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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一党制•多党制•超党派政治 ——中国古典超党派政治初探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07-11-21
 
    无论是出于某些利益集团不可告人的战略目的,还是出于普通公民正直的良心,西方许多人一直希望中国民主化,甚至是直接将美式政治模式平移到中国。
 
    这不,前不久,一位在IT界经商的华裔美国朋友为了证明美式民主能够“平移”到中国,自己先从华盛顿“平移”到北京,为我讲授中国民主化的几大步骤,其情可嘉,其说老调重弹而已。归纳起来不过是:
 
    一,军队国家化。这是一个老主题,孙中山曾希望中国军队能像欧美国家的军队那样不干预政治,最后军阀们干脆给他取了个有名的外号“孙大炮”,笑话孙中山手里没兵,拿嘴皮子当大炮来轰人。但孙中山比当代的自由派知识分子务实得多,他明白要改造中国没有武装力量支持不行,筹建了自己的军官学校——“中国国民党陆军军官学校”,就是有名的黄埔军校。
 
    抗日战争结束后,来华调停的马歇尔将军和中国大多数知识分子都相信军队国家化。但马歇尔也很快就明白了,中国的政治逻辑是靠综合实力决定的——这些实力背后的政治力量相信他们代表着国家整体的利益,有掌控国家公器的权利。
 
    今天有人又在大嚷军队国家化了,美国这样,中国就该这样,这就是他们的逻辑。至于历史和现实似乎永远不关他们的事。
 
    二,政治多党化。既然一党制没有监督,会腐败,当然就要实行多党制。用1945年国共重庆谈判所签署的《双十协定》中的话说叫“党派平等合法”。按我的美国朋友的观点,一党内部不同派别的分裂是多党制形成的基础,陈独秀不也说过:“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国民党四字经》,1927);最近,看到执政党内权力博弈过程变得更加“规则化”,马上就有人作 “民主宪政”的玫瑰梦了!
 
    事实是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英美式的政党。1911年就参加辛亥革命的历史学家李剑农(1880~1963)在《中国近百年政治史》 一书中谈到民初政党时这样写道,民国初期的政党有几种特色,为欧美各国政党所罕见,一是党员跨党,往往一个党员既挂名于甲党,同时又挂名于乙党,甚至并挂名于丙党;二是党义不过是空洞的招牌,党纲常常严重趋同;三是没有民众基础,他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中国的民众,几千年来,站在积极的政治活动范围以外,除了到最果苦的时候,对于某一方面表示消极的反对意味外,绝没有积极主动的意思表示,又因经济落后的原故,不曾产生出明显的阶级差别利益来,因此亦不能形成明显的阶级差别利益的团体。所以自有政团以来,都是没有民众作基础的政团,政团不过是读书绅士阶级的专用品。”
 
    李剑农先生描述的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到1926年中国国民革命军出师北伐止的中国政坛,但它同样适用于整个二十世纪中国政党政治的特点。简而言之,由于没有巨大的阶级分野,所以中国一直没有英美那样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党产生,尽管强大的外部势力曾经将中国领土和政治版图几乎撕成碎片!
 
    三,民主主义教育运动。西方的政党政治,自由民主老也“平移”不过来怎么办?中国知识分子的儒家本性立刻显示的出来,他们要作中国人民的灵魂工程师,作天下师,轰轰烈烈地开展民主主义教育运动。西化不成,是因为用心不苦,正心诚意灵魂才能过渡到太平洋彼岸。2007年8月16日《南方周末》刊出了《宋教仁之死:民初政党政治的失败》一文,这篇文章的结尾写道:“辛亥革命那一代人,现代意识还很幼稚,士大夫意识还很浓重。20世纪初,西方学术已经很是精微,而我们国家连学术性的研究都还没有,只有匆匆忙忙的政治设计。孙中山当年在日本演说‘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留学生听得如醉如痴,就因为孙中山对西方学说的了解,无人能及,虽然现在看来还是非常粗糙。宋教仁在日本也只是比别人多读了几本日本翻译的西方政治制度的书,他怎么可能理解这些制度背后的社会生活和文化?他们在前进的路上摸不到石头过不了河是很正常的历史现象。缺乏现代文化意识是个根本的问题。但他们为国家、民族作出了努力,作出了牺牲,作出了探索,无论是革命还是改良,他们的经验都是很宝贵的。一个世纪来中国社会渡过了一条条的河流,但肤浅的呐喊还没有引导我们达到最终的彼岸,社会前进需要一步步的深耕!”孙中山西化不够,宋教仁西化也不够,二十一世纪西化的使命就落到了《宋教仁之死:民初政党政治的失败》作者的身上,他连中国政治土壤都不了解,就要深耕,荒唐!
 
