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治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领域内占有重要地位,文章的目的即在于挖掘先秦法家政治文化中的合理因子,并将其总结为以法治国、公利优先、领导与管理艺术、权威势态、与时俱进和国家实力五个主要方面。在对这五方面内容展开分析的基础上,文章结合现今政治生活的现实,希望借传统向现实的转变,在二者的对比中更加明确当前政治文明建设之路。
法家在先秦诸子百家中最为后世所诟病,不仅因为其赤裸裸地宣扬暴力,更因其热衷权术而为以道德标榜的世道所不容,如果纯粹就法家言论本身判断,对于法家如是评价并不为过。但任何思想和思想家都不可能脱离其生活的时代背景而臆造出一套超越时空的理论,法家更是这样。法家一套以法、术、势为中心的理论,不过是为了应对战国时代战乱环境的需要,其目的在于加强君主对于社会经济、军事、人口等资源的全面控制以增强国家实力,保证国家在战乱时代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法家的理论表现出强烈的国家主义倾向。遗憾的是,由于时代环境的限制,这种国家主义是通过强化君主专制的方式来实现,使得法家和君主专制之间结下了不解之缘,导致我们在对法家进行评价时,往往不自觉地倾向贬抑的一面。然而,法家的政治文化中是否存在仍适应当代政治生活的合理因子,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下文将从以法治国、公利优先、领导与管理艺术、权威势态、与时俱进和国家实力五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述法家政治文化中的合理因子对现今政治文明建设的启示。
一、以法治国
西方法治传统历史悠久,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到中世纪,再到后来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法以自然法、人造法、神法等的形式出现。西方法治强调人造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要求,而对自然法本身的解释则归于对正义、公平等的探讨,这是西方思辨式的政治哲学和法治传统的良性互动,结果造成现今法治的两大特点:一是自然法的普遍性使得因自然法而立的人造法对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二是自然法以正义、公平为标准,从而使人造法也需以此价值为追求。先秦法家的法治主张是以人治的对立面登上历史舞台,从一开始就具有不同于西方法治的特点:法是君主治国的工具,因而对君主本身并没有约束力;由于始兴于特殊的战争环境下,法的直接目的在于整饬社会秩序、兴治图存,而不是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诚然,法家将君主置于法的约束之外,这是其致命缺陷。但我们不能否认法家法治中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这种对于除君主以外其他人的公平,这种公平突破了那个时代宗法贵族的特权而将他们也纳入法的约束轨道,这无疑极大地扩大了公平的范围而成为一种难得的进步了并且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不以君主的情感和一时的意气行事,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给臣民提供了一个可以遵循的规范,使得臣民能够自觉地按照法的规定行事,这对于实现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尽管法家的法治归根到底还是君主个人的人治,但以法治为工具的人治较之纯粹的人治不也是一种更优的选择吗?法家强调君主制定法律必须与时代环境相适应,与人们的习俗相适应等,即顺天道、随时变。在这个意义上,法应被看作是一种有效和有益的工具,因为它“反映出了对习俗及时代情况变化之洞察与了解”[1],惟有这样的法才可能被有效执行,也惟有法的有效执行才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结果。从这个出发点来看,法同样具有善的动机。
当今,各国都在努力实现以法治国的目标,正是因为法治是一种不依赖特定个人而相对稳定的机制。尽管法家法治论存在将君主置于法的约束之外并将立法权交给君主的缺陷,但法家在以法为尊以及立法、执法和守法原则等方面的认识却可资现代法治建设借鉴,特别是其用明法之规定对一切臣民一体约束的平等精神,更是现代法治尤应追求的境界。
进一步说,法家将法的权威置于至高地位,法的规定是衡量臣、民一切政治行为的最终标准。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虽然法已不再是君主个人意志的表现,而是人民总体意志的体现,立法权也由君主手中转移到了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手中,但法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威性不仅没有减弱,反而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法应该成为超越一切组织和个人权威的最高权威。现实中一切权力的实施都是为了贯彻法也即人民的意志,权力的行使绝不能超越法的规定和约束,法大于权而绝不能将二者的关系倒置过来。当前中国政治生活中的许多问题正是由于颠倒了法与权的关系而出现了诸多法外之权,造成现实的权力为所欲为,法律的最高权威得不到有效维持。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权力无疑是政治上一切丑恶现象滋生的根源,确保法的最高权威是现今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与根本保障。法家不仅在树立法的权威,同时在立法、执法以及守法原则方面亦给予现今法治建设有效指导。就立法而言,法家认为法之制定需顺天道、随时变、因人情、循事理、量可能等,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切不可因立法者一时之好恶而成法。在现今法治建设中,各种法律、法规的形成同样也需要考虑到社会条件以及可行性等诸方面问题,且法律、法规要随时而变(生),反映与适应时代的要求,体现人民的心声,正是随时变、因人情。譬如当下《物权法》就是在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人们产权意识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出台的,因而它的出台受到人们普遍的欢迎。
