也。”形名之学依托于黄帝,年代不会太迟。《史记·老庄申韩列传》称申不害“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本于黄老”。而黄帝五法以规、矩、绳、权、衡喻代礼法数度,为刑名法术之学奠定了最基本的话语体系。申、韩、慎到及稷下学者都使用其话语,举证如下:

君必有明法正义,若县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尧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艺文类聚》卷五十四引《申子》)

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立公义也。(《慎子·威德》)

措钧石,使禹察之,不能识也。悬于权衡,则毫发辩矣。

有权衡者不可其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意林》卷二引《慎子》)

弃道术,舍度量,以求一人之识识天下,谁子之识能足焉?(《荀子·王霸》杨注引《慎子》)

规矩者,方圜之正也。虽有巧目标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圜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法法》)

人主立其度量,陈其分识,明其法式,以莅其民,而不以言先之,则民循正。……奚仲之为车器也,方圜曲直,皆中规矩钩绳,故机旋相得……。明主犹如奚仲也,言辞动作,皆中术数,故众理相当,上下相亲。(《管子·形势解》)

度量信,则伯夷不失是,而盗跖不得非。法分明,则不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子·守道》)

故绳直而枉木断,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韩非子·有度》)

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以刑名参之;以事过于法则行,不过于法则止。(《韩非子·难二》)

由此可见,凡言形名法术的学者,无不以五法所举列的度量喻代法度,而且作了不少重要发挥,如申不害以权衡为喻,论述了要任法任数而不任智,无为贵因而治天下;如慎到指出法制要如权衡度量具有公正、公审的普遍有效性,才能立天下认同的价值判断、是非标准;稷下学者更指出,规矩既生则不能废,圣人立法则自己必须首先奉法而行;韩非提出“以度量准之,以刑名参之”,实际上法制度数作为检验形名是否相符的唯一标准。

同卷帛书《经法》也是开篇就使用五法的话语,“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又云“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与慎到以道术度量为认识天下的途径诣趣相同。又云“称以权衡,参以天当,天下有事,如有巧(考)验。事如直木,多如仓粟。斗石已具,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故曰:度量已具,则治而制之矣”。天当殆指天地之常道,权衡度量与天地之常道相参验,天下纷纭万事就可以了如指掌。所以,认为《经法》亦属黄老之学,是有根据的。当然《经法》所列度量,已比黄帝五法较为详密,其《四度》篇,以“八度”为“用之稽”,所列度量之具已比五法多三种,更列“天之稽”、“地之稽”合参(《论》篇复详述“天建八正以行七法”),可见形名法度之学后出转精,更为详实。

五法的运用传习过程中,渐有以阴阳家言为说。《淮南子·天文训》称:东方木也,其帝太皞,执规而治春;南方火也,其帝炎帝,执衡而治夏;中央土也,其帝黄帝,执绳而制四方;西方金也,其帝少昊,执矩而治秋;北方水也,其帝颛顼,执权而治冬。又曰:“规生矩杀,衡长权藏,绳居中央,为四时根。”同书《时则训》:“阴阳大制有六度:天为绳,地为准,春为规,夏为衡,秋为矩,冬为权。”后一说明显带有秦始皇时贵“六”的特色,“度以六为名”,“数以六为纪”,更为晚出。司马谈《论六家要指》指出,道家“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早在帛书《黄帝书》中已有阴阳家思想的内容,如《十大经·观》:“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先德后刑,顺于天。”这段话乃袭用范蠡之言。“刑德皇皇”,《越语下》作“天道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而《五正》篇中称“左右执规,以待逆兵”,逆兵无疑指下文的蚩尤,这句话应当以阴阳刑德之说加以理解。一种解释,此文的“规”,当指天刑。另一种解释,疑此文“规”字误植,当为“矩”。矩主刑杀,可待逆兵。《淮南子·时则训》论矩之为度,“取而无怨,内而无害,威厉而不慑,令行而不废,杀伐既得,仇敌乃克,矩正不失,百诛乃服”。是其证。二说皆可通,不过前一解殆更接近古义,而且与原书内证相合。

(原载饶宗颐主编《华学》第三辑,紫禁城出版社,1998年11月;文章录入: 本站薛宝钗


相关文章:
·翟玉忠:帛书《五行》所见名学类推法发微
·翟玉忠:黄帝和《黄帝四经》
·孙庆伟:最早的中国:黄帝部落的文化初觉
·翟玉忠:“太极图说”六种之《黄帝内经·素问·阴阳应象大论》
·翟玉忠 付金才:《黄帝四经•经法第一篇•论约第八》会讲讲义
大六经工程 |  国学网站 |  香港中国文化研究院 |  联合早报网 |  时代Java教程 |  观察者网 | 
环球网 |  文化纵横网 |  四月网 |  南怀瑾文教基金会 |  学习时报网 |  求是网 | 
恒南书院 |  海疆在线 | 
版权所有:新法家网站  联系电话:13683537539 13801309232   联系和投稿信箱:alexzhaid@163.com     
京ICP备0507368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