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从历史上证明了国家的统一是国家长期发展的基本条件;我们也已说明了只有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只有世世代代地向同一个目标努力,国家生产力才能获得均衡发展,如果没有当代和后代各个个人对于一个共同目标的努力,私人工业就很少发展机会。我们在前一章里还进一步说明了生产力的联合对各个工厂起着怎样有利的作用,对整个国家的工业超着怎样同样有利的作用。在这一章里我们要说明的是,流行学派把私人组济原则与国家经济原则相混淆以后,怎样借助于这个手法掩盖了它对国家利益的误解以及对国家力量联合的作用的误解。
亚当·斯密说,“凡是在私人家庭中看上去是有智虑的行动,施之于国家时也决不会是愚蠢的。”任何人追求他自己的利益时,势必也有助于社会利益的推进。显然,每一个个人对于他自己的环境总是了解得最清楚的,对于他自己的工作总是最注意的,因此他的资金应当怎样有利地加以运用,能够比政治家或立法者作出远为正确的决定。对于这一点谁要是敢于越俎代疱,那不但对他说来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而且这原是完全属于生产者自己的事,由别人来承担这样一个任务是最不适宜的。亚当·斯密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为了国内的工业而对贸易加以限制是傻子干的事;不论哪个国家、哪个个人,应当向最便宜的地方去采购物品;要使国家达到最高度发展,我们只须守着这样一句老话办事:一切不管,听任自由。”
斯密和萨依把一个企图用保护关税促进工业的国家比作一个裁缝,他是一个缝衣的,却要替自己做鞋于,又比作一个靴匠,他为了发展业务,却对进门的客人征收通行税。流行学派都不能免于这样的错误,托马斯·库柏也患了同样的毛病,而且更加趋于极端。他在他反对美国保护制度的那本书里这样说:“政治经济与一切个人的私人经济差不多是一件东西;政治并不是政治经济里的主要成分;说社会与社会所赖以粗成的个人,两者完全不同,那是荒谬的。每一个个人都完全懂得怎样未利用他的劳力和资本。社会的财富无非是所有各个成员财富的综合;既然每个人都能为他自己作出最妥善的安排,那么尽量听任每个人自己作主时,国家就必然是最富裕的。”美国保护关税制的拥护者曾经反对这种论调,而主张自由贸易的进口商人则曾加以引证;美国施行的航海法大大促进了它的运输业、渔业和国外贸易;单单为了保护商船业,每年在舰队方面就花了数百万元。按照库柏的理论,这类法律措施和这类支出,象保护关税一样,都是应当受到指责的。他大声疾呼,“无论如何,为了海外贸易而引起海军战争总是不值得的;可以让商人自己
去保护他们自己。”
于是流行学派由于一开头就抹煞了国家和国家利益的原则,终于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完全否认了国家和国家利益的存在,一切都要听任个人安排,要单靠他们自己的个人力量来进行保卫。
什么?难道在私人经济中认为值得做的,也就是在国家组济中所认为值得做的吗?难道关涉到民族和国家性质的问题,如关于后代需求的考虑,也是包括在个人性质之内的吗?我们只要想一想一个美国城市在开创时的情况;任何个人如果听任他自己去干,他就只会关心到他自己的需要,充其量也不过兼顾到与他最切近的一些后辈,而由个人结合成社会时,就能为关系最远的后代谋便利,作打算,就能为了后一代的幸福而使这一代忍受困难和牺牲;这些都是只有个人结成团体时才会实现的,没有一个懂得事理的人会期望各个个人来这样做的。诸如保卫国家、维持公共治安以及其他许许多多数不清的任务,只有借助于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完成,当个人促进他的私人经济时,他能进一步来考虑这些问题吗?国家为了完成这类任务,难道不应该要求各个个人限制他们的自由吗?不仅如比,国家难道不应该因此要求个人牺牲收入的一部分,牺牲他们的脑力和体力劳动的一部分,甚至牺牲他们自己的生命吗?我们必须象库柏那样,先把“国家”、“民族”那些概念连根拔掉,然后才能抱有象他那样的见解。
不,那种见解是完全错误的。有些在私人经济中也许是愚蠢的事,但在国家经济中却变成了聪明的事,反过来也是这样;理由极为简单,缝衣匠并不是一个国家,国家也并不是一个缝衣匠,一个家族与数以百万家族计的一个社会是大不相同的,一所屋子与一片广大的国家疆上在性质上是有极大区别的。一个个人知道得最清楚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他所竭力要促进的也就是这一点,但这并不等于说,由他自行设法,他一定总会促进社会的利益。我们可以问问那些法庭推事,他们是不是时常要送一些人到监狱里去,只是由于这些人独出心裁的本领太大了一些,过于卖力了一些。强盗、贼、私贩、骗子,他们对于自己周围和本身的情况、环境,也同样是极端了解的,对于他们自己的事也是极端关怀的;但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这些人的个人活动受到最少的束时,社会就会处于至善至美的境地。