    目前全盘西化,对西方(特别是英美)政治经济模式生搬硬套已经成为中国知识界的痼疾,克服这一痼疾的关键是深刻理解中国本土政治经济的特点。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政治学系博士,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潘维先生将中国传统政治形态称为“超党派全民政府”,现代蓝本是香港和新加坡,他在那篇广为流传的《民主迷信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一文中写道:“在那里,我们看到了复兴中华传统政治文明的希望。那里有小政府,政府与‘乡绅’(社会咨询委员会)的‘共治’,有法律下的个人自由,有文官为主体的共和,有世俗的政府,‘王者无外’,包容了各类民族和种族,有独立的法院,真正实现了超党派全民政府。这种政治体制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与专制不同,咨询型法治不是人治,也不是党治。与西方民主为主,法治为辅的体制也不同,咨询型法治是以法治为主,民主为辅的体制。 ”(http://www.gmw.cn/03pindao/guancha/2004-1/6/723001.htm)
 
    归纳起来,中国古典超党派政治具有反对朋党、社会分层和功勋制三个典型特征,详述如下:
 
                                      超党派政治
 
    在一百多年西化的过程中,中国本土学术中原有的许多概念术语也西方化(不是“现代化”)了,当我们回来考察中国本土学术时,概念上的混乱常常令人痛苦不堪,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封建”。
 
    在中国本土学术体系中,认为秦统一全国以前是封建社会。在西化后,“封建”一词具有了两种意义,一是指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这种政治秩序与中国先秦有相似之处,二是秦统一六国后中国的社会形态。许多学者已经指出第二个指称是不合适的,钱穆先生在《如何研究社会史》一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决不认为世界人类历史,乃遵循同一轨道演进,而相互间可以更无异致者。不幸的是,我们现代的中国人,在辛亥革命前后,大家说中国自秦以下两千年只是一个专制政治。自五四运动前后,大家又说,中国自秦以下两千年只是一个封建社会。此种说法,只是把中国历史硬装进西方观念中,牵强附会,实际毫无历史根据可言。”(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第39~40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6月)
 
    本文关注的是中国先秦封建制与西欧封建制(feudalism)的区别,因为从西欧封建制的废墟上产生了西方现代民主制度,在中国先秦封建制的基础上完善了另一种政治形态——中国古典超党派政治。这一政治形态的特征是将政治生活看成一个整体,精英集团代表整体利益平衡不同阶层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完全按照这种逻辑设计,从社会功勋制到后来的科举制都是这样。中国古典超党派政治反对代表社会部分人的利益集团单独主政或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
 
    钱穆先生早就指出东西方封建体制是完全不同的,中国的封建体制建立在统一的政治架构之内,而西欧的封建体制则是诸侯力政,互相争伐。在《如何研究政治史》中他写道:“中国在西周初年,周公创出了一套封建制度。其实这一套制度,本是连接着周公以前夏、商两代的历史传统而来。只是经周公一番创作,而更臻完美。此一套制度,其实即是把全国政制纳归于统一的制度。自天子分封诸侯,再由诸侯各自分封其国内之卿大夫,而共戴一天子,这已是自上而下一个大一统的局面。我们该称此时期为封建之统一。在西洋历史上的封建社会,则是在下面,不属上层的。罗马帝国崩溃了,各地乱哄哄,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权。社会无所依存,于是一班人相率投靠小贵族,小贵族们又各自投靠依附于大贵族。他们在政治要求上,亦同样希望有一统一政权,但却无法实现。譬如筑宝塔,由平地筑起,却没有结顶。在他们那时期有所谓神圣罗马帝国一名称,则只是一理想,一空中楼阁,在人心想像中的一个影子组织而已。因此中西历史上之所谓封建,原是截然不同之二物。”(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第21~22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6月)
 
    钱穆先生的论断是正确的。
 
    许多学者将西方封建制度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和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特别是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亲兵制度),这种政治结构实际上十分简单,整个封建结构只靠军人的忠诚维系着,是一种个人政治上的联盟。查理大帝(768一814年在位)还坚持“强干弱枝”的分封政策,领主也没有世袭化。比如他从不授给任何伯爵一个以上的郡,封臣对领地的拥有至多也只是终身,远非世袭。
 
    查理大帝死后,伴随着内战私战的绵延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权的有效保护,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的强大领主,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领主,换取后者对自己的保护。这里,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相互承担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来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的义务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时捐献款项等。
 
    中世纪封建时代的西欧王权衰弱,各地诸侯有独立的司法权利,纷争不止。十一世纪时教会还规定了“上帝的休战”惯例,封建武士被要求每周从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间停止一切争战;在众诸侯眼里,国王也不过是上帝的附庸,与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如果需要,他们会毫不犹豫的起来反抗王权。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脱胎于封建权利关系的《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宪政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他直接影响了后来的英国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令》,美国《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1941年那个西方文明风雨飘摇的时代,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在总统就职演说中对大宪章中的民主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人们对民主的向往,并不仅仅是人类历史上最近才有的现象,它与人类历史同在,它曾广泛见之于古代早期人类的生活中。又在中世纪重新焕发出光辉,并且在大宪章中得到了反映。”(《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就职演说全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第367页。)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西方民主宪政是西欧封建关系的历史延伸。只是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再存在于领主和附庸之间,而是发生在市民阶层崛起的现代社会内部——贵族议会出现了,政党出现了。随著选举权的扩大和普及,从十九世纪末起,闭门开会的精英政党走上街头向大众化政党转变,政治动员和政治宣传成为现代政治最突出的部分,足以令中国知识分子眼花缭乱!
 
