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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寿筠:试论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的统一 
作者:[陆寿筠] 来源:[] 2008-0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宪法在序言中宣布“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做到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这两方面的有机、完美的统一,这是当前中国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整体改革的一个既关键、又棘手的大问题。

    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有两个层面:在理论上,这是人民主权和精英治国的辩证关系问题;在实践中,这还有一个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未来的衔接问题。


一、人民主权与精英治国的辩证关系

世界历史发展到今日,“人民主权”作为一个最基本的政治理念,在世界的大多数地方,恐怕是很少有人能在理论上公开加以否定的了。至少,如果哪一位参政的政治家公开否定人民主权这个崇高理念,谁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就失去了代表人民参与治理国家的合法性。

“人民主权”,就是治理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来自国家的全体人民。作为整体的人民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国民集合起来组成的。因此,按照人民主权的理念,所有心智成熟、正常的国民都应享有平等地参与治理国家的权利。但是,在实现平等治理的实践方面,有两个具体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任何一个社会群体,当然包括国家,只要超过一定的人数规模,公共事务的政策决断和具体治理,在大多数时刻和场合,只能通过少数代表人物来执行,不可能人人都时时刻刻、自始至终同等程度地直接参与。二是虽然在政治权利方面,所有国民的参政资格都是一律平等的,但在实际的参政能力(包括德和才)方面又是高下不平的,国家即全体国民的利益决定了在治理的具体权力方面必须有所分工。

由于上述两个原因,对于国家即全体国民利益最有利的安排,就只能是由全体国民物色他们中间少数的德才较高者代表他们来治理。但是,这样的代表必须是受全体国民的推选、委托和监督来参与国家治理的,而决不是任何人或团体可以私自声称有资格作这样的代表的。治理人数的规模和人们德才的差异也决不能构成剥夺全体国民的委托权和监督权(这两权自然包含了罢免权)的任何理由。这就是所谓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以上所述,也是对人民主权和精英治国的辩证关系的简单概括。否定人民创造历史、否定人民主权、否定人民对于参政治国的精英人才的鉴定、选择、推举、任免、监督(舆论监督、组织监督、程序监督)等权利的精英主义历史观、政治观必须反对;否定让德才较高者从社会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治理国家,在政策内容的抉择和诉求表达的方式上主张迁就部分民众的局部、眼前狭隘利益,则是民粹主义或无政府主义,也必须反对。
 
二、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的一致性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从历史的总体上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符合上述合法性原理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个党就无需继续努力加固和扩大其领导治理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了。在理论上,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由各族人民中的优秀分子所组成。在实践中,共产党是在我国现当代各个历史阶段的革命战争和和平建设的长期考验历程中,吸纳(到党内)或者(在党外)联合、团结了一大批社会的精英分子,逐步形成、壮大成为中国最有力量、对国家近代历史发展作出了最大贡献的一个精英核心团体;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独立、自由(独立于帝国主义等“三座大山”而自由)的新中国,并得到全国绝大多数人民的拥戴,即取得了全国人民的委托,取得了代表人民利益的资格,来领导治理这个国家,使之得以复兴于世界民族之林。谁都无法否认共产党在中国现当代历史上的先进性,无法否认人民用武器和鲜花对于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所作出的历史性选择。不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必须痛下决心,革故鼎新,与时俱进;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具有危机感、紧迫感,才能设法继续保持其先进性和领导地位的合法性。可幸的是,目前党的最高领导核心是显示了这样的紧迫感和决心的。所以迄今为止,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从根本上符合人民主权与精英治国辩证统一这一原则的。


三、重新落实人民对于治国精英的鉴定、取舍、监督权利的紧迫性

上面说到了“新的历史条件”,说到了“危机”、“紧迫”,现在有必要就此进行较详细的讨论。

现在的历史条件“新”在什么地方?至少有下面两条:

一是共产党的先进性和领导地位的合法性主要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夺取政权,和建国初期重建社会秩序、初步重建经济,直到全面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的非常历史条件下取得的。但现在的中国已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时代,现在的国家治理已大大不同于过去以革命战争为中心,或以拨乱反正、重建社会秩序为中心的,常常是群众性政治运动式的社会治理。众所周知,一方面,社会和平安定和经济迅速发展的环境,对作为先进精英团体的党,在防御和抵制腐败侵蚀、保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方面,提出了更高得多的要求;另一方面,国家事务的更加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对同样应由精英分子组成的各级政府机构提出了空前艰巨得多的要求。这两者合起来,党政不分(或形分实不分)的国家治理模式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一个角度看,党政分开减轻了党组织对于大量繁杂的国家社会事务的负担;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党组织对于国家的领导将更多地从直接处理一些具体的社会公共事务,过渡到主要通过党的成员和组织在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和人民的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先锋作用来实现。因此,党和人民对于其成员和组织的要求是更高了,而不是降低了,人民对于他们的监督、褒贬、鉴定、取舍,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若非如此,其先进性和领导地位的合法性就将难以为继、难以通过历史的考验,而面临危机。无需多言,也无庸讳言,这样的危险已经不仅仅是理论上的预言警告、也不是耸人听闻、哗众取宠之言,而是实实在在地潜伏着了。这就是时势的“紧迫” 之处。