国家对私人事业有时不得不行使权力,加以限制,这类情况是多不胜数的。它防止船主在非洲西岸装载奴隶把他们运到美国。轮船的建造、航海的规则,都要受到严格限制,以防止船长从中上下其手,使乘客或海员遭受灾害。英国近来发现保险公司与船主作不法勾结,由于少数人的这种贪婪罪恶行为,每年受害的有数千人,损失的资财达数百万元,因此对造船业规定了某些限制。美国是最重视个人自由的,但是对面粉厂规定每桶装入的上好面粉不得少于一百九十八磅,否则厂主须受罚,还派了市场检查员,一切市场商品须受检查。任何国家都认为应该保护公众,使他们在生活必需品以及药品等等的销售中不受到危害和损失,都把这一点看作是国家的责任。
但是流行学派也许要提出答辩,说我们所提到的是关于对财产、对人身的非法损害行为,并非有用之物的正当交易,并非私人经济中那些有益无害的事业,国家对于这些是无权加以限制的。当然,只要这些事业的确有益无害,国家是无权过问的;但是就事业本身、就世界一般贸易来说确是有益无害的事业,就国家的国内贸易来说却可能成为有害的事业;反过来说也是如此。当和平时期,从世界主义观点来看、商船私掠是非法活动;但是在战争时期,政府却赞助这种活动。故意伤害人命在和平时期是罪行,在战争中却是责任。火药、子弹、军械的买卖在承平时是允许的,但是谁要是在战时向敌人供应这类物资,就要当作卖国贼来处分了。
基于同样的原因,国家为了民族的最高利益,不但有理由而且有责任对商业(它本身是无害的)也加以某种约束和限制。所谓禁止或保护关税,与流行学派那种强辞夺理的说法恰恰相反,它对于个人怎样运用他的生产力和资金这一点,并不发号施令;它并不向这一个作出指示,“你的钱必须用来造一只船或建立一个厂”,也不向那一个规定任务,“你一定要当上一个船长或土木工程师”;任何个人在哪里运用、怎样运用他的资金,他要选择哪一类职业,这是由个人自己决定的事情,它是绝对不过问的。它只是这样说:”为了我们国家的利益,这些或别的一些商品应当让我们自己来制造,但是我们由于处于与外国进行自由竞争的情况下决不能获得这种利益,因此在我们认为必要的限度以内,对这种竞争加以限制。这样就不但可以使投资于这些新工业部门的人以及把身心力量贡献于这些新事业的人获得必要的保障,使他们不至于损失资本或失去他们所选定的终生职业,而且可以诱使国外商人和技工连同他们的生产力投奔到我们这边来。”在这样情况下,它一点也没有束缚私人事业;相反地,它使国内个人的、自然的以及金钱上的力量有了更加广阔的活动领域。因此关于国民个人知道得更清楚、更加擅长的那些事,它并没有越俎代庖;相反地,它所做的是,即使个人有所了解、单靠他自己力量也无法进行的那些事。
流行学派认为保护制度足以造成国家权力对私人资本、私人事业活动不公平、违反经济原则的侵犯;如果我们考虑到,允许我们私人事业遭受这样的侵犯行为的是国外商业规制,只有靠了保护制度的帮助,才能使我们与那些国外商业政策的有害作用相抵抗,那么流行学派的那种论点的荒谬,就显得更加突出。
假使英国人拒绝接受我们的谷物,把它排出市场,他们的做法岂不就是迫使我们的农业家减少谷物产量,减去在自由输入制度下得以运销英国的那个数量吗?假使英国人对于我们所产的羊毛、酒类或木材定了那样高的进口税率,以致使我们在这些方面的出口业务大部分或全部陷于停顿;这样的结果,除了表明英国国家权力在这个限度上限制了我们若干生产部门的活动,还有什么别的意义呢?就这些情况来说,显然表明,国外的法制在支配着我们的资本,我们个人的生产力,如果不是由于国外的规章制度,是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的。由此可见,如果不靠了我们自己的法制,在以我们自己国家利益为前提下指导我们自己的国内工业,就不能防止外国以它们自己的实际或推定利益为依据,来限制我们的国内工业;在这样情况下,无论如何对我们生产力的发展总是不利的。一个情况是听任我们的私人事业处于以外国利益为依据的外国法制的指导之下,还有一个情况是我们的事业由以我们自己利益为依据的自己的法制来指导;难道前一个情况对于我们本国人民反而会更加有利、反而是一个更聪明的办法吗?如果处于前一情况,作为一个德国
和美国的农业家,就得逐年留意英国国会颂布的法令,从而摸出那个机构的意旨对于他的谷物或羊毛的生产究竟是要加以鼓励呢还是要加以限制;处于后一情况时,他自己国家的法制在对国外工业品的关系上对他规定了某种限制,但是他全部产品的行销却有了保障,使他决不会再受到国外法制的侵犯。试问,难道这位德国或美国农业家在前一个情况下反会感到他所受到的束缚比较少吗?