    在这一过程中,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了起来,这是一种个人和私人企业决定生产和消费的经济制度,西欧中世纪无助的自由民由附庸一跃演化为自由公民,自由竞争取代了领主间野蛮的私斗,成为资源分配的最光明正大的原则;今天我们已经知道,在社会经济这样和复杂巨系统中,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会导致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自由公民的权利由此受到侵蚀。几个世纪以来,为了解决自由公民崇高理想和自由竞争残酷现实之间的矛盾,西方文明似乎已经耗尽了自己的智力资源。
 
    中国先秦的封建制度与西欧封建制完全不同,它在是统一的法律、政治、经济体制下对东亚大陆(当时的“天下”)广大地区卓有成效的管理制度。中国的王权是强大的,王权代表社会整体管理公共事务,诸侯国内部的臣民首先是“王臣”,王直接任命诸侯的高级官员。如果臣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国王直接有维护他们权利的义务,“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一西欧封建原则在中国不存在,中国封建原则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仍是我的附庸”!
 
    中国封建制度特点最晚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初年已经定形,反映在周王朝通过血缘纽带对社会系统的整合能力大大增强了,商的诸侯皆异姓,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商王不过是诸侯之长,而周王则是诸侯是君。王国维先生在他的经典论著《殷周制度论》中写道:“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史学卷》,第1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卜宪群先生认为西周诸侯实际上类似于地方行政单位,尽管周王不是直接治民,但对诸侯有册命权、置官设监权,同时诸侯有向中央政府纳贡朝觐及推荐人才的义务(贡士)。他说:“为推行对诸侯国的管理,周代制定了具有法制特征的礼制来贯彻这一套制度。尽管周天子不直接干预诸侯国的治民权,但这套管理模式已使诸侯国具有了某种地方行政的职能。所以许多学者在论述西周政制时将诸侯国纳入地方行政系统论述是有一定道理的。”(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2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2月。)
 
    通过大量金文材料的研究我们知道,《周礼》一书虽非西周作品,但仍保存了大量西周的史料,在这部书描述西周法度的书中,我们能清楚看到,天子之国(王国,或称“邦”)的主要官职同时掌管诸侯国事务,诸侯国君的权力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制约。
 
    《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大宰》中大宰的首要职责就是:“掌管建立和颁行王国的六种法典,以辅助王统治天下各国。”(原文: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
 
    天下法律统一,对于诸侯国间的纠纷,有专门适用的法律。《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大司寇》中有:“正月初一,开始向各诸侯国和王畿内的采邑宣布刑法,把形成文字的刑法悬挂在象魏上,让万民观看刑法,过十天而后收藏起来。凡王与诸侯因会同而订立盟约,就亲临监视盟约的书写,然后上交天府[而藏于祖庙],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卿,都接受盟约的副本加以收藏。凡诸侯之间的诉讼,用王国的六典来审定。”(原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
 
    除了大宰、大司马、大司寇这些主要官员有管理诸侯国的直接责任之外,周王朝还建立专门机构管理诸侯国事务,如职方氏、合方氏之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秦以后中国的郡(省)县体制不是秦始皇的“发明”,事实上只是将周王直接管理的千里王畿制度扩展到了整个社会,比如公邑就是天子派非世袭的大夫直接管理的土地,后来演变为秦以后国家派官员直接管理的郡县制度。《后汉书·孔融传》上说,孔融曾经上书皇上建议依照古代王畿的制度,王城周围千里之内,不把土地分封给诸侯。(原文:又尝奏宜准古王畿之制,千里寰内,不以封建诸侯。)这番话搞的权臣曹操很紧张,但孔融对千里王畿不存在封建制的理解是对的。
 
    和西方社会从西欧封建专制到现代民主宪政制度过渡一样,中国两千多年前也经历了从中国封建制到郡县制的过渡,政治统一的中国的精英集团始终反对朋党政治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主张超党派政治——一种不同阶层共同参与、共同议政的全民政治,西周外朝制度(外朝在周王城王宫前面,为致民咨询之地——笔者注)应是潘维先生在新加坡和香港看到的那种超党派“咨询型法治”的历史源头。
 
