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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寿筠:英文版编者按两则——论道、法、德 
作者:[陆寿筠] 来源:[] 2010-03-23

一、翟玉忠先生《论中国古典法治、共治、自治政府》一文英文缩译版译者按

 

本译文没有使用“rule of law”(西方“法治”概念的正宗译法)而用了governing by law作为中国古典法治 概念的正式译法(法治、共治、自治”译为“governing by lawby all, by selves)。这有如下三点理由:

1. 虽然西方有些法学理论包含“自然法”或“自然秩序”的说法,但他们对“自然秩序”的理解要么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要么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两者都是哲学原子论,都与现实不符,而中国传统对自然之道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请参见新法家其他文章)。因此,如果将中国传统的法治概念也译作“rule of law”将会造成混乱和误解。

2. 在语义上,“rule/governing by law”不一定必须按照西方习惯解读为“将法律作为人治的工具”,因为那个介词“by”也可以引出语义动作(在此处是“治”)的主体,并不必然是工具。在学术上将“rule of law” “rule by law”规定为表示两种性质不同的法治,那纯粹是约定俗成,完全是任意的,经不起语义逻辑的推敲。

3. 在实际上,人间法律从来不是、也永远不会是“治”的绝对、终极主体,因为:

1)人间法律只能由“人”来制订和执行,法律本身是不会自行生成并生效的;

2)人间法律并没有终极权威,它只具有历史性的相对权威;它的权威应来自其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之道的一致性。至于事实上是否一致,则需经过人类全部历史实践(成功或失败)的检验才能显示出来。只有“道”,那个显现于人间和天地间千变万化之中的大道才是绝对的终极权威。

 

二、Kenneth Winston《中国法家的内在伦理》(原英文)缩编版编者按

 

这里是Winston 教授所写的一篇学术论文的缩编版。由于原文较长,我们将较抽象的理论部分省去了。对理论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看原文

中国法家传统认为“道生法、法生德”,而西方有“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分。虽然“自然法” 与“道”似乎是一回事,但实际上不是,两者之间至少有如下两大区别:

1. 西方与中国对于“自然”或“自然秩序”的认识很不相同:在西方,要么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要么是“一切人与一切人的战争”,两者都是机械原子论,都不合真实。而中国传统观点则是有机整体论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德经》,42章);意思是说,一切事物,包括各别个人和各种类型、规模、层次的社会群体,既与他人、他群、它物互相关联、构成一个整体(阴),又是在一定程度上各自相对自足自立的(阳),他/它们相互之间通过在各个层面上内内外外的互动,反复不断地从不平衡走向平衡。这就是宇宙和人间之“道”。因此,法的功用就是在人间实现“应化之道,平衡而止”(《黄帝四经 道法》);而遵循道、遵守合道之法就是最高的美德。

2. 在西方,自然法、人为法、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从来就没有能够自圆其说地说清楚过,只是一般认为自然法是通过包含在其中的道德原则起作用的;而在中国法家的理论中,法应该直接源于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道,而不是必须通过作为人意识之一方面的道德原则这个媒介;只有通过合道之法治,道德才能得到最有效、最普遍的培育和提升。

从上述概括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家是一个在根本上不同于西方的思想体系;因此,若用西方的思想体系来解读中国的传统思想,就会有意无意地曲解了中国思想的整个体系框架,也就不可能对其中的思想达到正确的解读。虽然Winston 教授看到了韩非法学思想中法与德的关联,甚至注意到了韩非对于道的意识,但他还是没有能把握到中国法家思想中道、法、德之间的总体关系。事实上,要真正理解中国传统思想,就必须首先理解和采用最能概括一切、最具整体性的中国哲学世界观。没有对于作为基础的思想体系大框架的准确理解和公正评断,就不可能对中国法家理论作出准确理解和公正评断。不过我们还是非常赞赏Winston 教授试图忠实解读中国法家思想的努力,赞赏他对于促进中西文化交流和相互理解所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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