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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耕: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律故事 
作者:[赵晓耕] 来源:[] 2007-07-20

秦简与秦律

秦律早已散佚。师承其精神实质的历代法典制定者,惧于“暴秦酷法”的恶名,对秦律细节在历代官修正史中往往讳莫如深,避而不谈,致使人们千百年来难窥秦律之全貌。直到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八号墓竹简(简称《秦简》)出土后,这种情况才有所改观。《秦简》共1155支(另有残片80片),其中与秦法律有关的文书600多支,主要是墓主僖(昭王四十五年~始皇三十年)抄录的法律和司法文书,记载了从商鞅变法到统一六国后(公元前359-217年)百多年间的部分秦律,约四万余字。它是已发现的最古老翔实的秦律文献。由于墓葬时在秦始皇统一中原后的第五年即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应可得出《秦简》中的法律文书主要制定于战国时期的结论。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的法律内容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这些法律文件依其性质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法律条文,其中以《秦律十八种》为代表,囊括了秦国近30种法规的部分内容。从《秦律十八种》中即可以看出秦代法律规范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如有关行政组织、官吏选择方面的《置吏律》、《除吏律》等10余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田律》、《仓律》、《厩苑律》、《工律》、《金布律》、《关市律》等11种,还有军事法规等其他内容。
二是法律解释,即《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墓竹简中的骨干部分之一,它以问答的形式解释了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许多基本理论和制度。从这些法律解释中可以看出秦代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之间的一系列界限和原则。秦代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都可以在《法律答问》中寻见其踪影。
三是有关诉讼制度的规则,其中以《封诊式》为代表。《封诊式》以案例的形式反映了秦代司法诉讼程序、司法原则以及文书程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则和要求。特别是其中关于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等方面的具体记述极为详细,是研究中国古代司法诉讼程序、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等问题的重要史料。
下面要说的案件内容与相关的秦律规定就出自《法律答问》中。我们着重讲一讲秦律中对刑事责任能力(此处仅涉及法律规定的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定年龄条件)的规定。

四起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件

《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以下的记载:
(1)甲偷牛犯罪,他偷牛时身高六尺,被关押一年后(对甲定罪量刑时)再量甲的身高,已到了六尺七寸,对甲应如何处刑?判处刑罚完城旦(一种戍边的徒刑)。
(2)甲年龄幼小,身高不及六尺,他有一匹马自己放牧,该马被别人惊吓乱跑,进而吃了他人的禾稼,问应不应处罚?判处甲不受法律追究及赔偿禾稼。
(3)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被判处磔刑。
(4)女子甲为人妻,她逃离夫家,被捕获并自首,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到六尺,是否处罚?如果甲的婚姻是官府认可的,甲应受处罚;如果甲的婚姻未经官府认可,则免于处罚。
以上是针对四起与责任能力相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地方官向中央请求法律解释的内容。按秦律的规定,责任能力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秦律关于责任能力的确定是以身高而不是以具体的年龄为标准。这与我们今天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则有很大不同。就目前掌握的史料而言,这种规定是通过具体案件而非刑律的明确规定反映出来的。
关于责任能力的身高标准,有身长六尺五寸与身长六尺两种说法,我们这里引用的案例中,都以六尺为标准确定承担刑罚责任。
引发争论的是《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个案例:甲因偷牛犯罪,他偷牛时身高六尺,在被关押一年后(对甲定罪量刑时)再量甲的身高,甲长到了六尺七寸,对甲应判处完城旦。
其实,定罪量刑是依据犯罪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甲被判“完城旦”应该依据的是被抓获时的身高(六尺)。《法律答问》中类似的例子还有: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及六尺,他有一匹马并自己放牧,该马被别人惊吓而吃他人的禾稼,判处甲不必赔偿禾稼。
前后两个案例相比较,前者(盗牛者)因身高六尺而被罚,后者因未及六尺而免罚,可见六尺为秦律确定当事人承担刑罚的依据,是类似今天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六尺的身高也是秦律中判断是否成年(成年就应该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依据。上述《法律答问》中记载: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被判处磔刑。甲教唆身高未及六尺的未成年人乙杀人,又接受赃款,所以甲被重罚,被处以车裂之刑。另一案件中女子甲为人妻,她逃离夫家,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到六尺,如果甲的婚姻是官方认可的,甲应受处罚;如果甲的婚姻未经官方认可,则甲可免于处罚。古籍整理小组的学者解释该案件中的“官”为“婚姻经官方认可”,因为古代有“因婚姻而成年化”的习俗。在秦代,是否经官方认可的婚姻,遂成为婚姻当事人是否成年的标准之一了。从上述两案中,也可看出六尺是秦律判断成年与否的标准。

得以传承的“矜老恤幼”制度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所谓的“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于这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礼记·曲礼上》也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作为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西周时期减免老、幼刑罚的做法,后世各朝都得以继承和发扬。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直到秦的一统天下,法家思想成为当时法制的主导理论,但在上述秦律中,我们仍可清楚地看到在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确定上,传统周礼的影响。这也再次说明:秦律同样受到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按《周礼》贾公彦疏:“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秦代以六尺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限,这也与《周礼》相一致。
以身高作为判断年龄的标准,这是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有着历史的合理性。由于西周以降,严格的家族世居状况随着春秋战国社会的动乱,国破家亡,流徙他乡。官府对其民众难有稳定明确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自然也就很难确定人们的真实年龄。查明当事人的实际年龄的困难,与传统适用刑法责任年龄原则的要求,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秦律就是在这一状况下,积极变通的成功结果。
此外,还有几点需要说明:
一是身高六尺只是秦律用以判断当事人是否成年的综合标准之一,其他如“官”(经官方认可的婚姻)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判定当事人是否成年的标准。
二是秦简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本人违法应负责任的年龄。而由于秦律中规定有一人犯罪举家连坐的株连原则,对于因连坐受刑的家属来说,则不受年龄的限制,即不按上述责任年龄来确定是否承担因连坐而受到的刑罚。如秦律中还有“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的记载,也即虽然子未成年,因为连坐的关系,仍然与其母一并被没入官府为奴。
以往将《秦简》中的法律用来说明秦统一后的秦代法律制度,严格讲来这并不妥。当然,一种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备,都有其历史渊源,都经历了一定的发展过程,而且有很强的承继性。战国时秦国的法律是魏国《法经》等关东诸国法律与秦国原有法律结合的产物,而秦代的法律又是对秦国法律的直接继承。在秦代法律史料很少的现实条件下,研究其法律制度中某一方面问题,以《秦简》中秦律的内容来说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疑是正确的,往往事实上也只能如此。但是如将《秦简》反映的历史时期不加说明地作为“秦代”的状况介绍,就难免混淆历史,使人产生模糊认识或错觉,以为秦律是秦统一后由秦始皇为首的统治者制定的。
统一的秦代从始皇二十六年建立,至二世三年(公元前207年)灭亡,共历15年。在统一后(即秦代)的短短十多年中,始皇在法律方面固然也做了不少事,对此,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多处记载,但他主要的业绩是随统一战争的胜利将秦国已有的法制推向统一后的全中国。至于立法方面,主要增加的是与皇帝制度、中央集权有关的立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始皇(尤其后期)破坏了秦的法制,从而导致秦代二世而亡。
在以后的汉、唐时期,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制度在传统法典中进一步规范化。其追求公平公正的目的,被传统的伦理身份等价值的迷彩所包裹。直到民国时期的刑法典中,仍有“八十以上及喑哑人,得减轻其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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