    三千多年前,武王克商后访问了商末重臣箕子,向他讨教治国大纲,箕子强调依法治国,反对朋党政治,不依赖任何特殊的利益集团。《尚书·洪范》载箕子的话说:“君王建立政事要有法则,掌握五福,用来普遍地赏赐给臣民,这样,臣民就会尊重您的法则。贡献您保持法则的方法:凡是臣下不要有朋党,百官不要有私相比附的行为,只是以君王建立的准则为准则……不要不平,不要不正,要遵守圣王的法令;不要作私好,要遵守王道;不要作威恶,要遵行正路。不要行偏,不要结党,王道坦荡;不要结党,不要行偏,王道平平;不要违反,不要倾侧,王道正直。”(原文:皇建其有极。敛时五福,用敷锡厥庶民,惟时厥庶民于汝极。锡汝保极:凡厥庶民,无有淫朋,人无有比德,惟皇作极……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
 
    在周穆王二十四年左史戎夫受命作的《史记》中,也指出历史上朋党政治的灾难性结果。《逸周书·史记解第六十一》载:从前有南氏有两个大臣,显贵而受宠,势力均等,竞相争权,在下面争取党羽,国君不能禁止,南氏国因此分裂;从前有果氏喜欢以新易旧,旧大臣嫉妒怨恨,新旧大臣不和,国内结党相争,暗中与外国勾结,有果氏因此灭亡。(原文:昔有南氏,有二臣,贵宠,力钧势底,竞进争权,下争朋党,君弗能禁,南氏以分;昔有果氏,好以新易故,故者疾怨,新故不和,内争朋党,阴事外权,有果氏以亡。)
 
    随着西周封建制度的解体,中国超党派政治思想不断得到强化,诸子百家各家各派几乎都反对贫富分化,阶级分裂和朋党政治。晋法家经典《商君书》中认为朋党政治会直接导致国家正常制度的解体,社会混于混乱状态。上面论证说:“什么叫作用乱国的方法去治国呢?例如任用贤人,就是今天国君们采用的治国方法。然而,这样治国,正是乱国。因为人们所谓贤是良善、正直,但良善正直的名声出于他们的党羽。国君听他的言论,认为他是贤能;问他的党羽,都称赞他是贤能,因而不等待他立功,就给予官爵;不等待人有罪,就加以刑罚。这种情况,正是使贪官污吏有所凭借而成就他们的奸险;使小人有所凭借而施展他们的巧诈。既然树立了官吏和人民进行欺诈的根本,而希望他们端正和诚实,即使是大禹也不能支配十人;而况平庸的国君怎能统治一国的臣民?那些结成党羽的人,不需要自己的功劳就能成功。”(《商君书·慎法第二十五》原文:奚谓以其所以乱者治?夫举贤能,世之所治也,而治之所以乱。世之所谓贤者,言正也;所以为善正也,党也。听其言也,则以为能;问其党,以为然。故贵之不待其有功,诛之不待其有罪也。此其势正使污吏有资而成其奸险,小人有资而施其巧诈。初假吏民奸诈之本,而求端悫[què,朴实]其末,禹不能以使十人之众,庸主安能以御一国之民?彼而党与人者,不待我而有成事者也。)
 
    反映到经济领域,中国市场经济不是由个人和私人企业决定生产和消费,而是社会精英阶层站在国家整体角度调节不同阶层间的平衡,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中国古典经济思想称为轻重之术。《管子·国蓄第七十三》论述说:
 
    “凡将治国,不懂得轻重之术,就不能组织经济之‘笼‘来管理社会;不能够调剂民利,就不能讲求管制经济来实现国家大治。所以,一个万乘之国如果出现了万金的大商贾,一个千乘之国如果出现了千金的大商贾,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国家大量流失财利的结果,臣子就不肯尽忠,战士也不肯效死了。年景有丰有歉,故粮价有贵有贱;号令有缓有急,故物价有高有低。如果人君不能及时治理,富商就进出于市场,利用人民的困难,牟取百倍的厚利。相同的土地,强者善于掌握;相同的财产,智者善于收罗。往往是智者可以攫取十倍的高利,而愚者连本钱都捞不回来。如果人君不能及时调剂,民间财产就会出现百倍的差距。人太富了,利禄就驱使不动;太穷了,刑罚就威慑不住。法令的不能贯彻,万民的不能治理,是由于社会上贫富不均的缘故。”(原文:凡将为国,不通于轻重,不可为笼以守民;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是故万乘之国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有千金之贾,然者何也?国多失利,则臣不尽其忠,士不尽其死矣。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然而人君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
 
    与西方民主思想类似(但未发展出政党政治),早在《尚书·洪范》中,就将庶民议政作为决策的一环。上面说:“你若有重大的疑难,你自己要考虑,再与卿士商量,再与庶民商量,再与卜筮官员商量。”(原文: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但箕子显然更相信卜筮的力量。
 