在审慎立法的基础上,法家坚持臣、民平等守法、执法必公。公平与平等是法家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建设尤应以为重的方面。特别对中国这样一个受儒家礼制影响颇深的国家,在向现代法治国家迈进的道路上,国人的心理不同程度地残留着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观念的踪影,政治生活中官与民的不平等地位往往已成常情。官员手中掌握国家各项权力,通过这些权力的实施对普通民众的生活造成影响,而官员正是凭借与权力的结合以及将民众作为权力约束的对象,在自身与民众之间形成了一种主动与被动的局面,这恰是一种潜在的不平等。较之法家对于臣、民在守法、执法方面一律平等———臣、民都是国家机器的构成要件,只有分工不同而没有地位差别的看法,现今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出现的法律不平等现象,正是官民在守法及执法方面出现的心理定位和地位不平等倾向所造成的。在守法方面,部分为官者持权大于法,有权有钱就可以无法无天的错误思想,将法的规定纯粹看作是对百姓的约束而非对自身的约束,漠视法的规定,只要求百姓守法而自身却可以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执法方面,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官、民同罪而不同罚的现象,因为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在法律规定的弹性界限内,获得最轻的处罚,有经济地位者亦然,普通百姓却因为不具备对司法程序施加影响的能力而在同样情况下获得比官、商重的处罚。结果是同罪不同罚,极大地影响了整个法律体制的公平性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当然,守法与执法不公不仅限于上述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不平等,都于法治建设所不能相容。特别是在当下民主化潮流席卷全球的背景下,法治建设更是必须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出发点和归宿。对于现今政治生活而言,法家关于执法与守法平等的观念,无疑是一笔至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精神是中国实现现代化法治国家目标最强劲的助推力。
二、公利优先
法家的理论是以增强国家实力,维护国家生存与发展为目标的,这在法家看来是追求“公”的一种表现,而家族和个人的利益在法家看来则是“私”,法家希望通过君主主导而实施一系列事功的政策,达到兴公去私的目的。尽管法家对公、私的认识具有片面性,表现在其将君主的利益混同为国家的利益,进而以君国利益为公,并赋予这种公利道德上的正确性和优越性,将臣、民的利益看作私利,但正如上文所指出的,这种观点的产生是为了应对战乱的需要,并且在当时的条件下起到了集中国家力量以求兴图存的作用。
当然,法家关于公、私区分的观点已不再适用于现代政治生活,但法家倡导以公利为先的观点对于现今处理公私关系无疑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公利是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体现,代表着国民整体的利益。虽然我们断不能将公利看作国民个人利益的总和,但公利实现的程度的确又密切关系到每个国民个人利益实现的程度,即公利是私利能够有效实现的前提。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果积贫积弱,在国际社会中处于劣势地位,这个国家的国民则很难受到他国国民的尊重;对于一个集体而言,如果管理无序、混乱不堪,也很难想象其中的成员能够独善其身。因而在处理公、私关系时,我们仍应坚持公利优先的前提,在此条件下去实现国民个人的利益,使得公与私最终都能找到各自适宜的位置而达到和谐共处的状态。
具体来说,坚持公利优先,就应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觉奉法为公,摒弃私心。法的施行之所以不公,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执法者以私情害公意;同样,作为行政官员,行使的乃是国家的公共权力,理所当然要以实现国家的公共利益为念;至于普通民众,在因国家利益需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惟有在政治生活中大力提倡公的精神,才更有助于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因为政治生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公共的生活,以公为基本导向。
公私关系是政治生活中永恒的话题,二者关系处理得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政治秩序的稳定。社会生活中面临的诸多情境,归根到底都是公私利益之间的选择,如兴建三峡工程时的大批移民,为了国家公共利益而忍痛迁出祖祖辈辈生活的故土,这种抉择正是将公置于私之上的表现;而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丑恶现象,则恰是颠倒了公私关系的恶果。特别在现今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关系主义、裙带之风等极大地影响政治生活,这对于奉法尚公而言是不可速愈的痼疾。因为关系主义、裙带之风多半是带有血缘、宗亲色彩的私人关系,这种私人关系一旦混入以公为基本导向的政治生活领域,就会造成公私不分的局面,结果是本应秉公办理的事情却按照由近及远、由亲及疏的次序来排列,最终造成政治生活中的不公与不平等现象。设若我们将法家尊崇公利的精神从其时代背景中抽离出来,对于应对现今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正是一剂良好的方药?