假使这个学派认为保护关税将使国内经营工业者居于垄断地位而对国内消费者不利,这样的论据也是非常脆弱无力的。在保护制度下使国内工业有了保障,国内市场由此获得的利益是人人可以自由享受的,绝对不是一种不公开的垄断而是一种特有权益,这种权益凡是我国人民都线获得,除外的只是外国人民;外国人民他们自己也享有同样的这种“垄断”,我国人民只是借此使自己和他们立于同等地位,这就使施行保护制度的主张更加理直气壮了。这种权益既不是使生产者专享其利,也没有使消费者受到不利;因为如果资生产者在开始时获得了较高价格,他们所冒的风险也是大的,因为一切工业在开创时总不免有发生巨大损失和牺牲的危险,他们是要同这种危险作艰苦斗争的。但是在消费者方面尽可放心,这种非常利润决不会达到过高程度或长期存在,由于继起的国内竞争,不久必然会使价格降低,且会降低到在外商自由竞争局面下相当稳定的价格水平之下。工业品最主要的消费者是农业家,如果说他们也须付出较高代价而受到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是可以从另一方面获得补偿而大大有余的——这时农产品的需求有了增加,价格也有了提高。
流行学派由于把单纯价值理论与生产力理论混淆在一起,从而发生了又一诡异的论据。它说一国的财富不过是国内一切个人财富的综合,要谈到刺激生产,累积财富,在这一点上各个人的个人利益要比国家的一切规定有力量得多,因此得出结论说,对于各个人累积财富的活动,如果听其自然,不加干预,国内工业就能够获得最大发展。这个论点未尝不可以同意,但是流行学派希望由此得出的结论却是我们所不能容忍的;因为问题的焦点,象在前一章里已经指出的那样,并不是通过商业限制来直接增加国内的交换价值的量,而是在于增加生产力的量。但是国家生产力的综合并不等于在分别考虑下一切个人生产力的综合;这些力量的综合量主要决定于社会和政治情况,特别有赖于国家在国内分工和国内生产力协作这些方面进行时的有效程度,这一点在前几章里已作了充分阐述。
流行学派的理论体系处处只考虑到个人,在这种理论的设想下,个人彼此之间的商业关系是完全自由,毫无拘束的,如果我们让每个人按照他自己的自由意向追求他自己的私人利益,他就满意了。这种论稠指的当然不是国家经济体系而是人类的私人经济体系;假使没有任何政府方面的干预,没有战争,没有敌对的外国关税限制,这样的体系就会自然形成。至于那些现在已经强盛起来的国家,它们是凭什么方法达到并保持现有强盛地位的,还有些以前曾经一度强盛的国家,它们是由于什么原因失去了原有强盛地位的,这个理论体系的拥护者对于这些问题却向来置之不顾。我们从这种理论体系所能知道的只是,私人事业、天赋才能、劳动和资本怎样为了使有价值产品得以交换而结合在一起,以及这些产品怎样在全人类中获得分配和消费。但是如果要问一问,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所有的自然力量是凭了什么方法使它们活动起来并具有价值,从而使贫弱国家臻于强盛的,就不能从这个理论体系中获得任何解答;这是因为这个学派完全没有顾到政治,也没有顾到各个国家的特有情况,它所顾到的只是全人类的发展。当它谈到国际贸易问题
时,所讨论的始终是本国与外国个人之间的敌对关系,举述的例子始终只是限于各个商人的私人交易,提到商品时总是笼统来说的,并不考虑到问题是有关原料品还是制成品——所以如此,只是为了要证明一点,进口和出口的不论是货币、原料或制成品,进出口不论是否平衡,对国家是同样有利的。比如说,我们听到美国发生了商业恐慌,吓得手足无措,就象在本国发生了瘟疫一样,因此向这个理论请教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或缓和恐慌的袭击,这时我们是不会获得教益或安慰的;不仅如此,这个理论使我们对这类现象简直不可能作科学探讨,因为要避免被骂成糊塗虫或无知识的蠢物,“贸易平衡”这个词儿就根本不宜出口,虽然在议院里、官厅里、交易所里,这个词是到处在应用的。我们受到了不倦不厌的教诲,说是就整个人类生活来说,出口总是会自然而然地与进口相平衡的;虽然我们看到英格兰银行的公开报告时,晓得它对事物的自然演变是怎样在进行着帮助的,我们也看到了这一事实,由于英国谷物法的存在,与英国有交易关系的那些国家的农业家,用他的农产品来偿付他所消耗的工业品时,发生了些困难。
