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边地的畜牧经济——苑和厩
战国至秦,西北边地“鞍马为居,射猎为业”,主要的经济部门是畜牧和狩猎。活动在这些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固不待言,即使是秦人,在这些地区也只能从事畜牧。靠与戎王交易而发财的乌氏倮,就是一典型代表。
“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牛马。”
《史记·货殖传》
乌氏县属安定郡,与陇西、上郡等地相比,它距秦的中心地带还算比较近的,它尚且如此,边远地区就更不用说了。当时,秦没有象汉代那样,在西北沿边搞屯垦,因此,畜牧业就成了支持秦的边防的主要经济支柱。《商君书·兵守篇》讲守城之道,主张组织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为一军。”壮男之军应敌,壮女之军修工事,而“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壮男女之食。”军队的食物,显然是以畜牧为主,这可能就是讲的西北沿边的情况。
畜牧业在边地,不仅有经济意义,还有很重要的军事用途。秦的军队以骑兵为主,骑兵的强弱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马。“先赋蓦马,马备,乃粼从军者。”(秦律杂抄)要先训练好军马,然后才能选拔从军的骑兵。军马的饲养和训练,当然也和畜牧业息息相关。
西北边地本来就是经营畜牧的地方,为了适应边防的军事和经济的需要,秦政府遂在这里设置了许多苑和厩,以营畜牧。《通典·职官》载,“秦汉边郡置六牧师令。”相当于令的官就有六个,边地畜牧规模之大,可见一斑。
(一)苑
秦代的苑有两种。一种是禁苑,蓄养野兽供皇家围猎。一种是公马牛苑,蓄养马、牛、羊,供祭祀、军队和食用。在边地的都是公马牛苑。边地之苑,范围相当大,汉平帝罢安定呼池苑,在一个苑的地方建了一个县。秦之沿边比汉尤为荒凉,苑的范围自当更广。汉在北边和西边,仅太仆所属牧苑便有三十六所1,加上中央各机关所属公厩性质的牧苑,数目甚为可观。秦的牧苑虽不见于记载,数目当也不会太少。
秦的苑是采取大规模游牧方式畜养牲畜的。秦简有:
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秦律十八种·厩苑》
为防止肉腐烂,马牛死在哪个县便报哪个县验收。战国时代,秦国的县颇稀少,放牧马牛要走过一个又一个的县,其为游牧殆无可疑。这种逐水草式的游牧,直至汉代边地仍极盛行。居延简有:
畜达诣近所亭、燧、鄣壁,收葆止行五三九.二
这是政府的报警通知。为防止牲畜为敌人虏略(录入者注:此二字疑为掳掠),通知要求不管放牧到何处,都要就近收入亭、燧、鄣壁之中,足见平时也是游牧。
秦地方上的苑隶属于县,主管官吏为苑啬夫。“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2。苑啬夫之下有苑吏,诸如佐、史、牛长、皂啬夫之类。但是,边地牧苑也有直属中央的,归太仆或者其他中央机关管辖。太仆所属牧苑,设牧师苑令主管,令下又有丞3,显然比地方的县属牧苑级别要高。苑中畜养的牲畜要定期上计,县属牧苑主管上计的是县司马令史。
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效律》
中央所属牧苑的上计,要编造畜簿直接上报。《汉书·儿宽传》载,儿宽“之北地视畜数年,还至府,上畜簿。”它虽然讲的是汉制,当与秦制也相去不远。
秦律规定,上计的时候“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效律),发生这种大误,主管官吏要受处罚。
人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效律》
错报了一匹马或一头牛,竟然和错报了一户人家一样,对牲畜的重视程度,殊为惊人。为了督促苑内的畜养工作,秦律还规定了许多考核办法,工作不力,主管官吏要受罚。
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
《秦律杂抄·牛羊课》
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之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秦律十八种·厩苑》
尤其苛刻的是,厩苑律还规定,牛的腰围每瘦一寸,主管者要笞打十下。
苑中具体担任饲养工作的称皂者。有的皂者是服役的徒,但边地牧苑,皂者多由奴隶(隶臣)担任,有时甚至使用小隶臣3。这种情况汉代犹然。《汉旧仪》载边郡牧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而居延简中更有追捕苑中逃亡奴隶的通缉令。
□(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年苑大奴冯宣既钳□(鈦之太为左)(軑?)左右止,年廿七、八岁,中壮,发长五、六寸,青黑色,毋□(须左为水),衣阜袍、白布绔、履白革舄持剑亡
