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一方面,总有极少数人极力鼓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模式,妄图歪曲政治体制改革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甚至鼓吹改变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不少人潜意识地认为,西方国家甚至外国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似乎不搞“三权分立”就理不直气不壮,有人甚至认为“三权分立”是所谓的“国际惯例”(这与国内有关教材尤其是普通教材对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片面介绍和论述有关,无论是对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介绍,还是对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评论批判,它们几乎都简单地认定西方国家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的)。那么,实际情况如何呢?真实的情况是,在西方国家中,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实际都未实行“三权分立”。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形式,不但与其国家发展的历史、民情密切相关,而且与其国家的阶级特性密切相关。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维护资产阶级经济利益的统治机器。但是,同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其政治体制形式也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总统制,一是议会制。这两种体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政首脑是如何产生的。在议会制下,选民选出议会,议会推选出总理(首相),总理(首相)挑选内阁形成政府(行政当局)。在总统制下,选民一方面要选议会,一方面要选总统,然后由总统来挑选他的内阁成员。
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是分立的。在议会制国家,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也属于行政部门(英国首相同时也是下议院成员)。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实行“议会至上”,立法权与行政权不是分立的,甚至直到2005年之前,司法权也是不分立的。因为英国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也是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是英国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机关,上议院议长既是议员,又是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还是内阁成员,从而是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身。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最终实质是“执政党至上”。西方主张“三权分立”的鼻祖——孟德斯鸠正是以为英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而提出了其“三权分立”理论,实际上这位法国学者对英国的认识是错误的。然而,这一理论虽然在欧洲并未被采纳,但在美国却真的第一次被采纳了。
总统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另一方面,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政府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 在西方主要国家中,虽然有总统的国家有多个(如德国、意大利等国都有总统,但只是虚职,总理是政府首长),但属于总统制国家的只有美国。由于总统是政党政治推选的代表(美国总统要么是民主党成员要么是共和党成员),实质上政党政治也是美国总统制的幕后之手。
总的来看,除美国之外,西方主要国家的政治体制形式不完全相同,但从根本上说都属于议会制,英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比利时、丹麦、荷兰、芬兰、爱尔兰、奥地利、冰岛、卢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瑞典、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西方主要国家都是实行议会制;法国情况有点特殊,属于半议会制半总统制。这就是说,在西方主要国家中,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都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不分立的,实质是合一的、共生共灭的,个别的甚至司法权与立法权也是不分立的。即使是只考察在国际事务中影响力极大的西方七国集团,也可发现,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也只占极少数,只有美国一家;英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等国均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无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实质上都受到政党政治的主导和控制。突出的表现为:一是总统、总理(首相)、内阁成员、议员、部长,无论是选举产生或是任命决定,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执政党(或执政党联盟)推举出来而产生或确定;二是他们在本执政党执政期间,总是执行执政党的政纲及其总统、总理所制定的方针政策,维护执政党的地位和利益,是执政党执政的工具、载体和组织保证。
总之,实际上“三权分立”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很少被采用,政党政治在西方国家中作用至关重要。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始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能搞在西方国家也很少采用的“三权分立”模式。
西方主要国家的政治体制形式比较
序号 国家 政治体制形式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1 英国 议会制 不分立
2 美国 总统制 分立
3 德国 议会制 不分立
4 意大利 议会制 不分立
5 法国 (半)议会制 不分立
6 加拿大 议会制 不分立
7 日本 议会制 不分立
8 比利时 议会制 不分立
9 丹麦 议会制 不分立
10 荷兰 议会制 不分立
11 芬兰 议会制 不分立
12 爱尔兰 议会制 不分立
13 奥地利 议会制 不分立
14 冰岛 议会制 不分立
15 卢森堡 议会制 不分立
16 挪威 议会制 不分立
17 葡萄牙 议会制 不分立
18 西班牙 议会制 不分立
19 希腊 议会制 不分立
20 瑞典 议会制 不分立
21 瑞士 议会制 不分立
22 澳大利亚议会制 不分立
23 新西兰 议会制 不分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