    《诗经·大雅·板》的作者劝周王连樵夫的意见也要听,上面说:“先民有言,询于刍荛。”多年以后,在公元前81年西汉政府的盐铁会议上,丞相史还引用这句话为自己参与国策讨论辩护:“山陵不排斥山巅的小丘,才成为其高大。君子不拒绝普通人的意见,以便名声远扬。所以,看得多的人知识渊博,听得多的人聪明智慧,不接受别人规劝的人耳目闭塞,独断专行的人必然孤立。所以,遇事能和下面商量的人不会失策,和众人一起办事的人不会不成功。《诗经》上说:‘向砍柴的人征求意见。’百姓都可以议论政事,何况是公卿的下属呢?”(《盐铁论·刺议第二十六》原文:丞相史曰:山陵不让椒跬,以成其崇。君子不辞负薪之言,以广其名。故多见者博,多闻者知,距谏者塞,专己者孤。故谋及下者无失策,举及众者无顿功。《诗》云:“询于刍荛。”故布衣皆得风议,何况公卿之史乎?)
 
    在制度层面,这种人本主义的全民直接参政制度最早表现西周的外朝制度,后来儒家将之理想化为明堂制度。追述西周政制的《周礼》中记述很清楚,主要是国家有大事时让王畿六乡之民,工商兵民直接参与决策过程。这些大事包括战争,迁都、立君等方面。《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小司寇》条:“小司寇的职责,掌管有关外朝的事务,召集民众而征询他们的意见:一是当国家有危难的时候征询他们的意见,二是当国家要迁都的时候征询他们的意见,三是当国家需选立嗣君的时候征询他们的意见。外朝的朝位:王面朝南而立,三公和州长、百姓面朝北而立,群臣面朝西而立,群吏面朝东而立。小司寇揖请他们依次进前而[接受王的]征询,用众人的智慧辅助王思虑、进行谋断。”(原文: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声明而弊谋。)
 
    春秋时期,礼乐崩坏。尽管西周在外朝议政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在《左传》中,我们还能发现诸多国人议政的史实,这里不再详述。蒙文通先生对此评论说:“《周官》(即《周礼》——笔者注)之制,春秋之事,若合符节,其可诬乎。”(蒙文通,《儒学五论》第52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1日 )后来儒家理想中的明堂制度设计为乡学之秀,知识分子参政,所议内容所涉及方方面面,国之百务。
 
    秦以后,随着郡县制的普遍建立和贵族世袭制的解体,中国超党派政治强调王权内部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通过社会分层,按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分配有限的资源。
 
                                           社会分层
 
    中国人的整体观早就为西方学者所认识,特别是在系统科学思想从二十世纪后半叶开始大行其道之际。
 
    协同学的创始人、德国著名科学家H·哈肯(Hermann Haken)教授在《协同学》一书中文版序中指出:“对自然的整体理解是中国哲学的一个核心部分。在我看来,这一点西方文化中从未获得足够的考虑。直到如今,当科学在研究不断变得更为复杂的过程和系统时,我们才认识到纯粹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我们尝试超出系统的部分特性来理解、掌握系统。”(哈肯:《协同学》,上海科普出版社1988年版。)
 
    但接受西式教育,思维高度西化的中国人却很容易误解先人的思想——大体是学了中文就不会写诗了,学了中国政治经济思想史就不会应用中国政治经济理论了。比如有些中国知识分子老是引用《诗经·小雅·北山》中的四句话:“溥天之下, 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来说明中国人在政治经济领域如何专制,可是你读读这首诗的原文,明明这首诗在用比兴的写法讲天下的财富是公共的,天下人都是平等的,后面甚至还加上了作者作为下级公务员的抱怨之词:“大夫不均, 我从事独贤”是说大夫派差不公平, 作者希望真正作到百姓劳役均平。
 
    中国人的整体观投射到政治层面直接体现为“王者无外”理念,对百姓均平的追求。与西方文明不同,中国社会平等理念是通过社会分层实现的,而西方文明直到今天还在不断强调个体的原子化平等状态。我们注意到,这种牛顿机械论宇宙观似乎已经窒息了西方文明的发展潜力。
 
    西方文明也发现了社会存在等级秩序,这种层次结构性是社会系统及一般系统的普遍特点。站在第二次大战的废墟上,系统论的创立者,美籍奥地利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L·Von·Bertalanffy)对这个发现充满的警觉,在他的名著《一般系统理论——基础、发展和应用》(《General System Theory, Foundations, Development, Applications》一书中,一方面他注意到:“无论是生命有机体还是社会,组织概念的特征类似于整体、生长、分化、层次、支配、控制、竞争等概念。这些概念在传统物理学中是没有的。而系统理论则完全可以处理这些课题。”(《一般系统理论——基础、发展和应用》,第43页,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另一方面,他又大声强调:“人不仅仅是政治动物,他首先是个体,这是高于一切的。人性的真正价值不等于生物实体的价值、有机体功能的价值或者动物群落的价值,而是由个人思想发生的价值。 人类社会不是蚂蚁或白蚁群落,被遗传本能所支配,受超级整体规律的控制。人类社会是以个体的成就为基础的;如果个体成为社会机器上的一个齿轮,社会就要毁灭。我认为组织理论所给出的最高格言只能是:不要给任何派别的独裁者以指使他们能科学地利用‘铁的规律’去更有效地征服人类,而要警告他们,极权主义的组织怪兽要是吞没有了个体就心定自判死刑。”(同上书,第48~49页)
 