四0.一,甲二八五
此简出土于破城子,□(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年苑当离此不远,至少也是张掖郡中的牧苑。大奴冯宣显然是在□(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年苑中工作的奴隶,他竟象刑徒一样被钳軑左右止,可见苑中奴隶待遇甚苛。秦律规定,奴隶在放牧中把牲畜弄死或者丢失,要剋扣口粮以赔偿。如果数目太大,口粮不足偿还,则用劳役抵偿。
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终岁衣食不□(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以稍赏(偿),令居之。《秦律十八种.金布》
这种抵偿,只有在奴隶死亡之后才告免除:
牧将公畜生而杀、亡之,未赏(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同上》
秦就是这样用严酷的法律督促着苑中的官吏和奴隶,让他们辛勤地工作,以满足边防的经济和军事的需要。
(二)厩
苑,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以经济意义为主的,而厩,在边地则几乎纯属军事性质。边地的厩多用于两种用途,一是饲养和训练战马,一是饲养邮递用的传马。后一种厩,即为厩置。
一般地讲,厩隶属于县。秦简《秦律杂抄》:“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此令、丞、佐、史即县官、《内史杂》律规定,“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是厩啬夫和苑一样,亦为县所置。但是边地之厩,从居延简看,有时也纳入边防组织系统。如:
昭武厩令史乐成里公乘尹昌年册二五一.二三
吞远厩甘露元年十月出食一七四.一七
昭武厩自然属昭武县管辖,而吞远是甲渠候官所辖之候,吞远厩当是边防组织系统所设之厩。
厩的长官是厩啬夫,前引秦简有明确的记载。汉制亦同,居延简有:
厩啬夫千秋里马敝年卅七二一二.六五
厩啬夫之下有厩令史、皂啬夫等,此外还有厩騶。厩騶即司御,苟悦《汉纪》:“夏侯婴为沛厩騶”,《史记·夏侯婴传》作厩司御。从秦简看,厩騶须经过一定年限的训练,掌握一定的技术。
驾騶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秦律十八种.除吏律》
厩中配备技术要求十分严格的厩騶,可能有两项用途。一是用他驾传车。秦汉时,不少厩同时也设驿站,负责邮递文书和迎送官吏。《史记·恬儋传》载,田横“至尸乡厩置……止留,”集解:“厩置,置马以传驿也。”《汉书·高帝纪》注,如淳曰:“律,四马高足为置传。”厩置中有马有车,厩騶即为驾传车而设。厩騶的另一用途,是驾驶战车。战国至秦,车战仍占一定的地位,厩騶的训练当然不容忽视。无论是邮递还是作战,边地都尤其需要,故厩的设置必然不少。居延简中就有很多厩和厩置的记载5。
在边地,厩的最主要的用途还是训练战马。秦对于战马的要求是很高的:
·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秦律杂抄》
军马的高矮、负重、奔驰、操纵,均有一定的要求,不合格,主管官吏要受罚。训练战马的任务,当然由厩来承担。厩所训练的马要定期评比,秦律称之为膚(胪)。评比结果不好的,厩啬夫、皂啬夫都要受处分。
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马劳课殿,赀皂啬夫一盾。《秦律杂抄》
由于和沿边游牧民族交往频繁,秦马之精素为列国公认。在秦国的厩中,不仅训练着一般的战马,而且有极贵重的马匹。如:
课駃騠,卒岁六匹以下到一匹,赀一盾。《秦律杂抄》
駃騠,《史记·匈奴传》列为匈奴奇畜之一,或云非马。但《淮南子·齐俗》注:“北翟之良马”,《史记·李斯传》:“骏良駃騠不实外厩”,则駃騠确为骏马。据江上波夫考证,此马为雅利安种,产于咸海和里海一带,也就是后来汉武帝从大宛得来的汗血马6。早在战国,秦就大批地训练这种优良的马匹,其军力强大固不足奇。
总之,秦的厩对于加强军队、巩固边防,确实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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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汉旧仪》:“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
2.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3.参见《秦律十八种·厩苑律》。
4.关于厩的记载,文中引过。关于厩置如:月戌午朔乙亥居延都尉;郅连厩置骑集上乘所三七.一一。
5.江上波夫:《□□□□□(录入者注:此五个字为日文)古代北方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