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先生大鉴:
感谢!先生如此深到而浩荡的回信,来信涉及面甚广,大大超出我一般的思维习惯,是否能适切的响应与对话,我还真没把握!但也不能不勉为其难,用自己的浅见小智再为一说。
就我而言,道的宇宙存有,宇宙的道存有,正是一切论证,一切存有所必须面对的前提与基础。至于该如何体悟与论证道,那就需要人间之百家争鸣了,所谓"圣人怀之,众人辩以相示!"即是此意。这种"辩",这种"相示",其实无关东方西方,道既不专属西方.当然也不会专属东方。只要持之成理,言之有故,我们都应该尽可能的包容收摄,以成取精用宏之效。
先生所引韩非之道论,固然有其深到的观点,成一家之言,但各家自还有各家之道论,此处不具论。所要谈的是"这个道,反映在个人身上就是德、反映到整个社会系统就是法。 "的问题。也就是"道生法"的问题,先生虽引《黄帝书》之言,但我却看不出,能借此将"道生法"论证成功。是的法要绳定是非,判明曲直,但法之内容从何而来,法之威势从何而有?法用什么理据定是非,判曲直?再说,固然我可以承认人命是道之创生,但人之德则有赖人之修道证道以成德,德不是天生自然的,德是人文之创造与成就。同理,法并非道在人间的自然反映,社会系统本就是人的创造物。要在社会系统中确立什么样的法,固然与该社会系统的体制与观念密切相关,但各集团权力斗争的胜负,也直接关系到该社会法体系的变化。离开人间的观念体系与权力关系,直接谈道生法,显然是不中理的。
至于"法生德"一说,恐怕翟先生得给出更深切的论证才行,光是这样相信这样说,是无法取得认可的。要说法律能使人产生相应的观念,是说得通的,但这其中必须解明,是法律单独让人产生相应的观念,还是社会诸条件,人性人心诸特质,共同作用力合和的结果?我认为即使法律产生了观念,其实也只是涉及具体行为之低阶观念,至于深层高层,能生法造法,能论证法哲学之所以然的观念,毕竟不是法下之小观念。
再者,人间诸事物.诸关系,相关相涉,复杂万端。我们用一些观念范围来指涉与论说,可以将之分为有形的与无形的/可见的与不可见的/公共的与私人的/经济的非经济的/政治的非政治的/血亲的非血亲的/心理的与物理的/ ………你能想到多少范畴,就能有多少分法。那么总成这一切范畴与类,我们可以很清楚的论断,法律无法笼罩这一切,调整这一切。法律只能选取可见的.可控制的.力所能及的部份范畴加以规范,此外的广阔天地与势力圈,不得不让位于人的自然关系,血亲关系.心理关系.文化关系.权力关系.习惯与礼俗关系。法之规则只能在不背其它诸规则,与其它诸规则合和共立的情况下,才能拥有其权威与执行力。因此法不能独治,法必须与其它诸力量共治。在此共治关系中,法律之治是主导的,还是辅助的,恐怕很需论证一番。
以我们在中国所见情况,主要涉及权大法大的问题,也就是法规则所定关系与程序,一旦涉及任何权势部份,立刻会变形打折扣。以台湾情况,同样有权大法大问题,又涉及舆论媒体掌控与宣传问题,更涉及检察官.法官之控制与任命问题。美国的情况我不了解,但据我粗浅理解,法条的订立,首先涉及思想观念的传播与塑造,涉及选举搏斗,只有先取得选民与法学家的认同,才能造法。而其执法虽比较公正,但一定的权势财力的影响与扭曲,仍然是存在的。
如此说来,法律始终不能独治,法律之产生,首先得通过权力的搏斗,其次需取得各级执法人员的认同与切实执行,再其次,需取得大多数人民的认可与遵行。没有这些条件,法律不过具文而已!
德固然不能用天平称,问题是法能用天平称吗?对法律真意的理解,不离执法者的自由心证,也不能离执法者的价值观念与利害关系。对一具体案件,究竟应如何认定,适用那一法条,仍然全得依赖人心之道德抉择与利害判断了!
制度之制约,说到底是人间集团权力关系的反映,没有权力就谈不上制约。权力太大就谈不上制约,制度不过空文而已,站在制度文书背后的是人,是人的权力关系操控制度运行,不谈实质的权力关系,光谈表面的制度与法规,都只是一种见树不见林的观法而已。
所以要调整法律关系,必须先调整权力关系,只有正常平衡的权力关系,合理受控的,权责相应的权力关系,才能有合理而可行的制度调整,也才能有合理而可行的法律建设。再往前说.一种正常平衡,合理受控,权责相应的权力关系之所以能成立,必须首先推动人民道德观念的转化,强化人民对道德的信持与担当,有此基本力量的夹持,才有权力关系的合理调整.从而才能形成新制度.建立新法律。
我于经济问题比较外行.此处暂不具论.就简单叙述个人有关权力.道德.法律的若干看法.以供参考.或许也有些可取吧!
即此
敬颂大安 皮介行 敬上8/8
又及:非常感谢先生的邀请 若有机会到北京.定当趋前讨教.说到底我比较专注道德问题.不熟悉法律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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