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到,(约公元前395——公元前315),战国时期赵国人,齐宣、湣王时,与邹衍、淳于髡、接予等为稷下学人,著有《慎子》。是三晋法家思想理论的开拓者之一。他主张“贵势”、“尚法”,其思想为后代统治者接受,成为中国古代帝王统治术的源泉。
现存史料中没有慎到做官的记载,作为一个学者,他是以阐发思想和著述为务的。其著述丰厚,然其书至宋时仅存五篇:《威德》、《因循》、《民难》、《德立》、《君人》。慎到的思想在庄子看来属于道家,而荀子却把他作为法家来批判,由此看来,慎到是由道入法的过渡人物。他不曾问政,亲自实践其思想,是一位法家思想理论的开拓者。
《慎子》一书,不仅讲“势”,而且讲“法”,书中虽未提出“术”的概念,但有部分内容是论“术”的。法家思想“法”“术”“势”初具规模,为后期法家之源。
庄子在《天下》篇中,把慎到和彭蒙、田骈放在一起,作为道家来看待。司马迁也认为慎到是“学黄老道德之术”。慎到继承法家崇尚自然的传统;把天地造化作为世界运行的完美楷模。他在论述社会治理时要求效法自然,这种行为,慎到称为“因”,又叫“因循”。他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天道”的概念,在《慎子》一书中具有普遍意义。“因循”天道,即按规律办事,慎到认为只有因循自然,才会长久。该思想属于道家范畴。
慎到与老子、庄子都崇尚自然,其出发点相同,但他们的归宿差之甚远。老子看到自然的伟大,鼓吹“绝圣弃智,复古归朴”,庄子在“完美自然”的前提下,对人类社会充满绝望之情。慎子认为天地的伟大,但同时相信人们能能够处理好与自然的关系。
中国哲学史上的道家体系,从慎子开始,走上了积极干预社会的道路。慎子以“因循自然”的哲学体系,在政治上提出较系统的法、术、势理论,为法家政治理论增添了许多新鲜血液。在前期法家中,慎到以“贵势”著称。“势”有三层含义,其一相当于今天物理学上的“势能”;其二指的是一种有利地位;其三是指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即能支配他人的地位。
在慎到的政治思想体系中,“势”被置于法、礼之上,被认为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前提。慎子关于“势”的理解,历代为正统思想所斥,但只要以历史的眼光来看,“贵势”的思想基础是人的平等,即君主与匹夫一样。从根本上否定传统的“天生圣人,作君作师”理论,是道家“齐物论”哲学的应用。为了进一步说明“势”,慎到还引进了一个概念:“定分”。所谓“定分”,即“分定”“名分”“占据”之义。君主是国家机器的主轴,君权一定要大于臣权。慎到提出“得助于众”来实现此目标,核心是人,方法是“兼畜下者”。君主得“势”在于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民能”与“君用”;(二)上下关系。
慎到的权势集中论的基础在于:权势大小取决于“下”、“众”支持的多少。其权势论最精彩处在于君主“为天下”说,意即君主立天下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是有利于社会的治理。为了进一步要求国君为国家服务,慎到提出了“谁养活谁”的问题,即国君由百姓供养,其权力是百姓授予的,而非天子自己取得。因此,国君、天子为国家、为民众是当然的义务。这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君权神授”说。
基于“贵势”理论,慎到鲜明地主张法治。他认为“国家之政要,在一人心矣”。保持人心之平稳与和谐,对于维护国家系统的稳定有关键意义。要达到这个目标,慎子认为唯一的办法是实行法治。“一人心”是法治的本质。
人治还是法治,是先秦政治思想的焦点,慎到明确指出人治是一种最大的“私”,慎到的立法原则,是他的哲学思想的社会化。立法要遵循人性的好利,是一条原则。但法不能满足一切私利,慎到的又一条准则是“立公去私”。“公”具有一般意义,高于君主利益。为了保证人们能“立公去私”,奉公守法,慎到提出“分”的概念,即分清职守,不得逾越。这样所有的臣民都被法分解成特定的个体,“法”是唯一的连结纽带,便于君主控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君主除了法之外,什么也不要管。慎到把国家职能规范化,用规范的形式体现和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无疑是杰出的思想。慎到的法治思想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其一,他论述了君主与国家的关系,指出君主仅仅是国家职能的执行者,是法的工具。其二,他把国家职能规范化,使治理国家的方法由神秘转向公开,是中国行政管理学上的一个创举。
《慎子》一书中,没有“术”的概念,但他的贵势,尚法理论要得到推行,就不可能没有一套方法。慎到把驭人之术总结为两条:(一)“尚法不尚贤”,(二)“君无事臣有事”。慎到反对“尚贤”,并不反对“任能”。“能”与“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能”指技术性的才干,而“贤”是道德、政治概念。君主的领导艺术在于知人之能而善用之。君主要有得当的驭臣之术,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不要事必躬亲。至于用什么人,慎到“不用忠臣”,不相信那种空“言忠心”的臣子。
这里区分两个概念:“自我”与“为我”。前者是人的本性,后者是君主的私欲,要臣下舍身奉献,即忠臣。与此联系,慎到反对用忠臣,并不反对用能臣。他用直率的语言,揭露出君臣关系的本质,在政治思想史上意义重大。
总之,慎到的势、法、术互相制约、互相补充。尚法是处于中心地位的思想。而法之行,赖于统治者的威势。有威势、始能令行禁止,而达于至治。重势之说为韩非吸收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