    这里,为了“政治正确”,贝塔朗菲令人遗憾地回到了他一生都积极反对的原子论。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也承认天赋和社会出身不同会使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不平等,但他和贝塔朗菲殊途同归,将西方哲学传统的自由平等原则作为自己正义论的第一原则,然后搞出了个差别原则,即在社会经济利益领域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的利益。
 
    中国古典政治思想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正视社会分层,并将社会分层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中国在商周就已经出现的体现社会分层的爵位制度。
 
    作为一种社会身份体制,中国爵位制度制度流源远矣。董作宾先生在《五等爵在殷商》一文中就用大量甲骨文献证明,商代爵有侯、伯、子、男四种,但“卜辞中所有之公字,尚无作‘五等爵’中公侯之‘公’解者”。(《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史学卷》,第9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
 
    通过对金文文献的研究,学者们已经基本上肯定了周存在五等爵制(参阅王世民先生《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东周,在西周五等爵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成熟的二十等爵制,不是血缘,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成为获得爵位的主要标准,《商君书·赏刑》所谓:“圣人以功授官予爵”。
 
    此时,中国古典政治思想中的社会分层思想也逐步成熟了起来。《管子》的作者明确反对社会结构的平均化,认为如果没有社会分层,社会秩序就会瘫痪。《管子·乘马第五》:“朝廷爵位安排正确,人民才不会怨恨;人民没有怨恨,就不会作乱;然后,仪法才可以体现。如果安排不公正,就不可能体现。看来,一国之人不可能都尊贵,都尊贵了,事情不好办,还对国家不利。正因为事情不好办对国家不利,若没有少数人尊贵,人们是不能自己管理自己的。所以,分清爵位排列的高低,人们才知道先后的次序和贵贱的仪法,管理起来也是有规可循的。 ”(原文:爵位正而民不怨;民不怨则不乱,然后义可理。理不正,则不可以治,而不可不理也。故一国之人,不可以皆贵;皆贵,则事不成而国不利也。为事之不成,国之不利也,使无贵者,则民不能自理也。是故,辨于爵列之尊卑,则知先后之序,贵贱之义矣,为之有道。)
 
 
    《商君书》的作者从大历史的角度论证说,社会分层是人类历史进步的体现。《商君书·君臣第二十三》开篇写道:“古时没有君臣上下的时候,人民纷乱无序。所以圣人划分贵贱,制定爵位,建立名号来区别君臣上下的等级关系。由于国土广阔,人民众多,物产丰富,所以分设五官来管理。人民中多就会产生奸邪之事,就创立法制作为行为标准来限止奸邪产生。所以有君臣上下的等级关系,五官的分职、法律的限制,行事不能不慎重。”(原文: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
 
    社会分层的目的是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这与西方社会主要按自由市场原则分配社会资源完全不同。《管子》中甚至说,通过资本获得爵禄是危险的,上面说:“贩运金玉财货的商贾之流,不论道德品行而享有爵禄,君令就不受重视,而法制破毁……内政就不会清明。”(原文:金玉货财商贾之人,不论志行而有爵禄也,则上令轻,法制毁……则内治不别矣)
 
    代表个人身份的爵位是如何同社会资源的分配联系在一起的呢?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出土的秦汉律中我们看到,在秦汉大黄金时代,土地资源、公共职位、社会福利等与一个人的爵位紧密相联,古代户籍有时干脆被称为“名县爵里”——当时户口登记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爵位,如同今人登记学历或国籍。
 
    我们仅以西汉初年对农业时代最重要的资源土地的分配为例,来说明爵位制度与资源分配的关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有关田宅的分配按二十等爵由高及低规定如下:
 
    “关内侯九十五顷(每顷100亩——笔者注),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宅之大方卅步(1宅的面积约等于1713.96平方米——笔者注)。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
 
    以爵位名田宅的制度是秦汉相当长的时期内一项根本政治经济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对社会贡献越大的人享有更多的资源——因为爵位的高低是与一个人为社会作贡献的大小成正比的——这就是社会功勋制。
 
                                   社会功勋制
 
    东西方有一种共同的价值取向,在选择政治精英时他们都强烈地追求被选择者政治忠诚与业务能力的统一。两千多年前儒家经典《礼记·礼运篇》以激昂的笔调写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
 