三、领导与管理艺术
术的理论在法家的著作中占有相当的篇幅,从一般意义上讲,如果术的应用不是以造成君主阴御臣下为目的,则术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政治统治的方法、手段或艺术。事实上,对于术的现代转型的研究已相当广泛,有论者就从领导艺术、用人之道、人力资源开发等多个角度探讨法家之术对于现代管理的指导意义。
一般来说,术作为领导者、管理者所使用的工具,本身只是管理活动进行的手段,并不具有善或恶的目的性。特别在现今政治与行政活动有了较为清晰界分的情况下,政治确定整个国家或集体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而行政则具体落实发展的路径。
这样,行政管理活动就必须面对怎么去实现政治目标的问题,而行政领导者也须高度重视对术、即管理手段的应用,以求更好、更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
如果我们再对政治领导与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对象进一步分析会发现,领导者、管理者所需处理的无外乎人、事两方面的问题,而法家的用人考核之术、听言之术以及刑名之术在这方面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宝库。除去维护君主独尊地位的目的不论,这些经验在现今领导者政治活动中,如识人、用人、工作考核等方面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实用价值。譬如现今上级领导检查下级单位的工作,往往变成一种例行的形式,原本是为了督促下级单位能够实现更好的政绩,但由于采取了在固定时间针对固定项目常规评检的方式,受检单位不思如何真正为国为民做几件实事而专于表面工作以应付检查,如此怎能做到名实相符?温家宝总理在2003年末至重庆视察,若不是行程中随机叫停司机进入途中的小山村,又怎能发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总理的领导艺术更体现在农民虽对反映欠薪问题有所顾忌,他却主动挑起话题希求能获得农民生活中的真实情况,其后又在县领导处参验了农民的说法,这不正是兼听求实、挟智而问的艺术吗?可见,术的应用若是得当,能够见微知著、把握全局、充分掌握信息,极大地促进领导活动目的实现。
再者,时兴的绩效考评制便是以量化的方式评价公职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公共资源的使用效果,这种做法的依据亦可看作法家的刑名参验之术,重结果与形式的统一;电子政务则为政府了解民生、听取民意、广开言路提供了条件,正是听言之术———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术的应用可谓淋漓尽致。笔者在此不惮繁琐,引张觉先生论刑名之术的应用时提到的胡祖光教授的HU理论[2]来说明领导如何应运术激励下属出色地完成工作。HU论的具体内容是:让B(可以看作下属)先自报工作指标,由A(可以看作领导)根据B实际完成数给予奖励,最终达到使B如实汇报并努力超额完成任务的目的,避免出现言大功小或言小功大的情况。其中的道理在于A要以B所报指标的90%跟B签定协议,若完成数超过协议数,则超额部分全归B,但为防止B少报另需收取少报罚金,数量为少报数的90%,这样的结果是B只有在如实汇报时才能获得最大收益。
综上,术的应用对于领导者乃至领导机构实现预定的政治目标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领导者和管理者在当前的政治生活中应敏于用术、善于用术,充分发掘组织内外的优秀人才,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隐匿之情,对于领导活动涉及的人、事做出最为合理的安排和处理,以更好地实现为公的目标,这正是术的“运用之妙,在于一心”。
四、权威势态
法家的势论在现代政府中表现为政府政令贯彻的权威性,陈启天先生将势看作国家主权的观点[3]亦不失为一种势的现代化。中国是单一制的主权国家,处理各级政府关系的原则是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当具政令推行之有效权威,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亦然,在党内则需保证党中央的高度权威,这是国家秩序稳定、统一及政令有效施行、经济繁荣发展的保障。政府(集体)的权威方面如此,在个人的权威方面亦然,江荣海教授说“作为领导者,有一定权威是必要的,马列主义也承认权威,认为社会没有权威不行……但真正的权威应该是对必然规律的认识,是以知识为后盾”[4]。因此,领导者为了能够真正树立起权威,仍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拓展认识问题的视域,在内在修为方面苦下功夫。