有些国家在经济发展上达到了较高程度,有些国家还处于较低阶段,这个学派却不承认有这样的区别。它处处把国家权力的作用置之度外,按照它的说法,国家权力对个人照顾得越少,个人生产就越加能够发展。根据这样的论点,野蛮国家就应当是世界上生产力最高、最富裕的国家,因为就对个人听其自然、国家权力作用若有若无的情况来说,再没有能比得上野蛮国家的了。
但是统计和历史所教导我们的却恰恰相反,国家在经济上越是发展,立法和行政方面干预的必不可少,就处处显得越加清楚。只要同社会利益无所抵触,一般来说,个人自由是好事;同样的道理,个人事业只有在与国家福利相一致的这个限度上,才能说在行动上可以不受限制。但如果个人的企图或活动不能达到这种境地,或者甚至对国家可能有害,私人事业在这个限度上就当然需要国家整个力量的帮助,为了它自己的利益,也应当服从法律的约束。
流行学派把一切生产者的自由竞争说成是促进人类繁荣的最有效方法,这从它所采取的立场观点来看,原是十分正确的。在世界联盟的假定下,对各个国家之间正当的商品交换加以任何限制,似乎都是不合理的,有害的。但是如果有些国家把人类全体利益放在它们的利益之下,就是说,使人类全体利益服从少数国家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高谈各国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那就荒谬之至了。这个学派拥护自由竞争的论点,实际上只能运用于属于同一国家的各个人之间的交换。看来不论哪一个大国都必须力图在自己范围以内形成一个聚合体,到那时只是在适合自己集体利益的情况下,才会与别的相类聚合体发生贸易关系。
如果我们把各个个人看成只是为他自己而生存的,并不具有属于国内社会一个成员的性质,如果我们(象斯密和萨依那样)只是把各个个人看成是生产者和消费者,而并不是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成员,那么上述的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将迎然不同。在这样情况下的个人是不会关心到后代的发展的;为了难以肯定的渺茫的未未利益(即使在他看来有一点价值的话)而作确定的、现实的牺牲,在他们看来是愚不可及的(象库柏先生就的确曾向我们这样指出过);他们对于国家的是否继续存在根本不十分注意;即使他们的商人的船只受到海盗的侵夺,也觉得没有什么切身关系;他们对于国家的权力、尊严或光荣这些问题是不会去多操心的;他们至多只是为了自己儿女的教育能够说服自己在物质方面有所牺牲,给予他们学习一种职业的机会,然而也必须在事前确有把握,深信儿女有了教育在若干年后就能够自己谋生,方才肯这样做。
按照流行学派的理论,国家经济与私人经济实际上的确是极为相类的,萨依曾(例外地)认为国内工业也未尝不可加以保护,但须附有一个条件,要有一切可能使工业在几年以后达到自立地位,这就象一个鞋匠收学徒一样,学徒必须在短短的几年以内把手艺学好,他应当在几年以后能够不靠师傅的帮助,自己独立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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