    欧洲封建制度解体后,西方文明一方面通过议会党争,按照海盗分脏制的原则选择政治忠诚者,另一方面巧妙的将中国选举政务官的科举制改造成选举事务官的公务员制度。不难看出,大西洋两岸这一东西合璧的现代西方政治体制是一个怪胎,因为它只是在制度上保证了政务官系统的相对忠诚和事务官系统的基本业务能力,没法保证被选举出来的人德(政治忠诚)才(业务能力)兼备。
 
    西周封建制度解体后,贵族与平民间的分野逐步消失,布衣驰鹜,政治参与拓展到全民,一种按照社会功勋大小取得爵位,分配全社会政治经济资源的体制建立了起来。在、社会功勋制下,政治忠诚与业务能力达到了近乎完美的统一,因为只有忠诚于公共事务的人才会努力去为社会作贡献,那些能为社会作贡献的人一定具备某种基本的能力。但是韩非子还强调政治精英必须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他说:“明君手下的官吏,宰相定是从地方官中选拔上来的,猛将一定是从士兵队伍个挑选出来的。有功劳的人必定给予奖赏,那么俸禄越优厚人就越受鼓励;不断地升官晋级,那么,官职越高他们就越能办事。”(《韩非子·显学》原文: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夫有功者必赏,则爵禄厚而愈劝;迁官袭级,则官职大而愈治。)
 
    汉以后,随着儒家思想渗入政治精英的选举,社会功勋制及与其相联系的爵制全面解体,一种以没有衡量标准的道德为基础的察举制建立起来,这种基层推荐(儒家版“民主推荐”)是如此腐败,后来儒家干脆用以知识记诵作为客观得多的选举标准,科举制的产生及制度强化窒息了中华民族的创造力长达数千年,直到西方议会民主制度开始冲击科举制。这一从十九世纪末开始的制度变迁直到今天还没有结束——毋庸讳言,不是东方社会功勋制的复兴,而是以各种面目出现的西方民主化才是今天中国政治改革的基本方向。
 
    在中国超党派政治中,尚功取向在商代已经相当明显,商代晚期出土的金文,其内容大多是讲器主因有功于王室而受赏赐,识其荣宠并祭告先祖。西周政治精英的选举除了世卿世禄,大夫、士阶层皆不世袭,重视功德。按《礼记·王制》:“诸侯世子世国,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西周政制《周礼》中有司勋一职,专门掌管功劳赏赐。《周礼·夏官司马第四·司勋》条:“司勋掌管六乡赏赐土地的法则,以[赏赐的多少]体现功劳的大小……凡有功劳的人,就书写他的名字和功劳在王的大常旗上。[死后]就在冬季祭祀宗庙时让他配食,司勋向神报告他的功劳。大功劳,由司勋收藏功劳簿的副本。”(原文: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凡有功者,铭书于王之大常,祭于大烝,司勋诏之。大功,司勋藏其贰。)
 
    春秋战国,中国特色的社会功勋制从理论到实践已经相当成熟。以法量功,以功受爵成为秦汉制度的典型特点。这里的功主要包括军功和事功两种。《管子·明法解第六十七》:“凡所谓功劳,乃是指安定国君,谋利于万民的。破敌军,杀敌将,战而胜,攻而取,使君主没有危殆灭亡之忧,百姓没有死亡被俘之患,这是军士用来作为功劳的。奉行君主的法度,管好境内的政事,使强者不欺凌弱者,人多势众的不残害人少势弧的,万民竭尽其力来事奉君主,这是官吏用来作为功劳的。匡正君主的过错,挽救君主的失误,申明礼义以开导君主,以致君主没有邪僻的行为,也没有被欺蒙的忧患,这是大臣用来作为功劳的。所以明君的治国,分清职务而考计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罚,赏罚之所加,各得其宜,而君主不用搞私人干预。所以,《明法》篇说:‘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原文: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匡主之过,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
 
    《商君书》的作者认为社会功勋制,按功劳授爵禄公正公开是国家强大的根本。上面说:“君主颁发赐予爵位俸禄,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家就会一天天强大;遵循原则不公正,国家就会一天天削弱。所以发出爵位俸禄的原则公正还是不公正是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那些被削弱的国家,亡国的君主,并不是没有颁发爵位俸禄,这是因为他们颁发爵禄所用的方法是错误的。三王五霸,他们所运用的方法不过是授予爵位、奖赏俸禄,可是他们所达到的功效与其他君主相比高一万倍,原因是他们奖赏爵禄的原则正确。因此,英明的君主使用他的臣子和民众时,重用他们,一定是因为他们对国家有功劳,奖赏他们一定要加在他们在功绩上。论功行赏原则明确,那么民众就会争着立功。治理国家能让民众争着立功,那军队就强大了。”(《商君书·错法第九》原文:是故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道明,则国日强;道幽,则国日削。故爵禄之所道,存亡之机也。夫削国亡主非无爵禄也,其所道过也。三王五霸其所道不过爵禄,而功相万者,其所道明也。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功赏明,则民竞于功。为国而能使其民尽力以竞于功,则兵必强矣。)
 