势除了具有权威的涵义外,在法家的理论还有另一层内涵,即将势看作是一种势态或有利的形势。同时法家强调“依势设势”,即在尊重客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主观的努力创造一种有利的态势,我们称之为“造势”。现今的政治生活中,造势的作用非常重要,特别是通过新闻媒体造势,因为媒体经常被看作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这种权力的作用形式正是通过引导舆论,从而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势态,进而推动政治目标的实现。比如在中国人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两会”,如果不是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地报道与造势,其影响力恐怕要大打折扣了。同样,为了推行某一项政策,政府和相关部门也会充分考虑造势的需要,以期通过引导社会舆论加大政策执行的力度。这些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对于造势的应用,其目的正如法家的人为之势那样,在于形成一种有利于目标实现的态势或形势,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舆论的倒向与政治活动的方向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股巨大的推动力量。法家的造势论对于现今国家和群体政治的目标实现助益良多,它也是现代政治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
五、与时俱进和国家实力
“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管子·正世》),君主立法以当世之情为依据,因地、因事制宜。基于这种政治认知,法家的理论表现出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凡是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制度、风俗等都应该废止并建立顺应时代潮流的新制度。这种与时俱进的观点正是当前中国政治建设所坚守的原则,其
突出表现就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以及与这种转变配套的政府机构改革等,从国家宏观发展的角度看这也正是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的努力。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就促使宗法封建制崩溃,建立大一统帝国的贡献而言,法家无疑是与时俱进的代表,同时也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最强力的改革创新派,这种政治意识为当今因事制变而求国家、民族之自强的改革树立了光辉形象。在民主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中国更应坚定地朝向建设现代化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进。
与时俱进、加快发展,不断增强国家实力,这是法家理论给予现代政治生活的另一个启示。法家摒弃了一切对于增强国力无益的虚妄主义,专注于农战,即国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培养,在战争风起的时代,将治国图存的希望尽系于自身实力的强大,最终成就了秦帝国的霸业。当今的国际关系较之战国时诸侯国之间的关系亦极为相似,一国的国际地位最终仍取决于自身的实力。不同的是国家实力在现今的话语体系中,已不单纯指农、战力而是包括经济、科技、军事、政治等实力在内的综合国力。一个民族要想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国家要想在国际事务的处理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首要的就是具有比别国更强的综合国力。中国更是这样,要想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占据主动地位,要想顺利完成国家的统一大业,加快发展、不断
增强综合国力是最根本的途径。
六、结语
我们是在一个有着两千多年文化积淀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对于传统,不可完全割裂亦不可完全照搬。法家的政治文化中固然存在很多缺陷,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中的合理因子,对待传统的观点应该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本文即就法家的政治文化中的合理因子做几点不成熟的总结,期望对于现今的政治文明建设有所启示和借鉴。
参考文献
[1]Ames, RogerT. ,TheArt ofRulership: A Study ofAncientChinese Po-liticalThought, N.Y.: StateUniversity ofNew York Press, 1994, p. 128.
[2]张觉.韩非子选评[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 110-112.
[3]张纯,王晓波.韩非思想的历史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 1986: 118.
[4]江荣海.从孔子到毛泽东[M].北京:文津出版社, 1999: 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