 历史条件的第二“新”,则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思想、文化的再一次“西风东渐”。现代西方政治生活中的形式“民主”程序,由于其与不民主的经济秩序绑在一起,固然有其局限性和欺骗性,但作为其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的“人民主权”理念,则在抽象的意义上无可否认地具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合理性,并且已经成为一股历史性的思想洪流。面对着这股洪流,可谓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真是时不我待,势不可挡。


四、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相统一的政治架构设想

“统一” 是指两方面的统一,所以还是要从两方面去思考:一方面是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人民对于作为其代言人的党的成员、干部、组织的鉴定、监督、褒贬、取舍的组织和程序架构,一方面是体现党的领导原则的、各级党组织对于国家政权机关实行思想和组织领导的组织和程序架构。

(1)体现人民主权的组织程序架构:

一般来说,一个政党内部的思想、人事事务只要不触犯国家的法律,不应受到党外人士的干涉。但处于领导执政地位、尤其是长期执政的领导党,其所作所为时时事事涉及全体国人的切身利益,所以理所当然地承担着接受全体国人监督、褒贬、鉴定、取舍,即向全体国人负责的义务。为此:

1。这一条不属于“组织程序架构”,但应是下述各条的思想舆论前提。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此,需要确立和宣传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辩证统一的思想原则,营造公民尽责(尽责就是尽到公民的责任,就是发表负责任的言论、作出负责任的行为)、言者无罪(只要不触犯国家法律)的思想境界和舆论气氛。

2。应在各级各单位(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组织内建立专门的民意调查机构,负责收集、处理党内、党外有关人士、非党社团组织、和同级人民代表对于党的考察对象、党员、党的干部(包括第一把手)、党的组织(包括党的监察机构)、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自发性的褒贬意见,并定期组织进行对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组织、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褒贬意见的民意调查,对有争议的事实真相进行核实调查,向同级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同时向同级人代会作通报),作为党的思想组织建设,和党民、党政关系的改善,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决策依据。
3。新人入党应该接受党外广大民众和非党社团组织的褒贬鉴定,其褒贬的比率应作为党内审批议决的重大根据之一。

4。党内(从中央到基层)的重大人事任免,和负责干部职位的升降也应接受党外有关民众、非党社团组织、和同级人民代表的褒贬鉴定,其褒贬的比率应作为党内审批议决的重大根据之一。

5。党的干部和组织应接受上级党组织、同级党组织监察机构、和同级人代会监察机构的三重监督。

6。为保障人民群众作为主权者对于执政党党内人事的舆论监督权利,必须改变过去执行的所谓“内外有别”方针。在不影响党内事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使执政党攸关全体国民利益的人事运作达到最大可能的公开化、透明化、民主化。

(2)体现党的领导的组织程序架构:

这个架构设想的核心内容是:将执政党领导国家的运作机构从其自身党务的运作机构中分离出来,然后“内化”于国家政权机构之中。具体构想如下:

1。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上、下两院。

下院由各行各界、各地域、各阶层、各社团的民选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在德行和学识上应不低于常人平均水平。他们各自带着所代表的行业、界别、地域、阶层、社团的利益诉求,通过与其他代表的共同议政,将被代表者的自身利益、有关他方的利益、和国家或地区的全局利益统一协调考虑,通过协商、辩论和票决形成初步决策议案。

上院由执政党派出代表为主体,加上其它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派出的代表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组成。上院代表由各自党派团体提名,由下院对提名名单进行整体审核通过(对个别有重大争议者需另行逐个审议的除外)。上院代表需具有明显超过常人平均水平以上的德行和学识。上院代表不代表任何行业、界别、地域、阶层、团体的局部利益诉求,对下院提交的初步决策议案完全从全国或全地区的整体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讨论、辩论和票决,形成人代会最终决议案。如果上院否决了下院的初步决策议案,则发回下院复议,由下院以法定的更高票决比率通过或推翻上院的否决。如上院再否决,则或再发回下院复议、或不再复议,而将上院的复决(无论通过或否决下院的复议)作为整个人代会的最终决议案。然后将人代会的最终决议案提交行政部门执行。并由执政党设立在行政部门内部的党组,代表人代会这个国家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代会有权对同级行政机关的党组成员进行整体审核。

2。执政党派出的上院代表代表着执政党所决定的思想路线,这个思想路线也应是代表全体国民的最高利益、而不代表该党任何人或任何组织的局部利益的。因此,上院代表应同时对派出党和全体国民负责。为了保证党的思想路线永远代表全体国民的最高利益,执政党除了派出其代表专职参与国家政权机关的运作以外,应集中资源和精力于党的自身建设,即自身成员的思想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总体思想路线建设,为参与国家政权机关运作的代表团队提供坚实可靠的思想和人才基地。

3。党的自身建设,除了上文提到的发扬全民民主、主动接受党外民众和团体的广泛、经常的监督和护持,以维持党的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以外,还应逐步完善党内民主机制,务使党的思想路线是在充分集中党内外民众和精英们的广泛智慧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是切实反映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的。

以上设想极其粗略,但笔者认为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究竟能否突破当前的瓶颈,从而为国家开辟长治久安的未来,取决于全民的努力和执政党的决心。让我们不忘过去,面对现实,团结一致地去开辟这样的未来吧!让我们趁着从心底里高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走过来的两、三代人尚未走入历史、理想主义的期待热情余烬未息,抓紧时机,把中国的事情办得更好。时不我待。“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2006
828日首发于价值中国网本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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