    《商君书》中爵禄合一是因为自商鞅变法后秦政有官爵合一的特征,有爵是为官的基本条件。《商君书·境内第十九》:“能够斩获敌人甲士首级一颗就赐给爵位一级,赏给田地一顷,宅地九亩,还一律赐庶子一名,就可以担任军队或行政部门的官员。”(原文: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出土文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內史杂》规定:“任命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傅籍的没有爵的人。”(原文: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
 
    进入汉代,诚如我们张家山出土的汉律中看的,社会功勋制仍然很好的执行。但从西汉末年开始,随着中华原文明渐渐儒化,至东汉,社会功勋制已经处于分崩离析的状态,中国秦汉大黄金时代也成为昨日黄花。在公元前81年那场改变中国历史命运的国策大讨论——盐铁会议上,儒生强烈的批评了社会功勋制,主张乡择里选,基层推荐。《盐铁论•除狭第三十二》记载:“贤良说:古时候,推荐当官的人,从乡里挑拣选择,考察他们的才能,然后给他官做,胜任职务以后再按照一定等级封爵授禄。所以读书人在偏僻乡村里闭门读书,也能到朝廷来做官,隐居修身,做官扬名。不因为关系疏远而丢掉贤能的人,不论大小事功,都没有被遗失的。因此,贤能的人得到任用,没有才能的人被检查罢免。现在升官的道路杂乱,不按人的才能选拔官吏,富有的人用钱财来买官,勇敢的人卖命求取功名。耍车技的和举鼎技的人,都出来充当官吏,多次立功,积年累月,有的人甚至当上了卿相。”(原文:贤良曰:古之进士也,乡择而里选,论其才能,然后官之,胜职任然后爵而禄之。故士修之乡曲,升诸朝廷,行之幽隐,明足显著。疏远无失士,小大无遗功。是以贤者进用,不肖者简黜。今吏道杂而不选,富者以财贾官,勇者以死射功。戏车鼎跃,咸出补吏,累功积日,或至卿相。)
 
    汉末文豪,“建安七子”之一的王粲(177--217) 在《爵论》悲叹爵制的解体,他写道:“民赐爵则喜,夺爵则惧,故可以夺赐而法也。今爵事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今诚循爵,则上下不失实,而功劳者劝。得古之道,合汉之法,以货财为赏者不可供,以复除为赏者租税损减,以爵为赏者民劝而费省,故古人重爵也。”
 
    遗憾的是,王粲恢复社会功勋制的主张一直没有实现,甚至国人连社会功勋制是秦汉的基本政治制度都忘记了(只知道民主制是美国的政治制度!),直到1993年初江苏东海县温泉镇尹湾村挖出了《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其中载有西汉东海郡109个长吏升迁的具体原因,人们才注意到功勋制,而不是察举制才是汉代基本选举制度;在《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记载的109个迁除个案中,有70是因“功”迁除的,占迁除总数的64%,如果加上捕群盗优异等的军功性质迁除者12人(包括军吏十岁补),这一比例高达75%。
 
    卜宪群先生解释说:“‘功’在汉代可以分为军功和事功。汉初相当长时间内‘公卿皆军吏’,军功及其赐爵使大批军吏在官僚队伍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大规模战争的结束和统治政治的调整,军功爵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非军功的事功地位升高……所谓事功,是指各级行政官吏,包括军吏在日常工作中所从事的各种事务的劳动积累,它们也被称为功。这种功是由‘劳’累计而来的,积劳才能得功,功才是官僚升迁和奖励的凭据。如《汉书·丙吉传》:‘积功劳,稍迁至廷尉右监’;《杜业传》:‘祖父及父积功劳皆至郡守’;《卫绾传》:‘功次迁中郎将’;《田广明传》:‘功次迁河南都尉‘。史书上有时也称’积劳‘,但这只是功的代名词。劳是工作时间长短的记载,如居延汉简中的‘劳一、岁’、‘劳二岁’;必须积累一定时期的劳,方可得功,单纯的劳可能不具备升迁意义。胡平生在《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一文中推断,积四年劳即进为一功,也正是说明功才具有升迁和奖励的意义。”(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335~33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2月。)
 
    湖北睡虎地出土的秦律中,我们看到一条《中劳律》,那是秦国有关社会功勋的法律条文。上面对擅敢增加劳绩的惩罚很重,足见国家对社会功勋的重视。“擅敢增加劳绩天数的,罚一甲,并取消其劳绩。”(原文: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 中劳律)
 
    今天, 面对一百多年东施效颦式政治西化带来的贪婪腐败和臃肿低效的官僚机构,在大胆借鉴西方有用、实用的制度工具的基础上,让我们回归传统政治思想中法治化的事功精神吧!那是中国古典超党派政治的主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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